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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新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关于犯罪心理学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
发布日期:2017-4-10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589   收藏(0)

     摘要:在我国犯罪心理学著作中,均将犯罪心理学分为狭义犯罪心理学和广义犯罪心理学。其实,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对象不应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犯罪心理学应有独自的研究对象。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是犯罪心理现象,它是犯罪心理的表现形态,而犯罪心理则反映犯罪心理现象内在的实质。犯罪心理现象的研究内容包括有意犯罪心理现象、随意犯罪心理现象和无意犯罪心理现象。

    关键词:犯罪心理学  研究对象  犯罪心理现象

    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有近百年的历史。在国内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现代法学教材和警官职业教育教材中,有关其概念存在广义与狭义之说,笔者就此问题进行探讨,旨在有益于犯罪心理学学科的发展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狭义与广义犯罪心理学问题

    在国内犯罪心理学中,关于研究对象有狭义与广义之说。狭义的犯罪心理学认为,应把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广义的犯罪心理学认为,要将与犯罪有关的心理现象都作为其研究的对象,除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对象外,还应将受害人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判心理、矫治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防和预测作为研究的对象。〔1〕国内多数学者主张广义的研究对象,并被多版本的教材的编者引用。〔2〕此外还有“相对广义说”,认为狭义的犯罪心理学不足以揭示犯罪心理的发生、发展和转化的过程与规律;而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又包罗万象,难以突出重点。〔3〕  

    狭义论和广义论的出现,可能是一些作者根据国外或台湾犯罪心理学著作中的犯罪心理学定义推及而来。例如:日本森武夫的定义是:“犯罪心理学是采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有关犯罪违法行为和各种问题中容易作为心理学研究对象的问题。〔4〕我国台湾地区的蔡墩铭的定义是:“犯罪心理学亦以行为为其研究对象。不过一般心理学所检讨之对象,多为寻常之社会行为,而犯罪心理学所检讨之对象却以不寻常之社会行为,亦即以犯罪行为为限,稍有不同。〔5〕实际上,在心理学中,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是心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不同心理学派设定的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不同的。

    行为主义学派认为心理学研究的应该是行为而不是难以捉摸的心理,这一观点曾使心理学十分流行,但其舍弃心理或意识的做法,使得自己始终未能完成定下的使命—预测与控制行为。精神分析学派认为心理学研究的意识只是人类心理冰山之一角,更多的是藏着本能与欲望的潜意识,因此心理学就是要研究潜意识。认知心理学与人本主义心理学意识到行为主义的缺陷,把心理学研究的方向调整为继续研究心理或意识。尽管不同心理学派强调的研究对象有所不同,但是它们之间没有包容关系,没有哪个是大的或小的之别,无论是行为,还是意识、潜意识都是独立的类的集合。任何一门学科的建立,都是为了揭示某种现象或一类事物内在的本质和规律。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学科的概念,它研究的对象是封闭的类的集合,若一门学科在研究的对象上莫衷一是的话,不仅困扰着理论研究、司法实践和教学工作,而且足以说明这门学科应进一步完善。

    二、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新论

    (一)犯罪心理学有独自的研究领域

    笔者认为:犯罪心理学有独自的研究领域,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对象不应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犯罪心理学作为学科概念也不应有广义与狭义之说。作为研究个体犯罪现象的犯罪心理学是揭示犯罪现象产生的个体心理原因及其规律的一门学科,因此,弄清楚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对象对于犯罪心理学的学科建设十分重要,它不仅有利于理论的科学研究,而且能够促进知识体系的建立和应用。

    第一,一门学科是某一领域知识的系统化,构成一门独立学科的必要条件是要有独自研究的领域、理论体系和方法论。犯罪心理学研究领域无疑是与犯罪有关的心理现象;犯罪心理学理论体系是对研究对象的本质、功能、作用及产生和发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系统地阐释并形成的特有的理论范式及范畴;犯罪心理学的方法论主要是心理学的方法论。

    第二,建立一门学科的意义在于揭示某种现象或一类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而本质和规律是隐藏在现象或事物的内部属性和内在联系。人类把握现象或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认知过程是通过间接的、概括的反映形式实现的。概括的反映是在对某种现象或一类事物分析、综合、抽象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某种现象或一类事物的共同属性。

    第三,犯罪心理现象是犯罪心理的表现形态,犯罪心理反应犯罪行为的内在属性。所谓的犯罪心理现象是指犯罪人围绕其犯罪行为产生而形成的心理现象,如认识、情感、意志、需要、动机、价值观、自我意识等心理现象。换句话说,个体犯罪行为的产生之前,在其内部都会产生与之相关的心理现象,尽管不同犯罪行为受不同犯罪心理内容影响,所要达到的犯罪目的或动机可能不同,但是都存在相应的犯罪心理现象。犯罪心理现象属于主观精神现象,它以认知、情感、意志以及个性等心理表现形式,反映出犯罪心理与其他非犯罪心理的差异。犯罪心理是一种具有“犯罪属性”的心理事件,相对犯罪心理现象而言,更具有内隐性,其特质是阴暗卑鄙、危害社会,是对社会扭曲的、错误的反映。对犯罪心理的把握只能透过犯罪行为及与之相关的犯罪心理现象,即通过对犯罪人的认知、情感、意志以及犯罪人的个性的分析加以综合和概括,进而了解各种犯罪行为的内在属性。

   第四,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对象与研究的内容不能混为一谈。两者是整体与部分、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研究对象不是研究内容的简单相加,而是具体内容的有机组合和系统化。在学科体系建立上,根据需要其研究内容、研究重点可以有所不同,但这决不意味着研究对象的变化,因为,犯罪心理学独自的研究领域是恒定的。

   (二)犯罪心理现象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对象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是犯罪心理现象,而不是犯罪心理。理由是:

    1.以犯罪心理现象作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符合我国心理学研究的指导原则和方法论。

    2.犯罪心理现象包含影响各种犯罪行为产生与发展的内在心理,它是一个类的概念,通过对犯罪心理现象的研究把握各种犯罪心理。

    3.犯罪心理与犯罪心理现象不是一个概念。犯罪心理现象是犯罪心理的表现形态,而犯罪心理则反映犯罪心理现象内在的实质。在一些人看来,犯罪心理学就是研究犯罪心理的,这实际上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比如说,某种犯罪行为与犯罪人的偏激认识、愤怒的情绪、自私狭隘的性格密切相关,则这些心理因素都是影响犯罪人产生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但是我们能说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是偏激认识、愤怒的情绪、自私狭隘的性格吗?显然不能,因为这些心理不仅是影响犯罪行为的心理因素,而且在某种情境下对其他行为也有影响。犯罪心理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结果,是通过对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认知、情感和性格等心理现象的分析后得出的。如果犯罪心理学限定于对犯罪心理的研究上,就将陷于就事论事的研究。因此,把犯罪心理现象作为研究的对象,能够更好地剖析个体犯罪现象的内部原因、特点和规律,科学地寻求预防对策。

     故此,犯罪心理学应定义为:犯罪心理学是研究犯罪心理现象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

     (三)犯罪心理现象的研究内容

    如前所述,犯罪心理现象是指犯罪人围绕其犯罪行为产生而形成的心理现象。由此可以看出犯罪心理现象的研究内容与犯罪的概念密切联系。

    在犯罪心理学界有两种观点:一是与刑事法学一致的观点,〔6〕一般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事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是基本上与犯罪学相同的观点。〔7〕笔者认为:在犯罪心理学中,犯罪的法律定义限定了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范围。理由是:第一,犯罪心理学要有完整的体系、独立的研究领域,如果按照法学定义的犯罪,在犯罪心理学体系中就不应包含精神病人的犯罪心理、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等内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犯罪心理发生和发展变化的规律,犯罪心理学所要研究的“犯罪”是犯罪现象的内在本质,要回答人在相同的社会环境下,为什么犯罪,如何预防犯罪,探索犯罪心理和行为机制等问题。研究未成年、精神病人犯罪心理等问题,对于探索犯罪心理和行为机制是十分必要的。第二,研究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将刑事法学犯罪的边缘行为纳入犯罪心理学研究视野,不仅是理论需要,同时也是司法工作的要求。那些刑事法学犯罪的边缘行为与犯罪行为,只是量和度的差异,而无质的区别,很难区分行为产生的内在原因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不同。第三,犯罪心理学要以发展的观念看待和研究犯罪行为的产生机制、犯罪心理形成与发展过程。从犯罪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看,绝大多数犯罪都是由一般违法行为或越轨行为逐渐演变来的,如果犯罪心理学采用刑事法学的犯罪概念,那么,必定限制对犯罪行为产生机制、犯罪心理形成与发展过程的研究。因此,犯罪心理学所界定的犯罪,既要以刑事法学研究的“犯罪”为起点,又必须在其基础上延伸并扩展,包括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刑事违法行为等。

    笔者提出不同的犯罪心理现象的研究内容。

    根据犯罪人对犯罪的意识状态,可分为三个层次:

    1.有意犯罪心理现象。这是犯罪人在犯罪之前自觉地意识到犯罪目的的一种犯罪心理,受这种犯罪心理影响的犯罪类型主要是刑事法律中的故意犯罪;

    2.随意犯罪心理现象。这是犯罪人在犯罪之前犯罪目的模糊地被意识,犯罪结束后清晰地被意识的一种犯罪心理,受这种犯罪心理影响的犯罪类型主要有情境犯罪、激情犯罪、过于自信型的过失犯罪等;

    3.无意犯罪心理现象。这是犯罪人在犯罪之前没有意识犯罪目的的一种犯罪心理,受这种犯罪心理影响的犯罪类型主要有法盲犯罪、戏谑型犯罪、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精神病人犯罪等。

    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具体分类研究。如此建立和完善的犯罪心理学学科体系,不仅能够丰富学科的理论研究,而且能够为刑事法律和司法实践提供更多的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6〕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77:4,2.

〔2〕王红星,何如一.犯罪心理学【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5.

〔3〕梅传强.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4

〔4〕【日】森武夫. 犯罪心理学【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8.

〔5〕蔡墩铭.犯罪心理学【M】.台北.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9:2.

〔7〕宋小明. 犯罪心理学【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1

 

作者简介:杨威(1961一),男,辽宁沈阳人,辽宁誉官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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