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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
“经验与问题:社区矫正的本土化探索”学术论坛综述
发布日期:2017-7-19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145   收藏(0)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一项自外移植的刑事执行制度。自2003年试点推行10余年来,这项刑事执行制度的借鉴和应用虽然已经扎根本土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了理论转化和实践推进的诸多困难。为了总结社区矫正个案经验,研究社区矫正现实难题,分析社区矫正发展趋势,探索社区矫正本土理论,同时,为了促进社区矫正专业的课程建设,加深与本省社区矫正行业的业务交流,2016年4月27日由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学术文化交流中心和应用法律系联合举办的以“经验与问题:社区矫正的本土化探索”为主题的小型学术论坛在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学术文化交流中心举行。来自浙江省社区矫正管理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局的资深行业专家和本校从事社区矫正专业教学和科研的学者、骨干教师以及部分社区矫正专业学生,围绕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所面临的本土化难题展开了为期一天的深人研讨。

   此次论坛由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学术文化交流中心主任郭明教授主持。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学院党委书记周祖勇研究员应邀出席并致辞。在对论坛议题的前沿性和必要性给予充分肯定之后,他指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过十多年发展,初步完成了全面覆盖,有效地降低了执行成本,并与国际初步接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理论不健全、法律依据相对缺失、管理层次不够明确等不少实际问题,有许多值得探索的地方。此次论坛邀请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域的行业领导、资深专家和学院从事社区矫正专业教学和建设的教师学者一起共同研究社区矫正工作的各种难题,这对于推进社区矫正的理论和实践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论坛主要围绕“社区矫正的本土实践反思”与“社区矫正的本土理论建构”两个预设专题组织进行了研讨。为了比较全面地反映论坛交流所取得的学术成果,以下拟按专题发言顺序,对主要与会者的发言内容进行摘要介绍。

   在上午的“社区矫正的本土实践反思”单元中,浙江省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徐祖华根据其亲身参与并主持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所积累的经验和掌握的一手资料,主要探讨了社区矫正工作实务部门在实践中面临的四个主要问题:一是社区矫正理念的问题。从长期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践来看,社区矫正工作与监狱工作虽然同为刑罚执行工作,但行刑的理念包括管理指导工作的理念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但我国是一个长期重刑主义和刑法暴力思想主导的国家,因而监狱居于主导性地位。对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来说,如何认识社区矫正工作,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律,是非常艰苦的探索过程。二是监禁刑传统为主的制度惯性问题。以监禁刑为主的制度惯性,导致现有大部分的社区矫正制度理念及其规范构成来源于监狱管理制度,由此造成了社区矫正执行实际和与之匹配的社区矫正执行制度不相适应的现象。三是社会承受能力的问题。如何在现有的社会的承受能力范围内,既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又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是目前社区矫正执行机关面临的重要压力。四是对社会环境的依赖。这也是社区矫正工作与监狱工作的主要区别,教育、监管、帮扶,这三个任务的落实及所需的各类社会资源,主要依靠各个部门、基层各类组织的参与才能得以实现。但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政府的层面来说并不完善,从社会参与角度上来讲很多社会组织并非自发参与,而是由政府倡导、引导,甚至以政府的优惠政策来推动,是一种比较被动的参与过程。另外,我国罪犯的自我认知及遵纪守法意识仍存在普遍低下的问题,这也加大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难度。在列举了这些主要问题之后,徐祖华结合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实践提出了一些建议设想。他认为,浙江省从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到目前,基本解决了“管”的问题,即管住犯人,确保社会安全稳定不受影响。但“教”的问题还是比较薄弱的。教育是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中心任务。把罪犯放到社会上,目的是借助社会资源来帮助罪犯融入社会。同时让罪犯在与社会、家庭不隔绝的状态下顺利回归社会。因而帮助罪犯融入社会是社区矫正最重要的任务。由此需要更注重教育、感化的功能。刑罚功能里的惩罚功能在社区矫正里更重要的是教育功能,这也是社区矫正的本意。因此,作为管理指导部门,一是需要观念上的转变。应当从注重教育的理念出发,来赋予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定位和职能定位,即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最主要的任务是执行刑罚、教育感化罪犯。二是需要明确工作性质。社区矫正是一项明确的刑事执行工作。三是需要改进工作方法。社区矫正工作是国家专门机关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更加需要注重社会力量的参与。四是需要严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程序到位,程序合法。目前需要克服人员不足的问题。五是明确工作任务。把罪犯的改造作为根本任务,将推进文化的建设作为促进发展的思路,在实践中把握和认识工作规律,最终形成符合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浙江省社区矫正管理局副局长何剑峰的发言主题是浙江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及思路。他认为,社区矫正工作仅仅依靠专业执法力量是无法做大做强的,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  参与。浙江省近几年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要做  法: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着力完善社会力量参与  的政策措施。如德清试点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已被纳人省政府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二是完善社工保障措施,出台政策,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比例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队伍。三是强化工作保障,出台相关政策,明确以社村为单位的社区矫正工作事项;引人社会组织,主要从培育社会组织、明确社会组织的服务项目工作着手,通过建立公益基金会、启动多元化社会组织的培育工作等方式,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并按照社会组织参与非执法类的项目的原则,逐步推进项目标准规范化。四是完善社会动员机制,夯实社会力量参与的群众基础,社会志愿者、机关单位、企业及家庭参与机制,调动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而目前社会参与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参与的力量缺乏广泛性,包括公民意识、公益精神缺乏导致的社区参与不足,发展不平衡导致的专业社会组织不足和志愿参与不足等问题。二是缺乏法制保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工作难以制度化进行,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购买项目时缺乏细致的评估。三是帮扶能力缺乏专业性,部分参与人员专业能力不强,四是工作推进缺乏协同性,目前未形成根据个体犯罪性质,使社区公益劳动、社区帮扶、强制性劳动三种方法协同联动的解决方法。最后,他对下一步如何改进提出了一些思考:一是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舆论引导,包括突出主题宣传、利用新媒体、结合当地文化等方式加强宣传工作,二是完善各类各项政策措施,做好人才保障、经费保障,探索新途径;三是着力完善参与社区矫正配套制度,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制,完善社会组织的培育机制、进一步深化城乡社区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着力推动三社联动的工作机制,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的最大效益,整合力量,使社  区矫正工作更加科学、高效。

   作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不  同一般社区的特殊性。对此,位于下沙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司法局副局长丙智全、郭立平应邀介绍了下沙经济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  况及其问题思考。其发言首先分析了开发区社区  矫正面临的若干特点:一是社区服刑人员流动性较大,社区及派出所对服刑人员了解往往不够,同时社区服刑人员与家庭比较疏远,难以具体实施教育感化。二是社区服刑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对法律认知较差。三是社区服刑人员主要以自由职业为主,控制难度大,其思想动向不易掌控。基于上述特点.,下沙开发区社区矫正实践中需要努力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社区服刑人员流动性大所引发的监管困难,包括居住地难确定、请销假难按规定办理等问题,以及跨界手续引发的时间上监管空白问题。二是大学生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问题,包括对大学生服刑人员实际收监问题,与校方的沟通问题等,目前主要按照不建议、不提倡通报批评以及本地收监的方式处理。三是区域内无归属社区的服刑人员监管问题。这些人员目前由司法所直接监管。

   在下午的“社区矫正的本土理论建构”单元中,学院刑事学术文化中心主任郭明教授就“社区矫正执行正义的契约化构想”做了发言。他指出,社区矫正主要是刑罚执行活动,这个活动的发生、发展和消亡源于并取决于刑罚判决所决定的罪刑法律关系的存亡。因此,基于刑罚判决或裁定的执行活动是社区矫正的核心活动。其中,刑罚执行的基本价值追求是所谓刑事正义。目前由于社区矫正实际执行中存在种种熟视无睹的超刑罚判决执行活动,因而社区矫正的执行正义问题并没有完全“法治”地获得解决。故而需要探索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的创新安排,来确保刑罚执行能够实现最基本的法律正义。因此,根据其本人的刑事契约论,他介绍了有关社区矫正执行契约化的构想,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为什么社区矫正执行需要契约化。在实际的社区矫正执行中,许多活动是超判决执行的,因为判决书里只有针对其刑罚的规定,即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而没有关于如何执行社区矫正其它具体内容,比如劳动、教育等活动的规定。如果将判决书作为执行书,必须在判决书中增加超原判执行的内容,这将产生审判报应正义和执行预防正义如何规范的问题,使社区矫正工作变成了现代的复合刑罚。对此,借助刑事契约化的观念和方法可以解决其问题。二是什么是执行契约化。由于假设犯罪是引起刑事债务的行为,犯罪人即刑事债务人,因此,刑罚就是清偿刑事债务。基于原判决书是一份确定原判的刑事执行契约书而非一份变更执行契约书,因此,通过付诸执行时的刑事协商,最终生成一份社区矫正的执行协议书。由此可见,所谓执行契约化就是在尊重原刑事判决的基础上,用契约的观念和方法把社区矫正中超原判执行的内容和活动,进行刑事协商的契约化建构,用刑事执行契约书的形式将超判决执行内容和活动纳人“应为、可为和勿为”的法律规范之中,即完全纳人刑事执行法治之中。社区矫正执行的契约化有两点核心要义,第一是相信正义的实现是依赖于法治的,而法治乃契约之治。因而,社区矫正执行正义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契约之治。第二是社区矫正执行必须严格按照刑事执行契约,只有严格按照执行契约才能防止权力滥用,实现对于人权的法律保障。三是如何实现社区矫正执行的契约化,需要内部与外部两方面的变革。内部需要法律执行实体和程序的契约化变革,外部则需要整个刑罚制度的契约化变革,推动我国的刑罚范式由政治刑罚走向市民刑罚。

   学院应用法律系主任唐长国教授就“社区矫正的人才培养问题”做了发言。他分析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当前社区矫正工作者由两类人员构成,即警察类与非警察类人员,而社区矫正工作属于刑事执行工作。因此需要在实际管理中,明确不同类别人员的身份职责,确定明确的分工与职责。二是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建设当中存在的衔接不畅问题,学院虽然设有专门的社区矫正专业,学生没有接受过社区矫正专业训练,但毕业时与社区矫正用人单位的设岗接收方面以及考取社工资格证的报考资格方面都存在衔接不畅。他希望这些问题能得到妥善解决,确保社区矫正人才的培养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效能。

   学院安全防范系副主任孔一教授就“创建社区矫正中止制度”做了发言。他首先提出了四个问题:一是社区服刑人员被处以监禁的行政(如治安拘留)或刑事强制(刑事拘留)措施期间,社区矫正的相关措施如签到、公益劳动等事实上无法开展。此时,是否应当中止社区矫正?二是社区服刑人员被处以准监禁性刑事强制(如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措施期间,应当由谁来监管?如果在此期间又犯罪,应当由哪个机关承担监管失职责任?三是社区服刑人员因涉嫌犯罪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如果矫正期限届满,是否应当按期解矫还是中止社区矫正,待法院判决之后,再重启矫正并根据判决结果确定是否解矫?四是社区服刑人员因涉嫌违法被予以治安处罚,在处罚复议期间,如果矫正期限届满,是否应当按期解矫还是中止社区矫正,待作出复议决定之后,再重启矫正并根据复议结果确定是否解矫?他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原则:1.依法原则:法律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执行.2.单一监管主体原则:明确多重主体做出多重限制(处罚)期间的监管责任主体。3.便宜原则:综合考虑司法成本和涉嫌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不能过度强调一方而严重损害另一方。他认为引发上述问题的共同前提是: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涉嫌违法犯罪。而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假释、缓刑、管制和暂于监外执行这四类社区服刑人员违法犯罪的后果有较大不同。因此,与创建社区矫正中止制度的相关性也有不同。最后他给出了问题解决的对策建议:1.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监禁性刑事强制措施期间,社区矫正照常进行,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服刑人员的相关矫正义务。2.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非监禁性刑事强制措施期间,监管主体转换为公安机关,但社区服刑人员仍需履行相关矫正义务。3.对于管制刑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在未建立管制与徒刑之间的折抵制度之前,确有必要创建社区矫正中止制度。4.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涉嫌违法犯罪但终局裁判未作出而矫正期限已到的情形下,确有必要创建社区矫正中止制度,以减少执行的复杂度和节约司法成本。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提请原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社区矫正的执行,经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中止原刑事裁判的执行。提请申请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学院社区矫正专业原负责人应方淦博士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风险防控”做了发言。他指出社矫工作在现实操作层面当中存在很多不规范执法的现象,这些执法不规范行为影响工作人员履职安全、影响平安社会的建设、影响国家刑罚制度的威慑力。风险防控的重点是预防监管不力。监管不力有三个具体表现:第一个漏管,第二个托管,第三个是虚管。就社区矫正机构而言,出现监管不力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刑罚执行意识不足。尤其是司法所层面,部分地方、部分工作人员沿袭惯性思维,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刑事执行属性还没有建立起足够深刻的认识。二是利害关系认识不够。如不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把请假外出认为是罪犯的权利,站在保护服刑人员权利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三是具体细节照顾不周。在基层工作中很多细节上面需要自我加码,给自己留下一些工作痕迹。四是廉洁自律意志不强。从目前不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读职案例来分析,有一部分工作人员,存在着廉洁自律方面的侥幸心理。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风险防控对策的三个方面:1.前端策略,即社区服刑人员人矫之前的防控。做好适用前调查是前端策略的重点。适用前调查一方面是给相关委托机构提供参考,更重要的是,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做实做好适用前调查,能够为后续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个重要依据。2.中端策略,即社区服刑人员人矫之后的防控。一是严格排查规避执法工作中的风险点。二是建立“三重一特”预警机制,即重要时段、重大活动、重控对象和特殊情形的提前介人;三是以加强安置来控制和减少流动性。3.后端策略,即社区服刑人员违规违法之后的防控,首先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处置,执法必严,其次是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加强相关的监管力量。

   学院刑事司法系冯建军副教授就“国外社区矫正有效性研究的文献分析”做了发言。他首先阐述了社区矫正有效性的概念和背景。社区矫正有效性主要指社区矫正能否有效降低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国外研究主要采用缓刑和假释的成效问题加以研究。社区矫正有效性问题起源于马丁森(Martinson)的报告。马丁森对于矫正提出了质疑,认为矫正根本不起作用。因此在北美引发了对监禁的矫正到底是不是有用的探讨。这个探讨从美国到加拿大,之后又延伸到其他国家。在研究发展过程中间,关于社区矫正有效性探讨出现了三个方向:一个是预防犯罪倾向。一个是传统矫正措施方向。一个是减少服刑人员犯罪行为习性倾向(the reducing criminal activities-orientedapproach)。社区矫正有效性研究和循证矫正其实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其次,他阐述了社区矫正有效性的原则和策略。比如加拿大的安德鲁(Andrews)和邦塔(Bonta)提出的风险需求和相应对策的原则(RNR)。这个原则就是说要考虑服刑人的风险以及他的需求来采用相应的矫正措施。策略是监禁、矫正、社区的控制,预防犯罪和其他的一些复合型的考虑。以上原则和策略会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有效性研究,主要涉及评估方法、项目开发、课程标准、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的问题、文化的冲突和文化挑战等问题。最后,他介绍了社区矫正有效性领域现有研究的结论:1.关于假释。比较谨慎的一个结论是假释可能是预防重新犯罪的。假释的效果可能建立在它对假释人员遴选及其评价的工具上,即风险评估的工具。假释的效果也可能与假释的长度以及服刑人员年龄有关系。犯新罪的时间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假释效果的标杆。2.关于缓刑。结果不容乐观,尽管许多结果表明缓刑是有效的,但实际上美国和很多国家缓刑犯人的重新犯罪率占30%,出

现了结论和实际情况相矛盾的现象。他指出社区矫正有效性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第一,关于研究方法的问题,即重新犯罪率的提出,其作为一个有效性衡量的标准本身就有问题。因为其有效性可能是建立在重新被逮捕,甚至重新被判罪、重新被收监基础上的。第二,很多学者倾向于多元分析。但这种多元分析把他人的研究进行了二次研究,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是二手分析。这种分析必须建立在一手研究已经很充分的基础上进行。第三,很多研究在抽样调查时没有采用随机抽样法,使得研究的结果可信度降低,而严格控制变量的研究也不多。第四,很多研究建立在结果的基础上,就行刑过程对有效性影响的研究还不充分。此外,专业人员的水平和技能的考量也是社区矫正有效性应当考虑的因素。

   学院应用法律系郑艳副教授也就“社区矫正执行中止问题”做了发言。她指出在实际调研工作中发现了很多根据现有规定无法解决的实践问题。尤其是在金华、宁波等地市司法局进行调研工作时,问及为何实践中需要矫正执行中止时,普遍的回答是社区服刑人员被行政拘留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管空档期、病危等情形,社区矫正的相关措施如报到、社区服务、教育学习等实际无法落实,无法继续履行对该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职责。由此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在社区矫正管理平台上无法继续体现该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情况信息,是否可能研究一种技术或制度衔接方法以明确该社区服刑人员的当前状态?二是社区服刑人员被取保候审期间的监管教育职责是否仍需履行?在取保候审期间社区服刑人员出现再犯罪情形时,法律责任归属如何界定?三是被行政拘留后,社区服刑人员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终局裁判未作出又面临矫正期限届满的情形,司法行政机关能否按期解矫?针对上述问题,实践工作中创造的社区矫正执行中止制度,由司法所依据公安机关的拘留证明或检察院的逮捕证,依职权提请执行中止,县司法局负责审核并上报市司法局决定执行中止,有的地方由县司法局直接作出执行中止决定。这种操作模式只是把执行中止程序作为一个内部程序看待,没有涉及执行中止后的效果问题,只是为了规避监管失职的法律责任,或者是为了在信息化操作系统中能继续后续流程。在此基础上,她认为社区矫正实际执行中经常遇到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治安拘留、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一时难以明确界定社区矫正是否需要中止的情形,存在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因此有必要创设执行中止制度。社区矫正执行中止的适用情形主要为:缓刑犯、管制犯被治安拘留的;缓刑犯、管制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缓刑犯、管制犯涉嫌违法犯罪但最终裁判未作出而矫正期限届满的。社区服刑人员逃避脱离监管的。中止的法律效力为:一是社区矫正相关措施暂时停止操作;二是中止的期限不计人社区矫正的期限。治安处罚期间不计人社区矫正期限的理由是:第一,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违法或犯罪,所受的处罚(拘留期间)与基于前次犯罪事实被法院判决的矫正期限是无关的。它是另外一个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矫正期间被处治安拘留的违法行为与被社区矫正的犯罪行为不是同一个行为,所以应当承受矫正期间违法的法律后果,惩罚也不能互相折抵。第二,可以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最后,她指出: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监管的责任主体,社区矫正执行中止程序应当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启动的依据或事由是公安机关的治安拘留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书,矫正期限已满,知道或应当知道脱离监管之日起。如启动中止程序,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决定机关,并报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备案。是否中止应该由人民法院来审查裁定。

   学院应用法律系鲍宇科老师就“社区矫正中社区服务制度建设”进行了探讨。她首先介绍了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的概念及背景,社区服务是指由法庭判决犯罪人到社区中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或者服务的非监禁措施。目前,社区服务在各国以多种立法形式存在,有的作为独立的主刑实施,或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使用,或者成为假释、缓刑的条件,或者作为一种刑罚折抵措施而使用。就社区服务的性质,我国的社区服务最早以“公益劳动”的名称出现在不同层次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中,属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社区服务旨在通过管理控制社区服刑人员的闲暇时间以及限制他们在闲暇时间的自由活动,体现了社区服务的惩罚性。就社区服务的目的,她认为一是惩罚与责任。通过管理控制社区服刑人员的闲暇时间以及限制他们在闲暇时间的自由活动,体现了社区服务的惩罚性.社区服务帮助犯罪人发展责任感、自我价值感和进行合法工作的动机。二是恢复与补偿。通过劳动为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社区提供一定的补偿,获得犯罪人与社区和解的机会,修复犯罪人引起的损害,为社区提供实际利益;犯罪人的无偿劳动可以替代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其次,她介绍了社区服务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明确的社区服务制度,关于社区服务的适用对象、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监督考核等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各地执行标准千差万别.二是缺乏强硬的制裁措施,导致社区服务缺乏强制力。三是社区服务社会认同度较低,阻碍了社区服务的执行工作。最后,她对如何构建社区服务制度提供的看法:一是明确社区服务适用对象。缓刑和假释人员应参加社区服务,但具有年满60周岁、因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残疾或患有精神疾病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社区服务。二是建立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基地,提供适合不同类型社区服刑人员需要的社区服务内容。三是制订灵活的社区服务计划,规范社区服务的工作程序,突出强制性。四是提高违规惩处力度。五是鼓励引导社区服刑人员以志愿者身份参与照顾老弱病残、维护清理社区街道公共设施服务内容,彰显社区服务的建设性。

   综上所述,此次论坛围绕会议预定主题,与会人员就社区矫正领域诸多源自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或紧迫问题,进行了分专题的深人研讨,内容充实,观点新颖,既展示了社区矫正行业专家的实践经验总结,也展示了院校相关研究者的最新理论思考,比较充分地体现了融合性、针对性、前沿性、应用性、指导性等学术特点。本文根据录音对其主要内容和观点进行了摘要整理,以期为国内社区矫正理论和实务界的同行提供参考。

   整理:邢鹤浙江誉官职业学院刑事学术文化交流中心主任助理,图书情报学硕士

   审订:郭明浙江誉官职业学院刑事学术文化交流中心主任,法学教授

 

2016第9期《犯罪与改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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