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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狱史
美国监狱刑罚执行文化的透视与思考
发布日期:2017-10-17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466   收藏(0)

摘  要:考察美国监狱刑罚执行文化,透视其与司法文化、社会文化、人文文化的关联性,思考我国推进和创新监狱刑罚执行文化的价值取向,得出的有益启示是:拓展刑罚执行方式的社会性,重视刑罚执行本质的惩罚性、实现刑罚执行体制的统一性。

关键词:刑罚执行文化;价值取向;社会性;惩罚性;统一性

中图分类号:DF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 (2015) 04-0093-12

 

    监狱刑罚执行文化是监狱文化的核心内容,发展和创新监狱文化,首先要深入研究和探索监狱刑罚执行文化。因为,它从根本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监狱制度的先进与文明,从总体上展示了一个国家监狱功能的完善与健全。美国作为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典型代表,继承欧洲古典刑罚思想,在发展现代监狱刑罚执行文化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果。我国与美国虽然在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监狱作为国家机器,其基本功能、制度架构、管理模式等方面,也都有着许多相通之处。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监狱刑罚执行文化进行考察,在透视其蕴含的社会、司法与人文机理,结合中国国情,对推进和创新监狱刑罚执行文化进行若干思考。

    一、美国监狱刑罚执行文化的演进

    (一)美国监狱刑罚执行价值取向的演进

    监狱刑罚执行的价值取向,是指监狱将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所期望达到的一定社会效果,并以此社会效果为目标开展刑罚执行活动的基本理念“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保护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构成法律的实质性目的。”[1]监狱刑罚执行价值取向的确立,是保障监狱刑罚执行顺利实施的前提。美国的监狱刑罚执行价值取向经历了由恢复主义到惩罚主义的演进过程。

1.恢复主义是美国刑事政策领域的一个重要阶段。恢复主义的提出,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与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形成一种犯罪预防和犯罪修复制度。美国司法机关的刑罚政策和监狱机关的刑罚方式,其价值取向有史以来就强调严厉的威慑效应。在一个多世纪前,美国开始以监禁刑取代死刑和肉刑,当时法学界、法律界充分肯定监狱关押的经历对于囚犯改造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美国刑罚政策和刑罚方式中具有代表性的恢复主义思想。恢复主义思想起到了推动人们致力于确保监狱在性格、态度和行为等方面影响改变囚犯,并推动形成富有特色的矫正实践[2]。为此,国家和社会投入大量资金用以犯罪矫正工作,并成立许多公益机构帮助罪犯在刑满释放后重归社会。从而恢复主义逐渐失去其原有的依托,加上矫正工作需求的巨大司法成本以及由于司法威摄力不足造成的矫正成功率不佳的情况,开始困扰着美国刑罚执行者。尤其是美国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伴随着犯罪率、累犯率的持续上升,社会治安状况开始出现恶化,以恢复主义思想为主导的刑罚执行价值观遭遇质疑之声。

    2.惩罚主义在美国现代刑事政策领域居于主导地位。康德认为,任何人违反了公共法律,做了一个公民不应该做的事情,就构成犯罪,对于犯罪的公民就应该执行惩罚。蓄意的犯罪行为由于罪犯主观上的罪责为正当的刑罚提供了充分和必要的理由。因此,惩罚是正当而合理的[3]。康德的惩罚哲学构成了惩罚主义的理论基础。上世纪70年代初,美国犯罪率的飘升以及极高的再犯率,引起了白宫的严重关注,总统为此专门任命了一个由学者马丁森(Rober Martinson)主持的特别委员会来研究和调查刑事司法的问题,马丁森通过反复比较和分析研究,发表了题为校交果如何?对监狱矫正的疑问和回答》的调查报告,即著名的“马丁森报告”。报告在搜集大量调查获得的事实和数据的基础上,提出了所谓的“矫正无效论”。“矫正无效论”导致法学界、法律界对矫正制度的司法效果产生怀疑,刺激美国刑罚理念加速向主张惩罚和威慑效应的古典主义的转变与复旧,并导致监狱刑罚执行中惩罚主义倾向抬头,体现惩罚主义的刑事政策相继登场。尤其在“9.11”事件的影响下,美国监狱政策制定者更加倾向于认为,监禁刑只有达到令被惩罚者痛苦的效果,刑罚执行的价值才能实现。惯犯和毒品犯罪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一旦入狱将被判重刑,且减刑的机会微乎其微。监狱在押犯人数进一步增加,并逐步失去教育改造功能,逐步成为单一发挥惩罚功能的刑罚执行部门。

    (二)美国监狱刑罚执行主体架构的演进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的主要承担者即监禁刑的执行主体。刑罚执行权只能由国家法律赋予的专门机关行使,这是不同政体国家普遍的司法理念和通行的司法体制。然而,美国以及一些西方国家私营监狱的出现,对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体制是一个很大的影响。它所体现的司法理念认为,刑罚执行权固然由国家治理下的司法机关行使,但是刑罚执行的主体未必一定是公立监狱,监狱刑罚功能由公共部门向私人部门转移与刑罚执行权的归属并无冲突。美国的监狱刑罚执行主体架构,从而形成了由公立监狱一元主体结构,向公立监狱与私营监狱二元主体结构的演进。

    1.美国传统私营监狱的提出。监狱私营是政府服务或者公共服务私有化的具体实践领域,它不仅包括私人部门接管公共监狱,还包括营利公司建造并管理监狱,既有私人机构承包特定服务的形式,也有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在融资、建造、经营、管理等监狱管教相关公共服务方面的多种合作[4]。在美国历史上,私营监狱的创建,最早可以追溯到1607年第一批英国殖民者登陆北美大陆,当时殖民者运送至北美大陆的5万名囚犯,即是由私人企业负责运送并最终为私营企业充当劳役。此后,18世纪美国开始出现部分由私人机构经营的替代服役或死刑的监狱。19世纪的美国由于政府囚禁成本不断提高,私营监狱再度成为关注的热点,一些州政府纷纷通过签订合同,授权私人企业经营和管理州立监狱。到1885年,美国已经有13个州将监狱服刑人员出租给私人公司从事生产性活动,在押服刑人员充斥农场、铁路、煤矿等劳动力密集型领域。但由于相关法制不健全等原因,私营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司法腐败、虐待服刑人员的现象频繁发生,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对,私营监狱最终在20世纪20年代被一些法案所废止,政府重新成为承担监狱刑罚执行任务的首要或唯一选择。至20世纪70年代这一历史阶段,公立监狱基本垄断了美国的监禁和矫正工作领域,监狱刑罚执行主体返回到原有的单一化的架构体制。

2.美国现代私营监狱的兴起。导致美国私营监狱兴起的主要历史背景和社会因素是,随着矫正理论作为美国刑罚和监禁体系的主流理论的失败,随着美国刑罚执行政策和刑罚执行方式的调整,特别是加大犯罪处罚力度带来的监狱囚禁人数的不断增加和监狱关押场所的过度拥挤,使政府面临着如何安置庞大的监禁人口和如何应对沉重的财政压力等两大严重的政治与经济问题。例如,1985年,美国监禁人口超过74万,其中有22. 6万人是过去十年所增加的,到1990年,这一数字突破110万,1995年接近160万,而2003年美国监禁人口超过210万[5]。如此日益加剧和不堪重负的政治、经济、社会压力,迫使美国政府不得不再度寻求与私营部门的合作。20世纪80年代,美国公立监狱垄断局面再次被私营监狱兴起状况而打破。1984年,美国第一个地方政府层面的监狱私营化合同签订;1985年,美国第一个州层面的监狱私营化合同签订;1983年,首家美国矫正公司成立,随后成立的是从著名的沃克安保集团中分立出来的沃克矫正公司。由于私营监狱较之于公立监狱,工作效率高、运营成本低,得到了社会层面的认可和支持。现在,美国大多数州成立了私人监狱公司,并与政府签订了关押服刑人员的合同。到2005年,超过10万名服刑人员监禁在私人监狱。2006年,美国私人公司经营管理的管教机构近264家,关押近9. 9万名成年服刑人员。截止2008年,关押在私人监狱机构中的服刑人员总数接近13万【4】。随着私人监狱的兴起,美国开始形成以公立监狱为主体、以私人监狱为辅助的二元化监狱刑罚执行主体架构。

    (三)美国监狱刑罚执行法律方式的演进

    监狱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围绕刑罚执行目的以及罪犯所犯罪行,监狱施行刑罚的具体内容和手段。监狱刑罚执行方式的实质,要求刑罚执行能够取得既有利于犯罪人又有利于社会的良好效果,最终实现刑罚的目的。美国监狱刑罚执行价值取向由恢复主义向惩罚主义的演化,较长的刑期和假释的限制导致囚犯增加和监狱拥挤,这使美国监狱急需在不增加司法成本的条件下创新刑罚执行方式。为此,美国监狱刑罚执行法律方式经历了一个由监禁刑向非监禁刑的演进过程。

    1.监禁刑的文明与弊端。美国监狱刑罚执行方式的历史产物是监禁刑。监禁刑产生于200年前,在美国的司法制度发展史上,它曾经代表了人道主义改革思想,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历史的进步,但也经历了一条曲折的发展道路,给现代监狱刑罚执行制度带来了某种程度上的困惑和困境。主要表现在,由于从注重预防的实证主义退回到注重惩罚的古典主义,美国刑罚理论的转变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美国监禁人数疯狂的增长,矫正机构相形之下显得空间越来越小,司法资源越来越医乏。大量的罪犯填满了矫正机构,甚至远远超过了美国矫正机构能够承受的极限。美国不知不觉地陷入了一场连续不断的特殊战争,从“犯罪战争”到“毒品战争”再到最后转变为国家各个矫正机构内部的“囚犯战争”圈。美国监狱刑罚执行领域发生的这场“囚犯战争”,对美国监狱刑罚执行方式产生了重大的冲击,在政治层面、经济层面、社会层面给美国的刑罚理念和刑罚政策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2.非监禁刑的探索与扩张。针对监禁刑存在的弊端和形成的后果,美国法学界、法律界开始提出以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犯罪为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鉴于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犯罪取决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需要经过一个长期、艰巨、复杂的历史过程,为了及时走出监禁刑的困境,美国政府、社会、司法机关努力寻找直接、有效的措施,即不断调整监禁刑的规模和力度,积极探索非监禁刑的模式和领域。在这个历史背景下,基于罪犯是可以矫正的理念,基于社区比监狱更有利于罪犯的矫正,而且还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因此监禁刑的替代措施 ——社区矫正应运而生【2】。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于20世纪60年代,在马丁森报告风波后,曾一度遭受挫折,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法学界、法律界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化,对发展监禁刑替代措施的理念不断强化,社区矫正制度重新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和重视,在逐渐完善中间制裁措施的基础上,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迅速扩张。据美国联邦司法部统计,2001年底,全国刑罚对象共有662万人,其中,缓刑对象为393万人,假释对象为73万人,监狱关押对象仅为200万人,这一数据标志着美国非监禁刑的适用己经占据主导地位。

    二、美国监狱刑罚执行文化的透视

    (一)与司法文化相关联

    司法文化是人类司法文明发展历史的重要积淀,它从根本上塑造着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甚至影响着一个民族的精神气质和社会进程【6】。其内涵主要包括价值体系、思维模式、行为准则等。从政治学和法理学的视角,笔者认为,司法文化的本质就是一种国家政治文化。不同国家的政治体制确定不同性质的司法文化,不同国家的社会方式形成不同形式的司法文化,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同程度的司法文化。而监狱刑罚执行文化是司法文化的重要构成,两者之间有着更为直接、更为密切的内在联系。这种关联性至少来源于:在司法体制上,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有着其他司法机关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在国家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在司法程序上,监狱刑罚执行是国家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终结和刑事诉讼结果的依法执行;在司法方式上,监狱刑罚执行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形式,最终体现着国家司法的文明与进步。不同国家的监狱刑罚执行文化必然集中体现不同国家的司法文化。美国是一个法治发达国家也是一个司法文化的大熔炉。现代美国法学界、法律界的一些重大司法理念创新和司法实践成果,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美国先进的司法文化。考察美国监狱刑罚执行文化的演进过程,至少在两个方面体现了美国司法文化的重大影响。

    1.司法能动主义理念的影响。司法能动主义即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司法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不受成文法字面涵义的束缚而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和司法行为。司法能动主义的实质是通过能动化的司法行为化解政治纷争与保障公民宪法权利。在司法能动主义的影响和推动下,美国创新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方面采取的一个重大措施就是适时调整国家刑罚政策。例如,针对20世纪70年代监禁刑过分使用,惩罚主义过于严厉而带来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不良后果,美国运用能动主义司法理念重新审视监禁刑的得失,围绕缓解社会矛盾和减少社会犯罪这个根本途径,下决心调整国家的刑罚政策,压缩监禁刑的范围,扩张非监禁刑的适用,在法院对刑事犯罪的审判过程中,着力提升缓刑和假释的判决(裁定)率。根据美国司法部提供的统计数据,2001年全国刑罚对象中,缓刑者达到59%,假释者达到11%,入狱监禁者仅为30%。在美国的刑罚体系中将非监禁刑的使用提升到主导地位。

    2.司法效率理念的影响。“司法效率是现代司法公正的基本构成要素,司法资源的稀缺使得司法必须追求效率,否则不足以完成其实现法律公正之价值使命。”【7】

    司法效率理念的出现,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司法现实困境、法律经济学的兴起三个因素有关。其中,法律经济学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兴起的一门交叉学科,其主要观点就是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对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他们认为所有的规则和制度在运行中都会给当事人或行为者带来成本和收益的问题,可以运用经济学中最大化、均衡和效率条件来分析法律,司法效率是描述和评判司法活动的重要指标【8】。美国监狱刑罚执行主体的私营化实践,集中体现了法律经济学原理和司法效率理念。美国政府针对刑罚理念由恢复主义(康复模式和复旧模式)向古典主义(主张惩罚和威慑效应)转变后,国家监狱系统中监禁数量和监禁时间的空前增长,而导致的监狱拥挤、资源匮乏的监禁刑危机。运用司法效率理念,围绕司法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着力拓展刑罚执行主体,创新刑罚执行体制,大力构建以公立监狱为主、以私营监狱为辅的现代监狱刑罚执行的体制。在提高国家司法效率和节省国家司法资源方面取得了积极效果。

    (二)与社会文化相关联

    社会文化是人类社会实践进程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不同国家都有着与其不同社会形态相适应的不同社会文化。社会文化观念形态中蕴含的哲学、宗教、艺术、政治思想、法律原理、伦理道德等,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和政治的集中体现,并反作用于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监狱刑罚执行文化作为监狱文化的核心内容,来源于社会文化、服务于社会文化,与整个社会文化体系有着密切的联系。透过社会学、犯罪学的视角,我们不难看出,社会文化与监狱刑罚执行文化的这种联系,主要源自于社会对刑罚功能的要求和刑罚功能对社会的作用。不同的社会文化产生不同的刑罚理念、刑罚政策和刑罚方式;而不同的刑罚理念、刑罚政策和刑罚方式又作用于不同的社会文化。考察美国监狱刑罚执行价值取向、主体架构、法律方式的演进过程,可以让我们充分看到两者之间的关联度。

    美国社会文化的突出特点是多元价值观的并存。美国民主本质的标志就是社会公众分享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美国以联邦制和三权分立为基本原则,决定了国家权力在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纵向和横向的分配。民主政治满足社会多元化利益的结果,则是实现司法政策的反复性与兼容性。这不仅体现在国家政治权力的分配上,还具体体现在对监狱刑罚执行的价值取向、主体架构和法律方式的多元化当中。例如,在美国的刑罚理念和刑罚政策的演进过程中,当社会大众支持通过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之时,恢复主义思想就成为了国家监狱刑罚执行的主旋律;当马丁森“矫正无效论”引发社会各界对康复模式和复旧模式指导下的矫正实践产生质疑时,导致社会转向支持通过严厉惩罚打击犯罪,惩罚主义又成为了监狱刑罚执行新的价值取向;而当美国实施监禁刑遭遇困境,给社会带来心理的、经济的、文化的严重后果时,社区矫正制度又在社会呼吁之声中重新得到重视和施行。由此可见,美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流变,是美国监狱刑罚执行文化演进的幕后推手,并将在未来持续影响着后者的发展走向。

    (三)与人文文化相关联

    人文文化是人类先进文化的核心和精髓,它以人文学科为基底,凝聚了人文知识、人文思想、人文方法、人生观及生活方式,渗透并体现在人文主义或人文精神之中。现代法律意义上的人文精神是与西方文艺复兴以来的法治发展紧密相联的,其基本要素主要有两点:人权的保护和法律的治理。它所蕴含的基本理念包括天赋人权、个人优位、自由至上、权利本位,等等[9]。人文文化及人文精神的基本要素,确定了监狱刑罚执行文化与人文文化的天然关系,界定了监狱刑罚执行文化中人权保障和法律治理的深刻内涵。透过对美国监狱刑罚执行文化演进过程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美国作为一个对人文主义思想承袭己久、人文文化发展深远的西方民主国家,其人文文化特别是贯穿其中的人文精神,对美国监狱刑罚执行文化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甚至于决定着监狱刑罚执行文化的发展方向。这主要表现在:

    1.对罪犯人权保护的关注。“人权是一种道德观念,更是一种法律观念”[10]。人权从内涵来划分,可以分为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享人权三种。应有人权是在最理性化的环境下,依据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当享有的权利,其范围比法定人权要宽广,而实享人权则往往最为有限。美国监狱刑罚执行文化中始终贯穿了人文文化的基本要求,在人权保护方面起步早、发展快、效果好,较好地展示了法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例如,在恢复主义时期,美国监禁刑的实施,推进了由死刑和肉刑为标志的肉体折磨方式,向以监禁和限制为标志的灵魂控制方式的巨变,充分体现了超越法定人权以上对罪犯生存权和尊严权的尊重与保障,这一人权主义的改革思想,启动了罪犯人权保障的历史步伐。在惩罚主义时期,虽然美国刑罚理念从注重预防的实证主义退回到了注重惩罚的古典主义,导致刑罚政策由轻缓向严厉转变,但美国监狱仍然能够坚守法定人权的底线,并持续探索对前述人权的保障。

    2.对刑罚执行方式的治理。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尽管刑罚往往以恶的形式出现,但其所蕴含的终极目标则是善。监狱刑罚执行必须体现出一定程度的人性化,一定程度的人性化则又需要依托规范、文明、先进的刑罚执行方式来保障。为此,美国着力于监狱刑罚执行方式的创新与改革,注重于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治理与规范,从两个方面采取了重要举措。对外,推行社区矫正制度。基于社区比监狱更有利于罪犯的矫正,将大批犯罪情节轻微的罪犯,通过调整刑罚政策、扩大缓刑和假释比例,最大限度地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来共同履行国家的刑罚执行功能。推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既从国家层面创新了刑罚执行体制,规范了刑罚执行活动;又从社会层面合理配置了刑罚执行资源,提升了刑罚执行效果,形成了一个有利于国家刑罚执行的社会氛围。对内,实行罪犯分类矫正制度。美国监狱着力于日常执行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起了一个完善的罪犯分类和矫正评估体系,较好地施行了罪犯分类矫正制度。同时不断强化监狱惩戒功能,维护监狱执法威严;扩大监狱的社会开放程度,吸引社会对监狱管理的参与程度;注重监狱警察的培养训练,提升管理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美国监狱对外推行社区矫正制度和对内施行罪犯分类矫正制度的一系列举措,较好地体现了刑罚执行活动中的人文文化和人文精神。

    三、美国监狱刑罚执行文化的若干思考

    (一)拓展我国监狱刑罚执行方式的社会性

    美国监狱刑罚执行文化与社会文化的关联性,表明了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现代监狱刑罚执行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尤其是美国根据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适时调整国家刑罚政策,动员和运用社会资源,推行社区矫正制度的举措,无疑是当今法治社会一项重大的文明与进步,值得我国借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历史进程,监狱刑罚执行文化不断吸收并融入社会文化,通过加快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改革开放逐步实现了由封闭型向开放型的转变,并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果。例如,监狱推行“请进来、走出去”的开放性矫正方式,同社会有关组织和人员签订帮教协议,依靠社会力量,内外结合有效提升了罪犯教育改造效果。又如近年来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行社区矫正制度,带来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等等。我国监狱刑罚执行社会化建设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由于历史的、体制的、理念的种种影响,总的感觉还是思路不够宽、步子不够大,面临着一些函待研究和解决的历史课题。笔者认为,我国监狱刑罚执行社会化建设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牵涉到国家司法体制和司法方式,仅依靠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一家之力,不可能有大的作为和大的进展。为此,我们应该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我们社会化行刑的方式既不应等同于非行刑的方式,也不应囿于非监禁机构的行刑方式,而是应包括非监禁机构行刑方式和被监禁罪犯社会化行刑方式的结合[Cu7。根据这个社会化行刑方式的选择,我们只有改革司法体制和创新司法方式,才能加快刑罚执行社会化的历史进程。当前要重点在两个方面实现突破:

    1.调整国家刑罚政策。目标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适度收缩监禁刑,适度扩张非监禁刑。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美国刑罚对象中,缓刑面为59%,假释面为11%,狱内监禁面为30% ;2000年,我国刑罚对象中,缓刑面为15. 85%,假释面为1.63%,狱内监禁面为82. 52% ; 2008年和2009年,我国刑罚对象中,缓刑面分别为24. 7%和25. 12%,假释面分别为1.5%和1.8%,狱内监禁面分别为73. 8%和73. 08%。将以上几组数据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一方面是美国非监禁刑使用面远远大于中国,另一方面是我国非监禁刑使用面也在缓慢扩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促进我国刑罚政策的调整,似可从大的方面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国家决策层面。由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这个关系国家法律和社会稳定的问题,形成共识,做出决策。并动员社会力量,改进社会管理,调配社会资源,为不断扩张非监禁刑的使用面提供有力的国家支持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在国家立法层面上。由全国人大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立足于进一步消除传统立法思想对刑事立法的消极影响,顺应当代各国民主与法制的发展趋势,下决心紧缩刑事犯罪的界定范围,降低刑事犯罪的量刑标准,为大量使用非监禁刑提供法律依据。三是,在国家司法层面上。由各级人民法院会同监狱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新的刑罚调整政策,进一步转变刑事审判理念和刑罚执行理念,更好地参照“疑罪从无”的现代司法思想和司法实践,不断放宽缓刑的判决范围,不断放宽假释的裁定条件。并通过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争取实现罪犯假释裁定权由人民法院向监狱管理机构的转移,赋予监狱直接运用假释的职权和职责,简化假释裁定程序,提高假释裁定效果。

    2.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对国家法治的现代化有着重要影响。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几经反复,逐步完善,已经在刑罚控制模式中占据主导地位。我国实行社区矫正制度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经中央批准,我国整个社区矫正工作,2003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经过9年的试点和试行,社区矫正覆盖面稳步扩大(2011年覆盖面己达97%的地市州,94%的县市区,89%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对象不断增加(累计接收矫正对象88万余人,解除矫正对象48. 2万余人),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逐年下降(以控制在0. 2%左右)。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开始进入新的历史阶段。虽然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与美国相比仍然有着较大的差距。为了加快社区矫正的建设,至少应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社区矫正的法律保障问题。社区矫正工作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特殊人群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创新社会管理的价值目标,就是要把社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实行社会管理的法制化。我国两院两部联合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它的实施将为社区矫正提供制度保障。但社区矫正涉及到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仅靠部门规章制度不行,必须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全国人大拟加快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通过国家立法,进一步确立其法律地位,赋予其法律功能,并从各个方面为推行社区矫正制度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二是,社区矫正的社会保障问题。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社会管理的创新和社会资源的整合,只有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保障社区矫正制度的顺利实施。这就有赖于党中央和国务院将其作为当前的大政方针,将其纳入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要结合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调整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司法分工,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社会组织,致力于建设一个社会组织与司法机关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要整合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资源,包括制定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中央政法专项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实现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并形成动态增长机制。还有加强社区矫正制度的社会宣传,充分动员社会民众,争取得到社会各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法制环境。

    (二)重视我国监狱刑罚执行本质的惩罚性

    美国监狱刑罚制度的文明与进步,得益于不同历史阶段国家刑罚政策的调整。其刑罚政策调整虽然改变了刑罚的适用范围和严厉程度,但主要表现在国家刑罚控制模式的变异上。美国在实行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的司法实践中,只有惩罚程度的不同,没有惩罚功能的区别。特别是美国现代监狱,严密的监管设施,严厉的监管措施,凸显了监狱在执行监禁刑方面的惩罚功能和惩罚效果。美国在刑罚执行中一手放宽非监禁刑的惩罚性,另一手强化监禁刑的惩罚性,这对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是一个有益的启示。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长期受“左”的政治理念和司法理念的束缚,监狱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对罪犯执行刑罚基本上采用的是镇压式的严厉监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伴随着国家民主法治的历史进程,借鉴国外现代法治的有益经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监狱的行刑方式、行刑条件、行刑环境开始发生深刻变化,加快推进了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文明与进步,在国内外都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但在新的发展时期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由于近十年来社会各界对罪犯人权保障的日趋关注,加上国家对改善监狱设施和改善罪犯生活方面的大量投入,我国监狱的罪犯处遇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良好的监禁条件和宽松的监禁环境也给我们带来了某些与美国监狱刑罚执行威慑力下降相类似的司法困境。笔者认为,造成如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我们的一些监狱,过高评估西方国家监狱人权保障的现状,过分强调罪犯监管,在中国特色刑罚执行理念方面出现了偏差,主要表现是往往以教育改造淡化刑罚惩罚,以劳动改造代替刑罚惩罚,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监狱惩罚性—这个刑罚执行的本质。为此,我们有必要呼吁重视监狱刑罚执行的惩罚性,在刑罚执行乃至整个监狱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思想上,理顺两个关系。

    1.理顺监禁惩罚与教育改造的关系。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1《监狱法》的上述规定告诉我们,执行刑罚是监狱的根本任务,离开刑罚执行,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条、第3条。


监狱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惩罚是监狱的根本原则,离开这个原则,监狱就失去了应有的功能;将罪犯改造成为合法公民是监狱的根本目标,离开这个目标,监狱就失去了发展的方向。

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监禁惩罚与教育改造是辩证统一关系。在法律形态上,监禁惩罚功能表现为狱政管理、奖励惩罚、罪犯处遇;教育改造功能表现为思想转化、心理矫治、生活卫生。两者之间在理论支撑、法律依据、实施动机、实施方式、行为主体、行为结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在法律内涵上,监禁惩罚与教育改造又有着预防和消灭社会再犯罪的共同目标。两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监禁惩罚的强制性与威慑力为顺利实施教育改造提供法律保障,而教育改造的精神成果和社会成果又为监禁惩罚提供法律环境。换句话来说,惩罚机能和改造机能存在着本来的冲突,惩罚机能强调共性,改造机能强调个性,两者在制度的支撑上也存在着冲突。但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惩罚机能与改造机能又可以高度融合,因为两者在目标与生成社会性基础上具有统一性。惩罚与改造的最终目标都在于使罪犯顺利重返社会,惩罚的内化需求和改造的外化动力为当代监狱的社会功能需求奠定了深刻的社会性生成基础[12]。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少数监狱没有摆正监禁惩罚与教育改造辩证的关系,导致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出现了一些异常现象。例如,有的过分强调人性化管理方式,产生了在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方面的模糊认识,导致重改造轻刑罚现象的时有发生,往往引发罪犯对抗刑罚、消极改造情绪的上升,最终导致监狱威慑力下降,影响到监狱的改造秩序。又如,有的过分宣扬“监狱办学校”的管理理念,产生在监狱性质和监狱任务方面的模糊认识,导致监狱功能与学校功能的错位,引发社会各界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误解和非议,最终导致某些监狱不像监狱、学校不是学校现象的发生。如何理顺监禁惩罚与教育改造的关系?笔者认为,关键的问题是,要坚持“惩罚为主、矫正为辅”的刑罚执行价值取向和工作方式。即,理直气壮地重申监狱刑罚执行的惩罚性,千方百计地提升监狱执行的威慑力。在这个前提下,更好地实施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方式,以严厉的监禁措施和稳定的改造秩序,保障对罪犯教育改造活动的顺利进行。

2.理顺监禁惩罚与劳动改造的关系。我国《监狱法》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①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途径和基本手段。监狱只有将刑罚惩罚、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三大基本手段有机结合,才能有效地实现改造人的根本目标。将罪犯劳动改造强制性规定纳入刑事法律的做法,在当今世界各国具有差异性。例如,美国等西方国家刑事法律中对罪犯劳动实行的就是自愿原则。在古今中外监狱发展史上,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监狱罪犯劳动改造成果最大、社会效益最显著。通过劳动改造,大批罪犯不同程度地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并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甚至于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才。但当前在一些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实践中,由于不能正确处理监禁惩罚与劳动改造的关系,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现象。例如,有的将劳动改造简单地等同于监禁惩罚,以罪犯劳动表现与劳动成果代替刑罚执行,偏移了监狱刑罚执行的正确方向;有的受社会风气和市场经济的某些负面影响,将监禁惩罚与劳动改造分割开来,盲目发展监狱企业、追求经济效益,偏离了监狱改造人的根本宗旨;有的以劳动改造冲击教育改造,引发罪犯对强制劳动的思想抵触、心理反感和行动敷衍,严重影响到罪犯教育改造的实际效果。为了理顺监禁惩罚与劳动改造的关系,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在贯彻监狱改造人的根本宗旨上,做到以监禁惩罚为前提,以教育改造为动力,以劳动改造为手段,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进行综合治理。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4条、第7条。


   (三)实现我国监狱刑罚执行体制的统一性

    美国监狱实行公立监狱与私营监狱相结合的刑罚执行体制。这种刑罚执行主体的多元化,与美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相适应,取得了相应的社会效果。但由于中西方国家司法理念、司法体制和司法方式的重大差异,美国私营监狱这种刑罚执行控制模式,根本无法在中国得到施行,相反,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我国还很有必要进一步强化监狱刑罚执行体制的统一性。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家刑罚执行权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共同承担。其中,人民法院负责对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管制、拘役、余刑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执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下的监狱机关负责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以及未成年犯刑罚执行。总体而言,现行刑罚执行体制呈现出一种分散型管理的多元格局。

    我国目前刑罚执行多元化权力配置的司法分工,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容易造成权力的僧越、重叠和推i}。个别司法机关为了追逐部门利益不惜僧越权力,人为的造成了司法机关内部的权力角逐。而一些负担大、专业性强的执行工作,例如组织有关司法机关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社会服刑人员进行定时的监督考察等,虽然法律规定由多部门共同参与,在实践中往往陷入互相推i}、无人负责的困境。二是容易影响刑罚执行质量。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的不同阶段承担着不同的司法职能。公安机关肩负着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职能以及行政执法职能,人民法院则肩负着大量案件的审判工作,随着我国社会大众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以及社会不安定因素的长期存在,两司法机关都面临着司法资源不足,案件大量积压、工作应接不暇的情况。由于工作负荷太大,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长期处于“无人管制”的姿态,这正是人民法院很少判处管制刑的原因。至于社区矫正以及其他非监禁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两机关基本无法抽调人手参与执行,这是许多社会矫正工作难以推进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实现我国刑罚执行主体架构由多元化向一元化的转变,统一刑罚执行权的行使,这是解决我国刑罚执行领域面临的司法困境、提升刑罚执行效果的根本出路。寻找出路的根本途径则是,通过加快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通过建立健全国家刑罚执行法律体系,突出解决好三个问题。

    1.调整国家刑罚执行司法分工。主要是提议中央把调整国家刑罚执行司法分工,列为当前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推进我国法治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高度,坚决摆脱传统落后的司法理念和司法体制的束缚,对现行的刑罚执行司法分工进行必要的调整。具体包括:将人民法院的死刑、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执行职能,将公安机关的管制、拘役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执行职能,以及公安机关对剥夺政治权利、假释、保外就医等刑罚对象的社会监管职能,一律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与监狱管理机关统一行使。并将公安机关所设的看守所、拘役所一并移交司法行政机关。让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尽快从繁杂的刑事执行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履行法律赋予的司法审判和治安管理职能,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更大作用。从而,在国家刑罚执行领域形成更为合理的司法分工,让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充分运用司法资源,为履行国家刑罚执行功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2.健全国家刑罚执行法律制度。主要是提议国家把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纳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范围。由全国人大围绕如何实现我国刑罚执行体制的统一性,通过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监狱法》,以及《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调整和理顺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提升刑罚执行的法律地位,明确刑罚执行的法律功能,规定刑罚执行的法律程序,努力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现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需求的、高度统一而又卓有成效的刑罚执行法律体系。

    3.创新国家刑罚执行管理体制。主要是提议国家将创新国家刑罚执行管理体制,作为我国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创新刑罚执行管理体制,应以健全国家法律制度为前提,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保障,以优化国家刑罚执行资源配置为重点。具体设想是:在司法部设立专门的国家刑事执行总局。在刑事执行总局之下,分设监禁刑执行、非监禁刑执行和财产刑执行三个部门。具体分工为:监禁刑执行部门,具体负责监狱、拘役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管理工作,其中监狱负责死刑(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拘役所负责拘役的执行,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未成年刑罚对象的执行工作;非监禁刑执行部门,专门负责以社区矫正为主的非监禁刑执行,包括对缓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对象的监管工作;财产刑执行部门,主要负责对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工作。通过建立统一高效的国家刑罚执行管理体制,保障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

基金项目:刘政主持的2014年海南大学青年基金项目《释制度运行机制创新研究》(QNJJ140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政(1981-),男,江西南昌人,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司法制度、监狱学。

载河北法学,2015年4月,第33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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