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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2019年监狱理论研究略要
发布日期:2020-8-12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934   收藏(0)

    摘要:2019年监狱理论研究又走过了辛勤耕耘并喜获成果的一年,纵观其间特点凸显:理论与实践结合更为瞬密、重点工作与突出问题受到更多关注、传统研究与创新探索齐发展。研究热点切中本年度主管部门的重点部署和工作要求,聚焦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难题和困惑,凸显了理论研究为实践服务并引领或助推实践发展的精神。期待明年的监狱理论研究取得新的发展。

   关健词:《监狱法》修改 监管安全 分类管理 风险评估 重新犯罪 大数据应用

 

    2019年度监狱理论研究持续活跃,收获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其中,既包括研究文集和理论专著等著作类,也包括刊载于期刊、报纸及其他相关平台的论文、报告等文章。著作类成果主要有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编的《“五大改造”研究与探索》、高贞主编的《循证矫正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吴宗宪著的《罪犯改造论—罪犯改造的犯因性差异理论》(第二版)、于阳著的《刑罚适应性及其实现问题研究》、张晶著的《第三代囚犯》、王金仙主编的《监狱安全防范》、宋立军著的《监狱社会化:中国监狱的角色转向》、孟庆丰著的《论罪犯观》、吴旭著的《监狱建筑与罪犯改造》、邵峰著的《越轨与救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等等。论文报告类成果是本文主要的资料来源,笔者重点在中国知网,分别以监狱刑罚执行、五大改造、监狱法、监狱工作、监狱警察、监狱服刑人员等不同主题进行检索,文章合计超过650篇。当然,主题检索在其归类计数优势的同时,也难以避免类别交叉重复计数以及“小众”内容未进入主题分类所导致的遗漏计数等问题。尽管如此,这样的主题检索仍不失其概况意义,能够概况性地呈现监狱理论研究成果并作为本文重要的资料指引。

   一、年度研究热点与主要成果

   (一)“五大改造”研究

   深入理解认识“五大改造”的决策和部署,领会其精神实质,促进监狱工作“五大改造”实践落实推进,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研究热点。

   高贞研究概括出“五大改造”的内在逻辑,她认为:总体上讲,五大改造围绕“坚守安全底线、践行改造宗旨”监狱行刑两大目的,构建了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着力于罪犯世界观的根本性转变,综合运用监管、教育、劳动改造为基本手段,对罪犯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教育,以文化改造为引导提升固化改造效果,各大改造统一于整个监狱的工作规划、不同类别的罪犯改造计划、个案矫正项目等等。以各类评估(危险性评估、改造需求评估、改造质量评估等)为技术支持,实现目标、方法、路径相统一,计划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罪犯惩罚改造体系。①

   连春亮认为,在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下,罪犯改造由我国传统的三大改造手段升华为现代监狱的“五大改造”,不仅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模式的质的转型升级.而且是新时代对监狱工作的整体把握和战略思考,必将在推进监狱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方面产生革命性的变革。他从“五大改造”的价值理念、思维方式、思想体系、制度规范、运作机制、实践范式、文化符号、话语体系等八大方面加以论述。

   (二)《监狱法》修改研究

   多年以来,随着监狱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监狱法》的修改和完善持续受到学界及实务界广泛关注,主管部门不止一次组织实施相关的专题调查和研讨活动。2018年底,司法部再次将《监狱法》修改与完善列人工作议程,围绕着《监狱法》修改的研究与交流、观点与主张再次成为热点,其中不乏新思路和影响力。

   张晶认为,《监狱法》修改须把握以下三个关系:一是立足问题导向与体现未来导向的关系;二是体现监狱威严与彰显社会进步的关系;三是管监狱的法与管社会的法的关系。③

   马金虎着眼当代中国监狱价值定位的视角,探讨《监狱法》的修改问题。他认为,正确执行刑罚是监狱的本源价值,惩罚和改造罪犯应是监狱的核心价值,也是当代社会必须遵循的对监狱现象进行科学解读的原则;预防和减少犯罪则是监狱的效益价值,是指当代社会对监狱存在或可持续发展意义的期盼。当代中国《监狱法》修改的理念在于《监狱法》的修改是一个事实判断,修改的实质则是追求监狱价值,是从事实判断向价值判断飞跃。④

   李豫黔全面梳理了修订《监狱法》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明确各类组织在监狱工作中的责任;厘清监狱管理体制;统一规范监狱组织结构;规范监狱机构编制,规范高中低不同戒备等级监狱及管理标准;规范罪犯分类关押;规范监狱建设配备标准,完善监管执法管理原则标准体系;继承、创新与明确教育改造的体制、形式、内容、方法、机制;规范监狱企业管理;罪犯合法权益保障;规范与公开的内容、形式;监狱保障;队伍建设等重点内容。⑤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梳理了20多年来国外监狱法规和制度的发展变化概

况,重点总结了国外监狱法规和制度发展变化的主要特点和动向,立足我国国情、社情,就国外监狱法规和制度发展变化及其经验对我国《监狱法》修改的借鉴提出以下几点主要的建议:将“促进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增设为监狱工作目标;增加“坚持科学有效”的监狱工作原则;将“全社会共同参与”写人监狱法基本原则;将对违纪罪犯的强制及

①高贞:《五大改造的理论思考》,载《犯菲与改造研究) 2019年第2期。

②连东亮:《“五大改造”的价位解读》,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9年第7期。

③张晶:《<监狱法>修改若干问题探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9年第7期。

④马金虎:《论<监狱法>的修改—以当代中国监狱价值定位为视角》,载《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9年第4期。

⑤李豫黔:《中国监狱改革发展40周年回顾与思考(下)》,载《犯罪与改透研究》2019年第3期。

 

处罚措施予以法定化;切实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大力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①

   此外,关于《监狱法》修改的范围和幅度,究竟是大修、中修还是小修,冯卫国认为,站在社会变迁与时代发展的高度,放眼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全局,《监狱法》的大修应是理性选择与必然路径。从理念、制度、规范各个层面,《监狱法》都应当进行整体性的重构,这样才能保证其具有较高的立法质量、较强的生命力与适应性以及较好的施行效果。他主张《监狱法》的再修改,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体现法治、人道、公正、效益等现代法治理念;应将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理念作为监狱工作的主旨;应把罪犯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监狱警察履职保障机制的构建、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的衔接等问题,作为《监狱法》再修改的重点内容。②

   (三)新时代中国监狱发展研究

   关于新时代中国监狱发展的研究,理论界抱以积极关注。贾洛川在其相关研究成果中的观点颇具认识高度,他提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监狱的发展同步进入新时代,这给中国监狱发展赋予了新判断、新特征和新使命。监狱工作新特征表现为监狱行刑由偏严偏紧向宽严相济转变,监狱治理从坚守安全底线到完善安全治理体系转变,监狱改造格局由传统格局向新格局转变,监狱监管手段由粗放型向智慧化方向转变,监狱民警队伍由经验型向研究型转变。新时代监狱的新使命是坚持新发展理念,服务发展大局,促进公平正义,践行改造宗旨。③

   (四)监管安全研究

     “坚守安全底线,践行改造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总体思路。监管安全不仅是维护监狱行刑秩序、落实各项矫正工作并促进行刑与矫正实效的基础和保障,延展而言,也关乎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周折认为,在当今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管理办法和构建社会和谐的历史转型新时期,监狱安全的内涵与时俱进地发展和丰富,我们对“安全底线”的认识和理解也应随之进一步深化。就监狱职能而言,安全不是目的本身,而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在现代刑事法治的大背景之下,安全和矫正的“手段一目的”关系应该作为处理安全监管与教育矫正关系、塑造监管机制的立足点。现代行刑观念之下,监管手段应超越单纯的人身约束和极致监控的思路,构建多样化的监管系统,即,以有效性为导向,具有多层次、动态性的特点,并且可以在行刑机制和行刑资源的意义上长期持续。④

   监狱安全管理,从外在表象看就是监狱对其所面临的各种现实或潜在风险和隐患等实施有效的预防、管控与处置措施,然而监狱安全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客战人识其中内涵并把握其间内在逻辑,有助于促进监狱安全管理实效。乔成杰刘监管安全事故致因理论展开研究,他指出:罪犯实施狱内犯罪。一般需要单独活动的时间、隐蔽的空间、必需的工具(物资物品)和有用的信息(如关于脱逃路线、警力值守、警戒设施等)等条件。借鉴事故致因理论和可防卫空间理论,我们可以将罪犯脱管失控视为人的一种不安全行为;将随意摆放而

①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近年来国外监狱法规发展变化及时我国<监狱法>修改的思考借鉴》,载《中国司法》2019年第6期。

②冯卫国:《中国监狱法治建设回望与前瞻—从<监狱法>的颁行到再修改》,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

③贾洛川:《新时代中国监狱发展的新利断、新特征和新使命》,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年6期。

④周折:《论对“安全底线”的再认识》,载《犯罪与改造研完)) 2019年第8期。

 

可能被罪犯利用的工具(物资物品)视为物的一种不安全状态;将偏僻的小房间、监控视频死角、视觉盲区等视为环境不良;将产生上述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不良环境以及罪犯成功收集实施犯罪所需信息等视为管理缺陷。显然,可以通过强化联号制度、规范工具(物资物品)管理、通透三大现场消除视觉盲区、严格罪犯与外界信息交流等改进措施,阻断犯罪所需时间、空间、工具和信息等条件的成立。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犯罪条件为视角建立监狱安全事故“四因素致因理论”—失去控制的时间空间、工具、信息和管理缺陷。据此,作者进一步阐释以控制指向或途径为依据,将实践中众多的安全管理方法总结归纳为五种基本控制方法:组织控制、物理控制、信息控制、心理控制和事态控制。①

   (五)分类管理研究

   随着近年来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调整,刑罚结构发生了改变,出现了监禁刑总体趋重之势,而由此引发对监狱行刑的影响逐渐受到广泛关注。廖斌、何显兵在相关对策研究中主张推进监狱管理理念的科学化,提出了颇具新意的观点。他们指出分类管理是科学化的核心含义,认为对于死缓限制减刑犯、死缓终身监禁犯而言,监狱管理的首要理念是“隔离”,“通过隔离剥夺犯罪能力”而非“矫正”。对于此类罪犯,除认罪服法教育以外,主要策略应当是心理疏导、生活保障并通过劳动鼓励其自食其力、为社会创造价值。所谓的“改过自新”.由于其长时间乃至终身的关押事实上已经退居其次。对于严格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监狱管理的理念是“隔离”与“矫正”并重。一方面监狱要发挥社会安全阀的功能,通过隔离暂时剥夺其犯罪能力;另一方面此类罪犯都将回归社会,为确保社会的安全也必须重视矫正教育。对于其他类型的罪犯,监狱在发挥隔离功能的基础上首要理念则为“矫正”,要尽可能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激励功能,促进罪犯改过自新,最终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②

   (六)风险评估研究

   通过立法保障建立科学的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制度,一方面有助于预测监管安全风险,提高监狱监管风险防控和教育矫正罪犯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科学预测罪犯出监后重新犯罪的风险,为巩固监狱矫正效果,落实社会安置帮教的针对性,促进出狱人顺利回归社会提供参考依据。于志强建议,今后修订《监狱法》之时,应当增加专门条款,建立罪犯风险评估制度,具体包括两类风险评估:一是监内服刑期间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服务于罪犯分类,对应于罪犯服刑监狱的选择和安排;二是出狱后的重新犯罪风险评估,用于解决罪犯出狱后的重点监控,或者后续性保安处分之类措施(例如安置教育)的是否适用。③

   上海市监狱局课题组立足于将罪犯群体结构作精准的分离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提出所有评估可从两个角度分类:从横向看.可大致分为人监评估、中期评估和出监评估;从纵向看,可大致分为综合评估和专项评估,前者主要是各类风险评估如重新犯罪风险、

①乔成杰:《监管安全事故致因理论的构建》,载《河南司法誉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

②厚斌,何显兵:《监禁刑总体趋重对监狱行刑的影响及对策》,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5期。

③于志强:《构建罪犯人身危险评估制度的思考》,载《犯罪与改过研究)2019年第4期。

 

暴力风险、脱逃风险、自杀风险等,后者主要包括身体(生理)评估、心理(精神)评估、认知评估、社会技能评估等。①

     (七)重新犯罪研究

   为了持续推进对重新犯罪问题的深入研究,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启动了新一轮更为广泛、深入、系统的重新犯罪问题调查,此次调查研究是在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下实施的,得到了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周勇认为,从国家层面开展重新犯罪问题调查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目的:一是获取比较全面、准确的现阶段重新犯罪全口径统计数字指标;二是揭示重新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研究提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和预防犯罪政策乃至社会政策的对策建议;三是探索建立一套大数据和信息化条件下科学、高效、规范、常态化的重新犯罪问题调查研究机制,动态监测重新犯罪数据,为国家犯罪治理战略、改革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相关理论研究提供支撑。②

   狄小华和狄欣怡基于犯因与应因关系下的再犯系统防治研究认为,针对目前再犯防治存在的力量分散、措施不实、实效欠佳等问题,一方面再犯防治研究要跳出人身危险性的刑法学解释从犯罪学角度加以理解,重视再犯倾向性的形成与发展;另一方面根据风险理论.依托计算机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再犯风险评估技术,将引起再犯的犯因与应对犯因的应因之互动关系.通过计算机化特别是智能化,在提高再犯风险评估质量的同时,推动再犯防治的系统化、科学化,最终实现再犯防治效果的最大化。③

   (八)大数据应用研究

   大数据的发展和运用,带给人们海量数据,也赋予人们有效筛选、分析、辨识和利用信息的能力,积极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应用于监狱工作相关领域有助于力推狱情预测和研判工作的时空范围和预测水平。周亚萍和刘洪认为,“大数据”无论是从技术角度还是理念角度,都为监狱总结各类监管数据、研究服刑人员变化情况、研究监管改造规律、预测罪犯危险性状况,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造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他们撰文探索以大数据时代发展为背景,从监狱情报机制建设角度出发,通过法律构建、组织机构建设、人才培养三个角度解决监狱所面临的监管新问题。④

   而同时,我们也应该客观认识大数据的作用,既要发挥其凸显的特点和优势.也需认识其存在着局限性。黄勇峰认为,大数据并非无所不能.任何预测只是对事物发展可能性的一种估量与推测,大数据并不能改变狱情预测存在诸多局限性的基本事实,利用大数据开展狱情预测须持谨慎、理性态度。首先,大数据预测,需要信息普遍数字化,但信息非数字化、事实非完整化的情况依然存在。其次,大数据预测,需要分析的主观化,但主观分析的不真实性客观存在。最后,大数据预测,需要过程惯性的稳定性.但未来的无限可能难以把握。大数据时代,狱情预测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循“数”

①上海市监狱局课题组《监狱界犯评估矫正一体化问题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9年第3期。

②周勇:《开展重祈犯罪问题调查研究的价位愈义与思路构想》,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9年第7期。

③狄小华、狄欣怡:《犯因与应因关系下的再犯系枕防治研究》,载《犯罪与改连研究》2019年第11期。

④周亚萍、刘洪:《大数据时代监狱情报机制构建初探》,载《安徽誉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

 

决策与循“数”创新阶段。目前,监狱机关应大力推动大数据工作,积极探索基于大数据的狱情预测,接受基于大数据的狱情预测存在局限性这一基本事实,秉持一种理性、客观态度,采取顺应之道而非改进策略,重新认识和界定大数据在狱情预测中的应用,形成以狱情预测为重要基础的主动型工作模式。①

   (九)信息化建设研究

   自本世纪初,全国监狱系统信息化建设从局部试点逐步到全面推开,促进了监狱建设现代化,也推动了监狱管理与行刑效率的提升。针对监狱信息化发展现状和瓶颈问题的研究受到关注,一些观点颇具新意。例如,陶新胜认为,信息化是现代监狱建设的基本要素之一,反映着现代监狱建设的水平和现代监狱行刑的秩序水准。监狱信息化建设与运用已经深入到监狱管理与监狱行刑的各个层面,大规模的投资之后需要做精准修正、精细管理、精益使用工作,使信息化建设与监狱需求匹配,与监狱警察需求适应,与执法需求相宜。②

   随着监狱工作信息化理念的普及和以信息化、智能化为主的技术手段实践探索和应用的推广,智慧监狱建设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梁春雷、李建森提出持续推进智慧监狱建设的目标:以智能感知、互联互通、协同共享、科学决策为原则,建设和完善监狱管理的各个系统,获取全面的各项关键信息并进行有效集成、智能处理,实现各类资源协同共享,满足防控智能化、矫正智慧化、管理精确化、决策科学化的要求,建设成为安全、法治、优质、阳光、活力、高效的新型监狱。③

   李天发和李小强聚焦监狱指挥中心建设研究,提出了信息主导警务理念。他们认为信息主导监狱警务,是指通过监狱信息的收集、传递、研判,预测可能发生的事件或案件并发布预警信息,研究监狱发展变化的规律和特点,为监狱具体事务与宏观发展决策提供依据、引导警务重点工作的工作模式。监狱指挥中心能否有效发挥其指挥调度、预防预警、应急处突等职能作用,必须树立信息主导警务的观念,必须建立和实施监狱信息主导警务的工作模式。④

   (十)矫正项目研究

   近些年,罪犯教育改造科学化的主题越来越受到研究关注,罪犯矫正项目也渐人研究视阑,虽然相关的探求尚不够活跃,但是,一些基础性的阐释带给我们启发。

   王金亮提出,罪犯矫正项目是矫正目标明确、实施流程系统规范、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阶段性改造活动,具有较高的改造效益,直观表现是一定数量的课程,也就是“矫正量”。这明显区别于监狱管理、教育罪犯的日常工作。他进一步认为,矫正项目的实施流程应当包括以下关键环节:合理设定的矫正目标、明确指导原理、设计矫正课程、落实进度安排、评估矫正质量、调整课程设置等六项。矫正项目是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⑤

①黄勇峰:《基于大数据的狱情预刚:局限性及其顺应之道》,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9年第6期。

②陶新胜:《监狱信息化建设与运营规则研究》,载《犯菲与改造研究》2019年第乙期。

③梁本雷、李建森:《“五大改造”新格局下持续推进智慧监狱建设的思考》,载《中国司法)) 2019年第7期。

④李天发、李小强:《监狱指挥中心建设之探讨》,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9年第6期。

⑤王金亮:《罪犯矫正项目界定与运用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9年第5期。

 

    葛向伟以罪犯重新融入社会为视角,提出罪犯重新融入社会项目是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实现途径。在罪犯改造实践中积极开发罪犯重新融入社会项目并采取个案管理方法,通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更好地引导罪犯成功地重新融入社会。她进一步研究指出,罪犯重新融入社会项目设计的关键和最困难任务,就是确定项目的目标、范围和方法,并将项目设计与社会犯罪预防重点结合起来。具体来说,首先是确定目标罪犯群体,对目标群体风险因素、需求和特殊情形的了解也必须充分;其次是了解社区的能力,目的是为开发能够响应罪犯回归社区关注和需求的适当项目;最后是项目设计需要重点考虑的几个方面,即设置现实的目标和预期、明确阐述项目理论模型和逻辑、精确目标、实施困难、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以及监测评估和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等内容。。

   针对服刑人员项目矫正方案的制定与实施须注重整体性,陈礼松、顾建民、陶杰在其文章当中阐明了他们的观点:项目矫正工作的发展会形成创新性的工作机制,为整合改造工作资源创造有利条件。因此,项目矫正工作不是单纯的教育改造工作,而是监狱矫正工作机制整体建设的一部分,是涉及各个方面工作的重要环节。在项目矫正过程中,狱政管理、刑罚执行、生活卫生、劳动改造都是开展项目矫正工作的手段和方法之一,并不局限于教育改造方面。②

   (十一)犯罪心理分析和评估

   监狱对服刑人员个别化教育矫正方案的定制与实施应当以科学、有效的犯罪心理分析和评估为前提,为客观依据。犯罪心理内容评估的准确性对于服刑人员相应矫正方案的针对性关系密切,是促进教育矫正实效的关键要素。关于服刑人员犯罪心理内容的相关研究值得关注的。邵晓顺对犯罪心理内容理论与分析路径展开颇有新意的研究,他认为,犯罪心理内容理论有别于犯罪心理的结构论和特征论等理论,它强调犯罪人存在着与社会普通公民不一样的身心特质,包括生理上的犯罪易感性、犯罪人格、缺陷人格和犯罪心理素质等。分析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内容可以从成长史、早年行为特征、受教育情况、人际互动、自我意识与犯罪史等六个维度来进行。③

     (十二)矫正文化研究

   监狱矫正文化建设对于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的积极作用受到广泛重视,关于深度认识和创新实践的研究和探索比较活跃,有些观点颇具独见性。例如,陈豹、蒋志平撰文指出:监狱矫正文化总体上由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三大部分构成。精神文化即理念,是监狱矫正文化的灵魂,在监狱矫正文化建设中起到导向和引领的作用。制度文化即规范,是监狱矫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狱矫正文化建设中起到约束和保证的作用。物质文化即监狱所有物质存在的反映,是监狱矫正文化的载体,在监狱矫正文化建设中起到提示和感受的作用。④

①茜向伟:《罪犯重新融入社会问题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9年第8期。

②陈礼松、顾建民、陶杰:《老病残罪犯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及矫正项目构建研究》,载《中国监狱学刊》2019年第2期。

③邵晓顺:《犯罪心理内客及其分析路径探究—以界犯教育改速为视角》,载《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

④陈豹、蒋志平:《推进新时期监狱矫正文化建设的思考》,载《中国监狱学刊》2019年第2期。

 

    (十三)罪犯劳动研究

   研究现行罪犯劳动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学者以增强罪犯劳动的劳动属性和保障性为基点,主张将罪犯劳动纳入社会劳动保障的范畴。高寒撰文深入阐述罪犯劳动刑罚化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导致罪犯劳动的保障性缺失,并引发监狱劳动改造质量降低,诱发犯罪尤其是重新犯罪发生的严重后果。他认为建立罪犯劳动保障制度,实质上是将社会的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前置到罪犯在监狱服刑劳动期间。它能实现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与社会安置帮教工作的有机联系,与罪犯刑释后再来考虑其生存和生活问题的社会安置帮教工作相比较,在保障罪犯刑释后的生存和生活方面,它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因而具有战略意义。①

   关于现代监狱劳动改造价值的认识已存在基本共识,其中包括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可以学习技术,熟练技能,为出狱以后的就业谋生奠定基础和条件。正如陶新胜指出:对一般社会劳动者来说,没有效益的劳动是无意义的肢体运动;而对罪犯来说,没有技能学习的劳动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劳动改造。他的进一步研究提出了值得深思的问题:组织罪犯劳动的目的包涵什么内容,即为什么要强制罪犯劳动是现代监狱建设需要审慎思考的问题。现时的问题是,监狱企业经过数轮调整,基本退出了原有的工业、农业、林业、养殖业等可以学习技能的产业,新中国监狱发展几十年积累下来的传统产业,如机床(附件设备)制造、金属加工、酿造、种植(现代农业)、畜牧等富含技术和技能训练的产业消失殆尽,取而代之的是以服饰加工、电子元件装配等劳动密集型低端代加工产业,罪犯成为加工业流水线上机械的工序操作手,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技术培训不再是罪犯劳动的主要内容。岗前技术训练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满足岗位生产的需求。②

   (十四)监狱执法证据保全研究

   监狱执法证据保全对于进一步促进监狱执法公正并保障执法安全具有积极的作用,与此相关的研究和探索尚在初步,上海市南汇监狱课题组就此展开了较为系统的研究,颇具开创意义。其文章指出:监狱执法证据保全对监狱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监狱执法证据保全在证据保全意识、证据保全实务、证据保全制度、证据保全技术与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这会影响监狱执法工作,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监狱执法证据保全体系。监狱执法证据保全体系的构建可以从证据保全内容体系、证据保全工作机制与证据保全保障机制等方面予以考虑。③

   (十五)罪犯医疗保障研究

   为促进建立监狱系统内罪犯医疗联合机制,王建南提出了积极建设远程医疗系统,打造覆盖全省的医联网的思路。他建议省监狱管理局中』L"医院与社会医院合作,搭建远程医疗诊疗平台。远程医疗诊疗平台以局中心医院作为中转,辐射覆盖全省监狱系统,实现“社会医院—局中心医院—其他监狱医疗机构”三级远程会诊网络,为符合条件的罪犯提供远程医疗会诊。通过会诊系统,帮助监狱医院诊治疑难杂症,指导日常诊疗救治,便捷享受优质社会医疗资源,提高监狱罪犯疾病救治水平。④

①高寒:《关于建立罪犯劳动保障制度的思考》,载《河南司法誉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

②陶祈胜:《现代监狱罪犯劳动价位论》,载《安徽誉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③上海市南汇监狱课题组《论监狱执法证据保全》,载《中国监狱学刊)2019年第4期。

④王建南:《罪犯医疗体制改革研究》,载《中国监狱学刊》2019年第1期。

 

    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了罪犯的医疗保障权,落实罪犯医疗保障,必须建设好医疗监狱(病犯医院)。杨木高撰文论述了新时期建设医疗监狱(病犯医院)的必要性,提出医疗监狱(病犯医院)的职能定位是罪犯疾病治疗中心、监狱医务人员培训中心、监狱卫生防疫指导中心、监管医学研究中心和保外就医疾病鉴定中心。根据职能的定位和当前存在的问题,作者就医疗监狱(病犯医院)的选址、医院的等级、建设规模、功能用房以及信息化建设等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①

   长期以来,“老病残监狱/监区”这样的称谓被广泛使用,顾名思义,作为一类特殊的监禁设施,其最为突显之处就是关押群体特殊的身心状况—年老、疾病以及残障,也正因为如此,“老病残监狱/监区”之名直观明了并顺其自然地被广为接受。“老病残监狱l监区”之名对于这类功能性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乃至其管理和各项工作的实施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戴艳玲认为,从目前我国监狱分类分级建设的发展趋势来看,功能性监狱建设将进一步加强,“老病残监狱/监区”这类设施发展将迎来专业化功能进一步提升的机遇,值此之机,“老病残监狱/监区”改称“医管监狱/监区”现实意义凸显。一是“医管监狱/监区”之名有助于明示并强化这类设施的特殊功能;二是“医管监狱/监区”之名有助于完善功能性监狱设施体系;三是“医管监狱l监区”之名有助于彰显行刑医护处遇的人道意义。②

   (十六)服刑人员养老保险研究

   近年来,有关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的研究逐渐增多,而同时针对服刑人员相关养老保障的探索也渐趋活跃,特别是其中一些“微观层面”具有可操作性意义的建议思路值得关注。例如,方扬松、张航军针对建立相应保证制度,确保服刑人员顺利纳入养老保险体系提出了基本思路:一是服刑人员养老保险可纳入其原籍地方政府体系;二是在押服刑人员在刑释前不论是否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都不予发放养老保险金,但可以考虑每月应发还其个人账户的缴纳金及利息,更有利于保障这部分人员的个人财产权益,激发他们参加养老保险的热情;三是落实相关部门建立服刑人员养老保险的转移机制。③

   (十七)服刑人员出监前的回归教育研究

   监狱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的适应性和融入社会生活的能力对于预防重新犯罪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服刑人员出监前的回归教育需重视社会适应性和融入能力的扶助和养成教育。王林平在其监狱回归教育模式创新研究中提出了建立训练基地的思路。他指出,罪犯尽管临近释放,但仍在监狱服刑,不可能感受到社会生活。因此,回归教育阶段可建立狱内训练基地,较为逼真形象地模拟社会生活场景,让罪犯在监狱内体验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的、将要身体力行的各项活动。如有可能,还要组织罪犯走出大墙有选择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实际体验,让罪犯从心理、行为等方面完成从监狱人向社会人的逐渐转变。④

①杨木高:《医疗监狱(病犯医院)规划与建设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监狱学刊》2019年第2期。

②成艳玲:《关于医管监狱/监区功能定位及管理方式的几点思考》,载《中国司法》2019年第10期。

③方扬松、张航军:《在钾服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研究》,载《中国监狱学刊》2019年第4期。

④王林平:《监狱回归教育模式创新初论》,载《中国司法》2019年第1期。

 

   (十八)社会帮扶研究

   将服刑人员出监前的社会帮扶和出监后的社会帮扶合并纳入全方位的社会帮扶体系,探索监狱教育帮扶政策和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帮扶政策在整体格局下的合力与衔接,是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新思路和新视角。唐玲基于对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体系的实证调查分析指出,立于促进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和控制再犯风险的社会帮扶目的,监狱、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在完善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体系的过程中应与现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相适应。在完善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体系时,不仅需要改革完善监狱和司法行政机关等司法部门的管理制度和帮扶措施,更应在社会层面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服刑人员帮扶中的主力军作用,提升服刑人员社会帮扶的精细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助力建立全方位社会帮扶体系。作者从社会帮扶立法化、监狱帮扶社会化、帮扶衔接制度化和帮扶格局立体化四个角度提出完善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体系的实践构想。,

   (十九)罪犯会见和离监探亲研究

   监狱罪犯会见工作推进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对罪犯及其亲属、监护人和相关社会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的便捷性和务实性,符合新时代监狱工作改革发展的方向和要求,监狱会见工作要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研究中心课题组在其相关的研究成果中提出了“互联网+会见”的改革探索思路,建议实行“网上预约十网上审核十网上会见”的方式,开通狱政公众号会见时间网上查询功能,开发会见管理APP网上预约平台,联通地方司法局视频会见审批平台,严格完善“监区一监狱”“司法局一监狱”审核流程,真正实现网上查、掌上查,网上办、马上办,应上尽上、全程咨询,切实为社会群众提供热情、便利、快捷、优质、高效的执法服务。②

   《监狱法》规定了罪犯离监探亲制度,多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实践经验。然而基于安全考虑,这项制度未能得到常态、持续并普遍的发展,其积极意义受到了局限。张倩认为,罪犯离监探亲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涉及罪犯合法权益保障,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必须加强罪犯离监探亲的立法工作,完善罪犯离监探亲制度,确保这项制度常态化、具体化、法定化。她建议罪犯离监探亲立法的具体内容包括:罪犯离监探亲的性质、离监探亲的条件、离监探亲的对象、不得离监探亲的罪犯类型、离监探亲的时间、离监探亲的审批、离监探亲的费用、离监探亲期间的监管、罪犯逾期不归的处置、特许离监等。此外,罪犯离开监狱前和回到监狱后的体检也是需要给予规制的。1:

   二、本年度研究工作与研究成果的突出特点

   (一)理论与实践结合更为紧密

   本年度监狱理论研究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方面较为凸显,既有用理论观点分析、阐述、

①唐玲:《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体系建设的调查与思考》,载《犯罪研究》2019年第3期。

②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研究中心课题组:《“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加强监狱会见工作的思考》,载《中国司法》2019年第6期。

③张倩:《完善罪犯离监探亲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9年第5期。

 

解说实践趋势、概况,乃至具体实践问题的研究,也有一些依托实践状况和总结实践经验提炼至理论概括的研究。“理论”研究更接地气、更有活力,也更具实践价值;而实践研究升华至理论高度,也获得了指导并引领实践进一步发展的动力。

     (二)重点工作与突出问题受到更多关注

   关于“五大改造”的落实推进、《监狱法》修改、监管安全保障、智慧监狱建设以及风险评估等方面的研究都切中本年度主管部门的重点部署和工作要求.重新犯罪、分类管理、监狱执法证据保全以及罪犯会见和离监探亲等方面的研究分别针对了实践当中的突出问题、难题和困惑。这些领域的研究成为本年度的研究热点.凸显理论研究为实践服务并引领或助推实践发展的精神。

     (三)传统研究与创新探索齐发展

   一方面.本年度受到较多研究关注的包括分类管理、矫正文化、罪犯劳动、罪犯医疗保障、出监教育、社会帮扶等等这些“传统,’领域,既往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研究成果,而今年新的研究,立足传统探求创新.以新思路、新建议引领新突破。另一方面,以往较少有探索的领域,例如重新犯罪、矫正项目、大数据应用、监狱执法证据保全、服刑人员养老保险等等,今年的研究成果值得关注,这些创新研究立足实践需求。以新视角、新思维探求引领实践新发展的路径。

   三、期侍与发展

   本年度监狱理论研究活跃,特点突出,热点明确.成果丰硕。我们相信,明年的监狱理论研究将会延续并光大今年的成绩。同时我们也期待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新的发展。

   (一)广泛借助相关领域的理论和方法

   本年度研究成果当中可见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理论与方法的应用.强化了相关研究的专业阐释和论说,开阔了针对监狱工作的思维路径,丰富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但是,总体来看这样的跨专业“借力”研究还比较局限,期待明年能有更多这样的研究成果,包括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人口学、统计学、医疗卫生、人事管理、企业管理、劳动保障、职业规划、建筑与道路规划、监区布局与功能设施以及信息技术等等更多专业、更多领域的理论认识和研究方法被更加广泛地应用于监狱工作相关方面或者内容的研究,有助于推动社会发展多专业领域的新思维、新技术应用于监狱理论研究.与时俱进促进监狱工作实践探索。

   (二)拓展多方合作研究

   一方面,是监狱理论专业研究人员与监狱工作实务单位工作人员联合开展研究。今年虽然有这样的研究成果,但还是比较少,期待这两方面力量的合作研究能够受到更多关注和支持。

   另一方面,是跨专业合作研究。根据研究项目的需要,涉及到交叉学科专业知识的内容,监狱理论专业研究人员与监狱工作实务单位工作人员都不甚熟悉的专业认知和专业操作,可以跨专业联合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参与,促成双向或多元跨专业合作研究。从今年的研究成果来看,已有联合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人员参与课题研究的探索实例.但是联合调查、合作研发项目的实施还比较局限。包括专业研究人员、基层研究骨干和相关领域跨专业的研究伙伴在内的监狱理论研究队伍的双向或多元合作,符合监狱工作科学化、社会化发展需求,对于提升监狱理论研究的专业品质和实践价值具有积极作用.期待这样的跨专业合作研究进一步发展。

 

☆作者戴艳玲系本所监狱工作研究室研究员

摘自《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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