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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
2012年社区矫正研究练述
发布日期:2022-10-18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227   收藏(0)

一、社区矫正的发展简况   

(一)社区矫正工作进展   

自2003年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截至目前,各地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05.4万人,累计解除矫正58.7万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期间的重犯率一直保持在0.2%这一较低水平。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273个地(市、州)、2173个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了社区矫正机构。目前,社区矫正已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41个地(市)、2784个县(市、区)、38637个乡镇(街道)开展,占比分别达98%, 97%和94%。①   

2012年1月,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2012年3月,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班做《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报告。2012年3月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就《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答记者问,要求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首次在诉讼法中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2012年的工作重点是贯彻“两院两部”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对2011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2012年的工作目标。②

(二)社区矫正立法进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已正式启动《社区矫正法(草案)》起草工作,全国人大也将《社区矫正法》列人2012年立法调研项目。在2012年3月的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盐城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玲提出在各省、市、县设社区矫正局,成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并在县级设社区矫正管教服务中心的议案。。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司法厅厅长何剑文提交了关于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的议案。虽然社区矫正写人了刑法修正案(八),但是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依然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并指出司法所编制不足严重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建议建立全国联网的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全国公、检、法、司以及各相关部门共享社区矫正信息,覆盖全国、布点到街道乡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等基层单位,及时传递跨省判决和执行情况,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能力。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郗杰英建议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要求。有利于未成年人顺利地回归社会。③

2012年6月,司法部在北京召开《社区矫正法》立法专家座谈会,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召开《社区矫正立法专题研讨会》。2012年7月,司法部法制司在北京参加《国(境)外社区矫正立法专题研究》专家评审会。  

 (三)社区矫正研究情况   

本年度在杂志上公开发表社区矫正论文约500篇左右,另有硕士论文56篇。此外,互联网上也有大量研究文章和工作经验介绍,根据不完全统计,本年度出版的论著有:吴宗宪、蔡雅

①编自2012年9月21日《法制日报》

②姜爱东:《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与趋势分析》,载刘强、姜爱东主编《社区矫正评论》(第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3-14页,

③郑赫南:《社区矫正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载《检察日报》2012年4月9第6版,

④刘百军:《社区矫正立法应尽快出台》,载《法制日报》2012年3月8口第6版。

⑤朱磊:《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载《法制日报》2012年3月8日第6版。

 

奇、彭玉伟著《社区矫正制度适用与执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刘强、姜爱东主编《社区矫正评论》(第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孙强主编《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指导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朱久伟、李光勇主编《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个性化教育矫正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朱久伟、范海鹰主编《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熊贵彬、荣容著《社区矫正“北京模式”新发展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李怀胜主编《社区矫正工作实操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陈春安主编《社区矫正专业方法应用指南》(法律出版社);朱久伟,姚建龙主编《上海市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骆群著《弱势的镜像: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排斥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王平、何显兵、郝方昉著《理想主义的<社区矫正法>:学者建议稿及说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吴宗宪主编《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朱久伟、王志亮主编《刑罚执行视野下的社区矫正))(法律出版社)(2011年)。2012年5月,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编辑发行了《全国社区矫正案例选编》,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社区矫正法律制度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2012年1月10口,“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主要内容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制度保障和工作规范。郝赤勇认为该办法将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和模式等固定下来,上升为统一的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基本依据,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整个工作流程,针对性、操作性更强,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并为研究制定《社区矫正法》,全面确立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专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面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作出了特殊规定。①金勇认为《实施办法》是贯彻《刑法修正案(八)》而制定的统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它完善审前调查评估,矫正小组、分类管理、个别教育、个案矫正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矫正措施,统一规范接收、监管、处罚、收监等主要执法环节的程序操作办法,对社区矫正工作体制、制度和工作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办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减刑建议,明确了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意见。有利于形成公、检、法、司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的我国非监禁刑执行模式。②郭华认为《实施办法》在落实《刑法》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衔接《刑事诉讼法》的执行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属于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但因在法律效力位阶上仅仅具有“司法解释”的地位,其本身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属性和诉讼制度(诉讼中的执行制度)的内容,与《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需要通过制定《社区矫正法》来完善刑罚的执行制度。③  

2.《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八)》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但面对社区矫正发展的现实要求,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及其它法律的相互配合。何萍、张涛认为相较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而言,我国在社区矫正的种类上仅限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不仅规定得过于狭窄,需要拓宽,而且内容上存在诸多缺陷。因此,应对我国已有的社区矫正种类进

①郝赤勇:《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就<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答记者问》,载《中国司法》2012年第3期。

②金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载《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2期。

③郭华:《社区矫正与刑事诉讼法的对接机制—基于“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展开》,载《中国司法》2012年第3期。

 

行完善,同时对未有而应有之种类进行构建与创设,从而形成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社区矫正种类体系。①刘崇亮认为虽然修正案把社区矫正写人刑法,但是社区矫正在我国却处于一种分散模式的尴尬境遇。从控制技术的角度来考量,分散模式只是一种零散式的处遇方法,并未形成一种真正完善娴熟的处遇机制。社区矫正“人刑”将会对刑罚结构、刑罚观念和刑事司法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应以此为契机,构建社区接纳、专业化管理与社会力量配合、司法权和行刑权合作的新模式,最终形成一种完善的罪犯新处遇机制。②张要平、王书庵认为修正案将社区矫正写人了《刑法》,但并无具体的执行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仍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措施的保障。③段冉认为仅靠《刑法》确认并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力量有限,应不断加强社区矫正立法工作。④   

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一修改对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樊崇义认为这一规定是我国自2009年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总结,标志着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从监禁刑走向非监禁刑,实行监狱监禁与非监禁相结合的一项重大改革,充分地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制度逐步迈向理性,走向“人本主义”坚持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人性论”的法治理念。⑤这也进一步从法律上对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中最紧迫的法律问题将得到进一步解决。郭华认为公安机关因刑事诉讼法调整其对管制、暂予监外、宣告缓刑、假释执行、考察、监督的职权而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符合刑事诉讼的分工负责原则。而目前我国没有社区矫正法可依,因社区矫正与刑事诉讼法不能对接,导致管制、暂予监外、宜告缓刑、假释执行的执行落空。⑥

3.《社区矫正法》   

基于对社区矫正立法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共识,对立法的程序和内容进行了探讨。翟中东认为:社区矫正立法宜采纳“先制定下位法,后制定上位法,的立法模式,先推动地方层面上的立法、部门层面上的立法,待时机成熟,再完成国家层面上的立法。这是由《社区矫正法》的法律内容的探索性决定。由当代中国社区矫正的发展逻辑决定,由社区矫正的社会属性决定,由社区矫正法的法律属性决定。⑦周艳红、田兴洪等考虑到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面广,环节繁多,无论是修正案的方式还是其他的方式都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矫正的一系列主要问题,主张制定与监狱法并行的社区矫正法。⑧林春玉认为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执行方式上应和成年人相区别。应根据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求,逐步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立法。⑨刘文认为社区矫正立法的重点应集中在对社区矫正的有效实施具有根本影响并已在试点过程中暴露出的如关于矫正队伍建设及人员素质、矫正措施和手段、财政保障机制、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等重大问题上。⑩葛立刚认为在立法体例上,社区矫正立法宜采取综合性立法体例。并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立

①何萍、张涛:《我国社区矫正种类的完善与构建》,载《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②刘崇亮:《对我国社区矫正模式的反思—以社区矫正“入利’为契机》,载《江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

⑥张要平、王书庵:《浅析我国社区矫正试行中存在的问题》,载《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11期。

④段冉:《社区矫正入<刑法修正案(八)>之现实思考》,载《湘潮》(下半月)2012年第1期,

⑤樊崇义:《社区矫正哲理之思》,载《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9期。

⑥郭华:《社区矫正与刑事诉讼法的对接机制—基于“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展开》,载《中国司法》2012年第3期,

⑦翟中东:《中国社区矫正立法模式的选择》,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4期。

⑧周艳红、田兴洪、李时琼,易靖:《论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对策》,载《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⑨林春玉:《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调整的完善》,载《天津法学》2011年第4期。

⑩刘文:《社区矫正立法的可行性及立法重点探讨》,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法,先制定单行社区矫正法律以应急需,待条件成熟再将其整合为一部体系规范、内容齐全、结构严整的社区矫正法典。①针对缺乏社区矫正专门法律,陈燕建议允许通过一些立法方式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鼓励大胆探索创新工作模式,建立和完善与矫正实践相适应的工作制度例如登记、走访制度、每日见面考勤制度、问责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联系会议制度、思想教育制度、公益劳动制度等,作为法律的有效补充。②王志亮认为社区矫正立法应与《监狱法》的修改一并考虑,并把死刑立即执行的法条也纳入进来,统一定名为《刑罚执行法》,遵循法律出台修改先实体再程序后执行的逻辑顺序,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刑罚执行法》,而不宜搞单独的《社区矫正法》。③

(二)社区矫正的基本概念和适用对象   

1.社区矫正的性质   

虽然“两院两部”的文件中将社区矫正定性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但目前尚未形成共识。王莉认为将社区矫正的性质界定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理论上与我国的刑罚制度存在一定的逻辑矛盾,在实践中为社区矫正的有效实施带来困惑。④储洁印、袁泉认为社区矫正不应被定位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应定性为刑事处遇措施,应将劳教人员、被酌定不起诉人员以及刑满释放后的高危人员等纳入适用范围。⑤李芳认为社区矫正已超出了刑罚执行的范畴,不仅包括刑罚的执行,还包括量刑、刑罚适用等制度。“非监禁刑罚”执行缩小了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范畴,使概念外延缩小,限制社区矫正发展的空间和广度。所以非监禁刑罚执行不适用。⑥由于对社区矫正性质的理解与社区矫正的表述有关,刘强认为,应用“社区刑罚执行,的表述替代“社区矫正”,因为“社区矫正”是对“Community corrections”一词的误译,容易导致理解上的偏差,实践中的错位。⑦武玉红认为“社区矫正,在官方文件上已使用多年,有一定的影响,现在又写人《刑法》,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思维混乱,倾向不修改,只要对其有明确的定义就可以。⑧  

2,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表述   

对《实施办法》将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称之为社区矫正人员有不同看法,吴宗宪认为使用“社区服刑人员’是最为合理的表述。使用“社区矫正人员”表述存在的问题是,没有标明人员身份。指称对象不够明确,刻意模糊人员身份。⑨   

采用“社区矫正人员”表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认为缓刑、假释不是刑罚执行。对此至今存在观点分歧。周颖认为假释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将押犯附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⑩马振也认为假释是对监禁罪犯从宽惩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⑪夏尊文、陈建军则认为缓刑是“附条件的刑罚消灭制度”,而不是刑罚执行制度。⑫史振郭认为缓刑是刑罚替代制度,对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具有明显抑制效应。⑬

    3,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①葛立刚:《中国社区矫正立法进路之分析》,载《法学与实践》2011年第4期。

②陈燕:《当前社区矫正的难点及其时策探讨》,载《法制与经济》2012年第5期,

③王志亮:《关于社区矫正立法的构想》,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④王莉:《社区矫正的性质之反忍与合理定位》,载《兰州学刊》2012年第1期。

⑤储洁印、袁泉:《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界定及其法律完善研究》,载《学理论》2012年第6期。

⑥李芳:《解读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载《新西部》2011年第32期。

⑦刘强:《试论用“社区刑罚执行”代替“社区矫正”一词的表述》,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⑧武玉红:《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⑨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第1版,第126,页。

⑩周颖:《加强和完答我国假释制度的忍考和建议》,载《前沿》2012年第5期。

⑪马振:《浅析我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建主与完善》,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12期。

⑫夏尊文、陈建军:《中国缓刑的法律属性定位与适用取向》,载《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⑬史振郭:《我国缓刑制度的新发展与价值分析》、载《发展研究》2012年第4期。

 

    (1)剥权人员是否应作为适用对象

自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至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剥权人员一直是社区矫正的5种对象之一,而《刑法》及《刑诉法》修正案均未将剥权犯纳入。吴宗宪认为,从社区矫正的内容、实践,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内容,多方实际需要,刑事立法完善等几个方面来探讨,对剥权犯实行社区矫正是很有必要的。①社区矫正的基本内容有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对子剥权犯而言。法律没有规定对他们进行教育矫正的内容,但是,对剥权犯进行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是完全有必要的。②许振奇从我国监外执行制度的历史发展、现实情况、未来发展及国外的情况说明了剥权人员应该纳入社区矫正。③戴勇才认为社区矫正已推行近10年,对在社会上的剥权人员实行社区矫正己成为事实,而《刑法修正案(八) 》将其排除在社区矫正对象以外,不仅与现实不符,还与社区矫正的性质不符。④鲁玉兰、颜九红认为,将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交回到公安机关,这不符合非监禁刑改革趋势,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职责不相符合。⑤

而冯成凤则认为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不宜适用社区矫正。因为对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确定应当与社区矫正的性质以及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相一致。我国《刑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剥权的具体内容,显然剥权并不属于自由刑的范畴。社区矫正是自由刑的非机构化处遇方式,它较于监禁意味着刑罚严厉程度的降低。从社区矫正试行情况来看,被剥权人员具有不服管的特点,他们抵触社区矫正工作者,工作人员也往往对他们束手无策。无法落实“电话汇报、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等现行矫正制度。⑥周艳红、田兴洪等认为被剥权人员不适用社区矫正的理由:一是刑法并没有规定限制监外单独被剥权人员的人身自由,他们在迁居方面是自由的;二是他们只要消极不行使其政治权利即可,并无实行社区矫正之必要。否则会浪费司法资源;三是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主要措施之一,其理论依据是使服刑人员重新社会化,而剥权作为资格刑,其理论依据在于防卫社会,二者不可贸然通用。因此,《刑法修正案(八)》是对现实中将剥权人员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否定,是顺应时代潮流的明智之举,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⑦   

(2)适当扩大适用范围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适用范围相对狭窄,且适用条件苛刻。夏进泰建议:(1)初犯、偶犯及过失犯由丁社会危害性较低,主观恶性较小,均可纳入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2)老、病、残、孕也应尽可能从宽处罚,(3)社区矫正已规定的五种类型均亟待完善。⑧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增加其刑事义务、建立管制、易科、拘役制度,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丰富适用形式、完善缓刑撤销的规定,扩大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统一决定机关、完善担保制度。⑨完善假释的实质性条件,修正禁止性条件、构建多种形式并行的假释制度。增加对公民最为关注与重视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参与资格、名警方面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如禁止驾驶、限制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以及其他可期待的权利获得等,   

(三)社区矫正的监管   

《实施办法》是具有司法解释性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由区县级司法行政

①吴宗宪:《论对剥权犯实行社区矫正的必要性》,载《中国司法》2012年第2期。

②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第1版,第231页。

③许振奇:《“利权“罪犯纳入社区矫正与相关法律的修改》,载刘强、姜爱东主编《社区矫正评论》(第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第64-72页。

④戴勇才:《社区矫正司法适用问题思考》,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⑤令玉兰、颜九红:《非监禁利若干问题及其改革探索》,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⑥冯成风:《社区矫正适用衬象的确定》,载《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⑦周艳红、田兴洪、李时琼、易靖:《论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对策》,载《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⑧夏进泰:《社区矫正法理透析》,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⑨何萍、张涛:《我国社区矫正种类的完善与构建》,载《玉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机关承担,细化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然而,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一定问题。李蒲认为:我国县区、街道、乡镇司法行政职能变得异常弱化,司法行政机关又长期在我国政法部门中影响力最小,直接影响其推行社区矫正工作。①廖小平提出:《实施办法》规定造成县级机关工作繁重,若不能为社区服刑人员准确办理登记接收手续,那么就很有可能造成对被矫正对象的失控。②冯卫国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的监督与考察权均归属于公安机关,而《办法》规定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主要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这会在实际操作中产生双重主体导致的实际问题。③崔刚指出在贯彻《实施办法》的过程中,基层遇到的不容忽视的问题是:(1)社会上仍对社区矫正人员有歧视,(2)对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仍有不公正对待,(3)对社区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人员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不明,各地无所适从,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差异性。(4)有的将社区矫正人员全部纳入、有的部分纳入、有的不再纳入安置帮教管理。④

冯卫国、于阳在我国原有的风险评估量表的基础上,又设计了《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测评量表(试行)》,由30个测评指标构成。⑤吴艳华、王敬对我国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肯定了成绩,指出了不足。⑥周海洋、齐心对禁止令的适用、执行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⑦朱久伟、王志亮认为:应充分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电子监控与自动化管理,这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开放式监督管理控制的有效措施。⑧王应举、曲美慧通过分折徐州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统一在内网使用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直接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管的良好效果的事例说明: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管理的完善是社区矫正监管的有力保障。⑨周国强认为,就检察监督的视野看,社区矫正执行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二类是“社会控制网络扩张”的问题,耍防止把社区矫正演变为监狱的“异形”扩大。另一类是忽视社区矫正惩罚性的问题。⑩吴建军认为:由于公安机关力量有限,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地位逐步让位于司法行政机关,因此有必耍建立起针对社区服刑人员风险特点的人身拘束机制,确保社区安全和矫正效果。⑪庄乾龙针对执法实践出现的衔接隐患,认为未来立法宜通过完善机关衔接创造执行衔接的外部环境,具体包括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与专业机构、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衔接及社区矫正机构与社区组织的衔接等。社区矫正执行衔接的内部软件则可通过政策日标、无缝衔接制度及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等制度予以完善。⑫ 

(四)教育矫正   

1.循证矫正   

2012年9月,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主办,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监狱局承办的“循证矫正

①李蒲:《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困境及出路探讨》。载《南昌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2011年12月6日。

②《浅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意义及存在问题》,载四川普法网,登录时间:2012年6月29日,

登录网址:http://www.scpf org.cn/Article/Showlnfo.asp?ID=22030,

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今起实施专家呼吁加紧出台专门法律》,载《中国青年报》2012年3月1日,第3版,

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遭遇十大难题》,江苏省盐城市司法局,载东方法眼网,登录时间:2012年6月5日。

登录网址: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sw/201206/29267.html.

⑤冯卫国、于阳:《论社区矫正风险评估》,载《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⑥吴艳华、王敬:《我国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现状》,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⑦周海洋、齐心:《禁止令适用现状分析》,载《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8期。

⑧王志亮、朱久伟主编:《刑罚执行视野下的社区矫正》,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89页。

⑨王应举、曲美慧:《社区矫正工作点滴谈》,载《人氏调解》加12年第4期。

⑩周国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甘权运作研究》,载《学海》2011年第6期。

⑪吴建军:《试论社区矫正人身拘束机制》,载《中国司法》 2011年第11期,

⑫庄乾龙:《社区矫正执行街接问题研究》,载《燕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I期,

 

方法及实践与我国罪犯矫正工作研讨班”在江苏宜兴举办。循证矫正的本意是“基于证据的矫正,其核心是遵循研究证据进行矫正实践,强调罪犯改造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而把研究者的科研成果与矫正工作者的矫正实践结合起来,实现矫正实践的效益最大化。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就循证矫正方法如何应用子我国罪犯矫正作了重要讲话。循证矫正是现代科学精神对矫正实践领域的渗透与结合。为罪犯改造工作带来了一场方法论革命。这次会议的研讨内容有:(1)国外循证研究的概念、演进与价值,(2)循证研究对矫正循证实践的推动,(3)循证研究在国外罪犯矫正工作中的运用,(4)罪犯矫正循证研究的目标与原则,(5)罪犯矫正循证研究的主要任务。(6)外国循证研究成果对我国罪犯矫正工作的影响(7)我国引入循证研究的路径选择。(8)我国循证矫正研究及实践面临的问题和对策。《犯罪与改造研究》杂志社以特稿的形式对循证矫正展开了研讨。张桂荣、司绍寒、陈静介绍美国循证矫正实践的概念及基本特征。①郭健介绍了美国循证矫正的实践及基本原则。②葛向伟探究了通过成年犯矫正项目循证研究,如何有效降低重新犯罪率的问题。③陈静介绍了国外在社区矫正中如何贯彻循证原则,使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效果。④

2,心理层面的矫治   

江苏省宜兴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历经早期试点、重点深人和全面推开三个阶段,发展至今已初见成效。宜兴将心理矫治工作大致分成心理评估、分类矫治两个环节。首先。根据服刑人员人矫一周内的心理测试报告,掌握服刑人员的心理过程及人格特征,并进行分类矫治。⑤周艳认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洽策略,应有别于在监服刑的罪犯。即可以进行个案矫治,它是在成熟的集体教育的基础上,深化教育内容、优化矫治效果的针对性措施,更能满足每个矫正对象的需要和矫正机构实现高层次目标的需要。⑥杨立红提出,应将基础心理学学科知识及心理学分支学科知识渗透到社区矫正教育中,可以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教育的理论与实践。心理学学科知识渗透到社区矫正教育中,可遵循一事对一事原则、双向互动原则、及时性原则、合理期望原则、循序渐进原则。⑦ 

3其他特殊人群的矫治   

殷导忠等认为51.5%的未成年犯的犯罪主因是主观原因,在影响未成年犯改造的原因分析中,还有16.89%的人认为自己无罪不必改造、判罚不公与自己犯罪是社会造成的,根本没有接受监管改造的心理。基于此,他们认为必须加强对未成年犯的行为管理,提高他们的行为修养,加强激励管理,引导未成年犯白我改造,此外再辅以改善服刑环境、加强未成年犯社会支持系统的建设。⑧   

近年来,中老年社区服刑人员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存在更多生理、心理问题。陈芳认为应加强老年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教育力度:重视对其的身心健康教育、家庭亲情教育和法制与思想道德教育。落实个性化矫正方案、生活保障和开展个别教育。⑨

郝赤勇认为:成立社区矫正小组,吸收社区矫正人员的亲属、基层组织、所在单位或学校人员参加、促进公众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

①张桂荣、司绍寒、陈静:《美国循证矫正实践的棍念及基本特征》,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6期。

②郑健:《美国循证矫正的实践及塞本原则》,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期,

③葛向伟:《成年犯矫正项目循证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2年第9期,

④陈静:《循证原则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的贯彻执行》,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11期。

⑤王建忠,黄萍:《心理矫治: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一剂良药—心理矫治技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运用与成效》,载《人民调解》2012年第1期,

⑥周艳:《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载《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期。

⑦杨立红:《浅议心理学知识在社区矫正教育中的应用》,载《科教导刊》2012年第1期。

⑧殷导忠、俞国女:《未成年犯改造质量监控与改进对策研究—基于浙江省518名未成年犯的调查分析》,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5期。

⑨陈芳:《如何开展时老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教育》,载《人民调解》2012年第5期。

 

育帮助,最能了解掌握被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矫正情况,对他们的教育改造有积极作用。①

张旭光认为:应每个服刑人员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后,为他们量身订做矫正计划,进行分类矫正。另外,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台账。对犯罪人教育情况、心理矫正情况、公益劳动情况以及为犯罪人帮困解难扶助情况等进行记录。②

(五)适应性帮扶   

社区矫正中的帮扶,就是执行机关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的需要,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同时,还应帮助调解家庭矛盾,协调邻里关系。另外,在他们的权益受到伤害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为了防止他们重新犯案,更应协调有关部门。为他们提供就学、就业、就医和法律援助,为他们解决生活困难,从而使其能够顺利地重新融入社会,成为一名立足社会的守法公民。   

1,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帮扶   

王莹认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大多数罪犯是社会发展的失败者,无论从经济还是精神层面,他们都处于劣势。这种精神的贫困和物质的E乏往往就是导致其走向犯罪之路的深层原因。对矫正对象进行社会帮扶不仅可以彰显社会的文明程度,使矫正对象脱离物质匾乏的威胁,步人良性的生活轨道,也可以从根本上杜绝矫正对象重新走上犯罪之路。③井世洁认为社会支持网络中既有正式社会支持也有非正式社会支持。正式社会支持包括来自于各级政府组织、企业和社会组织。非正式社会支持主要是来自父母、兄弟姐妹、亲戚、同事、邻里、朋友等出于自愿、且不寻求经济回报的支持与帮助。④俞国女提出社区矫正机构应借助各种社会资源,通过各种途径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的后顾之忧。其中社区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提供就业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途径。社区也应积极组织帮困扶贫,为经济困难、身体不健康需要医治而缺乏费用服刑人员提高生活援助。⑤琚磊、陈震认为社区和社区矫正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一方面,社区为社区矫正提供一个良好运行环境,一个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社区是社区矫正取得良好效果的前提,另一方面,社区矫正也可促进社区的完善与发展⑥

“中途之家”是为解决“三无”(无业可就、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社区服刑人员安置、就业、落户等问题,借鉴国外社区矫正工作经验而创办的集教育培训、食宿为一体的社区机构。刚彦论述了“中途之家”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载体的积极作用,探讨了如何把“中途之家”的建设和原有的社区矫正工作载体有效结合,避免社会成本的增加和资源的浪费,民间资本投资兴办“中途之家”,如何接受政府有关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指导,“中途之家”如何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工作队伍等等。⑦

2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帮扶   

由东省济宁市司法局发现把教育改造与就业帮扶相结合更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进展。褚春红等认为社区矫正首先要做到规范管理,也要做好就业帮扶。对没有技能、没有工作的人员进行劳动技能培训。鼓励、帮扶有想法,有技能的人员从事种植、养殖、运输等职业。⑧俞国女认为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应与教育部门积极沟通,为未

①《特珠人群管理—司法邵副部长郝赤勇就<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答记者问》,载《中国司法》2012年第3期。

②张旭光:《试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行刑社会化的完善》,载《山西高子学校社会杆学学报》2012年第8期。

③王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适用的实例分析—以沈阳市和平区为例》,沈阳师范大学硕士毕业论文。

④井世洁:《断裂与重构:社区矫正青少年的社会支持—以上海市J区为例》,载《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

⑤俞国女:《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模式的建构—基于杜区矫正工作目标的分析》,载《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⑥琚磊、陈震:《社区与社区矫正》,载《天府新论》2012年第3期。

⑦刚彦:《创新社区矫正工作载体一以“中途之家“为视角》,载《科技创新导报》2012年第13期。

⑧褚春红、陈强、姜守坤:《“三个结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载《社区矫正》2012年第4期。

 

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文化学习与技能培训提供途径,问时尽量保护他们的隐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在学习中,既注重知识技能传授、同时强调道德品质与人生修养的教育。①

云山城认为应构建司法所和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管控、帮教、帮扶的衔接和配合的良性运行机制。②姚子钦提出检察机关应加强对社区矫正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各个环节的监督,重点加强对交付环节的监督。③李一凡指出社区矫正人员往往面临户口、居住、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如果不能及时协调各相关部门进行帮助或者解决,很可能导致其再犯罪或者非正常上访。因此,公、检、法除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外,还应当加强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使那些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享有低保、职业培训等权利,对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通过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使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困难真正得到解决。④金碧华认为社区矫正制度是以司法矫正为主、生括救助和扶持为辅的模式。这是导致假释人员出狱后再就业不顺利、生活不确定和对未来丧失信心、产生恐惧的外部原因之一也是基层矫正机构工作困难的一个方面。因此,国家需要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对假释人员这类特殊的人群进行不同的规定。⑤

3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帮扶   

家庭是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获得生活信心的重要来源。蔡国水认为。对于犯过罪的矫正人员,家庭成员要对其关心爱护,消除其各种心理适应障碍。⑥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成长环境,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责任老师。俞国女在对于建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社会支持系统,完善未成年犯社会帮教制度,提出要建立起亲情系统,未成年犯特别需要亲情的激励,有些未成年犯的犯罪原因就跟亲情缺失、家人管教不力有直接关系。所以应尽力做好其亲人的工作,暂时摒弃恨铁不成钢、放任、自生自灭的态度,包容、关心、鼓励他们,用亲情温暖他们的心灵,尽量创造温馨的家庭环境,让未成年犯在良好的环境中度过刑期。⑦单晓华认为要构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系,需要增加家中监禁的社区矫正项目,对于未成年犯。除非其案情有必要,不应该让其离开父母的监管。通过家庭的温暖有利子其对犯罪行为的认识,而且家中监禁的隔离性也能够使其相对远离不良的社会环境。⑧

郝赤勇认为社区矫正人员是罪犯。但同时也是需要社会给予特殊关爱的对象。对特殊人群应当给予特殊关爱,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社区矫正中的“帮困扶助,是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基础上的社会适应性帮助。通过综合运用社会管理资源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帮困扶助,即使社区矫正人员及其家属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了深刻的体会,也让他们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宽大和温暖,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不和谐因素,有利于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有效维护了社会德定。⑨

(六)社试矫正的管理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

①俞国女:《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模式的建构—基于社区矫正工作目标的分析》,载《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②云由城:《论司法所和派出所叶社区矫正对象管控、帮教、帮扶的街接和配合》,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⑥姚子钦:《试论检察机关开展社区服M,刑释解教人员的安呈帮教工作》,载《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4期(下)。

④李一凡:《社区矫正与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问题》,载《中国检察官》(专题—社区矫正与检察职能延仲)2012年第2期,

⑤金Z华:《对社区矫正彼释犯对象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社会排斤问题研究》,载《浙江理工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⑥蔡国水:《预防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之探究》,载《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年第3期,

⑦俞国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质童改进时策研究—基于浙扭省357名社区矫正未成年犯的调查分析》,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2期。

⑧单晓华:《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探析》,载《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6期。

⑨郝赤勇:《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载《人民调解》2012年第3期。

 

   1,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设置

   《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这里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执法主体地位。过去的公安机关是“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是“工作主体,的格局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司法行政机关无疑地成为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当然,司法行政机关仍将持续与公安、法院、检察机关在工作上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郭华认为这改变了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的地位,确立了“负责指导管理、组织,的职能,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的归属和设置机构,即社区矫正机构属于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①

在2012年3月的全国社区矫正培训班上,昊爱英强调: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建设,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基层司法所要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②

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王谨认为与公安机关相比,司法行政机关具有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同时也积累了更多改造罪犯的丰富经验,将非监禁刑性质的刑罚执行任务交给原本负责监禁刑执行任务的司法行政部门,有利于刑事执行的一体化建设。③而周艳红、田兴洪等认为,司法所基础建设薄弱、工作人员不足、队伍素质相对较低。辖区范围太小。不能满足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最基本的流动要求,不适合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难以保证矫正工作者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化,难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要执行大量的法律服务等工作,难以全身心投人社区矫正工作中。④于慧荣认为:初步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公安机关主要作最后的决定。这种权力与职责不相称的情况严重影响非监禁刑和非监禁措施的执行效率与执行效果。“双重主体”的形式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推进。⑤所以,《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确立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前期“双重主体”的尴尬境地。   

事实上,学界对于司法行政机关担任社区矫正主体已有共识,但同时指出仍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韩大伟指出我国没有对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明确的法律授权,这严重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⑥关耀富,刘鸿斌指出,虽然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但是根据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法》、《刑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主要司法机关,是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等,而且进行监督考察的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因此,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的主体,从法律上来讲并不具有执法的权限。⑦尹婕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将管理机关从“国务院公安部门”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但是,真正的社区矫正机关究竟落实在哪一部门之上,在刑事法律中仍没有找到相关的依据。因此,戴勇才认为:在现行社区矫正的实行中,尽管大多是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但由于相关法律修订的不同步,存在着执行机关不统一的情况,需要相关法律对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和执行权作进一步明确、统一

①郭华:《社区矫正与刑字诉讼法的对接机制—基于“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展开》,载《中国司法》2012年第3期。

②《司法部举办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班吴爱英出席并讲话》,载中国司法部网站,登录时间:2012年3月23日。

登陆网址:http://www.moj.gov.cn/sgjzbgs/content/2012-03/23/content_    3453944.htm?nodc=24071,

③王瑾:《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法律确认-对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的思考》,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④周艳红、田兴洪、李时琼、易靖:《论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时策》,载《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⑤于慧荣:《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⑥韩大伟:《社区矫正制度比较研究》,载《商品与质量》2011年第11月刊。

⑦关耀富、刘鸿斌:《社区矫正问题初探》,载《湖能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⑧尹婕:《我国社区矫正之障碍分析》,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的规定。①

    2,社区矫正的管理队伍建设

葛立刚认为,社区矫正主体包括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三类人员。②云由城认为:应建立一支以专职社工和兼职志愿者为主的社区矫正辅助工作队伍,将志愿的帮教活动与强制性的执法活动有机结合,可以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刚柔相济的特点。③

然而,队伍建设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席职指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总体状况是量少质弱,大多数缺乏全面的专业知识,④刘磊、马越也指出,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化程度低,影响了矫正效果。相关的专业性人才比较缺乏,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水平普遍较低。⑤而崔凯,张功指出,社区矫正的对象比较复杂,仅要求社区矫正人员的专职化并不一定能带来矫正效果的专业化。⑥针对矫正志愿者,张岩提出,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参与有呈现出参与义务性、参与意识被动性的特点,参与力量的有限性带来参与的不稳定性,因此尚未形成参与的长效机制。⑦包玲玲提出,我国社区矫正一如既往地走政府主导型路线,国家及其专门的职能机关和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的实施层面上处于主导地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很散.⑧何显兵、宋长海对我国社区矫正组织管理体制进行了探究,指出四川的基层司法所目前难以胜任社区矫正工作。建议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末端应是县区司法局,而不应是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基本职责的机构应当是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社区矫正中心常规项目由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承担。⑨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选拔,袁希利等认为在公务员考试中确立司法行政机关招收社区矫正专业等方面的人才,充实矫正队伍。⑩马振建议,可以由国家核拨专项编制或从监狱、劳教系统抽调部分干警或由政府出资设立基层公益性岗位。⑪罗美建议:应重点招聘公、检,法、司以及心理咨询等部门的退休人员。因为他们既有工作经验,又有时问和精力,他们能够胜任此项工作。除此之外。还应充分发挥矫正人员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的力量,⑫在提高矫正专业化方而,蔡泽涛、王方建议:努力吸收广大社会工作者、心理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⑬闫雨认为,建立严格的选拔机制、考核机制、科学管理机制,保证社区矫正社会力量的专业素养。⑭齐丽红也认为,应通过任职考核、上岗培训、对外交流等各种形式,不断提高专业工作人员的专①

戴勇才:《社区矫正司法达用问题思考》,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②葛立刚:《南京市社区矫正“鼓楼做法”介评》。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③云由城:《论司法所和派出所衬社区矫正时象管拉、帮教、帮扶的衔接和配合》,载《期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

④席珺:《山西省社区矫正工作的改羊与完善》,载《咸宁学院学报》2011年第11期。

⑤刘磊、马越:《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思考—基于对南明区社区矫正司法实践情况的调研》,载《商品与质量》2011年第11月刊。

⑥崔凯、张功:《社区矫正制度实施问题分析及村策研究—以湖北省为例》,载《前沿》2012年第5期,

⑦张岩:《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参与—以美国为例》,载《中国校外教育》 2012年第6期。

⑧包玲玲:《我国社区矫正机构运行现状和完善建议》,载《北方文学》(下半月)2011年第1期。

⑨何显兵、宋长海:《完菩我国社区矫正管理体制的忍考》,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⑩袁希利、胡嘉金、罗浩:《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与时策》,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12月9日第7版。

⑪马振:《浅析我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载《中国司法》第12期,

⑫罗美:《社区矫正问题的调研和思考—以抚顺市为例》,载《学理论》第34期,

⑬蔡泽涛、王方:《小组社会工作方法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运用—以沈阳市社区矫正实践为例》,载《湘潮》(下半月)1)2012年第1期。

⑭闫雨:《我国社区矫正执行力量的专门化》,载《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l期。

 

业素质。①在稳定矫正队伍方面,赵云霞、张会清建议:应尽快统一立法,将社区矫正人员的任职资格、选聘条件、劳动报酬及权利义务做一个统一规定。必要时,司法所可以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将双方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权利义务、工作成效、报酬等事项进行详细约定,最大化地保障社区矫正效果。②在队伍建设的创新方面,张要平、王书庵建议设立缓刑官选任制度,建立志愿人员选任制度。③司绍寒提出,设立统一矫正官司法警察或社区矫正警察的新警种或非警察矫正官制度。④俞国女提出,可以聘请社会上的矫正教育专家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会诊与矫正,建立矫正教育专家库。⑤在扩大矫正需求方面,吴亚肖建议:应积极争取司法专项编制,充实司法所队伍;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⑥吴明义、陈久亮、孔超建议协调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为司法所配置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⑦   

(七)未成年的社区矫正   

1,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制的完善   

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引入社区矫正制度,对于促使未成年犯对其行为负责,鼓励家庭和社区承担责任,强调恢复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最大限度减少犯罪未成年人进人刑事司法程序,是积极有益的。付锦凝建议制定专门的刑罚执行规范,完善缓刑、减刑和假释制度。具体包括:建立独立的未成年社区矫正机构,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完善有效的未成年社区矫正措施,开展个案矫正,思想矫正、公益劳动和就业指导活动。⑧彭馨乐、胡俊文建议:(1)确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2)农村地区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需重视,(3)流动于城市的外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需重视。⑨鉴于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还处于初级阶段的现状,管仁亮提出以下建议:修订《刑法》、《刑事诉讼法》,明确未成年人的处罚原则、刑罚种类和适用范围,适当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放宽减刑和假释的条件,对于未成年人累犯应区别对待,增加消除刑事污点的规定;制定辅助性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条例》,规定未成年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矫正项目、经费来源、奖惩体系、管理体制等。立法条件成熟之后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未成年人犯罪诉讼法》、《未成年人回归帮教法》等,探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本土化路径,丰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体系,建设专门的队伍及经费保障体制。⑩

发达国家未成年与成年人有不同的管理制度,但我国并无大的区别,同时,又面临大量流动人口需社区矫正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提出两点建议:(1)选择合适项目,将外来未成年犯纳入社区矫正项目,政府加大购买服务的投人,社工应针对外来未成年人的特点。使其通过矫正项目能够融入当地的主流文化和社会生活,(2)合理配置资源,实现社区矫正力量的整合。充分利用家人、亲属力量,营造家庭关怀的环境进行矫正。⑪俞国女建议建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

①齐丽红:《社会管理创新视域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进视》,载《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②赵云霞、张会清:《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社区矫正相关问题研究》,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1期。

③张要平、王书庵:《浅析我国社区矫正试行中存在的问题》,《法制与经济》(中旬)2011年第11期。

④司绍未:《社区矫正警察队伍建设问题研究》,载《中国司法》2012年第4期。

⑤俞国女:《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模式的建构—基于社区矫正工作目标的分析》。载《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

⑥吴亚肖:《青海省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载《中国市场》第48期。

⑦吴明义、陈久亮、孔超:《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调研》,载《人民调解》 2012年第2期。

⑧付锦凝:《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研究》,载《世纪桥》2012年第5期。

⑨彭馨乐、胡俊文:《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载《肯年文学家》2012年第2期。

⑩管仁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比较与重构》,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⑪上海市高院课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公平性若干问题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2年第1期。

 

的社会支持系统,完善未成年犯社会帮教制度。包括建立亲情系统、社区公众系统、学习系统和就业系统。①在2011年4月起草的《社区矫正法(讨论稿)》中,列出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但缺乏具体内容,在2011年11月的讨论稿中又将其去掉,说明我国缺乏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践经验。刘强认为目前的急迫任务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试点,不断总结经验,为制度化建设积累经验、奠定基础。另外,可借鉴英国的经验,建立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社区行刑机构,建立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社区行刑队伍,丰富犯罪青少年的非监禁措施,注意未成年与成年人年龄界限的中间地带。②

2,社区服务令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屈访对社区服务令的构想是:(1)将社会服务令制度纳入我国刑罚体系。(2)检察院法院分阶段、权限签发社会服务令,其他机关单位配合,(3)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监管机制,保障犯罪青少年适用社会服务令.③在试用范围方面,李波认为,对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犯适用社区服务令是适当的,对于16岁以上不满18岁而犯重罪的未成年犯,根据未成年犯权利保障的优先性原则,也可以有条件地适用社区服务令。④

3,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分类管理制度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分类管理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需要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和完善。骆群认为实施分类管理,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个别化的矫正方案,使矫正工作有的放矢,也有利于合理配置力量,加大对人身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对象的控制,提高管控安全系数。⑤鉴于社区矫正的深人发展和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基层司法所面临矫正任务重,要求高、工作人员少、工作忙等困难。宋维俏、常伟谊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探索以“政府行政部门为主体、以社会各方面力量为辅助”,广泛组织和发动各种社会力A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模式,⑥   

4,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恢复性司法如何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体现?有观点认为恢复性司法造成司法过程中国家权力的缺位,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权力下放给了被害人。董颖认为这是误解。在恢复性司法运行过程巾,仍为国家权力主持,被害人、社区等关系人参与司法过程,只是国家权力在一定范围的合理让渡⑦。熊谋林认为监禁未成年人虽然简单易行,但却会增加未成年人的累犯率,而恢复性司法在挽救和矫正未成年人方面的效果较好。从维护社会安全和矫正未成年人的长远目标来看,理想的未成年人违法治理措施应是缓刑、社区量刑等恢复性司法措施,⑧   

(八)社会工作与社会力量的参与   

张丽芬等认为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是实现社区矫正目标的有力保障。需要提高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提升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能力,完善社会工作的政策体系,构建社区矫正的制度条件,实现社区工作与社会工作相结合,夯实社区矫正工作的群众基础。重视个案工作与小组工作,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赵玉峰、范燕宁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研究进行了综述,指出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与矫正社会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司法矫正工作的区别和联系。探讨

①俞国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质量改进时策研究—巷于浙江省357名社区矫正未成年犯的调查分析》,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2期。

②刘强:《英国青少年社区刑罚执行制度及借鉴》,载《奇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3期,

③屈访:《论社会服务令在我国青少年犯罪中的适用—基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突破》。载《现代商贫工业》2012年第2期。

④李波:《社区服务令: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的首选》,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2期。

⑤路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难点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U年第1期。

⑥宋维俏、常伟谊:《我国未成年犯杜区矫正分类管理制度探析》,栽《青年文学家》2012年第2期。

⑦黄领:《恢复性司法理念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载《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l期。

⑧熊谋林:《比较视角:未成年人违法与矫正措施略考》,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2期。

⑨张丽芬、序文、张青松:《论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载《甘肃社会科学》2012年第l期。

 

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研究热点:青少年矫正对象,矫正对象个案社会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方法。指出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的薄弱点,妇女、老人等矫正对象研究较少,缺乏微观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等。①刘武俊认为社区矫正工作能否顺利实施及实施成效如何,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力量的参与程度。他对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等几类主要社会力量作了研究分析,提出了加强和改善的建议。②何明升认为司法社会工作的称谓仍然是混饨不清的。他提出的定义是:司法社会工作是一个由特定价值理念与实践逻辑所决定的复合系统,社会工作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司法机构在其中相互依托,面向罪错者、受害人以及相关利益人中的受助者,通过充分发展其全部潜能而推动社会变革、改善人际关系和促进问题解决。③

李晓娥,史景轩介绍了新加坡社会力量参与罪犯矫正的成功典范,认为其宣传活动扩组织之间的联系、家庭感化与企业吸纳等社会力量的培育方式值得我国借鉴。④   

(九)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加强检察监督有利于推动社区矫正的发展。张春喜,樊泮军认为:明确司法行政机关既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又是“工作主体”,有利于检察机关监督。⑤林礼兴也认为: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对执行机关的规定模糊,给检察机关带来了对监督对象的困惑,因此法律应明确执行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⑥

周伟、张永昌等建议扩大监督范围:(1)完善立法,规范社区矫正制度,赋予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权,首先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和参与主体,改变双执行主体并存的模式,(2)强化监督职责包括对法院、监狱、看守所将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社区服刑人员变更矫正(如减刑、收监执行)和终止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公安,法院,监狱,看守所对社区服刑人员适用社区矫正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受理社区服刑人员的申诉、控告,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7)对社区矫正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等职责。⑦

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有利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监外执行检察监督规定过于原则、笼统,致使缺乏可操作性。刘颖儿认为检察机关未能进行有效监督的原因在于:一是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没有法律依据、如何监督不明确,二是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增加,使监督更加困难:三是检察机关与执行机关不统一,监督难以落实,缺乏法律权威。⑧蔡春生则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没有很好发挥的原因:一是检察机关对法律监督职能认识不明确;二是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检察主要是事后监督,社区矫正决定前的监督缺失,同步监督面窄,三是一些规模较小的基层城区检察院未设监所检察机构,检察监督缺乏专门机构支撑。⑨马振对于监督机制完善提出的建议是:一是应在检察机关内部的监所检察机构的原职权基础上升格为统一的刑罚执行检察机构,负责对全部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二是可在假释裁定机构和司法所派驻检察员,以

赵玉峰、范燕宁:《“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述评》,载《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②刘武俊:《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社会力量专论》,载《中国司法》2012年第7期。

③何明升:《司法社会工作概念的缺位及其补足》,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2期,

④李晓娥、史景轩《社区矫正社会力童的培育—衬新加坡经验的借鉴与忍考》,载《文史博览(理论)》2012年第7期。

⑤张春喜、樊泮军:《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甘对策》,载《司法实务》2012年第5期。

⑥林礼兴:《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蓬勃实践提出新问题》,载《检察日报》2012年1月10日第3版,

⑦周伟等:《关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载《司法实务》2012年第2期,

⑧刘颖儿:《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载《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11期.

⑨蔡春生:《转型期社区矫正要解决哪些问题》,载《检察日报》2012年4月17日第3版。

 

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①桑先军认为我国检察机关多为备案、抄送式的监督方式,对审前调查的检察监督几为空白。可以通过完善审前调查制度设计与工作机制,加弧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②周伟认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本身并不直接参与社区矫正活动,只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而是作为一个外部权力,对行刑主体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相对于社区矫正,具有间接性、程序性的特点,其监督权的实现,一定程度上受到被监督对象自我纠正程度的影响,不应盲目追求扩展监督的范围,也不应盲日追求监督的强制力。③武洁认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实际上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缺乏相应的监督,社区矫正制度同样会被“异化”为罪犯“合法”逃避法律制裁的途径。检察机关加强监督有利于防止腐败的发生。④金勇认为:《实施办法》中“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检察机关的实施有困难,因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也处于探索阶段,基层监所检察部门很有可能在工作中越权越位,并束缚了手脚。⑤张秀林认为:我国现行的执行体制是分散型的,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正不断增加,检察机关要实行全程监督力最不足。⑥

针对执行主体不明、缺少程序性规定、监督手段刚性不足,弱化检察监督效果、执行存在空档期、由“监禁”走向“非监禁”的过程出现盲点等难解性问题,沈勇忠等的建议是:(1)改变低层次规范现状,完善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的立法,(2)加强对矫正职务活动的法律监督,实现与自侦部门的工作衔接,(3)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本地矫正与异地矫正检察监督的信息沟通,(4)建立工作联系机制,使“监禁”走向“非监禁”无缝对接。⑦樊荣庆,黄冬生认为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做出司法处置时,应充分考虑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的需要,选择最有利于特殊预防的司法处置方式。积极推动构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矫正体系,在参与其中的同时,并对其社会帮教矫正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⑧鉴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内容的广泛性、执行空间的分散性以及矫正对象的流动性,需要明确对社区矫正交付衔接、监管、协调等环节监督的介入方式,扩大监督范围,前移监督关口。谢佑平、谢澎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体制提出的改造建议:(1)健全相关立法,明确监督效力,(2)丰富介入方式,扩大监督范围,检察机关应从裁决程序、执行程序、衔接工作及裁决、效果评估,执行机构及人员四个方面开展全面、动态、同步的监督。⑨   

(十)国外的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课题组以德国和美国为例介绍了立法完善、制度健全、措施多样、人员专业等西方社区矫正制度的特点,并且提出我国应该确立非监禁刑罚理念,健全社区矫正相关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⑩朱久伟、姚建龙介绍了美国对社区矫正工作者有特殊要求,缓刑官、假释官、劝导员等必须具有学士学位或者有特别丰富的工作经验,且接受过严

①马振:《浅析我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载《中国司法》 2011年第12期。

②桑先军:《英国附条件警告制度时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构建的启示》,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③周伟:《关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载《司法实务》2012年第2期。

④武洁:《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甘方式》。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⑤金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载《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3期

⑥张秀林;《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措施探究》,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第1期。

⑦沈勇忠、冒庆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⑧樊荣庆、黄冬生:《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开展特珠预防的探索》,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3期。

⑨诩佑平、谢澍针:《程序与实体;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制的改造》,载《凡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⑩中央司法登官学院课题组:《当代西方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载《群文天地》2012年第3期。

 

格的身体及心理素质方面的测试”。①由此,强调了我国的社区矫正要加强队伍建设。

刘强探究了英国在1969年颁布的《儿童和青少年法案》中要求在青少年司法中逐步废除刑罚因素。进而改用民事判决形式。这样可去掉令少年犯羞辱的刑事诉讼程序,减少标签作用,使“罪犯”的概念变得模糊。对犯罪青少年采用“适当的程序”,关注矫正实效,确立“适当程序”的法律保障。对青少年犯的法庭审判模式与成年人不同。②

张亚军通过研究美、英、德、日、韩等典型国外监狱管理模式,提出“社区矫治”是监狱改造的补充和延伸,不应把两者分割,而应当把两者结合起来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优势,并认为“人道主义是一种很好的矫治手段”。③

桑先军介绍了英国附条件警告制度,不仅有传统意义上的惩罚功能,还有矫正违法者与修复犯罪等多重价值。我国“审前调查制度与该制度存在宗旨要义上的一致性”,但我国审前调查制度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即使在司法部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以及各省市的工作办法中,对审前调查的价值目标、工作流程等规定都非常欠缺,检察监督职能严重缺位。建议将审前调查的发起机关交给检察机关。并且精细完善程序设计,将权力分流、制衡;设立法律实质性规制。④

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都以立法形式来具体规范社区建设,有比较完备的社区立法体系。姚化伟研究介绍了美英德等国社区建设立法的形式、内容,例举了美国州级的《社区矫正法》,英国的《接近正义法》等,为我国的社区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⑤骆群介绍了澳大利亚社区矫正的种类。认为咨询辅导(受害人与犯人面对面谈话以使犯人深刻反省因犯罪给受害人带来的痛苦,悔过自新,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值得借鉴,让受害人参与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一种促进,有利于罪犯更好地悔过、改造,以期更好更快地重新融入社会。⑥

庄春英以《南非矫正白皮书》为主线,介绍了南非社区矫正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包括任务目标、管理路径、社会矫正制度,并提及南非国家预防犯罪战略目标涉及到的刑事司法程序的重建、刑事司法信息管理、犯罪信息和情报、公诉政策、适当的社区判决、轻微罪犯的转处计划、青少年的安全照管、立法的合理化、受害者授权规划等内容,对我国社区矫正具有借鉴意义。⑦席逢遥、丁盈编译了《南非共和国矫正法》,其中提到“建立和维护为训练学生或者矫正官员的机构或者中心”,⑧这些法律的编译对我国社区矫正的推进及立法也具有重要性。    刘旭等介绍了俄罗斯联邦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机关,其管理部门是司法部刑事执行总局辖属的非监禁刑罚执行组织管理司,并介绍了俄罗斯非监禁刑罚方法和措施的种类、适用的对象及管理措施。。孙皓介绍了国际羁押巡视制度,认为我国应特别关注其巡视制度独立性专业性和程序性的核心品质。⑨   

三、社区矫正研究的特点不足与期待   

(一)本年度的研究特点  

 1,研究成果的数量增加,涉及面广。在学科方面涉及到法学、社会学、犯罪学、管理学、社会工作、监狱学等;在内容方面涉及到实体、程

①朱久伟、姚建龙:《上海市青少年社区服务人员教育矫正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97页,

②刘强:《英国青少年社区刑罚执行制度及借鉴》,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3期。

③张亚军:《典型国外监狱管理模式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7期。

④桑先军:《英国附条件警告制度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构建的启示》,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⑤姚化伟:《美英德等国社区建设立法概况》载《社区》2012年第8期。

⑥骆群:《弱势的镜像:社区矫正付象社会排斤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32页,

⑦庄春英:《南非社区矫正考察》,载《中国司法》2012年第8期。

⑧席逢遥、丁盈编译:《南非共和国矫正法》,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3, 4, 5, 6, 7期。

⑨刘旭、李深、田越光;《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制度研究》,载《中国监狱学刊》2012年第2期,

⑩孙皓:《国际羁钾巡视制度基本经验研究》,载《中国监狱学刊》2012年第2期。

 

序和组织。在地域方面,边远地区如青海、广西、海南、宁夏、新疆等也加强了社区矫正的研究。

2,研究成果与实际工作的密切结合。注意了围绕社区矫正相关立法与制度问题开展研究。包括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刑诉法》修正案、《实施办法》以及《社区矫正法》起草开展的研究,   

3,研究中的争议和质疑有所增加。如社区矫正的性质、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及适用对象等。将社区矫正研究引入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框架是否适合国情?提升到方法论层面,比较研究是否完成了恢复性司法与现阶段政策环境、法制条件的比对衔接,是否就实践的契合抑或差异提供辩证分析?。   

4,对实证研究重视的增强。特别是张苏军副部长倡导的“循证实践和循证研究”,有利于我们运用科学的方法从事矫正实践和矫正研究。   

(二)本年度的研究不足   

1,从研究内容来看,一是对基础理论的研究仍然欠缺。包括社区矫正的性质、任务,社区矫正是否具有惩罚的目的、社区矫正的惩罚功能如何体现、教育矫正与改造的异同,包括对社区矫正概念本身的界定与表述。如果对于一些基本问题弄不清楚,容易导致工作中的偏差。二是对社区矫正立法的研究需要增加广度和深度。一部高质量的《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和颁布有赖于社区刑罚体系的完善,有赖于比较成熟的实践经验的积累,还需要有适当的立法程序和路径。三是对社区矫正工作内容和环节的研究需要广泛涉及并增强说服力。例如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研究,可加强对妇女、老人社会工作的关注,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政策研究层面的研究,加强从矫正对象和其周围环境人手的研究,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具体的实务研究。   

2,从研究方法来看,需要进一步重视实证研究,包括定量和定性研究。司法部倡导的循证实践和循证研究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只有尊重科学的方法,才能使我们的工作得到深化和发展。   

3,从研究氛围来看,需要进一步增加质疑和创新精神。我国社区矫正仍在试行阶段,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并非完全定型,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因此,在研究中不应受现有设定框架的限制,也不应在研究中囿于部门的利益,而应从国家法制建设的大局出发。   

(三)展望与期待   

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和试行历经拍年已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还有较大差距,构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仍然还有大量的工作。而高质量的研究是推动我国社区矫正事业迅速发展的强大动力。在新的一年及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的重点提出以下建议:   

1,如何建立精简高效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工作机构以及组建专业化、高素质、相对稳定的执法队伍。如何有效发挥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的积极作用?   

2,如何完善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制?在现有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和完善监管、矫正项目,包括审前、假释前的调查评估,社区服刑人员的风险、需求评估。构建适合国情的社区矫正惩罚机制,增强教育矫正项目的针对性,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服刑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和生活环境。健全各项制度,保证各个环节的无缝衔接。充分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其重新犯罪。   

3.如何建立社区矫正的法律保障体系?包括社区矫正的立法内容、立法路径和立法时机,如何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需要对我国社区刑罚的方法和措施进行较大范围的调整,希望在《刑法修正案(九)》及《刑诉法》进一步修正中有所体现。   

4,如何加强在社区矫正领域的循证实践和实证研究?   

5,如何构建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制度?

①徐俊驰:《社区矫正的刑事政策意义兼论恢复性司法进路的局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3期。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刘强、武玉红

上海政法学院学生:马晓、姚佳慧、张静燕、樊阳光、钟旭芬、齐晓阳、王佳毅、张亚楠、杨菲、王慧婷、顾春雷、唐祎风、张昆、汪丽娜

摘自《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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