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 用户登录 | 设为首页
站内搜索:
联系方式:QQ:613116699           邮箱:613116699@qq.com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与监狱的社会化变革
发布日期:2015-1-1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956   收藏(0)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显然,我国监狱制度的社会化改革又迈出了一大步。 ...
本文需会员登录后并且2个阅读点才能浏览,点击这里登录!
网站简介 | 免责声明 | 广告与合作 | 苏ICP备14031931号 | 联系我们 | 意见建议 | 综合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