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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2012年中国监狱学研究的回顾与评价
发布日期:2015-4-5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640   收藏(0)

 

本文所引用的文献,时间范围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之间。对一年来中国监狱学研究所取得的知识增量予以客观呈现,并作简要评价,对下一年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作出预测和建议。2012年,我国监狱理论研究紧紧围绕监狱中心工作,加强监狱基础理论、应用理论以及监狱工作前沿理论和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推动了监狱工作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

一. 动态描述.

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会刊《监狱工作研究》刊发了一批理论性、先导性、可读性较强的好文章;协会主办的《监狱工作信息》、《协会动态》也保持了时效性强、信息量大、形式活跃的特点,质量稳步提高,信息范围逐步拓宽。“一刊一报一动态”已逐渐成为有特色、有影响、有创新的监狱理论研究园地和宣传阵地。

从2012年开始,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开始每年一次向全国会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征集参加监狱理论研究课题,经过申报、评审和批准,确定了2012年度的15个立项课题。这些课题的研究,目前都在积极的进行之中。

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在全国监狱人民警察中开展了“监狱理论研究十百千人才”评选活动,共评选出监狱理论研究带头人21名、专家96名、骨干792名。这一活动宣示着我国监狱学研究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大大增强了监狱理论研究工作者的归属感、荣誉感、自信心和凝聚力。

2012年我国监狱理论研究取得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 发表学术论文

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2012年全国监狱理论研究工作者及实际工作部门的监狱民警,在国家正式刊物上共发表监狱学研究文章约300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8篇,其中,在CLSCI(即“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共15种,是目前法学界公认的发表我国法学类优秀论文的核心期刊,其成果代表着我国法学研究的最高水平)上发表两篇,即曾赟在《法学评论》2011年第6期上发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重新犯罪风险预测研究》,陈伟在《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上发表《教育刑与刑罚的教育功能》。被国内学术界最有影响的“四大文摘”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12篇,在中国监狱协会会刊《监狱工作研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所属的监狱学内部刊物上,发表监狱学方面的研究文章、随笔、书评、时评等500余篇,各地协会、分会、各专业委会、各大型监狱共编辑监狱学研究论文集十余本。

(二)出版学术专著

全年出版了17部学术著作:吴宗宪著《监狱学导论》(法律出版社)、王运红著《监狱法原理》(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翟中东著《减刑、假释制度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黄永为著《中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法律出版社)、刘崇亮著《本体与纬度:监狱惩罚机能研究》(中国长安出版社)、贾洛川著《监狱行刑伦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张东平著《近代中国监狱的感化教育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周祖勇著《环境改造:现代中国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途径》(法律出版社)、黎赵雄主编《文化与监狱:佛山样本》(法律出版社)、于荣中著《监狱安全论》(东南大学出版社)、应朝雄著《监狱分监区工作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乔成杰、宋行主编《监狱安全管理实务》(化学工业出版社)、乔成杰、宋行主编《监狱执法实务》(化学工业出版社)、杨木高著《中国女犯矫正制度的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张东平著《近代中国监狱的感化教育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史景轩、张青主编《外国矫正制度》(法律出版社)、曹强新著《清代监狱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

(三)出版“博士文库”著作

从2009年开始,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建立了“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博士文库”,每年根据全国高等院校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从博士生论文中遴选出具有较高水平的关于监狱理论研究的著作,陆续列入博士文库,由协会划拨专项经费出版发行,逐渐形成了监狱理论研究的系列专著。截至2012年11月,已经出版了常宁、于爱荣、沈玉忠、司绍寒、崔会如、尚爱国、刘崇亮等7位博士的著作。总会将这些著作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会、各个分会的会员,扩展了他们的研究视野,促进了我国监狱工作研究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提升。

(四)出版专业教材

2012年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系推出,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上海高校本科监狱学专业教育高地建设系列教材”,包括岳平主编《特殊类型罪犯矫治》、段晓英主编《罪犯心理矫治技术》、武玉红主编《监狱管理经典案例》、贾洛川主编《罪犯劳动改造学》、王志亮主编《监狱工作实务》、谭小勇主编《警务技能教程》等6部。

(五)出版个人文集

主要是李豫黔著《刑罚执行理念与实证:亲历中国改革30年》(法律出版社)、陈光明著《走出监狱:监狱制度转型的文化絮语》(法律出版社)、吴新中著《缘定高墙的探索》(云南德宏民族出版社)。3本个人监狱学理论研究文集的作者长期从事监狱实际工作和理论研究工作,成果内容涉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监狱工作改革、发展的主要历程和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具有较大的保存价值。

(六)发掘整理监狱史料

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监狱史学专业委员会近年来连续编印《我所知道的新中国监狱工作》,2012年9月推出了第3辑,收入69篇文章。这些文章的作者中,不少人是新中国监狱工作和理论研究的创始人、亲历人,现已年近古稀。文集的编印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新中国监狱精神财富的抢救工作,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经过8年 的持续努力,由宁夏监狱管理局主编的《宁夏监狱志》近日由宁夏人民出版社出版。该监狱志92万字,记述了自1949年至2011年间宁夏监狱工作的发展历程。

(七)学术会议活动

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于2012年9月25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了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司法部部长吴爱英等主要领导到会讲话,民政部领导李勇应邀出席会议并讲话。会员代表和嘉宾共2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第四届理事会,审议通过有关决议。

另外,中国监狱工作协会所属的32个省级监狱学协会(学会)、2个直属分会、11个专业委员会、全年共举行了理论研讨会(年会)二十余次;由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组成的大区、一些大型监狱也同时举行了数次理论研讨会。以上举办单位大多数在会后将参会文章编辑成论文集。

2012年10月28日至11月2日在墨西哥城召开了第14届国际矫正与监狱协会年会(ICPA),到会代表500余人。本届年会的主题是“不同的道路,相同的愿景,变革中的矫正”。会议形式比较松散,既有大会,更多的是分组、分专题讨论。由刘国玉、喻丹圣、毛佳玲、赵欣4人组成的中国监狱代表团参加了会议。会后,由刘国玉撰写的会议综述在《监狱工作研究》第6期上发表。5月22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和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在郑州召开了“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工作影响评估报告”的论证会。9月16日至19日由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和江苏省司法厅、监狱局共同开办了“循证矫正方法及实践与我国罪犯矫正工作研讨班”。

二. 成果评价

在2012年发表的学术论文中,以下研究成果在理论、观点、材料、或研究方法上具有学术原创性,值得同行们学习、借鉴:

(一)论囚犯的主体地位

张晶经过论证得出结论:囚犯在监狱法律关系中居于主体地位,但这种主体地位与监狱人民警察的主导主体地位是不同的,囚犯是一种特殊的主体。该结论是对长期以来我国监狱理论界囚犯是“客体地位” 观点的颠覆。他认为,承认囚犯的主体地位符合党中央以人为本的思想,在监狱改造囚犯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意味着囚犯要对自己的犯罪负责;意味着监狱改造囚犯的可能;意味着囚犯要对自己的改造负责;意味着对于囚犯理性和良知的恢复,会产生实质的促进。 该文重点对我国法律保障囚犯权利的特点做了全新的分析:对于囚犯权利的保障有特别的原则、对于囚犯权利的实现有特别的保护、对于囚犯权利的制约有严格限度。而我国对于囚犯权利的保障有完善的机制:全面保障、狱务公开、反向制衡、还原法意、立体监督。[ii]

十年前,张晶创造了“囚权主义”理论,经过长时间的争论、实验,现在人们对“罪犯权利”的存在和认可已经形成了共识,并将之用来指导监狱工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人们发现,现在的犯人已经不是过去的犯人,传统的改造措施在渐渐失去效用。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罪犯的主体意识觉醒、权利意识增强,对原有的强迫改造措施产生了阻抗。怎样改变这种状况?前提是要正视罪犯的权利,在改造中不仅要考虑社会的需要,还要考虑罪犯的需要。上世纪70年代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监狱也出现了传统矫正措施遭遇挑战,实效降低的情况。学者和政府经过大量的实证研究,开始推行“项目矫正”,即针对不同的罪犯采用的对症矫正,是一种考虑罪犯需要的矫正,也是区别不同罪犯,采用针对性强的“份额式(即有限度的)矫正”。“项目矫正”的推广提高了这些国家监狱矫正的实效,现在仍处在方兴未艾的态势。最近十几年,我国各个监狱关注国际行刑发展趋势,在重视罪犯权利、需要,调整改造措施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囚权主义”、“罪犯主体” 理论将为将来的变革提供依据和支持。过去罪犯一直被看作被支配的客体,没有劳动报酬被视为当然。后来实行假定工资,是作为对罪犯的一种非制度化的劳动奖励,现在已经发展到准备实行罪犯工资制。根据罪犯主体理论,就是要将过去单纯的政府用奖励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社会需要,发展为同时满足罪犯获得劳动报酬的需要。在这种理念指导下的劳动改造实践,保障了罪犯参加劳动后应得的权利,因为贯彻了现代法治和现代社会管理的精神,其调动罪犯积极性的效果会更好。张晶对监狱学理论的贡献是,确定了监狱学学科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元概念:“囚权”即“罪犯权利”。监狱学的各种大小概念全都是从元概念出发,受元概念精神统领而形成。这个元概念也是将来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操作的逻辑起点。即所有的研究和实践,必须在“罪犯是主体”的基点上考虑问题,才有可能是科学的、成功的。社会学上有一个著名的规律:“有权益才有动力。”罪犯为减刑而积极表现;减刑、再减刑无望会滑坡,符合这一规律,也是人之常情。我们要思考的是,第一,将来条件具备时,用假释制度替代之;第二,现在要思考怎样拓展这部分罪犯积极改造的渠道,焕发其潜能与活力。实行罪犯工资制后,罪犯又多了一条获得权益的渠道。他作为主体,可以选择通过自己的努力多得一些;获得的工资他可以选择现在用、将来用、给亲人用、在恢复性司法中交给受害人用于给自己赎罪用……。在“罪犯主体”理论的指引下,找准每个罪犯的需要,将能够调动来自罪犯方面更多的资源和积极性,创造崭新的改造局面。该文还对其“囚权主义”理论作了进一步阐述:罪犯既然享有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就要对自己的行为包括在监狱中的行为负责。监狱承认罪犯的主体地位,尊重罪犯权利,是唤起罪犯的自尊心和上进心,产生自主改造行为的科学途径。监狱机关在这个过程中主要发挥引导、帮助、督促的作用,使改造计划得以实现。

(二)监狱工作的基本矛盾

王金亮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者关于“监狱工作的基本矛盾”的研究成果作了综述。我国监狱理论研究人员总体上是从三个不同的侧面来理解现代监狱的性质:从政治属性讲,监狱是国家专政的工具,是国家暴力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属性讲,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社会属性讲,监狱是社会预防、治理犯罪的公共管理部门。概而言之,现代监狱是政治、法律和社会属性兼有的特殊组织。这样的属性和职能,决定了监狱场所存在着国家权力与罪犯权利、国家行为与罪犯行为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贯穿监狱发展的全过程,规定着监狱发展过程本质的矛盾。由这个基本矛盾决定,现代监狱三项基本职能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惩罚和改造罪犯是监狱工作之核心,是其他两项职能得以实现的保障。[iii]

笔者认为,该文的理论价值有二:其一,他以创新思维提出了新的“监狱工作的基本矛盾”,是对原有的“改造与反改造的矛盾”“管理与对抗管理的矛盾”的一种突破。他把罪犯视为主体,承认罪犯的权利,将罪犯与监狱机关之间的矛盾归纳为“国家权力与罪犯权利、国家行为与罪犯行为之间的矛盾”,既符合深化改革以后我国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建设现代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精神。其二,拓展了监狱学研究的视野。长期以来,学术界普遍认为监狱学是法学学科,国家在高等院校的学科、专业分类上,也一直把监狱学列为法学、刑法学下的三级学科。实际工作部门也有人认为“监狱学就是监狱法学”。这样,有相当多的研究者自我限制了视野,仅从法律角度研究监狱工作。其实,刑法学是一个封闭的、自足的注释学科,而监狱学的任务主要不是注释监狱法,而是对监狱工作实践的一种事实性、反思性研究。在研究监狱现象时,可以利用各个学科的方法展开研究,它是一个开放的学科。过去,人们对监狱的性质、职能争论不休,莫衷一是,实际上是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从不同学科、不同领域视角来理解监狱的性质,又要求在概念上形成“共识”和“统一”使然,因此出现了“鸡同鸭讲”,互不服气的乱象。将来讨论问题的时候,先要确立一个共认的范式和领域,即大家都在法律的领域,或都在政治的领域讨论同一个问题,这样才能沟通和对话,才能将对概念的认识引向深化。2008年提出“首要标准”之后,有些研究者对此提出异议。其主要依据是,罪犯释放后,其是否重新犯罪主要是由他面临的社会状况、生存状况决定的,要监狱对罪犯的一生负责不科学。笔者认为,“首要标准”的提出没有错,只是研究者对它发生了误读。应当看到,“首要标准”的提出和我们对它的研究都发生在政治学的范畴,都应当用政治分析的方法来研究。党和政府对各行各业的工作都会提出一些宏观要求,使用一些醒目的关键词宣示其政治主张,以此为“抓手”来开展工作,这是我们中国的行政习惯。如新中国成立初期提出的“我们的监狱也是工厂、农村、学校”,改革开放后提出“要把监狱办成特殊学校”、“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等等。一些研究者从法学角度看待“首要标准”,提出异议,实际上用错了学科和方法。通常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适合用法律方法来对待。法学以法律及其运行为主要研究对象。《监狱法》第14条规定了监狱民警的9项禁止性行为,这是每个民警不折不扣、必须做到的。对这项规定是否科学、是否可行的研究,才适合采用法学的方法。

(三)刑罚的教育功能

陈伟指出,受自然科学方法论和科学工具理性主义的推动,教育刑在时代背景底蕴的支撑下应运而生。教育刑以教育为刑罚的本质,把教育作为刑罚的目的,强调将教育贯穿到刑罚实践的全过程,造成了教育与刑罚的异质性、刑罚目的的位阶性、实践操作性等方面难以克服的多元困惑。教育刑理论根基的缺失以及“以教统刑”实践模式的弊病,不是否定刑罚教育功能的实质理由。区别教育刑与刑罚的教育功能,是结合刑罚理论和司法实践理性审视教育要素的结果,是对刑罚正本清源之后合理引导刑罚教育功能的需要。[iv]

该成果的理论贡献在于,分析和摒弃了长期以来否定刑罚教育功能的“通识”。我们一直将“惩罚”与“改造”并列,将“教育刑”与“报应刑”并列,认为刑罚的本质除了惩罚和报应外没有其他;将“教育功能”列为教育刑出现后,改造罪犯工作的新功能。该成果让人们认识了刑罚本身具有的教育功能,同时认识到教育刑以教育为刑罚的本质,把教育作为刑罚的目的存在的弊端和“以教统刑”实践模式的不科学。如果这一理论能够得到公认,那么,将推动我国监狱行刑模式发生革命性的变迁。

(四)重新犯罪风险预测新成果

曾赟通过对浙江省不同类型监狱1238个随机押犯样本的科学调查与统计分析,提取了测量罪犯出监前重新犯罪风险的11项测量因子,首次创建了罪犯出监前重新犯罪风险测量量表(RRPI)。量表可靠性较高,数据拟合度较好。量表总体正确判断比率达86.3%,对未重新犯罪观察对象的正确判断比率为67.2%。监狱行刑机关可参照相关测量因子,科学评估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司法行政机关可参照测量结果,科学管理社会中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风险。[v]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欧美国家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各主要国家的行刑理念和行刑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监狱管理制度的改革中,产生了“危险评估”、“危险控制”、“矫正需要评估”等新事物,新的行刑技术被运用,各国逐渐从过去的占统治地位的累进处遇制,发展到推行危险管理制度。虽然我国现行的监狱制度仍然建立在累进处遇制的基础之上,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进步,沿海一些发达地区的监狱,已经开始探索和尝试对罪犯的“危险评估”和“危险控制”,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昭示着未来时期我国监狱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科学评估必须借助好的工具、好的量表。但目前我国监狱中使用的各种评估量表都是从西方“拿来”,或者是对西方量表作适应性的调整后为我所用,因为“水土不服”,其信度和效度都不够高。曾赟团队发明的量表完全是本土的产物,适合中国国情,适用性强,方法先进,很好地弥补了这个空白,其优越性和对全国监狱制度改革的贡献率,会在将来相当长的时间内显现出来。

(五)现代监狱的多重价值

张晶指出,监狱的“过度文明”会引起社会公众以及媒体的关注,这在当下已经不是新闻。这里的根源是什么?监狱应该怎样面对?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中国应有的态度是什么?该文回顾了清末监狱改良的进程,从中发现,监狱其实是社会文明的窗口,彰显了一个民族的文明进步的程度。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文明程度决定了囚犯的生存状态,囚犯的生存状态关乎着和谐社会建设。我们必须彻底摒弃僵化、野蛮而落后的思维方式。进而关心监狱里囚犯的生存方式。

他进一步指出,当犯罪既已发生,囚犯既已坐牢,公众要做的就不仅仅是指责和抱怨了,而是要秉承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包容和宽恕,要发扬中国共产党人的改造世界、改造社会的胸怀,给他们以希望、给他们以出路,让他们重新做人。这同样也契合了中国洗心革面、脱胎换骨、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金不换”的仁爱精神。对监狱来说,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充分发挥监狱机关刑罚执行职能,把改造人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体现监狱在当代社会的多重价值;同时在对囚犯执法、管理、教育的过程中,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前进提供保障。[vi]

该文提倡一种多元化的思考事物、研究问题的思维方式,是其价值所在。在认识罪犯方面、对罪犯的处遇的评价方面、都要全面。过去我们存在一种简单、僵化的思维方式,即仅仅将罪犯看成是坏人、敌人,采取一种简单的惩罚与斗争的模式。现代社会还要将罪犯看作是一个丈夫、一个父亲、一个儿子,一个有着狱内狱外社会关系,将来必定要融入社会的人。在这种思维下帮助罪犯安排、改善改造计划、获得双方认可的罪犯处遇,才是符合实际,卓有成效的。

(六)西方行刑研究评介

翟中东系统介绍了当代国际行刑领域正在发生的变革:20世纪7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开始行刑领域的改革,其基本内容是:(1.)拓宽行刑目的,从矫正目的论发展到矫正、惩罚、帮助罪犯重返社会与剥夺多元目的论;(2.)改革监狱管理制度,从实施累进处遇制发展到推行危险管理制度;(3.)变革矫正制度,将“传统矫正”制度发展为“矫正项目”。 近30年来,国际行刑领域出现了刑事司法学术共同体,建立了以刑事司法院系为主的知识传播、知识生产与创新的主体,行刑理论有了新的重大发展。新的行刑理论不仅发展了传统的行刑目的论,而且创新出新概念,提出危险评估、危险控制、矫正需要评估,发展出新的行刑技术,如重返社会矫正项目、矫正项目认证等。新的行刑理论是在原有基础上的框架性创新,将行刑由矫正目的扩展到帮助罪犯重返社会目的、惩罚目的与剥夺罪犯犯罪能力目的等方面。[vii]

王辉系统介绍了当代西方国家的“循证”犯罪预防研究情况:“循证”一词最早出现在西方医学领域,1993年,致力于循证医学研究和应用的“考科蓝协作”成立,标志着西方国家循证医学的兴起;1975年,利普顿对矫正处遇项目进行了评估研究,被认为是最早在刑事司法领域开展循证研究的人。2000年,致力于犯罪与司法研究和应用的“坎贝尔联盟”成立,标志着西方国家循证犯罪预防的兴起。现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德国、法国、瑞典、西班牙等国家都在开展这项研究。我国开展循证医学研究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但循证犯罪预防研究尚未开始。作者对我国刑事司法界尽快开展循证研究提出了5个方面的建议。“循证”的本意是“在证据的基础上”,即依据证据开展研究。当代西方国家的循证犯罪预防研究采用的主要方法是:(1)表决计分评价法,即分级评价方法,也叫“马里兰科学方法测算表”。1996年由美国学者谢尔曼和他的团队创造,使用一种简单的5点等级,各个级别对犯罪发生有不同的解释效率。在此基础上,给各个犯罪预防计划作4个种类的评价:哪些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哪些是有希望的、哪些是未知的。(2)荟萃分析评价法。即用统计合并的方法对具有相同研究目的的多个独立研究结果进行比较和综合分析的研究方法。它不同于传统的文献综述,特点是采用统计分析的方法,验证有效的结论,从而更加科学、客观地综合反映研究结果。(3)系统性评价法。是一种通过严格程序来考察给定研究问题的研究结论一致性的研究方法。其优点是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整个过程非常明确,其他学者在运用时,具有良好的可重复性。既可作定性分析,也可作定量分析。[viii]

(七)监狱实践研究

2012年我国监狱工作实践探讨的主要成果有:

1. 清河监狱提高分监区岗位吸引力的做法。资源向基层倾斜,将教育改造能手沉淀在基层,提高一线管教的战斗力是监狱工作研究的高价值课题。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监狱的做法是:(1)改进分监区的工作运行模式。主要是增加分监区的警力配备、改革分监区夜间值班模式、推行分监区岗位专业化建设。(2)完善分监区岗位保障机制,主要是民警身体健康保障机制、心理健康保障机制、待遇保障机制。(3)优化分监区民警的工作环境,向分监区放权,提高分监区处理改造事务的自主权、拓宽分监区的参政渠道、给分监区民警更多的外出交流机会、进一步优化分监区开展工作的硬件条件。(4)增强民警的职业认同感。主要是建立实行“五必访”制度,民警遇到婚丧嫁娶、意外事件、生活困难时,监狱领导要亲自探访,优先解决。着力转变机关民警的作风,提高为一线民警服务的质量,每年年终考核时,增加分监区民警对机关民警进行评议的内容,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加大对机关改进作风建设的监督、督促力度。[ix]

2. 浙江乔司监狱的“三段九期教育改造新体系”。该监引进“精细化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对罪犯的改造过程做了细致的分类,“三期”、“九段”即分为入监教育时期(包括收押甄别、服刑指导、点单分流三个阶段)、中期教育时期(包括制订改造规划、重塑职业生涯、考核评估发证三个阶段)、出监教育时期(包括模拟社会实训、回归就业指导、社会有效对接三个阶段)。[x]

3. 江苏浦口监狱的网络化管理。浦口监狱是江苏省单个关押点罪犯人数最多的高等级警戒监狱,有民警一千余人。他们因地制宜,参照公安机关的经验,推行网络化管理:第一,网络的确定。按照“地域定界、规模适度、无缝覆盖、动态调整”的原则,综合地理布局、道路走向、无缝拼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基础网络。建立监狱、总支、监区、分监区、网格五级体系。第二,建立网络管理员队伍。按照“一格一员、综合履职”的要求,由每一名分管民警担任网格员。第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与驻地公检法、武警等单位及犯人亲属联系,明确他们为社会管理联络员、执法监督员,帮助监狱做好信息采集、服务和管理工作。[xi]

4. 燕城监狱的“实施人生重塑规划”。 司法部燕城监狱从2011年开始实施该规划,该规划包括三个组成部分:第一,服刑改造规划,由民警指导服刑人员,按最佳、一般、最低三个档次,计算出自己可能的累计减刑时间,得出三种长短不等的实际服刑时间方案,围绕该方案实施。第二,素质提升规划。第三,自由生活规划。为将来重获自由后如何生活设计的方案,在狱内就为该方案的实行做好相应的准备。[xii]

5. 山东监狱改造限制减刑罪犯的实践。他们的主要做法是:(1)分散区域,混合关押,相对集中管理。目前监狱内限制减刑罪犯的数量较少,这种模式有利于整合警力资源,分摊监管任务,分散危险因素,缓解监管压力,“以多胜少”,确保安全稳定。(2)科学评估,详细规划,夯实入监教育基础。(3)内紧外松,严格包夹,强化日常管理。让这类罪犯淡化与普通罪犯的区别,融入常态化的狱内生活之中。(4)心理矫治,亲情感化,增强改造信心。(5)素质强警,优化配置,提高管教水平。(6)高标准规划,高效实施,建设高度戒备监区关押该类罪犯。[xiii]

6. 上海市的个别化矫治。其做法是:第一,建立个案调查体系,为制定矫治方案提供科学依据;第二,分析鉴别调查情况,制定“一人一案”的矫治方案。第三,明确过程管理,促进个别化矫治的落实。主要是实行矫治项目管理、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机制、重视对个别化矫治方案的不断完善。

三. 未来期望

从总体上看,中国监狱学的研究能够紧紧围绕我国监狱工作的中心和重点工作展开研究,把握时代脉搏,较好地回应了监狱系统对相关知识的需求。但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最近十年来,针对我国监狱学研究发展较慢的现状,许多学者进行了探因研究。综合诸学者的观点,较为一致的看法是,我国监狱学研究突出存在以下问题:1.起步晚,整体的专业水平较低;2.学者的学术视野普遍较为狭窄,自说自话情况多见,无法从外界获得新的能量;3.研究方法单调,主要采用思辨研究的方法,实证研究等新型方法运用较少,因此创新成果不多;4.整体没有形成遵守学术规范的习惯,只有观点,没有论证过程;只有思想呈现,不能注明出处。急于求成,欲速而不达,生产出大量的半成品、残次品。

发展问题涉及领域和因素多,千头万绪。我们只能择其要点,提出改善建议,一点一点促进我们学科的进步。笔者认为,在新的一年里,怎样在“专业槽建设”、“能量交换”、“新方法运用”几个方面有所进步,是我们应当思考的基本问题

1. 专业槽建设

翻阅今年系统内编印的论文集,与过去的文集内容比较,发现一半以上的论文和二十年前的水平差不多,还是停留在“工作研究”、“工作总结”的状况。大多是列出现象描述、原因分析、对策建议三大块。只有简单的观点,没有对观点的阐述;只有简单的号召性的建议,没有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许多文章不符合学术规范的要求,没有注释和参考文献。严格地讲,不能算作一篇监狱理论研究文章。

这是一个老问题,许多学者都曾指出过,我国监狱学发展较慢,在一些方面甚至停步不前,甚至出现了生存的危机。监狱学为什么不能成为显学,一直被边缘化?在于现在它的“专业槽”还太浅。众所周知,刑法学、民法学的研究起步比监狱学早得多,已经有了相当的知识积累,形成了自己的学术共同体,在发达国家还形成了各种流派,知识增量已经筑起了学科较高的平台,进入的门槛很高,没有经过系统学习和专门训练的人,是很难入圈的。你就是写出几十篇文章,因为水平不到,仍然不能获得参加学术会议、发表专业文章的权利。监狱学是年轻的学科,不管是警官、教师、医生、律师……随便什么人,就自己的感想写一篇文章,就能入监狱学的“圈”。初级阶段可以这样。但如果几十年下来还是这样,学科就会停滞不前,很难得到其他学科的认同。监狱学将来的发展,寄望于同一领域、同类方法、共同志趣的学者汇集成为学术共同体,进行系统的深入的研究,逐渐形成自己较高的“专业槽”和学术流派。这样,这个学科才算走向了成熟。

监狱学专业槽太浅,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从客观上讲,新学科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总是弱势学科,这是其发展阶段上矛盾的特殊性,我们对它的改观要有信心和耐心,要多一份坚守,不要当逃兵。须知,学科分级主要是为了满足高等院校的教学需要,而学科本身是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从古今中外科学发展的历史看,从事任何学科的研究,都是可以有所作为的,小学科研究者中也不乏大家。在主观上,许多研究者不能甘于寂寞,缺少那一份坚守,中途离开,伤了监狱学的元气。大多数研究者研究条件较差,主观上眼光又不够开阔,不能在与外部环境的交往中获取新的能量,这也制约了学科的发展。

2. 能量交换

监狱学的发展中,“走出去”获得外界正能量显然不够。表现在:其一,公开发表的文章高度集中在司法部所属的《中国监狱学刊》和《犯罪与改造研究》上;在高校学报上发表的文章,集中在监狱系统所属的河南、安徽两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学报上;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文章,集中在《河北法学》上。2012年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18篇文章中,有8篇是在《河北法学》上发表的。这说明我们的研究成果大部分没有走出去;已经走出去的,也局限在狭小的范围内。这种状况限制了监狱学研究成果在学术界和社会上的影响力。其二,与邻近学科的能量交换少。主要是不善于借用邻近学科成熟的知识成果为我所用。学者在学术研究时眼界较窄,只研究自己领域的现象和规律,自说自话,交叉研究较少,无法从相邻学科的研究中受到启示、互相促进,不能整合力量,资源共享,形成合力,提高效力和研究质量,也限制了监狱学学科影响力的向外辐射。劳动教养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剥夺自由的机构矫正,对劳教人员的管理、劳动、教育等许多方面和监狱罪犯处遇有相同、相似之处,改造罪犯、劳教人员可以用一门《矫正教育学》将之统领起来。但这么多年,我们都没有去做这方面的工作。监狱改造罪犯和社区改造罪犯也有相通之处,可在制定《刑事执行法学》宏观思维的统领下,将二者结合起来研究。监狱学和刑法学在刑罚思想和刑罚实践的研究上有交叉,可以整合起来,互相关照。要实现这一点,不是哪一家单独努力就能实现的,还需要相邻个学科的共识。我们在此方面所作的努力不够。其三,缺少对外交流的机会,系统内尤其缺少在国外留过学,对发达国家监狱学研究有深入了解的人。对国际行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知之甚少,涉及内容和研究方法较为落后。

有学者将我国监狱学孤军奋战、发展困顿的现状描述为“生存的孤岛现象”。我们要尽快走出这个孤岛。我国学者储槐植1989年就发表了《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提出从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和在刑法研究之中研究刑法的多方位立体思维方法,他本人就是身体力行地秉持刑事一体化研究方法,在刑法、刑事政策、犯罪学、监狱学等各个相关学科领域辛勤耕耘、颇有建树的一位学者。邓正来教授潜心研究多个学科,成为著名的法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在这几个学科中的学术地位都处于领先、领跑,将几个学科的知识融会贯通,运用自如,不仅个人研究受益,而且为几个学科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他们的学术之路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3. 新方法的运用

历史的原因造成监狱学在我国学科群中的地位较低,我们无法像刑法学等显学那样,每年从高等教育系统获得源源不断的高素质的研究人员。虽经30年的发展,我国监狱学的研究人员仍是以基层民警为主体。现在,我国监狱系统中学历较高的人越来越多,但懂法律、懂矫正的人才还是缺乏。队伍整体缺少遵守学术规范的意识,导致研究在低水平徘徊。院校学者和基层研究者缺乏交流,缺少互相的融合与学习,二者的力量没有实现很好的整合,前者的理论成果距监狱实际较远;后者虽然具备了丰富的一线经验,但其研究缺少理论指导,不能在中国丰富的监狱文化中,提炼出中国特色的理论和先进模式。

刑法学是注释学科,监狱学是事实学科。刑法学的功用是解释刑法,监狱学不仅要解释法律,更要在问题意识的指引下,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为监狱事业的改革发展助力。监狱学是研究真问题的实证学科,采用实证方法,是它与刑法学的根本区别。与国际社会广泛采用循证研究的大势相比,我们还是以思辨研究为主,实证研究采用得较少,理论和实践严重脱节,成果不能得到实际部门的认可,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我们的努力方向,是形成一种思辨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偏重实证研究的方法格局。做不到这一点,监狱学的发展就很难有大的希望。

沿海一些发达省份已经认识到了这些缺欠,做了许多学习和创新的探索,昭示了我国监狱科学发展的方向。上海南汇监狱是一座建监5年的年轻监狱,没有历史欠账、惰性、和陋习,人员的学历和素质都很高。他们高度重视监狱文化建设,“在工作中研究,在研究中工作”,其学习型、研究型监狱的建设已经初具雏形。理论研究成果斐然。从2009年开始,经过三年持续不断的努力,民警们结合自己岗位的实践活动,撰写出监狱工作研究论文50余篇,其中6篇在《中国监狱学刊》和《犯罪与改造研究》上发表,20篇在我国质量上乘的系统内刊《江苏警视》、《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学报》、《上海警苑》上发表。该监连续编印了“民警探索丛书”,第一集包括“萌芽系列”的理论集、笔谈集、记事集等三册;第二集包括“扬帆系列”的现代警务篇、工作研究篇、职责感悟篇、执法礼赞篇、榕树赞等五册,共约200万字。其中的理论文章均在“发现问题、实证研究”思想的指导下,运用问卷调查、量表测试完成。采用引进和自制的科学量表,实施过程由专业人员操作、指导,控制,运用统计技术和数学公式,得出严谨、负责的结论。每篇文章均有摘要、关键词、注释和参考文献。论证过程不仅有实证的数据、表格和过程的详细介绍,而且旁征博引,将国内外先进的矫正理论用于指导自己的实践。成书过程中,聘请专业杂志的资深编辑来监现场指导,帮助他们把关、纠错和润色,完成最后一道工序,在这个过程中也帮助青年民警实现了快速成长。这种事事认真、处处讲究的精神才能孕育出精品,人们可以看到,他们文章的理论质量并不亚于警官院校教师的水平,而且论据坚实,言之有物,在一些方面有所创新。这是监狱学研究领域中令人振奋的新发展。实际部门和法学院、科研机构联手做课题,政府建立数据库给予支持,这在发达国家早已成为惯例。“南汇模式”为我国监狱理论研究的发展、研究队伍的培养,提供了一个成功的“中国范例”。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仍然要紧紧围绕监狱工作改革发展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发展理论研究。1.全面开展监狱领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研究;2.着力开展监管场所安全稳定问题研究;3.重点做好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问题研究;4.大力开展监狱规范化管理及新技术运用研究;5.深入开展监狱基层基础建设问题研究;6.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的个案管理的研究,上升为中国经验和中国模式。在研究方法上,要大力引进循证研究等定量、实证的研究方法。创造条件,争取更多的人才走出国门,沉下心来,花大精力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和做法,缩短我们和这些国家在科学研究方面的差距。通过经常的文化交流,将中国改造罪犯的理念、文化,向世界各地辐射,为人类矫正罪犯的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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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作者简介:闵征,男,江西南昌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狱协会副秘书长。

[ii]张晶.囚犯的主体地位和我国法律对于囚犯人权的保障.人权.2011年.4.;该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12年第1期全文转载。

[iii] 王金亮.对现代监狱工作基本矛盾的认识与思考.监狱工作研究.2012.2.

[iv] 陈伟.教育刑与刑罚的教育功能.法学研究.2011.6.

[v]曾赟.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重新犯罪风险预测研究.法学评论.2011.6.

[vi]张晶.“热炒监狱”现象的批判与反思.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2.;该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12年第6期全文转载。

[vii] 翟中东.当代国际行刑领域正在发生的变革.河北法学.2012.10.

[viii] 王辉.当代西方循证犯罪预防研究简述及启示. 河北法学.2012.12.

[ix] 郭际唐.提高监狱分监区岗位吸引力研究――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监狱为例.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6.

[x] 浙江乔司监狱课题组.从服刑人员到合格社会人.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2.

[xi] 夏苏平.江苏省浦口监狱网格管理与服务的探索.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7.

[xii] 张发昌.引领自觉改造,指导重塑人生――燕城监狱实施人生重塑规划教育实践活动解析.中国监狱学刊.2012.5.

[xiii] 刘吉林.山东监狱关押限制减刑罪犯的实践探索及思考.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12.

[xiv] 郑天明.个别化矫治的探索与思考.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2.

[1] 作者简介:闵征,男,江西南昌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狱协会副秘书长。

[1]张晶.囚犯的主体地位和我国法律对于囚犯人权的保障.人权.2011年.4.;该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12年第1期全文转载。

[1] 王金亮.对现代监狱工作基本矛盾的认识与思考.监狱工作研究.2012.2.

[1] 陈伟.教育刑与刑罚的教育功能.法学研究.2011.6.

[1]曾赟.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重新犯罪风险预测研究.法学评论.2011.6.

[1]张晶.“热炒监狱”现象的批判与反思.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2.;该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12年第6期全文转载。

[1] 翟中东.当代国际行刑领域正在发生的变革.河北法学.2012.10.

[1] 王辉.当代西方循证犯罪预防研究简述及启示. 河北法学.2012.12.

[1] 郭际唐.提高监狱分监区岗位吸引力研究――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监狱为例.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6.

[1] 浙江乔司监狱课题组.从服刑人员到合格社会人.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2.

[1] 夏苏平.江苏省浦口监狱网格管理与服务的探索.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7.

[1] 张发昌.引领自觉改造,指导重塑人生――燕城监狱实施人生重塑规划教育实践活动解析.中国监狱学刊.2012.5.

[1] 刘吉林.山东监狱关押限制减刑罪犯的实践探索及思考.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12.

[1] 郑天明.个别化矫治的探索与思考.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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