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何选择口述史的方式书写监狱史
(一)口述监狱史使监狱历史书写主体多元化
传统的监狱史,多由学者专家来书写,记载的通常是权威者的观点。“相反,口述史却可能进行更公平的尝试:证据还可以从下等人、无特权者和失败者的口中说出来。”①
在口述史学者看来,普通人不仅是历史的创造者,也可以成为历史的书写者。“以前有很多人是作为被书写者写进历史的,史学家与这些人是一种书写被书写的关系,而现在呢,通过口述,这些人可以直接变成书写者。这就使同一段历史有了两种声音,有了两种文本。这是对过去的历史和文献制造出来的书写者与被书写者关系的一种挑战。”②
笔者曾经访谈过一位退休民警的妻子姚夫人,她当时正经营着监狱家属区里的一个小超市。作为监狱历史变迁的见证者,她说:
“那时候,单位的效益挺好的,劳改单位的效益好得不得了啊。劳改犯都在外面种菜,菜都吃不了。有肉、有鸡、有鱼,都是供应,都吃不了。有大的水泥厂,又是鸡厂、鱼塘,桃子、李子都有。后来上边来了个政策,劳改犯不给在外面生产了。那时是九几年啊,九七年还是九六年啊,劳改犯就抓得紧了。不让劳改犯出来干活了,把劳改犯封闭起来了,土地都不种了。在监房嘛,后来就管得紧了,不许劳改犯自己出门。不允许干部把劳改犯带出来干活了。过去我们家属区(的住宅楼),都是劳改犯盖的。我们从来没有(找)外面的民工啊,都是劳改犯做。(那时)劳改犯天天都看(得)到,有干部带进带出,出工收工就由干部带进带出,就是路上走。现在一个劳改犯(也)看不到,就(是为了)防止逃跑。”
在这里,姚夫人也成了监狱历史的书写者,她不仅见证了这段历史,同时她也是这段历史的主角。她报怨自己的超市生意不好,她将之归结为监狱“住房城市化”政策:
“两千年(即2000年),又来了一个号召,要城市化。首先是把学校砍了。你要解决小孩(上学)的问题。没办法,小孩子上学,只能到城里买房子。家家都很吃力的,公务员能拿几个钱啊,那时候工资低。两千年工资相当低的。那时没有钱,个个都贷款。有什么办法呢,我们那时哪个有钱呢?(监狱里的)房子刚刚才买下来,99年造好的,才买下来,又号召到外边去买房子。那时,哪个有钱呢,几百块钱一个月,没钱啊,家家都贷款。就这样,小孩都到城里上学了。小孩要走了,老的也走了。小的一走,老的不要跟着给带小孩嘛。这里就剩下那早出晚归的人了,上班的。每天几个大客车接送,你现在晓得的。现在还有什么生意啊,就没有生意了啊。家家就这样子,A市买了几百套,B县买了几百套。A市和B县都有大班车(接送上下班),一直到现在。”
(二)监狱口述史贯穿个人的生命体验
监狱口述史是个人口述的历史,因而与受访者的人生史密不可分。这正是口述史的长处所在。通过口述史,“可以找到大量丰富、鲜活的事例,将生命体验融人历史,并突出人的作用”。3笔者访谈退休多年的原民警老刘,他回忆了上个世纪70年代的工作经历,并把管理教育罪犯的经验上升到自身道德的体验:“管理犯人要根据家庭情况不同,犯罪的类型不同,根据他的次数多少不同,来因人施教。一个二进宫、三进宫,他摸着你管教干部的规律了,他也了解干部的心情。这个干部大老粗,爱发火。他逗得你发火。你遇到这种情况呢,你不能上犯人的当。犯人叫你发火,你不理他。他斗着你发火,你不能上犯人的当。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你是管教干部,你要以一举一动感化犯人,影响犯人。比如有规章制度要遵守。原来我在一个中队,有400多个犯人呢,有些干部规定的制度,他(犯人)为什么不执行呢?干部规定的制度:不准随地吐痰。我公开跟犯人讲,你三四百个犯人你监督我,你看到我随地吐痰了,你给我指出来。我一进监房,我哪个地方也不吐痰,不是有痰盂嘛。规定的制度,你干部不执行,能行吗?首先自己要执行。凡是规定犯人做到的事情,干部首先要做到。古语不是讲嘛,己不正不能正人。你自己做得不正,你怎样正人呢,对不对?”
(三)口述史方法能更有效地解析监狱历史中的诸多概念
在中国监狱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很多抽象的概念,其中某些概念对于年轻人乃至后人会越来越陌生。例如,在监狱发展史上,曾经有“留队(场)就业”政策。要理解留队就业政策,除了查阅有关文献外,最好能对当事人进行访谈,记录下他们的声音。
笔者对曾经的“场员”(即刑释后留场就业人员)老Z(访谈时已经退休)和老劳改千部后代D警官进行访谈,摘录如下:
老Z, 1945年生,祖父被划为富农,父亲哑巴,少时家境贫困,经常被欺负。后四处游荡,因盗窃被捕入狱,1973年刑满。他说:“在刑满前,出监队的王管教问我们回不回家。我想,回家日子也不好过,还不如留场呢。过了几天,干部找我们谈了,说不想回家的打个报告来。8月4日,我们就调到这边来了。那时,马路就这么宽(用手比划一下,很窄的样子),草都这么深,一米多深,到处都是野鸭子啊,什么啊。我们把背包放下来,就打扫卫生。领导还让我们修马路,用油毛毡搭工棚。我被分到了副一队(负责副食生产),真叫苦呀。管得比劳改队还严。”老Z他们吃不饱,有一个犯人在劳动期间请假小便,偷偷地跑到大队书记家买山芋吃,被发现。大冬天的,这个人被绑在外面两个多小时。后来落实政策了,他们成为工人。“但是我们和干部之间还是有一道沟,干部不愿意正眼看我们,我们低人一等。打个比方吧,我这个房子漏雨,下水道得好好弄弄。我找了4年了,也没人帮我弄。一下雨就哗哗地流。如果(我)是干部,他敢不来嘛?”
D警官,1963年生,司法技校毕业,后转干。他说:“那些场员,结婚后生的孩子,也是场员子女。干部的孩子,是干部子女。场员基本上不可能与干部结婚。那时政治不开明。虽然刑满了,但地位不平等,不可能交流。干部第二代与场员第二代的关系不是很好。虽然在一个学校上学,在学校里也井水不犯河水。如果谁是个场员子女,干部子女就歧视他,不愿意和他来往。从我的角度来讲,我还蛮同情他们。右派知识分子和国民党,都不是地痞流氓。他们的文化也好,他们的小孩也很机灵。可是,因为他们是场员的小孩子,他们得时刻防备被欺负。其实,他们也是一个小群落,同病相怜嘛。我听人家讲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场员家里养了一些鸡,那时不许养。便去他家抄家、检查,他们吓得要死,把鸡放在被窝里,最后闷死了。后来,我高中毕业到技校学习,和我一起上学的也有场员的孩子,彼此还是有界限,但这个时候,有的干部的孩子开始和场员的孩子接触。有的干部孩子,有些叛逆的,非要与场员的子女通婚,他们遇到了重重阻力,连政治处主任都不赞成啊。私下里会有人对家长讲,你看你家孩子怎么这样呢?“八三”、“九四”严打了,民警不够,就开始转干。干部子女转干容易,考试松。我是千部子女,你是场员子女,你成绩等各方面都比我好,唯一的是你的出身没我好,那你就转不成。总之,你父亲这一代吃过官司,政审你过不了。那时思想真是僵化。对此,我就有看法,为什么有的干部子女吊)L郎当的,不学无术,就轻易地转干了呢?改革开放后,有些场员就鼓励小孩子,你们到外面谋生,别在这里,能闯就闯。”
如果结合相关文献对上述两段口述资料分析,就会发现,“留队(场)就业”这一历史产物,无形地加剧了阶级对立。即便在今天,“场员”也依然是一个令当事人感到耻辱的符号。
(四)口述史可以改变监狱史研究重点
在以往的监狱研究中,我们更强调的是如何正确地执行了方针政策,对于过去所犯的错误或者工作中出现的不足反省不够。有的省份曾经将罪犯吸烟视为“洪水猛兽”,但是如果我们能历史地辩证地看这个问题,特别是听听罪犯自己的声音,或许观念会有所转变。我们不妨举罪犯吸烟受罚的例子,听听当事人J是怎么说的:
J,男,1959年生,1983-1988年有期徒刑5年,1997-1998年劳教1年,2004年有期徒刑10个月,2005年被判有期徒刑5年。2009年即将减余刑前,笔者对J进行了访谈,他讲了关于一盒香烟毁掉一批人的故事。那是在他第一次服刑期间,本来以他的成绩有希望在下次减刑,但是因违规吸烟,减刑泡了汤,结果5年刑期一天也没减。“我有个老乡嘛,和我一个中队。他家里没有人,也没有地,就是一个人,我在那边把他照顾得蛮好的。有一天晚上呢,就是说,他跟我讲,人家都有香烟,我没有香烟。因为他在窑上面,找不到香烟。我说,你上去吧,我马上送一包给你。我在下面找到了香烟,送了上去嘛。我也没带好烟嘛,就带一包大前门给他。这个人也好(心眼),他发一支,你发一支,就在那个晚上抽了。干部后来就发现了,间这香烟哪来的,然后他们就交代啦,把我交出去了,一个违反监规的,大家都受了处理。我减刑也就不可能了。”J讲,那时香烟是违禁品,管得严。现在允许吸烟了,因此有关香烟的违规也就越来越少了。
从7的叙述中,我们发现监狱管理中曾经出现过类似不科学的管理理念,当时的管理者没有发现香烟在缓解罪犯心理压力方面的正向作用,而是一味地管控,致使许多人因烟而受处理。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不仅要从中看到成绩,也要看到诸多不足。唯有如此,监狱工作才能日臻完善。
史学家认为“口述史意味着历史重心的转移”。正统的研究常从官方角度去理解历史,但是一旦引人口述史,社会史学家“就会把目光从官僚和政客的身上转向贫民,了解穷人怎样看待救济官,他们遭到拒绝以后如何存活下来的问题”。4就监狱史研究而言,如果能从被管理者的视角来认识监狱,则可能修正甚至改变监狱历史的定势的常识性形貌。
(五)口述监狱史可以为监狱(史)研究开辟新领域
“口述史不仅能够导致历史重心的转移,而且还会开辟出很重要的、新的探索领域。”5将口述史运用于监狱研究,也能达至这样的效果。例如,我们必须面对这样一个课题,那就是如何将监狱历史与现实很好地联结起来,进而历史地分析现实问题。
下面是某女警的访谈摘录:
民警M,女,访谈时(2009年)约45岁,某监狱女警中心主任。她说:“我家老公在中队当队长的时候,他每天晚上都下监房,吃过晚饭,没什么事做,‘走了啊’。老公每天吃完饭就走,家里和小孩都交给你。哪天晚上不下监房了,还奇怪呢。我好像也不怎么在意这些,因为大家都一样,大家都下监房,有一个干部不下监房,他肯定不好意思。你看你天天下监房,我也跟着天天下监房……现在和过去不同了,拿下监房来讲,就不一样了。现在(有)的年轻民警,根本不想到重要的岗位上了。因为什么呢?当了领导工作量大。他想我还不如(按时)下班,我顾个家庭。过去像我老公这样的人,要好好地工作啊,要进步啊。我和小年轻的讲讲(这个道理)。他们说,我很想在外面(做事)。我考公务员考进来了,我混个公务员,我还可以在外面做些事。我跟他们讲,你做这份工作是有责任的,过去的民警可不是这么想的啊。这种观念变化很大。过去民警下监房总是要找犯人聊天啊。现在倒好,民警一到下班的时间就回家了。不再想,某某犯人家里有困难,我怎么想办法帮助解决。”
女警M所在监狱是座农村监狱,过去所有民警都住在监狱家属区,因而下监房也十分方便。但是上个世纪末,监狱民警纷纷在城里购房人住。“住房城市化”后,下监房的人数和时间都明显变少,民警根本无法天天下监房,对罪犯的教育也相对弱化。仅就该口述材料而言,我们便可以找到很多新的研究领域。是否可以将农村监狱民警住房城市化带来的诸多挑战作为新的研究领域呢?“就最一般的意义而言,一旦各种各样的人的生活经验能够作为原材料来利用,.那么历史就会被赋予崭新的维度。”6
二、口述监狱史如何成为可能
“口述史的基础是具有大批亲历、亲见、亲闻的参与者与见证人,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史料’”7笔者观之,目前监狱口述史似乎为数不多。如沈醉的《我这三十年》,8由其女儿沈美娟根据父亲口述整理而成。又如溥仪的《我的前半生》,9由作者口述,李文达整理。另外许多战犯的回忆录也多由本人口述,由政府安排的专人进行整理而成。这些回忆录中,大多描述了监狱真实的生活。另外,一些回忆录虽无法确定是否为口述史,但同样对了解当时的监狱有所帮助,如《吴法宪回忆录》10等。此类著作,无疑可以被视为监狱史研究的重要资料。
我们不得不承认,人的生命有限,故见证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期间监狱历史的人会越来越少。趁着当事人健在,需抓紧时间抢救这些“活史料”,以还原历史。这些人不仅包括老干部、老工人、曾经服刑的人,还应该包括在职民警、民警家属等。只要人在就有“史料”在,口述监狱史就可能被构建起来。我们不可坐等“史料”消失,悔之晚矣。
此外,就笔者的调查看,许多在世的曾经在监狱工作或服刑老年人,大多希望有人能将他们的经历写出来,甚至还有人希望将共和国初期的历史拍成电视剧,呈现给世人。一方面可以对过去的岁月进行回顾和反思,另一方面也能让后人了解他们所经历的历史。这自然也是口述监狱史能够得以产生并发展的基础。
三、口述监狱史的内容
口述监狱史的内容十分广泛,理论上讲是无所不包的。梁启超先生的《中国历史研究法》把中国历史研究分为五种专史,即:人的专史、事的专史、文物的专史、地方的专史、断代的专史。11尽管梁启超先生所言的五种专史是针对中国历史而言的,但仍可作为限定口述监狱史内容的参考。
关于人的专史,可采用人物传记的形式,以人物生命史为主线,向世人重点呈现监狱发展的图景。也可以为群体人物立传,例如目前可考虑为健在的“劳改一代”(第一代监狱干部)们立传,亦可为“场员”们等立传,以抢救稍纵即逝的“活史料”。
关于事的专史,可以就某事进行访谈。例如,在《戒严时期台湾政治事件口述历史》中,所有被访谈者都围绕当时发生的政治事件(如“二二八事件”、“四六事件”等)进行回忆。12而大陆的口述监狱史研究,完全可以围绕“文化大革命”等重大历史事件展开。
关于文物的专史。梁启超先生认为,“文物专史是专史中最重要的部分,包括政教典章、社会生活、学术文化种种情况”,具体地说包括政治专史、经济专史和文化专史。13这样说来,口述监狱史在文物专史方面的任务也非常艰巨。
关于地方的专史和断代的专史,前者是一定空间范围的研究,后者是一定时间范围的研究。
笔者认为,当前至少要对以下两项内容进行积极筹划:一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改革开放期间的监狱历史建构。该时期的监狱史研究还相当薄弱,倘能够借助口述史的研究方法,便“可以更现实、更公平地重构过去,可以向既定的记述提出挑战。”14二是1994年前后监狱制度的比较研究。《监狱法》颁布施行后,监狱管理体制、理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只有经历了前后两个时期的当事人才能更直观地感知。这些当事人,既可以是民警,也可以是正在(或曾经)服刑的人(特别是“多进宫”者)。研究者应筛选合格的“报道人”,对监狱进行历时性比较研究。
四、口述监狱史的方法
口述监狱史为什么不是普通的访谈,而必须要进行录音呢?不妨引述罗伯森的观点:
“访谈者每次在进行访谈时,就等于是在制造一个历史记录,也就是所谓的口述历史。将过程记录起来,可以让访谈者形成可供检证的一手资料,并提供其他研究者使用。如果访谈时只做简单的摘要或速记,内容比较容易受到扭曲或省略。”“口述历史不仅仅只是搜集资讯而已,它需要记录的还包括了说话者的口音、发音以及当中的细微差异。记录应该要精准地重制说话者所诉说的内容以及诉说的方式。当声音的面向成为历史研究的一部分时,用来传达资讯的记录方式也因此变得生动而有趣。”15
这里要强调的是,录音访谈要在受访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并且遵守口述史研究的学术伦理。倘受访者坚决不同意录音甚至笔录,那么访谈者就必须趁记忆清晰时尽可能“真实”地进行追记。
五、余论
口述监狱史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监狱史的书写方式,它赋予了普通大众历史书写的主体资格,它将促进监狱(史)研究重点的转移和新领域的开拓。对于口述监狱史,笔者正在初步尝试中,因而其理论和方法还有待进一步摸索、完善。孙中山先生曾言:“行易知难”。16这告诉我们,口述监狱史的实践可以先行一步,通过不断地摸索,由易到难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建构起中国口述监狱史的理论大厦。
此处尚需补充几点:
(一)口述监狱史的访谈者宜经过专业的培训,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因而,欲从事口述监狱史研究者,必经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监狱学等相关学科的训练,特别是要通过不断地实践,不断形成比较成熟的研究方法。
(二)口述监狱史不是对访谈材料原封不动地呈现,而是贯穿着访谈者的理解。受访者的口述材料,必须经过访谈者适当处理后才能呈现出来,这实际上就加人了访谈者的理解和阐释。也就是说,口述监狱史是由受访者与访谈者共同构建而成。
(三)不可强求口述监狱史完全真实。我们必须承认,包括正史在内,所有的历史都不可能完全还原历史事件的真实。故亦不必求全责备于口述监狱史的完全真实可靠。“人们的记忆虽不一定准确,但和所有的人文遗产一样,自有它存在的价值”。17应该说,只要肯花功夫,“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动脚找东西”,18尽量接近真实是可能的。
☆作者宋立军系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院讲师、人类学博士
☆本文为2011年度黄丝带三级研究项目成果。
①[英]保尔·汤普逊著,草方明、渠东、张旅平译:《过去的声音:口述史》,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②定宜庄、徐建新、彭兆荣、刘小萌:《口述与文字:谁更反映历史真相?》,载《光明日报》2002年7月18日,第2版。
3苏智良:《推进中国口述史的建设》,当代上海研究所编:《口述历史的理论与实务—来自海峡两岸的探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45「英〕保尔·汤普逊著,草方明、渠东、张旅平译:《过去的声音:口述史》,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6〔英〕保尔·汤普逊著,草方明、梁东、张旅平译:《过去的声音:口述史》,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7苏智良:《推进中国口述史的建设》,当代上海研究所编:《口述历史的理论与实务—来自海峡两岸的探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版,第9页。
8沈醉著:《我这三十年》,湖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9爱新觉罗·博仪著:《我的前半生》,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
10吴法宪著:《吴法宪回忆录》,北星出版社2006年版。
11梁启超著:《中国历史研究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12吴文星、许雪姬采编:《戒严时期台湾政治事件口述历史》,台湾省文献委员会印行2001年版。
13梁启超著:《中国历史研究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67-314页。
14〔英l保尔·汤普逊著,草方明、渠东、张旅平译:《过去的声音:口述史》,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15[澳l贝丝·岁伯森著,黄煌文译:《如何做好口述历史》,五观艺术管理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页。
16孙中山著:《建国方略》,中国长安出版社2011年版,第37-42页。
17邓启耀:《信息时代的口述叙录—口传文化与口述史研究棍况》,载《民间文化论坛》2004年第3期,第30页。
18傅斯年:《历史语言研究所工作之旨趣》,载《斯年全集》(第三卷),湖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2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