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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陈卫东:司法为什么要坚守程序正义(摘编)
发布日期:2015-9-12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053   收藏(0)

(“转型下的法治中国”系列之三)

编者注:10月30日,知名法学家陈卫东以“司法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为题发表演讲,凤凰大学问刊发与读者分享。陈卫东在演讲中指出,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状况令人堪忧,主要是对程序正义的坚守出现了问题。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违反程序正义的原则,即使事实认定正确,刑罚适当,也不能称实现了实体的公正。

陈卫东结合最近审理的三个重要案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诸多方面。对于李某某案,陈卫东指出有些媒体没有给予法律权威和司法程序足够尊重,把法司审判如此严肃的话题变成大众娱乐话题。就薄熙来案的审判,陈卫东认为此案一审过程中所采取的微博直播方式开创了中国公开审判的新机制,另外,这也是控辩双方最为平等的一次审判。针对王书金案与聂树斌案,陈卫东说这两个案子完全可以分别处理,对于聂树斌家属提出的申诉应当给予答复,不管是否启动再审,都应该有法律上的手续和程序。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曾入选2012年度法治人物。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司法改革与律师制度,著有《中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普通程序》、《刑事特别程序的实践与探讨》《刑事二审程序论》等。

编辑:胡泽、王鹏

以下为演讲实录:

重结果轻过程导致我国人权保障滞后

最近集中审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这在我国的审判史上是少有的。这些案件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审理和诉讼过程涉及到一些常见的问题,程序正义的问题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程序正义或者程序公正是相对于实质正义或实体公正而言的,强调的是法律制定过程中操作规则的公平。相对于审判和打造结果的正义,它更强调诉讼过程的平等,对诉讼规则的恪守,以及诉讼规则体现出的形式上的合理性。

以往中国社会的思维习惯是“重结果、轻过程”,司法审判关注实体的问题,关注案件办对了没有。至于办理案件的过程是不是合乎正义的要求,是不是符合法定的程序规定,则很少关心。结果就是为了实现所谓实体上的正确,采取非法手段办理案件。因而,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公民正当合法的权利得不到切实维护,这也造成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极其滞后,因而演变成特有的“人权外交”问题。

这种现状让我们更加重视程序问题,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为什么要坚守程序正义。

第一,程序正义是实质(或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我们不能说有了程序上的正义,就一定会实现实体的正义,但没有程序的正义,就一定没有实质的正义或者实体的公正。如果违反程序正义,那么得出的结果就是建立在不正当手段的基础上,即使事实认定正确,刑罚也适当,也不能称实现了实体的公正。

第二,程序正义本身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组成部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司法公正的有机整体。司法是一个过程,这里的实体是过程的结果,司法过程是否公正对于整个司法是否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第三,程序正义不仅具有保障的功能和价值,它自身还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不要以为诉讼程序就是办办手续,走走过程,绝非如此。

第四,程序正义或者程序公正是一种看得见的公正。有一句耳熟能详的谚语:正义不单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看得见的方式”就是指程序正义或公正。因为程序是否公正,无论是诉讼参与者还是社会百姓,都能够耳闻目睹,感同身受。

一位智慧的执法人员,不管结果如何处理,一定要把程序走得天衣无缝,这是你的高明手段;一个愚蠢的执法人员,结果很正确,但程序不公正,所以他一定是不成功的。从某种意义上,这也告诉我们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李某某案暴露媒体对司法的不尊重

回到现实中,我们分析梳理当下一些有影响的案件,可以从中发现这些案件折射出的程序正义问题,感受下今天中国的司法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现状。我想谈三个案子。

第一个案子就是李某某案。李某某和他四个同伙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轮奸了一名二十岁左右的女性。由于李某某特殊的身份和家庭背景,这个案子从侦查之始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李某某是未成年人,涉案属于性犯罪,这两者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犯罪。“不公开审理”不是特指在法院开庭的时候不允许采访,而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有关的媒体、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均不得对外发布案情。但是我们看到这个案件始终处于媒体的曝光之下,案件的每一步进展都有相关的报道。

对此要反思两点,第一点,媒体跟司法审判的关系。这不是一个新话题,但是随着现代媒体的发展,特别是大众媒体的形势变化,网络媒体和自媒体的出现,使得这个问题更加错综复杂。一般来说,媒体有权介入司法,只有介入司法,才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才能使司法推动监督,确保司法的公正。

但是媒体思维和司法思维不一样,媒体对于司法的介入应当秉持一种客观、中立、如实描述的态度,特别是在案件没有最终结果之前,不得带有倾向性的报道。但是我们的媒体在李某某案件中,经常带有一种倾向性。特别是一些地方小报,把李某某案这个非常严肃的司法话题,最终演化成大众的娱乐话题。现在上网查李某某的案子,你不能到司法栏目去点击,要去娱乐版,这是媒体不尊重司法的体现,不应该公开的,就不能公开报道,在报道的时候绝不能点名道姓。但是如果该公开的,就应该公开报道。

薄熙来案开创中国公开审判的新机制

第二个案子是薄熙来的案子。薄熙来案影响面非常广,由于他个人的高官身份和他的出身,加上他妻子薄谷开来的杀人案和王立军的叛逃案纠结在一起,使得这个案子更加吸引眼球。这个案子涉及到哪些程序问题呢?

当时有四百多名媒体记者云集济南,都试图抓住一些花边新闻或小道消息来进行报道。可是当案件得到微博直播之后,这些人立马感到没有意思了,没事干了。我们可以看到直播的作用,没有了那么多的传闻。所以薄熙来案在公开审判的问题上,可以得到这样评价:它开创了中国公开审判的新机制,就是微博直播。

关于庭审的公平问题。正义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庭审中的公平。这个案件是我所看到的迄今为止对待控辩双方最为平等的一次审判。审判长在对待被告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时,全面保障了他们的辩护权利,对于他们长篇大论的发言,审判长几乎不打断,耐心听着。这也就有了被告人薄熙来在法庭上充分为自己进行辩护的行为,这就是理想的庭审状况。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这个案子之所以有这样的结果,也有它特殊的原因。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件,庭审是在有关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可谓精心组织。这样的案子具不具有典型性?还要看今后的司法。如果最广大的老百姓犯了事,案子都能像这个案子去审理吗?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王书金案与聂树斌案应该剥离开来

下面一个案子是王书金和聂树斌的案子。这个案子最重要的点是王书金声称聂树斌的案子是他干的,试图用这样一种立功的情节来减轻刑罚,同时也引发另外一个问题,聂树斌案到底是不是一个错案?是不是冤杀?这一案子二审程序拖了8年之久,这是罕见的,也就是纠结在这个问题上。

王书金如果真的是聂树斌案的真凶,聂树斌案就应当予以彻底纠正;如果这个案件不是王书金干的,也不能得出聂树斌的案子就一定不是冤案,不是王书金干的,也可能是李书金、张书金干的,不能把结论落在聂树斌身上。所以,这样的案子完全可以分别处理,把聂树斌案的申诉和王书金案剥离开来,当王书金被否定了是凶手后,对于聂树斌的家属提出的申诉应当给予答复,要正面回应,不管启动再审还是不启动,都应该有一个法律上的手续和程序。

此案另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程序问题,就是控方和辩方的角色问题。这个案子完全变了,被告人说自己是犯罪分子,控方说你不是犯罪分子。这样一种关系,到底谁是控方,谁是辩方?控方和辩方的诉讼角色、权利、义务到底是什么?

这种问题在司法界是不多见的,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加以规范,学界也缺乏深入的探讨。这个案子实际上是一案二举,到底何去何从,结果如何?我们还有待进一步观察,现在不好给出一个肯定性的意见。

【全文链接:大学问 第8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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