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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人道主义与人性化辨析—为《犯罪与改造研究》月刊创刊20周年而作
发布日期:2016-7-18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874   收藏(0)

  今年4月是《犯罪与改造研究)月刊创刊20周年,同时,又是(犯罪与改造研究》月刊出版200期,这是《犯罪与改造研究》月刊一个孟大的里程碑.作为《犯罪与改造研究》月刊的老朋友和忠实的读者,我衷心地祝愿《犯罪与改造研究》月刊越办越好。应编辑部之约.我革拟了一文,作为对《犯罪与改造研究》月刊创刊20周年和出版200期的纪念。

  进人21世纪,随着政治的文明、法制的逐步完善、“以人为本”的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人宪,在社会工作、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引人了“人性化”理念,且以醒目标题见诸报端。如“人性化管理的魅力”、“人性化:立法与执法应同步进行”、“人性化执法彰显文明与进步”、“人性化执法,亲情化为民”、“人性化监管谱新篇”、“法官后语与判决的人性化”、“司法人性化,寻求温情与公正的契合点”、“为积极务实的人性化叫好”等等。为此,有人预言“我们正迎来一个人性化的法治时代”。①与此同时,对人性化的提法也

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提人性化具有片面性”,“人性化很难与资产阶级的人性论划清界限”,“人性化的提法不规范,容易引起歧义”,主张对罪犯和劳教人员提人道主义不提人性化。

   带着以上问题,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对比人道主义与人性化的提法也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人道主义由世界观发展成为人道权

   人道,在古代哲学中与“天道”相对立,是我国先秦伦理学的范畴。指人事、为人之道,或社会规范。《礼记·丧服小记》:“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人道之大者也。”《易·谦):“天道亏盈而益谦,地道变盈而流谦,鬼神害盈而福谦”。人道又指爱护人的生命、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的道德。同时,亦指男女交合。②

   人道主义,源出拉丁文humanus,又译作“人文主义”,产生于14一16世纪的意大利,后传播于欧洲各国。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先进思想家,为了摆脱经院哲学和教会思想的束缚,提出来作为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神权统治的武器,提倡关怀人、尊重人、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人道主义一词始见于德国的弗·伊·尼塔梅尔(1766年一1848年)的著作(当代教育理论中的博爱主义和人道主义之争》(1808年),泛指强

调人的地位、肯定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的资产阶级思想体系,其核心是人性论,原则是个人主义。③人道主义的提出,在反对封建专制思想的意义上,起过积极的作用。尽管在资产阶级政权确立以后,人道主义一度成为掩饰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秩序、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但是,人道主义的思想学说与社会实践依然成为了人类的精神财富。马克思主义对人道主义予以了充分的肯

①引自《法制日报》,2002年12月9日,秦平文章:《人性化:立法与执法应同步进行》。

②《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1年4月版,第694页。

③(中国百科大辞典),华夏出版社,1991年5月版,第62页。


定。①社会主义社会不仅没有抛弃人道主义,而且进行了革命性的超越,将人道主义和以人为本、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发扬光大,把它同无产阶级要最终解放全人类的伟大历史使命联系起来。

   随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人道主义已由伦理道德的世界观而发展成为保护社会特殊群体的人道主义待遇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简称人道权)。它是指对残疾人、灾民、贫困者、老年人、妇女儿童及其罪犯的人道权。比如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关于公民的权利包括:“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禁止奴役,禁止残酷、非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当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有机会获得法律救济”,“任何人有权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者流放”,每个人“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联合国还通过了一些专门性的国际公约,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宣言》、《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人道主义宪章与a灾救助标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等。

   当人道主义思想进人中国以后,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时期,对战俘和敌对阶级分子就开始实行人道主义待遇。早在1934年1月,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就指出:“苏维埃法庭一方面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活动,苏维埃对于这样的分子绝不应该有丝毫的姑息。但是,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就逮的犯人,却是禁止一切不人道的待遇,苏维埃中央政府已经明令宣布废止肉刑,这亦是历史上绝大

的改革。"1940年12月25日,毛泽东在《论政策》中指出:“对任何犯人,应坚决禁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将对罪犯的人道主义待遇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如1954年9月颁行的《劳动改造条例》规定:“严禁虐待、肉刑”、“犯人的衣食标准……严禁克扣、挪用”、“对犯人必须经常注意进行洗澡、理发、洗衣、消毒、防疫等清洁卫生事宜。"1962年制定的《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规定:“劳改队要作好犯人的生活、卫生管理工作,保持犯人的身体健康。”“犯人食堂,按标准吃够、吃熟、吃热、吃得卫生。”“犯人监舍要注意空气流通,防潮保暖。"1982年制定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规定:“监狱、劳改队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革命人道主义政策,做好对犯人的卫生管理工作,保护犯人的身体健康。”并对有关防病、治病、防寒保暖、安全生产等做了具体规定。到1994年12月,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并在各章20多处对罪犯的人权保护做了具体规定。

   二、人性论与人性化内涵各异

   (一)人性论是关于人的本质或本性的学说

   人性,又称“人的本质”、“人的本性”,指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规定性;也指人所具备的正常的感情和理性。人们有时指责某些野蛮下流、危害社会、杀人越货、奸淫妇女的违法犯罪分子是不通人性、没有人性。

   人性论,又称人性观,关于人的本质或本性的基本看法和相应的学说。历史上,对人性问题的探究和辩争主要集中在人性根源和人性善恶上,或认为人性本善、人性本恶或人性有善有恶;都是超越具体社会关系,从人有抽象的共同性出发说明问题。中国古代,关于人性的学说有两大类型,即人性一元论和人性二元论。“人性一元论”主张人的本性非善即恶。如孟子的性善论:《孟子·告子上》“人性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即人的本性是善的;荀子的性恶论:《荀子·性恶》“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认为人天生好利、好声色;疾恶。善来自“圣人化性而起伪”认为人性生来是恶的,礼义、法度是人为的(伪)。②“人性二元论”主张人的本性既有善的根源也有恶的根源,如战国告子的“性之善恶论”、《孟子·告子》:“性无善无不善也”,“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即人生来不具有道德属性,善恶由后天修养形成;战国世硕的“性有善有恶论”:《论衡·本性》“周人世硕,以为人性有善有恶,举人之善性,养而致之则善长,恶性,养而致之则恶长。如

①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2月版,第281页。②《中国百科大辞典》,第81页。


此,则性各有阴阳善恶,在所养焉。”即人的行为善恶,关键在于修养,养善成善,养恶成恶;西汉杨雄的“性善恶混说”:《法言·修身》“人之性也,善恶混,修其善则为善人,修其恶则为恶人。”西汉董仲舒的“性三品说”:《春秋繁露·实法》分人性为圣人之性、中民之性和斗瞥①之性三种;圣人之性天生为善,斗瞥之性天生为恶,中民之性可善可恶。

   在国外,人性论产生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是人道主义的核心内容,主张人具有天生的、固定不变的共同本质。在反对封建制度和封建道德对个性的约束、提倡个性解放方面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后来被资产阶级用来宣扬阶级调和。英国哲学家休漠(1711-1776),于1739-1740年著《人性论》,休漠认为,支配人的生活的是意志、情感而非理性,人性是自私的,不过同情也是人性中的一个强有力的原则,道德和政治基础就是人的自私心以及与之相辅相成的同情感。②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把人性作为人区别于他物的特有规定性。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③为此,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三层相互联系的涵义:1.人性由社会关系决定,并且是一切社会关系相互作用的综合体现;;2.人性是具体的、历史的,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人性不同,不存在抽象共同的人性;;3.人性善恶是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接受教育和自身实践而逐步形成,没有先天的善恶。④

   综上,可以看出,无论中国和外国,无论是资产阶级还是马克思主义者对人性的看法及学说,既有区别也有共同的认识,尤其人性善恶受社会影响所养成这一点上有同样的主张。

   (二)人性化是人性理念的实践

   化,有若干解释,除了坐化、消化、造化、熔化等含义之外,还有几种含义可以参照:1.性质或形态改变:化整为零、变化、感化;;2.感化,教化,潜移默化;3.一放在名词或形容词后面,构成动词,表示转变成某种性质或状态。绿化、美化、电气化、大众化、革命化、科学化、现代化……

   笔者认为人性化,即是在人性这一名词的后面加上化,而使人性的理念或有关人性的主张、学说应用于实践,使之具体化为某种行动,即人性化司法、人性化执法、人性化管理、人性化标准等等。比如尹卫国年4月撰文《人性化的户籍制度》,针对江苏省政府在全国率先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等名目繁多的户口性质,户口不再分域了,公民人人是居民的举措。认为城乡人口称谓上的一视同仁,充分体现了户籍管理制度的人性化,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和公民人格的平等。⑤同年8月针对公安部公布30项便民利民措施,涉及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人境管理和消防管理等,撰文《人性化执法彰显文明与进步》认为这些措施强化执法的公正、公开、透明,充分体现和凸显人性化执法,即在行使法律刚性强制约束力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包括犯罪嫌疑人和刑事罪犯的人权。62003年12月31日,《法制日报》以《制度人性化:法律的宽容》为题报道:2003年,全国各地政法机关出台了一系列具有人性化的规定。包括:我们司法机关明确规定不再组织“游街示众”,不再组织“公开宣判大会”,不再以侵犯人格尊严的方式震慑犯罪人;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首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效力,对遏止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了法警文明执法十条具体措施,包括提押解刑事被告人时一律使用一次性头罩,进人法院后解除械具,押解时严禁对其德头、束颈、推操,在暂看室为老年人、残疾人、患病刑事被告人准备医药箱和必备药品,并尊重少数民族、外籍刑事被告人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死刑犯在被依法处决前,其婚姻家庭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对死刑犯与近亲属会见作出特殊规定等等。2005年6月徐敏文章《浅析<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基本特征》中,认为《规范》更加体现了人性

①比喻狭小的气量,短浅的才能。

②《中国百科大辞典》,第91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5页。

④《中国百科大辞典》,第81页。

⑤《法制日报》,2003年4月30日。

⑥《法制日报》,2003年8月18日。


化的特征。在1990年10月《规范》中随处可见“不准”、“不得”等用语,而新《规范》一改训诫的口吻,采用陈述式的指引性语言。(D2005年6月狄小华撰文指出:“随着我国监狱的迅速发展,一种以人为本,体现人性化理念的新型改造手段—罪犯心理矫治正在全国监狱系统全面推开”。②

   由以上可以看出,人性化不等于人性论,这是显而易见的,但人性化与人性论有密切联系,不同的人性论必然会有不同的人性化实践、带来不同的结果,比如人性化是基于人性善还是人性恶?人性是一成不变的,还是可变的?基本观点不同,实施的结果必然不同。

   三、人性化与人道主义异曲同工

   人性论和人道主义都是伦理学的组成部分,而且人性论是人道主义的核心内容。由此,可以看出人性化与人道主义提法不同,精神实质是一致的,都是基于人的共同的感情和理性,体现对人的理解、关怀和尊重。例如对战俘和罪犯严禁肉刑、严禁克扣囚粮、有病及时治疗等,这既是人道主义也是人性化的体现。在过去几十年中,我国贯彻人道主义原则的实践,无不体现人性化的理念。即如此,何不就提人道主义而不提人性化,这样可以避免歧义,体现历史的继承性和政策的连续性。笔者对此也曾疑惑,为什么近几年各行各业乃至司法机关都热衷于“人性化”的提法,而不单是提人道主义?经过反复思考,有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人性化与人道主义一样都可以为现实服务。

   在中国,关于人性的学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内涵可以“古为今用”,为现实服务。如孔子就将“仁者爱人”作为对仁者的要求。

   在国外,“人性论”和“人道主义”作为资产阶级的思想体系产生于同一历史背景,在反对封建专制和神学统治中起过同样的进步作用,也都一度成为资产阶级反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人道主义可以成为工人阶级、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和工作原则,“人性论”、“人性化”为什么不可以为工人阶级、社会主义所使用呢?

   其次,“人性化”的运用比“人道主义”更为广泛。

   从历史的发展看,人道主义已经由反映伦理道德观念的世界观演化为对于特定主体的人道主义待遇权,即人道权。人道权属于人权的范畴,具有人权的保护性质。人道权的享有者是社会的弱者,义务人是国家、社会和社会的强者。而人性化作为一种理念可以体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适用于社会所有的人群。凡是做人的工作,凡是与人有关的事业,都必须考虑人的感情、感受、精神和物质的需求,都需要理解人、善待人才可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再次,人性化的提法具有时代意义。

   当今社会已进人21世纪,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提高,物资更加丰富,党和国家把视角更多地放在如何提高社会成员的素质;如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更多地考虑人的感情和需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都体现了社会对“人”的重视,对人的关怀和尊重;体现了新时代的文明与进步。因而社会各项事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制度建设、管理工作等等体现人性化理念也就具有时代意义了。

   四、人性化的科学运用

   近几年来,人性化的提出和实践已产生良好的效果,对于推动各项工作的改革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例如安徽阜阳市看守所拓宽教育思路,推行人性化管理教育模式,使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得到保障;③北京市看守所“人性化管理见实效”,促进在押人员认罪、侮罪,一些被判了死刑的罪犯坦白交待了自己隐藏多年的罪孽,有的还主动要求捐献身体器官,以减轻罪孽④;黑龙江省东宁县公安局“人性化执法使两名失足青年重获新生”,帮助两名被判处缓刑的失足青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大学录取,开始了新的生

①《监所研究信息》,2005年6月30日。

②《监所研究信息》,2005年8月30日。

③《法制日报》,2004年12月9日。

④(法制日报》,2005年12月21日。


活①。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从2002年就开始推行人性化管理,并将了解、关心、理解、教育、改造归纳为人性化管理的5个要件,经过实践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正如许以穆局长所说:“文明执法,大力推行人性化管理,是与时俱进地做好监狱工作,使刑罚真正体现以人为本,贯彻落实好‘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方针的迫切需要。”②以上几例并不能完全反映人性化实践的成果,但也足以说明人性化理念的积

极作用。

   尽管人性化理念已逐步为人们所理解,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形式与实质尚有一定的距离。人性化的形式固然重要,但解决实质性的内容才是根本。秦平在主持司法人性化讨论时说到:刑事被告人带着手铐进法院,手铐下面却垫着棉垫;为了让来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能够“心情愉快”法院接待大厅里放着轻音乐,开着咖啡厅;甚至法院可以在刑事被告人生日当天不开庭,这些举措都被归为“司法人性化”而受到人们的赞誉。关怀固然让人感到舒服,但人们更渴望司法的公正,温情但不公正、无效率的司法是虚伪的。人们期待司法人性化能真正从形式走向实质。③凌锋在评价新颁布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更多地彰显出人性化的同时,也指出“部分所谓的人性化举措让人觉得浮躁有余,务实不足,表现得要么是形式化,有作秀之嫌,要么是脱离客观实际……。’,④二是实施中有过头的现象,个别刑罚执行场所在实施人性化管理中,过分考虑罪犯的需求,不适当地扩大了罪犯权利范围,加之媒体的渲染,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的反映。不过,任何事物在开始出现的时候都不会完美无缺,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所难免,事物的发展总是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由形式到实质、由不完善到完善,我们不必求全责备。

   人性化如何科学运用于监狱执法活动,笔者认为应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服刑人员实行人性化管理和改造。

   有人说:“人性化是一个充满温情的词,行政机关实行人性化改变冷冰冰的官僚面孔和硬邦邦毫不通融的办事程式,这的确令人称贺,但司法人性化却使我吃了一惊。”既然“司法人性化”让人吃惊?监狱讲人性化岂不更让人吃惊。笔者认为人性化的理念不仅适用于一般行政管理,适用于司法制度,也适用于监狱对服刑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改造。罪犯也是人,他们同样有情感,同样需要理解、关心,需要尊重;他们也有正常的精神和物质的需求;当他们陷人犯罪深渊时,更需要一双双热忱、真挚的手来挽救他们。对服刑人员的人性化管理和改造,就是在执行刑罚实施惩罚的同时,也看到他们还具有一般人的感情和理性,要考虑他们作为人的感受和需求,既要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其合法权利的行使;也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更多地理解、关心和帮助。近几年一些监狱推行柔性管理,让犯人享受亲情会见、亲情电话、亲情寄

语、亲情聚餐、生日餐等;为罪犯买生活保险,建立职业培训中心,帮助罪犯就业谋生;设立“特困罪犯帮助基金”、“救助基金”,民警捐款帮助解决罪犯子女生活、教育问题;建立女警教育中心,通过可视电话对罪犯进行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疏导其不良心理;建立“法律服务工作站”、“法律援助联络站”,帮助罪犯行使其合法权利……凡此种种无不体现人性化的理念。

   另一方面,针对服刑人员的人性特征实行分类矫治。

   根据“性善恶论”、“性三品说”以及“修其善则为善人,修其恶则为恶人”、“养善成善,养恶成恶”等观点,服刑人员的人性也应有区别,如有的是初偶犯、过失犯,恶性不深;有的是累惯犯、杀人越货、抢劫、强奸,恶性很深,甚至没有人性。针对服刑人员进行人格测试和科学分类,分别制定相应的教育矫治方案,实施思想教育、心理矫治、行为矫正,使之不良心理、不良习性、不良行为得到矫治,树立新的人生观、道德观、法纪观,真正成为善良的、守法的公民。

①《法制日报》,2004年2月26日。

②《法制日报》,2003年1月5日。

③《法制日报》,2004年4月1日。

④《法制日报》,2004年4月12日。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4期

☆作者夏宗素系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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