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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从劳改学到监狱学—--过去20年中国监狱学理论研究述评(上)
发布日期:2016-7-20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559   收藏(0)

引言

  伴随中国杜会现代化进程的恢复.过去的20年是中国监狱学经历“劳改学”的更生皿建并向“监狱学”逐步过渡转型的20年。回首20年中国监狱学研究所取得的成就,《犯罪与改造研究》、《中国监狱学刊》等学术期刊发挥了功不可没的作用。值此《犯罪与改造研究》创刊20周年贾出版200期之际.应该刊约清.兹将拙作《过去20年中国监狱学理论研究述评(上、墓础理论研究述评;下、分支理论研究述评)》一文予以修订发表.以表达对参与并见证中国监狱学成长与发展的《犯罪与改造研究》期刊及所有学术同仁的诚挚敬愈!

   回顾过去20年,中国监狱学发展有什么显著的特点?在做总体性述评之时首先提出这样的问题,在我看来是十分必要的。我对此的描述是:中国监狱学走过了“伴随开放从劳改学到监狱学的20年”!

   众所周知,中国的现代监狱学诞生于20世纪初年。它曾经深刻地依赖于清末中国向世界的开放; 100年来,中国的现代监狱学因开放而兴,因封闭而衰!诚如所见,20世纪80年代迄今经历的中国监狱学的回归性发展,显然与“开放”这个历史因素的再次出现深度相关。从学术特质构成和理论形态表现加以考察,我们不难发现,过去20年中国监狱学的回归发展呈现了复式结构:一方面,由于“开放”使思想和理论活动的生机得以激发,促使了劳改学的形成和发展;另一方面,同样由于“开放”使研究立场和观念世界的景象发生迁移,产生了革新劳改学的动机和需要。因此,正是开放造成了过去20年学术建构与重构过程的同时发生:如果说,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是以“建构中国监狱学—恢复与发展劳改学”为主要学术特征的话;那么,90年代中期至今,则以“重构中国监狱学—变革与告别劳改学”为主要学术特征。质言之,实际经历了“从劳改学到监狱学”的学术转型与话语重构的过渡(诚然,这一“过渡”目前仍在继续)。如同人们把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的经济学叫做“过渡经济学”一样,我们不妨把过去20年间复式发展的“中国监狱学”称为“过渡监狱学”。

   在过去的20年里,“过渡监狱学”呈现了哪些“过渡”的特点呢?

   1.正在经历学术类型的转换。从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的10余年间,以老一代监狱学者为主,在接续五六十年代劳改学传统,借鉴苏联劳改学体系的基础上,创立了相对完整的被名为“劳改学”(或劳改法学)的知识理论体系。这一体系在90年代初已经基本定型。《中国劳改法学百科辞典》、《中国劳改学辞典》以及《中国劳改法学理论研究综述》、《中国劳改学研究》等大型或综述性作品的出版问世,可作为这一时期劳改学术相对定型的主要标志之一。

  但是,从90年初期以后,这一体系在其进一步定型化之时,逐渐呈现了适应其时代变化需要的困难。事实上,从80年代后期,随着外国监狱学著述的译人,尤其是有关英美监狱制度和国际监狱制度的各种观念与知识的输人,对劳改学传统形成了较大的冲击;尽管从教科书所提供的理论构架上分析,劳改学传统并没有拒斥异质文化的渗透,但也没有将之有效地加以吸收。直到1994年底,有关监狱法典法名之争,最终以“监狱法”替换“劳改法”而落定尘埃。于是,早自20世纪50年代初创,而于80年代终于形成的劳改学术传统,其名实关系开始悄然发生改变。1994年以后,部分中青年监狱学者逐步摆脱了劳改学的话语约束,其立论或议事的问题意识和知识来源,逐渐进入一种由“劳改学”向“监狱学”的过渡语境。表明这种过渡语境意识的最初代表作可以1997年出版的《中国特色劳改学与监狱学》这一集体之作为例①。该书把监狱学看成是劳改学的异名学科,论述了劳改学更名以后,与“劳改学”相并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学”的内容体系,但尚未意识到监狱学的重建需要变革其方法论基础;而较具方法论反思精神并自觉接壤社会科学意识的探索之作,或许可以2003年出版的名为《学术转型与话语重构—走向监狱学研究的新视域》的个人文集为例②。该书在研究意识上表达了对劳改学时代的自觉告别,并结合监狱学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过程,对监狱学自身知识与话语的拓展与更新进行了有益尝试。

  2.正在经历思想基础的变迁。如果说so年代至oo年代的劳改学主要受改造意识形态的支配,以之为全部理论的思想基础,那么,这种借自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劳动改造的国家思想体系,到9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和世界关系的调整,尤其是在开放与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之下,由于日渐接受大量英美监狱制度与文化而于无形之中正遭改变。其表征是一种名之为“矫正主义”的反映西方技术理性的国家意识形态,开始和原有改造意识形态相提并论,并大有取而代之之势。这种变化揭示了中国监狱制度在继受苏俄和英美两种不同监狱文化与价值观之中,已经日益偏向了后者。

  3.正在经历学科设置的细化。自so年代以后,中国监狱学的学科建设不断受到重视,具体表现在它已经单独进人了国家高等教育学科设置目录。尽管到目前为止,它的学科属性和层次仍需要进一步明确定位。受高等教育专业建设的催化,监狱学内部的知识分工,通过课程设置已经不断细化,至少从其专业基础理论、专业应用分支和专业实践课程的构成体系加以观察,它与其它成熟专业学科已经分别不大。这种作为独立学科的内部知识与理论的分工状态,既是1949年以前民国监狱学所未有,也是同一时期台湾地区监狱学所不及。尽管,在其迅速膨大的学科分工格局下,各分支课程已有的知识与理论品质以及分工合理性仍然极可置疑;但是,不少学者的研究体现了在学科设置细化条件下逐步形成的不同取向,如邵名正等人的监狱法学研究、夏宗素等人的监狱基础理论研究、许章润等人的监狱学研究、王泰等人的狱政管理研究、罗大华、何为民等人的犯罪心理学研究、薛梅卿等人的中国监狱史研究、杨世云等人的比较监狱学研究等等。

  4.正在经历著述方式的演变。如果说,90年代中期以前的劳改学是一个以集体编撰教科书为主要著述方式的时代,那么,在90年代中期之后,随着学术积累的加深,尤其是年轻一代学者的成长,著述方式由以“集体合作”为主,推进到了以“个体独撰”为主的阶段,学术成果也从“教材”为主转变到以“专著”为主的形态。换言之,该时期个体著作性成果的增加具有了学术标志意义,即便是个体间自主或组织结合进行的研究,也以承担大型专题研究的非教材性成果为多。《中国现代化文明监狱研究》③、《中国罪犯人权研究》④、《中外监狱法比较研究》⑤、《中国监狱发展战略研究》⑥、《中国监狱法实施问题研究》⑦、《二十一世纪中国监狱发展战略研究》⑧等,皆为合作的著作性成果;而个体出版的著作也日益增多。例如,《中

①杜雨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1月初版。

②郭明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7月初版。与此同时,实戏领域也开始呼咦相应的制度变革。  参见张晶所著:《中国监狱制度从传统到现代》,海潮出版社,2001年4月版。

③吴宗宪主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8月版。

④普加伦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版。

⑤武延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版。

⑥张苏军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12版。

⑦张秀夫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版。

⑧辛国恩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


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①、《刑罚实现与行刑变革》②、《人格改造论》③、《冲突、协调和秩序—罪犯非正式群体与监狱行刑研究》④、《中国监狱制度从传统到现代》⑤、《行刑法律机能研究》⑥、《刑罚个别化研究》⑦、《行刑社会化研究》⑧、《学术转型与话语重构—走向监狱学研究的新视域》⑨、《当代西方监狱学》⑩、《中国监狱学史纲》⑧等等。总之,著述方式的演变具有显现学术进展的符号标志意义。

   与上述学术擅变的特点相一致,还表现在研究者自身状况发生明显变化:

   —研究观念革新的变化。研究观念变化的主要特点是研究者的自我研究意识发生了重大改变。在为何研究、如何研究等涉及研究方法论的基本问题上,开始从国家意识形态的支配关系中逐渐摆脱出来,融人了更多主体性思考,获得了相对独立的研究意识。与此相应,在面对研究对象时,相当程度放弃了单一的价值评判标准;不仅如此,对已有的许多定论也提出了从未有过的质疑和批判。有的学者开始对传统劳改学中被奉为圭泉的一些基本概念,如“改造”等提出了分析批评意见,还有的学者开始重新看待清末民国监狱学的合理性,并予以重新评价0。总之,研究观念正在经历日益深刻的主体意识回归。

   —研究方法调整的变化。研究方法变化的主要表现是正在力图摆脱狭隘经验事实的束缚,更多地吸收相关学科知识,更多地融人历史思考,更多地借鉴国际成果,使监狱学研究从被传统劳改学忽视的领域中找到开阔的研究空间。监狱原理研究、罪犯人权研究、监狱人力资源研究、监狱行刑经济研究、监狱建筑布局研究、监狱统计研究、监狱立法研究、监狱学史研究等题域的拓展,无不与研究方法的变化密切相关。

   —研究资料利用的变化。传统劳改学者对于研究资料的掌握和利用相对贫困,一部论著往往以若干领袖语录为根据,从观点到观点,从说理到说理,不断进行自我循环论说,缺乏资料的力量。随着研究视野的变化,研究资料的贫困状态有较大改观。从个案资料、统计资料到文献资料,一方面是资料数量的变化、形态的变化,另一方面是资料质量的变化、结构的变化,资料征引、处理的规范也发生相应变化。尽管变化的结果尚不如人意,但在资料的“丰富、真实、可靠”程度上确实有所提升。

   —研究能力增长的变化。近十年来,随着研究人员的代际更替,研究能力(表现在知识结构与技能掌握方面)整体上已有了相当程度的改善。有关世界文化的知识、现代学术思潮的知识和外语交流与计算机应用能力以及学术特长等因素,已经成为新一代研究人员知识技能的必要构成。近十年来,中国监狱学研究人员,特别是中青年研究人员攻读学位或访问进修的人数逐年增加,研究群体的人力资本结构变化,导致整体研究能力有所增强。

   但是,在列述以上种种特点或变化的一般表象之后,我想说,真正能够表征“过渡监狱学”变化的核心事实是其“理论与知识的本体正在发生蜕变!”—如果这样的论断是可取的话,那么,针对过去20年“从劳改学到监狱学”这一“过渡监狱学”的理论与知识本体及其变化进行概述与批评,则无疑将具有特别重要的学术参鉴意义。

   需要说明,由于过去20年“过渡监狱学”的理论与知识本体已经形成了比较复杂的构成,因此,从叙述策略考虑,以下拟将整个述评分为(上、下)两部分:述评(上)为“基础理论研究述评”,述评(下)为“分支理论研究述评”。

①王平著,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7月版。

②张绍彦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版。

③陈士洒著,学林出版社,2001年3月版。

④狄小华著,群众出版社,2001年4月版。

⑤张晶著,海潮出版社,2001年4月版。

⑥王利荣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版。

⑦霍中东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版。

⑧冯卫国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

⑨郭明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7月版。

⑩吴宗宪著,法律出版杜,2005年4月版。

11.郭明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8月版。参见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组织的2002年8月北戴河会议纪要和本书第四节关于“改造”概念的介绍以及2002年以来《犯罪与改造研究》各期的“监狱史学”栏目。


上、基础理论研究述评

    一、概述

   基础理论(或日原理)研究,在监狱学中处于基础和核心的地位。

   基础理论问题,除了通常安排在教科书“绪论”中加以探讨的“学科建设基本理论问题”之外,主要是对于“监狱”这一现象及其规律的原理研究。“监狱学基础理论”包括哪些基本内容与问题,学者之间的看法并不一致。可以说,迄今为止,虽有名为“监狱学基础理论”这样的教科书,但仍很难将这样的教科书和名为‘。监狱学’,、“监狱法学’,或“监狱学概论”这样的教科书,在理论性质与内容体系上截然加以区分①。

   这种状况说明了国内监狱学的基础理论研究还十分薄弱,并未从其一般的概论体系中抽象形成核心的基本原理体系。

   例如,大型综述作品《中国劳改学研究》②(以下简称《研究》)第二编在“中国劳改学若干理论问题研究”的名下,主要根据专业期刊论文先后经历的理论热点,以一章一题列举了32项理论问题。除了部分可归人前述学科建设基本理论问题之外,还有诸如劳改机关的性质、劳改机关的任务、劳改工作方针、劳改工作政策、劳动改造与劳改生产、劳改工作的基本矛盾、罪犯的构成与特点、罪犯的法律地位、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分押分管分教制度、减刑和假释制度、计分考核奖罚制度、改造质量标准、监区文化建设、人权和中国的劳动改造、中国劳改工作特色等等分布范围广泛的交叉理论问题,虽然包含有基础理论的思想内容,但其论述过程却因过于“具体”又欠缺必须的抽象学理探究,大都失却了基础理论的品质特性。在第四编的第二部分“中国劳改学学术研究观点简辑”名下,又将上述对象重复分为9个方面,每个方面包括若干个专题的形式,将专业期刊论文出现的主要理论观点进行了专题概括介绍。其中涉及劳改学基础理论方面列举了14个专题。它们包括劳改学的学科名称、劳改学的学科属性、劳改学的理论体系、劳改构成理论、劳改主体客体问题、劳动改造的概念、罪犯的构成、罪犯中两类矛盾划分间题、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的地位主次问题、劳改方针的内涵问题、劳改机关的性质、劳改机关的职能、劳改工作的法律地位、劳改工作的基本矛盾等等。这些专题大部分长期以来确实在劳改学理论中被反复探讨,换言之,在劳改学论域中似乎并不存在比这些问题更具基础性的其它问题,因而被作为“基础理论间题”加以对待。

   而另一大型综述作品《中国劳改法学理论研究综述》③(以下简称《综述》)则主要根据“劳改法学概论”教科书内容体系的顺序,将80年代以后十多年间呈现的学科研究状况及其理论观点,纳人各章进行专题转述和评价。其各章包括劳动改造法学概述、劳动改造立法与劳动改造法学、刑事执行与劳动改造、劳动改造机关、罪犯、教育改造、狱政管理、行刑制度、劳改经济、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狱制的比较研究等,而并未采纳“基础理论”和“分支理论”的分类方法。因此,对于上述专题中包含的哪些为“基础理论问题”,

①如将杨世光、夏宗素分别主编的(监狱学基础理论》、兰洁主编的(监狱学》、邵名正主编的《监狱学  概论》、杨服升主编的《监狱法学》或其它同类教科书的任一版本作一对照比较,皆可得上述之印象。

②劳改专业教材编样部编写组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8月版。

③邵名正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3月版。


需要进一步辨认。

   以上无论是(研究)或(综述》所归纳整理的理论问题,其中相当一部分问题,如“罪犯中两类矛盾的划分问题”、“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的地位主次问题”等等,属于“工作”或“政策”等社会行动题域的策略研究,只是需要理论论述发挥支撑作用,似乎并不具备理论本体研究的意图。即便是某些具有本体理论价值的问题,如“劳改机关的性质”或“劳改工作的基本矛盾”等等,也还停留在以对钦定的大前提进行注释以及演绎循环论证为手段的研究状态,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劳改学科固有的学术传统、问题意识和话语特点。不过,如果注意到80年代迄今,监狱学在一种特殊学术生态环境中的连续发展不过20余年,基础理论研

究的上述状况与其时代进程还是显得大致合拍。

   如所已知,so年代初伴随高等政法教育的恢复,监狱学基础理论始于为重建劳改学科而编写劳改学体系性教材的需要。1982年10月由杨显光主编的《劳动改造学》①在第一章概论部分首次对劳改学的研究对象、研究任务、指导思想以及与相关学科关系等属于学科建设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论述;与此同时,由徐觉非、邵名正等人为北京政法学院本科生编写的《劳动改造学》②,劳改专业教材编辑部组织翻译的《苏联劳动改造法教程》③,刘智的《中国劳改法学》④,刘兴权的《劳改学》⑤等教材、著译相继问世,也或多或少地涉及了基础理论问题。随着学科建设的推进,此后各种以“劳改学”或“劳改法学”命名的概论或基础理论教材与著作,在其“绪论”部分大都论及本学科的指导思想、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学科体系、研究方法等基本理论问题。学界对这些涉及学科建设的基本理论问题在20年间有过反复的探讨⑥。不过,迄今为止,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表述在新、老学者及其教材或著作之间仍错综不一。

   除了学科建设基本理论问题以外,属于本体性的基础理论研究,主要体现在“监狱学”或“监狱学基础理论”的“绪论”以外有关章节。不过需要提醒的是,这些章节也许自以为论述了各自的本体理论问题,但是否确实具有基础理论性质,则要视具体论述情况而定。

   例如,1981年8月由群众出版社在国内最早公开出版、内部发行的劳改学教材《劳改工作》虽然涉及当时劳改题域中关于研究对象的种种基本问题,但作为一本简明扼要的业务培训教材,不但问题意识与理论分析欠缺,即使关涉概念和意义等问题也只有简单的宣讲与解释,并不具备为基础理论所必需的理论论证特点。

   1982年10月由杨显光主编的(劳动改造学》,论述范围得到扩展,理论性有所增强。相对《劳改工作》,其容量增加了一倍,并有了明显的体系意识和特点。表现在不仅论述了研究对象、指导思想、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等学科建设理论问题,还提出了劳动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罪犯的特点和改造的规律等理论问题,不过,其论述方法主要是依据马列经典作家的观点进行了援引解释,并没有建构基础理论体系的自觉意识。

   应该说,较早具有基础理论构建意识的第一本劳改学著作,应推刘智的《中国劳改法学》。该书除了第一编论述劳改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指导思想、地位作用和劳改法学的产生等学科建设基本问题;第二编即以5个章节的篇幅,系统论述其提出的“劳改构成论”这一基础理论命题;第三编以6个章节的篇幅,论述了可称为“罪犯改造论”的这一应用理论命题。可以说,刘智此书实际上由“学科建设论”、“劳改构成论”和“罪犯改造论”三论构成。此外,该书还用“图表”手段将全书主要内容汇制成25份图表,试图进一步整理所论述内容的内在逻辑关系。虽然,刘智基础理论研究中的“劳改构成论”备受争议,如责之者认

①夏宗素参编,西南政法学院1982年10月印行。

②群众出版社1983年2月版。其编写始于1980年9月,1981年10月编定,邵名正统稿。

③劳改专业教材编挥部1983年印行。

④未来出版社,1985年版。

⑤吉林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⑥参见(劳改法学基础理论参考资料》(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专业教学部1986年10月编印)和(“中国监狱学科建设些监狱制度创新”学术论坛文集》(部明主编,2004年10月印行)。


为,“劳改构成论”不过是对刑法学“犯罪构成论”的照搬和误用。也许,“劳改构成论”一直未被规划教科书采纳,确与其理论描写和解释的效能一直受到质疑有关。但是,应当承认刘智的基础理论建构意识,在同辈中无出其右者。

   同样是80年代初即致力于劳改法学研究的学者,邵名正对于“劳改法学”的研究,表现了不同的基础理论研究旨趣。他更加关注劳改法学作为“法学”的问题属性。与同时期其它同类著作相比,在他主编的一系列劳改法学教科书中,有关刑罚及行刑的一般原理和刑罚执行基本法律制度的论述比重明显增加。

   同时期的学者杨世光主编的《劳动改造学基础理论》,是由劳改专业教材编辑部规划编写的国内第一本以“基础理论”命名的教材①,标志了“监狱学基础理论”已成为监狱学科中一门独立设置的课程。该教材首次就“监狱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对象、研究体系和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它提出的基础理论研究对象与体系主要有5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研究劳动改造科学的思想理论渊源;第二部分,研究马克思主义关于监狱的基本观点、改造罪犯的基本理论和规律;第三部分,研究劳动改造罪犯的历史发展及物质和意志体系;第四部分,研究劳动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和实施;第五部分,监狱制度比较研究。其研究方法被归纳为阶级分析法、经验总结法、调查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系统论等科学方法。从所辖13章的行文风格来看,虽然论证说理相比“概论”式教材大为加强,其中还不乏“主义”、“学说”、“原理”、“规律”等表征基础理论的大词,但因其对学科各部分内容皆予论列,虽然全面论述了“改造罪犯”的基本理论问题,但与“概论”性的教材仍无显著差别。

   由夏宗素主编的基础理论教材,虽然名为“基础理论”,但同样侧重学科内容的全面性,而在“基础”和“应用”的理论属性和层次间未加区分。由其主编的多部“监狱学基础理论”均采用了与“概论”相似的内容编排体系,其基础理论的特点除了体现于个别章节,似乎完全被概论式的安排消解了。

   还有一种称为“总论”的无所不包的体裁,如赵建学1987年11月编著出版的《中国劳改法学总论》,到金鉴1997年12月主编出版的《监狱学总论》,其著述目标均在于对不同时期监狱学理论做总体论述,自然包含了基础理论的内容在内。将10年前后两种《总论》加以对照,可以发现后者的理论概括意识及其成效,比前者有稍许增强,除对分支理论进行重新分篇论述,在基础理论层面首次出现了“监狱本论”,(第一章)、“罪犯本论,’(第十一章)等命题概括形式。

   此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去的20年中,不具备主流理论研究风格特点的个别研究成果,显示了变革基础理论研究的标志性意义。其中,代表性的成果可推许章润所著《监狱学》。此书出版于1991年2月。其时中国劳改学尚未更名为监狱学。这是1949年以后大陆中国以“监狱学”命名的第一本个人专著。该书在“导论”部分介绍监狱学科研究对象、特性和地位、历史、研究方法等学科基本理论问题之后,本文部分分为“狱理”、“矫正”、“狱政”三篇。“狱理篇”即为基础理论篇,共设5章:第一章监狱(上),第二章监狱(下),第三章罪犯,第四章行刑(上),第五章行刑(下)。作者以其自成特色的理论言路,阐述了可被概括为“监狱现象论”“罪犯特征论”和‘·行刑机理论”构成的监狱本体理论观②。从理论的深度和广度以及论述风格的独特性而言,许章润《监狱学》的狱理部分已经一定程度超越了传统劳改学的理论与话语传统,在历史与比较的维度上有了更加丰富的立面。在有关监狱的概念、起源、特性、监狱的行刑权、行刑原理等理论问题方面,其论述的思想性、知识性与逻辑性,均明显胜于同行前辈学者,显现了年轻一代学者对于传统监狱学的革新及其结果。尽管从不同部分的具体论述来看,仍存在着很有意味的不平衡性。例如,在其论述行刑原理问题时,虽然将“劳改过程”改为了“行刑过程”,但支持其论述的理论和话语仍源于劳改传统资源,其“行刑论”还是一种“改造刑论”,即显现了对于前辈超越的不彻底性,表明其监狱学为一种“过渡监狱学”作品。

   与此同时,1990年以前相对深人的专题性基础理论研究,还有劳改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若干学位

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6月版。

②当然,有必要说明,作者本人并未明确将其“狱理”划分为上述“三部分”。这只代表了我对其作品的研究意见罢了。


论文。虽然其中只有一小部分成果有幸以《劳改法学理论新探》①为题结集问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内起步不久的劳改法学专业研究生的理论旨趣和水平。就《新探》选收的部分论文看,其课题已经涉及了被当时国内监狱学界认为基础或综合的问题。如惩罚与改造关系问题、罪犯改造的可能性问题、罪犯的法律地位问题、罪犯处遇的人道主义问题等等。不过,这些相对注重学理分析的年轻学子的成果,对于缺乏基础理论分析传统的行业而言,其影响似乎非常有限。

   总的来看,20年来监狱学理论研究虽有连绵不绝的热点问题探讨,但大都属于“基础理论”、“应用理论”或“学术时论”的混合理论形态。虽敏锐地反映了现实和时势的变化,但宽泛而不够深刻,缺乏“基础性”。由于基础理论研究人才的匾乏和功利主义研究风气的盛行等原因,致力于“基础理论”的学术研究精神仍相对贫困。尽管不应忽视oo年代中期从劳改学到监狱学的学科名称变更以后,在学者个人专著和专业期刊的有关论文中,具有基础理论性质的研究命题渐有增加,理论品质有所提高。例如《刑罚个别化研究》、《行刑社会化研究》、《行刑法律机能研究》、《冲突、协调与秩序》、《监狱概念与定义的重新研究》、《中外监狱教育刑的困惑及其启示》等一系列专著和论文的出版和发表,至少表现了与以往不同的基础理论研究旨趣,但其间较高品质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仍然稀缺;而且,有必要指出,各种新编教科书对于“基础理论问题”的阐述,相对理论研究已经取得的进展明显滞后,既对新的理论成果吸收不足,更未出现全面革新了的监狱学基础理论体系的概括形态。

   二、若干理论概念或问题

    (一)关于学科建设的若干理论概念或问题

   1.关于“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是中国劳改学表达其学科建设立场和行刑原则的专门术语。它试图规定支配劳改学研究以及行刑实践的目的与方法。在劳改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上预设了理论大前提。它不同于一般的行刑目的或理念,这一概念把一个国家及其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同具体学科的理论根据紧密地锁定,它是意识形态在劳改学中最集中的表述手段。

   从1982年10月杨显光主编的《劳动改造学》,到2001年夏宗素主编的《监狱学基础理论》,期间大部分教科书都一直采用了“指导思想”这一提法。关于“指导思想”最早的典型表述是“劳动改造学的研究,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这是因为劳动改造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所涉及的内容,除了社会性的一面外,更重要的是阶级性的一面。它是为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服务的。’,②而晚近的表述则添加了“邓小平理论’,,并把服务对象修正为“是为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③。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究竟何种理论思想构成了劳改学的指导思想内容,在理解和表述上却存在不同看法。杨显光主编《劳动改造学》认为至少应包含以下4个方面,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人是可以改造的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刘智所著《中国劳改法学》直接采纳了“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一说。赵建学的《中国劳改法学总论》除了赞同以上提法,还补充了“生产劳动是罪犯改过自新的基本手段”;邵名正主编的《劳改法学教程》则归纳为“无产阶级改造社会和人类,惩办与改造相结合,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唯物辩证的劳动学说”④。总之,在具体表述上不尽一致。《研究》在列举了若干分歧之后认为,“劳改学的指导思想,实质上就是劳改学的思想理论渊源间题,应包括这样4个方面,即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马克思主

①许章润、孙晓雳等著:《劳改法学理论新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3月版。

②参见杨显光主编:《劳动改造学》第二节,西南政法学院1982年10月印行。

③参见夏宗素主编:《监狱学基础理论》第四节,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

④参见邵名正主编:《劳改法学教程》第四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10月版。


义的劳动价值观、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与法的学说。’,①该书并将上述的每一个方面所包含的主要内容或观点与劳改学的联系与功用进行了介绍②。《综述》也对观点用“大多数人认为”做了综合,在理解上特别强调改造社会、改造人的思想以及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思想的作用③。

   在oo年代中期以后部分官方组织编写的集体著作或教材中,有的虽已放弃了“指导思想”的提法,如金鉴主编的《监狱学总论》已改为了“理论基础”④,涂发中、郭明主编的《监狱学基础理论》改为了“行刑思想’,⑤,但名称虽改而论述内容则仍是大同小异。与此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大部分个人论著中,已经不再有“指导思想”一类的论述。这种变化说明了劳改学中国家意识形态的内容及其传统表述方式正在逐步淡出。

   2.关于“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是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基本概念。它对于确认学科的名称、性质、任务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关于劳改学的研究对象,曾经有过许多不同的观点。杨显光指出应以“对依法判处死缓、徒刑的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为研究对象⑥;刘智认为主要研究“劳动改造罪犯成为新人,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规律”⑦;赵建学认为应“以惩罚和改造罪犯为研究对象’,⑧;杨世光认为研究对象是“劳动改造罪犯现象及其特殊矛盾性’,⑨;许章润认为应“以监狱本体及其行刑为研究对象”。;邵名正认为应研究“惩罚与改造罪犯产生、发展及其变化的客观规律’,⑧;夏宗素认为应‘。研究监狱、监狱法制、监狱行刑理论以及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⑩。从上述部分观点已可以看到,有关研究对象的理解和表述不仅存在认识角度不同,也存在着前后认识的变化。由于研究对象认识的差异,导致研究内容和体系的构成与安排不尽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存在着研究对象认识的某些差异,但对于将“惩罚和改造罪犯”这一任务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却具有较高的认同。此外,直至90年代末,“劳改学(或监狱学)”和“劳改法学(或监狱法学)”两者学名虽异,但所涉对象从教科书的对象和体系来看仍难以严格区分。事实上,自中国劳改学会从中国法学会独立之后,劳改学和劳改法学的学科隶属关系上已逐渐厘清,即认为劳改法学乃是劳改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它既是劳改学的分支学科,也是法学的分支学科。但到目前为止,由于课程体系的相应调整和教学研究人员的必要分工尚未完成,为适应不同研究对象所需的不同学科知识储备明显准备不足,具有各自学科特点的研究方法更是尚未形成,以至目前就教科书体系而言,仍无法体现监狱学与监狱法学研究对象及其知识构成的主要差别。

   3.关于“学科性质”

   和对“研究对象”的认识状况相一致,关于学科性质,国内学者基于知识背景和研究立场的不同,也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根据《研究》、(综述》所做归纳认为,截至90年代初,有关学科性质的主要意见约有4种:第一种意见把劳改学划人政治科学。理由是劳改学所研究的罪犯劳动改造现象,实际上是国家职能的

①引自第130页。

②参见第130一139页。

③参见该书第1-7页。

④参见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10-23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⑤参见涂发中、郭明主编:《监狱学基础理论第》第115页,高职部编教材,金城出版杜2003年5月版。

⑥参见其主编:《劳动改造学》第1一3页。

⑦参见其著:《中国劳改法学》第2页。

⑧参见其编著:(中国劳改法学总论》第4页。

⑨参见其主编:《劳动改造学墓础理论》第11页。

⑩参见其著:《监狱学》第1页,1991年2月版第1页。

11.参见其主编:《劳改法学概论》第2页,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5年8月版。⑩参见其主编:(监狱学基础理论》第2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版。


表现,是国家政治权力的运用,监狱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中国劳改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因此,劳改学和研究国家及其活动的政治学是高度一致的,是政治学的组成部分;并且认为,尽管劳改学具有多学科综合的特点,但政治属性是首位的;第二种意见将之划人管理科学。理由是劳改学需要研究如何管理监狱及其犯人的学问。尽管在管理过程中要依据法律法规,但它的主要对象和基本方面还在于人,要真正管理犯人,需要根据教育科学、心理科学、行为科学等理论,来提升其管理效能。因此,从它借助知识改善管理来看,划归管理科学似乎更为妥切;第三种意见认为它属于法律科学。理由是劳改学所研究的劳动改造其实是刑罚执行活动。这一活动从收押到释放都必须依法进行。劳改活动的司法性质决定了它是一门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事实上,劳改学的异名称谓之一“劳改法学”已经表明了该学科具有显著的法学属性①;第四种意见把它看作一门综合性的独立社会科学。理由是从劳改学自身的实际和人们对于该学科属性的众说不一来看,劳改学作为一门综合社会科学是显而易见的。它一方面受到哲学、史学、政治学、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犯罪学以及管理与工程技术等多种学科的深刻影响;另一方面,它自身已拥有包括监狱基础理论、监狱法学、中国监狱史、比较监狱学、狱政管理学、罪犯教育学、罪犯心理学、罪犯劳动学等十几门分支学科组成的学科群。此外,劳改学科群具备完整的学科内部层次构造,它有思想原理层次、专业知识层次、还有工程技术层次,因此,认为它是一门相对独立的综合社会科学依据是很充分的。②

   晚近几年,有关监狱学科属性的认识,稍有深化。例如,在肯定这门学科综合属性的同时,鉴于其所处的特定领域,有的学者认识到,监狱学科属性从社会服务功能关系分析,首先认为它属于政治法律学科,其次属于社会管理学科③。

   4.关于“学科体系”

   学科体系的基本含义是学科内部各知识部门所形成的具有结构意义的关系,它反映了该学科知识构成的整体状况,是人们总结特定对象和领域的全部知识并对之进行分工的一种制度安排。通过对有关知识内容与形式的这样一种制度性安排,为更有效的积累和传播知识提供了可能。

   监狱学的学科体系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伴随关于研究对象、学科属性等间题的认识争议以及学术转型等因素,一直以来其体系处在不断的调整发展之中。早期不同的意见主要表现在学科名称及其体系构成方面。关于学科名称,一种认为应建立劳改学体系,另一种认为应建立劳改法学体系④。主张建立劳改学体系的学者主要考虑劳改学是一门综合社会科学,而劳改法学只是劳改学的一门基础分支学科;主张建立劳改法学体系的学者坚持认为劳改法学是一门国家社会科学,具有鲜明的政治法律属性,而注重改造目的、手段和效果的“劳改学”,应是劳改法学的分支学科。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两种意见各执已见,互不相让,但从其所提出的学科构成科目来看,彼此重复的科目却占了大半。例如“劳改法学基础理论”和“劳改学基础理论”,虽有一字之差,但所论述内容则大同小异。至于狱政管理学、教育改造学、罪犯改造心理学、罪犯劳动学、劳改经济管理、中国监狱史等科目,双方学者都认为是各自体系中所应设置的。也有的学者采取一种比较妥协的态度。例如,1990年由劳改专业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出版的(劳动改造学基础理论》一书认为,“劳动改造学的学科体系,是我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在劳动改造科

①90年代以来,关于劳改学与法学具有比其它学科更加紧密的学科关系的认识,已被广泛认同。事实上,将劳改学纳入法律学科的学者大都具有法学背景,而早先主张“劳改学”学名的大部分学者具有劳改实践背景。顺便提及,在主张劳改法学或监狱法学的学者中间,关于劳改法学究竟属于  刑事法学,还是行政法学,有过不少的争议。引起争议的原因还在于对“监狱行刑过程的行政管理活动受何种法律调整”以及现行监狱法的法律规范属性存在认识分歧。尽管比校而言,多数人更倾向于认同属于刑事法。不过,人们也已经认识到监狱法律关系具有复杂的构成。

②以上4种意见参见(研究》第477页,并见(综述)第41页。

③参见夏宗素文,载《中国监狱学刊》2000年3期。

④参见《综述》51页。


学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而且还在不断完善之中。劳动改造学还是一门年轻的科学,许多分支学科尚处于正在建立之中,不可能一下全部划分出来。”①尽管如此,关于学科体系构成,还是有过多种构想意见。例如,夏宗素认为监狱学科由两个层次构成,即“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基础理论”包括监狱学基础理论,监狱法学,监狱史学,比较监狱学,罪犯改造心理学。“应用理论”包括:狱政管理学,教育改造学,罪犯劳动改造学,罪犯行为学,监狱经济管理学,狱内侦查学②。杨世光等人提出“四层次”说,即基本原理层,分支学科理论层,工作实践层和技术基础层。但只在分支学科理论层提出应包括劳动改造学基础理论、罪犯劳动改造学、狱政管理学、罪犯教育学、劳动改造法学、劳改经济管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劳改政治工作学、中国监狱史。此外还应包括中国劳改发展史、外国监狱史、比较监狱学、狱内侦查学、劳改法律文书等③。金鉴主编的《监狱学总论》也提出了“四层次”说,但各层次概括有所不同,即哲学层次,基本理论层次,应用理论层次和应用技术层次。但在哲学层次和应用技术层次没有提到具体科目,而在基本理论和应用理论两个层次所提到的科目,其范围有所扩大,涉及监狱社会学、监狱文化学和监狱建筑学、监狱医学、回归社会学等④。还有不少论及学科建设的论文作者提出各种各样的学科构成意见,但总的看来核心的构成还是在基础和应用两个方面。

   从以上罗列的情况可知,由于知识背景和研究立场等的不同,各家所分层次及各层次所应划人的具体科目大有可商榷之处。有的学者侧重考虑“研究对象”的特点,有的学者侧重考虑“课程设置”的要求。事实上,以上提到的某些课程,如监狱文化学,监狱建筑学等,或因过于宽泛或因过于专精,迄今还处于悬空状态。毕竟,新中国大陆稍具学科制度规范和组织人事特点的专业教育与学术研究始于80年代初年,距今不过二十余年,作为一门学科,尤其是具有复杂知识构成的学科,仅有不足20年的发展经历,要从“前学科时期”迅速越过学科幼稚状态而进人成熟时期,显然有悖于学科成长的一般规律。如果从列人部编教材系列出版并被警官院校普遍使用的情况看,时至oo年代中期以后,监狱学科较为定型的科目主要有监狱学基础理论、监狱法学概论、狱政管理学、罪犯教育学、劳动改造学、罪犯改造心理学、中国监狱史、劳改经济管理学、狱内侦查学、外国监狱概论等。目前,监狱学科体系虽已经历了名实关系的变动,但其基本内容与框架仍未超越劳改学传统。不过,伴随学术转型,年轻一辈的监狱学人开始重新审视研究对象,现有各分支学科的知识关系和内部分工的合理性已不断受到质疑,学科体系正在进人一个重新认识和重组重构的时期。

   5.关于“研究方法”

   由于研究对象和学科构成的复杂性,监狱学研究方法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但是,学科的不成熟也表现在对研究方法的理解及对研究方法的应用方面。在前期的许多作品中,研究方法的教条化倾向十分严重,形而上的议论说理覆盖了科学的实证精神,理论批判也相当缺乏。当然,在过去的近20年中,监狱学除了受政治意识形态的支配,流行标签式的研究方法之外,也不同程度借鉴、应用了其它一些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具体分析其研究方法的特征,可以看到从方法论而言,中国监狱学十分强调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意义,认为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注重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地去解决面临的问题。而从具体方法而言,被不少劳改学或监狱学教科书认同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以下的归纳和表述:其一为理论认识方法。主要有:(1)阶级分析的方法;(2)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3)批判与借鉴的方法;(4)经验概括的方法。其二为调查研究方法。主要有:(1)观察法;(2)实验法;(3)统计分析法等⑤。

   有关劳改学的研究方法,曾有过一些内部的相互批评与争鸣。有些学者认为劳改学研究存在“思维贫困”的现象,必须变革思维方式。应从封闭性到开放性,从单一性到多样性,从静态性到动态性,从片面

①参见杨世光主编:《劳改学基础理论》第8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6月版。

②参见夏宗素主编:《监狱学基础理论》第5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版。

③参见杨世光主编:《劳改学塞础理论》第12-18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6月版。

④参见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第9-10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⑤参见《综述》第61一63页。


性到系统性,从保守性到创造性以及应注意多边研究、比较研究、事实研究,要引进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等等。但是,强调研究方法的方法观念本身亦令人生疑。例如,从80年代中期以后,对控制论、信息论、系统论的概念套用几乎酿成一种研究时尚。这种寻求变改传统研究方法的心态固可理解,但其效果却不敢追认。言必称“老三论”(控制论、信息论、系统论等)或“新三论,’(协同论、耗散论、突变论等),实际所见大都仍为教条式应用,其真正的功效不过是一种服务论证的修辞手段而已。如果从研究方法的实践形态加以考察,以往监狱学研究方法的实际应用特点可以概括如下:一是通过国家意识形态的推演发挥而形成理论强制形式;二是通过劳改政策与法律的注释说明而编织知识条理体系;三是通过劳改工作实践的总结概括而提供经验证明结论。

   从1994年以后,监狱学的研究方法意识逐渐有所变化,主要表现在研究立场的调整、扩展或迁移。早在1991年,就有青年学者许章润从监狱学而非劳改学的立场思索研究方法间题,提出监狱学的研究方法分为方法论原则、规范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3个层次,并对这3个层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阐释分析,表达了不同于一般劳改学教科书的研究方法论思想①。总之,监狱学研究方法的变化说明了这一学科正处在自身的蜕变之中。在蜕变过程中.有关监狱学研究的价值论、本体论和认识论等哲学层次问题受到了关注。研究者自我意识的觉醒和学术批判意识的增强,构成了学科转型时期监狱学研究方法变化的重要特征。尽管,相对于监狱制度改革的话题,有关研究方法变革的声音过于微弱;不过,只要想一想研究方法论问题在各学科中大都是寂寞而潜在地发生着的,也就不会因其微弱而认为不重要了。毕竟,即使少数学者意识到变革研究方法的迫切性,也表明中国监狱学研究意识的深化②。

   (二)关于基础理论研究的若干概念或问题

   1.关于监狱的概念与定义问题

   “监狱”是监狱学的基本概念或元概念。但由于中国大陆“监狱学”这一学名的出现迟至1994年以后,因此,有关“监狱”基本概念,先后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将“监狱”等同于“劳改机关”。在早期的劳改学教科书中,大都依据法律规定,采取依法解释的方法加以说明。例如,杨显光主编的《劳动改造学》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进行解释,认为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在邵名正和夏宗素分别主编的劳改学或监狱学教科书中,开始摆脱劳改机关的定义限制,提出“广义”和“狭义”二说。广义是泛指“古往今来一切凭借国家或私人的强制力而拘禁人犯的机构或场所”,而狭义是特指“自由刑的执行机构和场所”。与此同时,对于监狱概念,在学理上做出较多深人分析的是许章润所著《监狱学》第一章第一节“监狱概说”。作者首先以“狱辨”为题,根据历史材料,对“监狱”现象进行概念分析,然后,为提出个人对于监狱的基本定义,列举了通说的8种定义,即“监狱是一种特殊的营建物;监狱是关押人犯的特殊营建物;监狱是执行自由刑的场所;监狱是执行教育刑的场所;监狱是统治阶段实行暴力镇压的工具,是国家用来拘禁关押人犯的一切场所;监狱系指依国法,专以囚禁受自由刑之执行者所特设之公有的营建物;监狱为执行自由刑之所处;监狱是执行自由刑,限制受刑人的自由,加以教化辅导,使之能够改过迁善,适于社会生活的地方”。通过对于上述各种定义的分析批评,认为上述定义“没有能够全面、准确地揭示出监狱的固有涵义和本质特征”,为此,许氏给出的自己的定义是“监狱是统治阶级基于一定的行刑目的,以国家的名义组织并附属于国家,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依法对罪犯实行监禁,执行自由刑的一切场所和设施及其内部关系的系统结构,是实行阶级统治和社会控制的国家行刑司法机关”。但这一定义似乎不够简洁,因此也未见被相关教科书引用或采纳。但是,许氏对于概念及其定义的分析,显然较同辈学者更注重方法。这种对于具有复杂属性的事物,从方法

①参见许章润:《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9页。

②参见郭明主编:《中国监狱学科建设赞监狱制度创新》学术论坛文集,2004年10月印行。

③见其第61页。


上寻求深人理解的努力,在《监狱概念与定义的重新研究》一文中较前又有进一步的体现①。该文从对概念的哲学与语义分析入手,结合词与物的关系,并借助谱系学的方法,对监狱的诸社会一文化属性,进行历史谱系和现实谱系的排序分析,试图比较充分的揭示监狱概念的复杂内涵及其衍生轨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系统定义的方法,即认为监狱概念的定义存在基本定义和衍生定义之分,其中基本定义是唯一的直观定义,表现了监狱的内部结构—功能特征,即“监狱是拘禁人身的设施”;而衍生定义是抽象的、成长的、多义的,表现了监狱与特定社会的外部结构—功能特征。据此,作者给出了监狱的诸多衍生定义。例如,从政治关系看,“监狱是国家暴力机器的组成部分”;从法律关系看,“监狱是执行自由刑的机构”;从经济关系看,“监狱是支付给犯罪的成本,’;从社会关系看,“监狱是一个特殊的社区”;从文化关系看,“监狱是人类刑罚精神的物质表现形式”等等。

   关于监狱基本概念,除了上述元概念及其定义问题之外,还涉及其它相关基本概念的讨论。国内监狱学界有的学者把处于监狱学核心地位且彼此相关的基本概念称做“范畴”—“一门学科的建立,关键是确立它所特有的基本概念,即范畴。”开始关注和审查现行监狱学的范畴问题,并提出了关于范畴构成的个人意见②,并认为“在《监狱法》颁布以前,我国已建立了以‘劳动改造’为核心的一系列范畴,《监狱法》颁布以后,经过研究和调整,重新确立了以‘刑罚执行’为中心的一系列范畴。它们是监狱、罪犯、监狱法律关系、刑罚执行、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监狱生产。”作者认为,“监狱学应以监狱、囚犯、处遇为三大基本范畴。在三大基本范畴的基础上,可繁衍出监狱官员、囚犯成因、囚犯处遇法律关系、无罪防范、行刑、矫正改造、劳动教养、出狱人保护等概念”。③但是,比较遗憾的是作者并没有提出如何区分基本范畴和一般概念的方法。因此,在为什么将“处遇”确定为“范畴”,而将“行刑”这一更为本质的概念列为一般概念时,未进一步给出具体的分析。此外,作为逻辑学研究对象之一的概念和作为哲学研究对象之一的范畴,两者在认识方法和功能上的差异似乎也没有被阐明。由此可见,有关监狱范畴研究的哲学思辨活动还有待深化。

监狱学基本概念的梳理与分析,对于提升监狱学理论的逻辑性和严密性已经变得十分重要。一些论著由于概念的不明确或者生硬地借用其它学科概念而造成费解的现象,为数不少。例如,有学者提出“改造本体”概念④,把“改造’,和“本体”组合,用以说明改造这一事物存在之所凭借。审查论文所述“本体’,的含义,其实是指改造的资源,即有效改造之所凭借物。行文所借用哲学之“本体”完全可以用经济学之“资源”一词替换而变得更加明晰。关于“改造本体”引起的争议⑤,其实由歧义与误读所造成。不过,由此也可以看到,原有监狱学概念资源的不足和学者为满足构建理论的需要,试图创设新概念的努力。总之,对于监狱学基本概念问题的研究,显示了一种力图使监狱学成为一门规范学科的用心。尽管,目前人们对于监狱基本概念的思考,大多还停留在一般的形式逻辑分析层面。

   2.关于罪犯的若干基本概念

   迄今为止,罪犯学作为犯罪学或监狱学的分支学科并没有真正建立。由于“罪犯”作为一个行刑要素,无疑是监狱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通常需要在其“基础理论”或“概论”中予以专章介绍。至于罪犯心理学虽然是研究罪犯问题的专门学科,但从未被视为隶属于所谓“罪犯学”。有关罪犯的已有研究基

①参见(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8期。在1994年以来的10年中,有关“监狱概念与定义”的进  一步研究,仅有郭明所撰的上述论文1篇。参见吴亚峰、周哗主编:《司法制度学—问题点与文献源》,中信出版社,2004年5月版。

②参见夏宗素、耿光明:《新中国监狱学的回顾与前瞻》,载《中国监狱学刊》,1999年第5期。

③同前注。

④参见陈士涵:《改造本体论》一文,载中国监狱学会编《监狱改革发展纵横谈》(下)2001年11月印行。

⑤参见明理、唯真:《也论改造本体》一文,载《中国监狱学刊》,2002年第3期。


本上限于罪犯的概念构成、法律地位及其改造心理等问题。虽有少量的专题研究,其旨趣不仅注意到了罪犯人格的法律或心理结构层面,还触及了与之相应的社会结构①,但研究立场主要属于“工具的’,而非“人文的”。在传统劳改学的研究语境中,通过立法和政策所表达的对罪犯作为一个人的最高价值预设不过是“要把犯人当人看”。已有的罪犯本体及相关属性的研究主要涉及罪犯定义、罪犯构成、罪犯人格、罪犯的反社会性、罪犯群体、罪犯的代际、罪犯的文化,罪犯的法律地位等问题②。在关于“罪犯’,的定义方面,尽管大多数意见倾向于赞成“罪犯”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分别。所谓广义,是指一切触犯刑法并被审判机关处以一定刑罚的犯罪人的总和。而狭义则特指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在劳改学语境中,习惯称为“劳改犯”、“犯人”或“犯罪分子”等。在现行监狱学中,概称“罪犯”。但是,对“罪犯”这一概念,各种论著中的定义表述不一。如罪犯是指在监狱、劳改队或其它劳改场所被执行刑罚并实行劳动改造的人;罪犯是指应负刑事责任和接受改造的,被法院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期间的犯罪行为人;罪犯是指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判处徒刑,具有劳动能力,并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投人劳动改造的人;罪犯是指犯有罪行,已被国家审判机关判处徒刑,依法应由国家劳动改造机关监禁,用劳动改造手段予以惩罚改造的受刑人;罪犯是指经生效刑事裁判定罪量刑,人狱服刑改造的受刑人;罪犯是指依法被国家审判机关判处刑罚,送交劳改机关实施惩罚并使之成为新人的受刑人等等,不一而足③。从罪犯的上述定义表述看,它主要涉及罪犯的法律身份和程序特征。而没有涉及关于罪犯本质的认识。

   而关于罪犯本质间题的相关研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从罪犯的人性出发。研究者肯定罪犯也是人,因此认为分析罪犯的本质涉及对于人的本质属性的认识。罪犯作为人,其本质同样应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由于罪犯人性具有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他们社会活动的危害性上。从这一点推出罪犯的本质是其人性中的反社会性。二是从罪犯的阶级性出发。认为罪犯和犯罪一样是一个历史范畴,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④。尽管,有学者小心谨慎地指出了这种方法的局限性。例如,从90年代之后,有学者从社会生物学即从种系发生史和属系发生史的角度试图分析罪犯的本质,也有学者认为应从多学科综合的角度研究罪犯的复杂人性。这些分析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影响,但因劳改理论传统中缺乏这些异质理论的必要知识基础,并没有引起持续的讨论⑤。此外,“罪犯构成’,的概念,也成为罪犯研究中基本而常用的概念工具。尽管,“罪犯构成”在最初的一些论文中被作为表示罪犯分类或类型时的一个不言自明的概念加以使用,随后在编人教科书时出现两种意思相近的定义表述。一是指“规定并反映特定时期罪犯人口自然状态的各种罪犯类型及其数量之间的静态或动态比例关系。⑥另一种意见认为是“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罪犯群体内各种类型及其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是通过比例关系来反映的罪犯内部结构。⑦而划分罪犯构成的指标一般包括性别、年龄、案由、刑期、刑种、职业、地区和服刑表现等项⑧。

   3.关于“改造”的概念问题

   “改造”是传统劳改学的核心概念。这一概念既与惩罚相对应而存在,又因集中体现了“改造刑”的本质,成为其理论基石。在主张“改造”的刑罚论中,惩罚并不被视为目的,只认为是前提,而改造才被确立为目的,代表了刑罚的正义。因此,“改造”一词在中国大陆的劳改学或监狱学中,不仅具有广泛的构词功

①参见邵名正等著:《罪犯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12月版;黄兴瑞、郭明著:《当代中国罪犯》,中国政法大学,1991年12月版。

②除上述邵名正等著:《罪犯论》,黄兴瑞、郭明合著:《当代中国罪犯》,还可参见各种监狱学和罪犯(改造)心理学论著中的罪犯研究散论。

③参见《研究》第253一254页;《综迷》第243-247页。

④参见邵名正等著:(罪犯论》第4一:2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12月版。

⑤参见黄兴瑞、郭明著:《当代中国罪犯》第8一1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12版。

⑥参见邵名正主编:(监狱学概论》第56页,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5年8月版。

⑦参见夏宗素主编:《监狱学基袖理论》第145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版。

⑧参见《综述》第248页。


能,是一个使用频率最高的词语,而且,关于改造问题的研究形成了大量的论文,涉及改造内涵与外延的各个方面。在早期的教科书,如杨显光主编的《劳动改造学》中已经比较系统地提出了“改造”理论的一些基本命题,如罪犯改造的必要性,罪犯改造的可能性,罪犯改造的矛盾,罪犯改造的规律等等。围绕上述命题,在许多劳改学者的努力下构筑了罪犯改造原理。如金鉴主编的《监狱学总论》将第十四章专名为“罪犯改造原理”。包含两节内容,第一节论述罪犯改造的理论依据,这些依据包括哲学依据,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识论和实践论;科学依据主要是心理学、刑罚学的依据等;第二节进一步论述毛泽东关于改造罪犯的具体理论与实践。由于“改造”在劳改学中的核心地位,劳改学理论体系,包括过渡监狱学基础理论的主导思想仍可以说是基于“人是可以且应当改造的”的基本假设。关于改造的研究方法,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一个“正确的大前提”决定了的演绎循环论证;一类是在改造理论指导下的改造策略开发和实践总结。不过,从90年代末以来,关于改造的理论虽然仍是现行教科书的必要组成部分,但专业期刊的大量篇幅已被理论问题的多样性所占据。更有甚者,“改造”的话语本身也不断被“矫正”的话语所挤兑。对于“改造”的反思与批判研究,尽管不成系统,但已屡有出现,尤其是在一些小型的研讨会

上①。有的学者已经开始义正词严地批判“改造”作为一种刑罚理论思想所存在的问题。“最近,我在思考,我们讲的改造人最根本的是改造他的思想,因为行为是由思想支配的,只有改造好了思想才能矫正他的行为,才能叫改造。我的问题:一是一个人的思想是不是可以改造的。我们说人都是变化的,但这个变化是否就是他们说的改造。我认为,不是。一个人变了,但并不就是他被强制改造了。因为人的思想是自由的,只能是自由的,怎么可能强制地改造一个人的思想呢?这是不可能做到的。二是假使一个人能够被强制改造,那么,改造者是否有这个权力,因为你要改造的是个人的思想。‘改造’这个词在中国是一个具有强烈意识形态和政治色彩的词,它并不就是指你行为上规规矩矩就行了,而主要是针对思想的改造和转化。我们是否有这个权力强制性地去改造一个人的思想,我觉得值得研究。这是我们监狱和劳教理论的

一个误区’,②,也有的学者并不否认“改造”是这个学科的一种经历,但是,在价值反思已经不可或缺的时代,它无法避免成为思想审判席上的被告。它的法治理念、伦理性质、科学特征以及行刑效果存在多重可疑性。从“改造是怎么进人现代中国人的思想意识和社会生活领域的?”这样的问题提出,需要回顾近代世界历史中的思想与革命运动对中国社会与人生的影响③。总之,关于改造概念的理论认识,不再只是停留在工具性的演绎构建,而是出现了自觉进行价值反思与历史批判的迹象。不过,从影响范围而言,关于“改造”的反思与批判还只是刚刚开始。

   4.关于监狱行刑的基本矛盾问题

   关于监狱行刑过程中存在基本矛盾,是一个具有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思辩色彩的命题。在劳改学基础理论的研究范围中,它最初是在探讨“劳改工作基本规律或某种对抗关系”时由刘智等人提出。在80年代中后期,基本规律或者基本矛盾问题,曾被作为重要的理论问题加以讨论,围绕此题先后发表的论文或相关论文多达30余篇④。在上述这些论文中,对于劳改工作基本矛盾的概括,出现了“改造与生产’,“改造与被改造”、“改造与反改造”、“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行刑与服刑”等不同的观点表述。尽管观点表述不同,但其论证程式却大同小异,都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关于“矛盾”的学说,采取如下的三段论:基本矛盾是贯穿事物全过程的矛盾,且是事物中起主要决定作用并派生其他矛盾的矛盾;某某矛盾在劳改过程中因为具有和为什么具有上述基本矛盾的性质和特征,所以,它是基本矛盾。这种三

①参见((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9期“北戴河会议纪要”等。

②参见储槐植、陈兴良、张绍彦主编:《理性与秋序: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第494页,法律出版社, 2002年8月版。

③参见郭明著:《学术转型与话语重构—走向监狱学研究的新视城》之“思想对话:关于改造的叙  事论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7月版。郭明撰:《改造:现代刑罚的迷误及其批判》,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5期。

④据《中国监狱学刊》和《犯罪与改造研究》两刊目录统计。


段论的论证,并没有解决“基本矛盾”如何被发现的问题。事实上,受观察立场和视域的限制,人们在各自的劳改图景中看到了不同的矛盾关系。而论证程式只是将这种矛盾关系普遍化,即上升为所谓的“基本

矛盾”。这个论证程式的运用,典型地呈现了所有基本矛盾间题讨论的参与者,具有且仅有相同的哲学理论背景,即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所提供的矛盾论。但是“矛盾论”在这里不是“具体的”、“内含的”,而是“抽象的”、“粘贴的”被加以运用,于是“矛盾论”在解决劳改工作基本矛盾问题时实际沦为了形而上学的工具,即走向了它的反面,人们并没有因拥有相同的理论工具而获得一致的意见。这种“似乎具有哲学思辩特点的矛盾”论证程式,在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和意识形态话语的变迁,已经逐渐弃之不用。尽管,80年代末,已经有学者试图将行刑过程中的内在冲突现象,进行另辟蹊径的具体研究。例如,有的学者用“改造时差”来说明“改造刑’,的长短与被改造者心理转化时间的不一致①。在这里,“改造”被理解成了行刑的实质。有的学者用“悖论”来说明由惩罚和改造所构成的行刑内在矛盾,分析了这种矛盾冲突的原因和表现②。

   有关基本矛盾间题比较全面的论述是许章润《监狱学》第五章行刑(下)和收录于《劳改法学理论新探》一书由张述元撰写的《论刑罚执行中惩罚与改造的矛盾》一文。前者将“劳改过程”改正为“行刑过程”,并指出,行刑过程是行刑司法和服刑改造的有机统一,行刑过程的矛盾具有多样性。在分析了多种矛盾意识的情况下,又认为基本矛盾是“改造与被改造”。在运用辩证唯主义的矛盾学说对“改造与被改造”进行分层论证之后,又对“惩罚与反惩罚”的矛盾观点,进行了批判分析。在此基础上,作者开始进行行刑过程运行规律的讨论。作者认为该规律是罪犯改造基本矛盾的发展和演化。它具有客观性、必然性

的基本性质;同时,在行刑过程中罪犯改造规律具有具体的表现特点,这些特点被归纳为强制性和自觉性,广泛性和可控性,同步性和不平衡性,实践性和社会性,阶段性和反复性等。许氏关于基本矛盾及其发展规律的论述,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矛盾学说“理论联系实际”进行演绎发挥方面,显示了“理论”论述严密化和精致化的特点。而这一特点,在张述元《论刑罚执行中惩罚与改造的矛盾》这一硕士论文中更趋于体系化。张氏力求从历史分析中形成立论的基础。他把行刑基本矛盾的认识放在人类刑罚发展的对立性因素

辨别之上,从中发掘刑罚执行活动的二重性,即惩罚和改造的对立统一关系。认为“两者构成了刑罚执行活动的发展变化”。基于这一矛盾的认识,张氏以劳改实践为分析场域,揭示了围绕基本矛盾的诸矛盾群及其协调发展问题。不仅如此,为了增加其理论的普遍意义,还以“惩罚与改造矛盾在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发展状况”为题加以比较分析。关于基本矛盾问题的讨论,至1994年之后已基本消停。

   5.关于监狱行刑的其它概念问题

   执行自由刑是监狱最基本的功能现象,具有比较复杂的问题构成及其理论解释。除了前述关于行刑过程内在矛盾性的行刑哲学问题,以往的研究还包含了诸如行刑目的、行刑权、行刑效益、行刑趋势等行刑理论的基本内容。

   首先,关于行刑目的问题。此一问题在传统劳改学中一般以“方针”这一政策形式加以表述。不同时期的“方针”变化,反映了行刑目的的微小差异。但总的说来,官方表述的行刑目的,不外乎“改造”或者更进一步表述为“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由这一行刑目的表述及其理论解释所形成的“改造刑论”,一直占据了中国监狱行刑目的理论的主导地位,只是近年来在各种外来行刑思想和文化影响下,才开始受到学理分析的修正或否定。有学者认为从法理层面看,刑罚执行的目的不仅包括改造罪犯,而且包括惩戒犯罪、剥夺犯罪人的犯罪能力并保障罪犯顺利回归社会③。也有的学者在分析了改造之作

①参见黄兴瑞:《改造时差论》,载《中国监狱学刊》1989年第1期。

②参见郭明:《论罪犯改造中的一个悖论》,载《中国监狱学刊》1989年第2期。

③参见翟中东:《法学层面上的刑罚执行依据》,载《中国监狱学刊》2002年第4期。


为行刑目的的不完善之后,提出行刑当以准确地执行刑罚并使罪犯安全顺利地重返社会为目的①。关于行刑目的的不同看法,实质上反映了对于监狱职能看法的不同,即监狱究竟用来干什么?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反映了人们对于监狱行刑功能存在不同的主观预设。

   其次,关于监狱行刑权的性质问题。由于监狱行刑活动的复杂性,关于监狱行刑权具有何种法律属性,人们的看法颇不一致。有学者认为行刑权源于刑事司法权,但是不完全属于司法权,它具有行政权特征,但又不同于一般行政权,它是一种司法行政权②。基于同样的理由,从分析监狱权力运作的实际情况出发,不少学者提出了行刑权复合构成的不同意见,即认为监狱行刑权分为惩罚性权力、报偿性权力和制约性权力③,也有的认为监狱行刑权分为管理权、裁决权、教育权等④。关于行刑权性质及其构成的研究,反映了行刑权运行及实现机制问题受到关注。

   再次,关于监狱行刑效益问题。行刑效益是评价行刑活动成效的主要指标。有关行刑效益问题比以往受到更多研究,反映了开放的经济社会对监狱行刑领域的影响。在“成本—效益”观念的作用下,部分学者对行刑效益的概念、机制以及实现效益的途径等,从如何改革行刑制度和模式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改进意见⑤。还有的学者提出了“罪犯改造成本”等概念⑥。从现有的各种研究看,有关行刑效益研究还处于思辩认识阶段,较少引人定量分析。个案或统计研究成果的运用相当缺乏,经济分析的基本概念工具未有成熟的应用。此外,一些含义交叉或相近的概念在使用时缺乏必要的辨析。例如,行刑效益和改造质量是什么关系?和行刑效率又是什么关系?由此可见,关于行刑效益问题的研究在理论上还很粗浅。

   最后,关于监狱行刑趋势问题。行刑趋势在传统劳改学研究中,主要用于描述国际社会或发达国家监狱行刑发展的总体特点。近年来关于行刑趋势的研究已经不满足于对国外监狱最新行刑动向的一般性概括评价,而是针对我国监狱发展的实际,参考国外一般经验,进行决策研究。例如,有的学者通过分析中国社会发展趋势,说明推进监狱行刑社会化具有现实性和必然性,由此建议采纳开放处遇制度⑦;有的学者根据中国社会变迁的特征认为,在知识经济背景下,为保证监狱功能最优化,必须密切监狱和社会的联系,推进监狱的社会化⑧;还有的学者从现代社会对于效率和公正的要求,针对我国监狱行刑效率偏低和行刑公正不足的问题,提出了监狱行刑应走向专业化和法治化⑨。还有其他学者除认同行刑社会化、专业化和法治化等观点外,还先后提出诸如行刑人道化、行刑个别化、行刑合理化或科学化等不同观点。这些观点在内容和层次上实际上存在一些交叉或包含的关系。行刑趋势研究原来属于预测性知识的一种研究,其根据在于对历史和现实运动的深刻把握,它可以是或然性的纯理研究,但国内学者主要将之作为对策研究的一个概念工具。(未完待续)

①参见郭明:《刑事执行立法方法论的选择》,载《中国监狱学刊》2002年第6期。

②参见邵名正、于同治:《论刑事执行权的性质及理性配里》一文,载《中国监狱学刊》2002年第5期。

③参见狄小华著:《冲突、协调和秋序》,群众出版社,2001年4月版。

④参见霍中东:《继往开来的中国监狱学理论研究》一文,载《犯罪的改造研究》2003年第1期。

⑤参见史股国、陆立新:《监狱行刑效益论》一文,载《中国监狱学刊》,2以犯年第8期;见于同治:《论刑罚执行效益的实现》一文,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7期。

⑥见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

⑦参见程传水:《关于行刑社会化的思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5期。

⑧参见翟中东:《中国社会的变迁与监狱行刑社会化政策的选择》,载(中国监狱学刊》2001年第6期。

⑨参见郭明:《今日中国监狱之基本问题及改进途径》,载《中国监狱学刊》,1999年第2期。

 

☆作者郭明系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主任、法学博士、教授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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