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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2005年中国犯罪学研究成果述要(上)
发布日期:2016-7-21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708   收藏(0)

   一、概况

   2005年度我国犯罪学研究方面主要开展了以下活动:1.2005年7月在贵州省由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和中国犯罪学研究会联合举办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该次会议的研讨主题是“网络与青少年犯罪问题”、“少年司法制度”、“犯罪学学科建设问题”,会议收到论文130篇,约100万字,编成论文集两册。该次会议论文的质量较以往有了进步,设专题进行研讨,使研究内容得以集中、深人。在揭示网络对未成年人生活消极影响的机理上,研究成果显著。在对策研究上,许多作者采用了社会学、人类学的视角,办法更具人性化,切合实际,令人信服。会后发表了研讨会内容的综述,进一步扩大了学术影响。.2. 2005年4月在泰国曼谷参加了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大会,会议有5个实质性的议题,即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措施;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工作框架内开展国际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及其与其他犯罪活动的联系;腐败对21世纪世界的威胁和发展趋势;经济和金融犯罪;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制订50年。我国犯罪学家和政府官员在多个方面与外国同行展开了交流。会后在国

内发了综述,全面介绍了各国代表的观点和成果,对我国学者了解外国犯罪学研究和犯罪治理情况,提供了难得的资料。)3.20(”年2月按公安部长周永康的专门批示,公安部办公厅确定了“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间题研究”的调研课题,以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为单位开展调研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各省都提供了具有较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公安部办公厅研究室经过整理,编辑成为《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间题研究》的大型文集。该书63万字,从实战出发,采实证研究之法,分析各省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规律,资料丰富、详实,还有平时难以收集的最新犯罪统计数据,具有较大的保存价值,有助于我国犯罪学的实证研究。.4.王牧主编的大型文集《犯罪学论丛(第三卷)》出版,收录论文27篇,共30万字。这些文章大多是作者多年研究积累后的倾心之作,质量上乘,品位较高,代表着我国当代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最高水平。.5.出版了十余部内容厚重、较有影响的犯罪学专著。其中一些作品学术价值较大,对我国犯罪学的研究将产生深远影响。其一是郭明的《监狱的隐喻—监狱人类学的叙事诊释),17万字.用

①冯树梁:《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综述》,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5年第11期,第2一6页。

②卢琦:《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大会综迷》,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5年第7期,第2一6页。

③公安郑办公厅研究室编撰:《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出版。④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


叙事、写实的方式告诉人们什么是罪犯,他们过去和现在的生存状态怎样,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为什么会重新犯罪。采用人类学的视角,研究触角己深人到人性层面,是我国犯罪学界用实证方法研究犯罪现象的范例。①其二是赵宝成的《犯罪学专论》,25万字,是作者十几年犯罪学研究成果的结晶,分为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及其定位、犯罪问题及其预防策略、西方犯罪学及其历史发展3个部分。偏重基础理论研究,颇多新观点、新见解、新理论,对提高我国犯罪学的品位,做出了重要贡献。②其三是林少菊的《家庭伦理与犯罪研究》,22万字,是功力扎实的本土作品。研究抓住了中华民族的性格特点,即家庭对每个人第一重要的影响,提倡利用伦理道德对中国人行为的重要支配作用来预防犯罪,是适合中国国情的犯罪预防建设的难得一见的好书。③其四是康树华等人编著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犯罪研究》,50万字,该书以其资料性见长,有建国以来大量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犯罪状况的统计数字,关于外国犯罪统计资料时间也较新,延续到2001年。该书颇具文献性,可作为犯罪学的重要研究资料长期保存。)6.在《犯罪与改造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中国刑事法杂志》、《法制日报》、《上海法治报》等报刊上发表犯罪学专业论文400多篇。如果加上刑法学、刑事执行法学、犯罪心理学、侦查学类文章中涉及犯罪研究的内容,那么,有关犯罪研究的成果将数以千计。

   二、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

   本年度在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方面,走出以犯罪原因理论研究为主的案臼,继续集中研究犯罪学的逻辑前提,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地位,犯罪学的范畴,研究范式等基石性课题,取得了一些新的成果。

   如何转变国人对犯罪现象的认识和观念,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郭明在平静的叙事中,融进古今中外犯罪学家社会学家的深邃思想,道出现代人应有的应对犯罪的理念,消融民众朴素的仇恨情绪和惩办主义的坚冰。于犯罪学者,是宝贵的启示和指引;于公安司法部门,是难得的启蒙和脱愚。

   关于犯罪学的学科性质。赵宝成比较倾向于犯罪学是一门独立的综合性学科或一种跨学科研究的观点。在此基础上,他又申明两点:其一,不赞成犯罪学只是以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甚至其中某一门学科为基础的说法。因为除了这三门学科外,政治学和经济学也应是犯罪学的基础学科。当我们认识到政府的公共决策与犯罪之间存在复杂的互动关系、犯罪实际上是一个巨大的社会产业和社会发展的巨大消耗时,自然就不会否认这一点。犯罪经济学以及犯罪与公共政策方面的研究,是我国犯罪学有待填补的空白点。其二,仅仅笼统地说犯罪学是一门以某学科为基础的独立的综合性学科并没有最终解决该学科的属性和归类问题。他认为犯罪学应当属于行为科学。广义的行为科学是运用综合性方法研究在一定社会和自然环境下人的行为规律的一个学科群,犯罪学当属其中。⑤

   关于犯罪学的逻辑前提。王牧又有新的成果。他以犯罪现象的存在为出发点对犯罪学的逻辑前提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传统犯罪学大都致力于犯罪原因的研究,面对犯罪现象本身却研究甚少。这种以犯罪现象原因代替犯罪现象整体的研究,把部分当作整体,具有很大的片面性,严重地限制了对犯罪现象本身全面、系统的深人研究,使得与犯罪现象本身相应的各种概念、范畴无法产生,也使得反映犯罪现象规律的系列理论观点无法产生,因而无法形成关于犯罪现象的整体的理论体系。这种状况影响了犯罪学学科的成熟,延缓了人们对犯罪现象的理性认识,使犯罪学产生一百多年来仍然对犯罪现象发展变化的规律知之甚少。因此,要使犯罪学真正成熟起来,要使犯罪学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必须以犯罪现象是社会上的客

①郭明:《监狱的隐喻—监狱人类学的叙事诊释》,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5年第1期一第10期。

②赵宝成:《犯罪学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

③林少菊:《家庭伦理与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

④康树华主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犯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

⑤赵宝成:《犯罪学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第12页、第13页。


观存在为前提,从整体上全面深人地研究和把握犯罪现象的本质、存在、表现和发展变化规律,实现对犯罪现象的真正全面、规律性的科学认识。①

   关于犯罪学的学科地位。莫洪宪等人认为,今天,犯罪学的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的现实,犯罪学的学科地位依然不高,法学界质疑犯罪学学科的声音不绝于耳。而且,在学科整合的趋势下,犯罪学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日益被挤占。要扭转这种颓势,唯有比其他学科更有效地对当前的犯罪高峰作出回应,犯罪学理论才能争取提升的空间。若要达成此目标,则必须构筑并守护研究成果的转化这条生命线。

   他们认为,我国犯罪学科的地位正处在应然和实然严重不对称的境地。1999年召开的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八届学术研讨会对此进行了讨论,归纳为4种观点:1.犯罪学是刑法学的辅助学科。2.犯罪学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3.犯罪学是社会学和法学两门社会学科的边缘学科,即社会法学。4.犯罪学是以刑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为基础的独立的一级学科。此后,学者们的意见并未统一,但对犯罪学具有独立的学科地位,学者们逐渐达成了共识。而近年来,学者们逐渐认识到,解决犯罪学学科地位的独立性问题,不可能如鲤鱼跳龙门,首当其冲的是要厘清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关系。现在,对于犯罪学的学科地位,多数犯罪学家在理论上倾向于定位为一级学科。即使有不同意见,共同的底线也是使犯罪学与刑法学并驾齐驱,至低也应该成为二级学科。

   而犯罪学学科的实然地位,却与学者们的设计存在太大的差距。犯罪学在实践中远未取得与其学科使命相称的地位。在学科设置上,法学是一级学科,刑法学是二级学科,犯罪学的研究生是刑法学学科点下从事犯罪学研究方向的学生,犯罪学实质上是位于刑法学之下的三级学科。实际上,除了如国际法、诉讼法等学科点之外,研究方向在其他法学学科中的意义是不甚明显的,犯罪学并没有自己独立的学科发展载体和人才培养体系。更为致命的是,由于研究成果没有合上实践的节拍,犯罪学在犯罪防控的某些领域有失去话语权之虞,研究阵地呈萎缩之象。例如,反恐怖主义本该是犯罪学大展拳脚的领域,但2004年年底公安部反恐局主持召开的全国反恐怖研讨会,主流的声音却来自刑法学界。在刑事法学日益一体化的进程中,犯罪学被视为刑法学的附庸,地位日益边缘化。要改变这种境地,提升犯罪学的学科地位,必须注重我们研究成果的转化,争得社会的认同。

   回顾我国犯罪学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我们就容易接受以上判断。新中国犯罪学的创立肇始于1979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宣部等8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报告》的文件。这份文件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的局面上出台,要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和政法部门集中力量研究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力争发现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与规律,以指导治理工作。1982年,我国最早的全国性犯罪研究学术团体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成立( 1991年改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以此为契机,中国的犯罪学研究才逐步开展起来。10年后,随着犯罪高峰期的到来,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才得以成立。从实践看,新中国犯罪学的形成和发展是源于自上而下的指导性模式,其形成是为了应对青少年犯罪间题,其发展是为了应对日益汹涌的犯罪浪潮。所以,在中国的现实下,犯罪学的研究从一开始就被赋予了“救火队员”的角色,政府和社会对其评判带有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犯罪学只有加强研究成果的转化,才能对这种期待作出回应,进而争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②

   关于提升我国犯罪学学科地位。莫洪宪等人总结、归纳了近年来学者们在提升我国犯罪学学科地位方面的观点和建议。从学科建设的角度出发,很多学者提出应该注重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学科体系建设:1.犯罪学走出困境,在于构建自身独立的方法论体系和理论范式,在于创造出足以影响相关学科的理论张力,建立非法学理论人才为主体的学术队伍。不做到这三点,犯罪学出头无望。2.犯罪学要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必须建立起专有的话语体系。犯罪概念是专有语系中的最核心要素,统一概念是学科独立的

①王牧:(犯罪现象存在论》,载《犯罪学论丛(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第3-11页。

②莫洪宪、叶小琴:《研究成果的转化,犯罪学发展的生命线—以犯罪学的学科地位为切入》,载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论丈集》,2005年7月,第678-681页。


重要前提和任务。3.专业犯罪学不是一个业余“犯罪学家”对犯罪事实的想像,我国的犯罪学要真正登上科学的大雅之堂,必须有其高深的专业槽、深刻而抽象的理论,而作为这种理论的基础是犯罪学的研究范式。对研究范式的理解应从变量等级、分析轴、经验与思辨、理论框架4个方面的概念人手,揭示犯罪学科学研究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研究进路。4.作为一个成熟的犯罪学学科,必须有自己独立的必要的研究对象,对社会有重要而独立的理论价值,有一个能够表明自己独立存在的范畴体系,在理论的抽象程度上,达到“宏观”水平。所谓独立而重要的理论价值,是指这种研究是出于社会实践的需要,尽管其他学科对这种对象也有研究,但是,此种研究的角度不同,意义不同,具有不可替代性。5.建立自身完整的学科群理论体系和方法论系统是犯罪学独立的标志,也是我国犯罪学总体研究的方向和目标。

   有的学者从研究方法的欠缺,检讨对学科地位不高的影响:1.犯罪学研究方法存在问题,思辨研究以哲学为理论基础,方法论稍嫌狭窄,社会学理论在犯罪间题上的研究不够;但是实证研究的问题更多一些,犯罪调查统计数据不实,分析方法不够严密,欠缺科学性;被害调查和自我报告制度尚未引进,造成研究盲区,缺乏重要的信息来源。2.犯罪学预测方法不够科学,没有个体预测和再犯预测;对策评估反馈系统尚未建立,措施的效果难以评估。

   有的学者提出,犯罪学理论研究必须务实,才有助于学科地位的提升。1.关于研究方向,国外犯罪学的研究既重视理论成果的获得,也重视犯罪学在社会中进行普及,获取支持和资助。因为没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很难建立起根基牢固的犯罪学大厦。2.应该把前沿间题与制定治安治理对策,包括一些当前的热点问题联系起来。这样做虽然学术深度可能不够,但是可以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才可能不遭受冷遇,也才可能得到当政者的认可,研究才会有社会效果。3.必须通过创造高品位的学术成果,提高犯罪学的地位。要深人有关犯罪问题的专题研究,为与犯罪作斗争的实践服务。

   他们最后指出,面对犯罪学学科之尴尬地位,不少学者归因于政府不够重视、刑法学的掠夺,实证研究缺乏经费和资料等,但这些都是结果和现象。因为学科地位是对研究成果的反馈,是社会评价的结果,并不是犯罪学界单纯的搭建基础理论的积木就能垒起来的。我们犯罪学学者秉承的行为准则应是:不要任何借口。无论遭遇什么样的困境,我们犯罪学学者都必须对目前犯罪学的一切状况负责。在一个学科分化与整合的时代,形势严峻,竞争残酷,社会是只认结果不看过程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犯罪学学者应该毫不畏俱,抓住时机,迎难而上,注重研究成果的转化,向社会展示具有实践价值的研究成果,实现犯罪学学科的历史使命。如此,则犯罪学学科地位自然不证自明,其学术地位的提高也水到渠成。①

   关于犯罪学的学科建设。靳高风认为,以犯罪及其相关内容为研究对象进行整合性研究的学科应称为刑事学。对于犯罪这一社会现象,各种学科都展开了自己的研究。但这些研究相对分散,因而不利于人们对犯罪的整体认识。为了达到控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自李斯特提出“整体刑法学”开始,整合犯罪研究的各个学科研究犯罪现象,已逐渐成为犯罪研究的一种趋势。靳高风探讨了对犯罪展开整合性研究的学科建设间题。他认为,从学科角度来看,我国学术界一般把这种整合性研究犯罪现象的学科统称为刑事法学。但刑事法学仅仅是关于犯罪的法律规范学科的总称。如果把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也包括进去,在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上就会造成混乱。因此,从语境、学科设置及其各学科的关系来看,以犯罪及其相关内容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应称为刑事学。刑事学是一个研究犯罪现象的学科群体系。就学科地位而言,刑事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是关于认识犯罪现象规律的科学。就刑事学的内部结构而言,它具有层次性和结构性,是由一系列的从不同角度和方法研究犯罪现象的学科组成的。从研究方法上看,刑事学包括规范性学科和事实性(实验)学科,规范性学科和事实性学科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明显不同,但二者又密

①莫洪宪、叶小琴:《研究成果的转化,犯罪学发展的生命线—以犯罪学的学科地位为切入》,载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7月,第680-682页。


不可分。①

   关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学和刑法学都将犯罪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但二者对犯罪属性的规定和研究范围的确定是不相同的。于阜民在肯定刑法学公认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刑法学关于犯罪的不同于犯罪学的3个新的属性。1.个人专属性。犯罪是个人行为,因而,刑罚只能惩罚犯罪者本人。刑法学只研究个体犯罪行为的法律构成和刑罚适用。考察犯罪量、犯罪率、犯罪结构、犯罪动态等是犯罪学的重要任务,而对刑法学却没有意义。为了完成肩负的学科任务,刑法学主要是从个体犯罪行为视角观察、评判犯罪,因而个人专属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虽然犯罪学也有研究个体犯罪行为,但它并不是犯罪学研究对象的主要方面。2.评价对象的静态性。法院在审理刑案中,要对某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评价,这是一种抽象化的处理,将活生生的犯罪现象转化为静态的图像,这样才可得出结论,对照刑法分则的相应条文作出判决。在这里,案件事实经抽象化之后擅变成为观念形态的事实特征,而这个观念形态的东西不再是变化的,成为静态的评价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讲,刑法学是从静态的视角去观察犯罪,与犯罪学是不同的。3.庭审确定性。从刑事方法的视野去观察,犯罪具有“庭审确认性”的特征。作者引用了陈兴良的观点:“程序法上的犯罪特征是指庭审确认性,即只有经庭审确认的才是犯罪,没有经过庭审确认的就不是犯罪。”这里的犯罪概念和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显然也是不一样的②。

   关于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赵宝成认为,主张将犯罪学归于刑事法学的我国学者,也都是从有利于犯罪学的学科发展着眼的。他们之所以主张将犯罪学归于刑事法学,一方面是有感于犯罪学与刑法学之间有着密切的历史亲缘关系;另一方面也是有感于想尽快结束这种现状。在我国,犯罪学就像学科园中的一个“流浪儿”,其学科属性和地位一直没有定说,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它的顺利成长。他认为,针对这种状况,将犯罪学定位于刑事法学,给它寻找一个得以安身立命的归宿,不失为一种现实和聪明的考虑。如果过分夸大或强调犯罪学与刑法学之间的区别,未必是一种有利于犯罪学发展的明智做法。

   他认为,学科归类的标准有两种:一种是按学科属性归类,另一种是按学科功能归类。按学科属性归类,犯罪学应当属于行为科学;按学科功能归类,犯罪学可以归人刑事法学。两种归类方式不应相互排斥。按学科功能对犯罪学加以归类,不应当造成对该学科基本属性认识的模糊,更不应当导致该学科宝贵的批判精神的丢失。③

   犯罪学与刑法学都有自己的学科特点,也正因为这种差异,使二者形成了一种有益的互补:1.现象学与规范学。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现象,是一门现象学或事实学。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事法律规范,是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因而是一门规范学科。2.实证与解释。犯罪学虽然不排斥思辨,但构成其在研究方法上的基本特征的是解释,这种解释带有较多的思辨成份。3.批判与肯定。犯罪学通常以一种批判的态度来审视社会的弊端和人性的弱点,提示它们与犯罪的关系。刑法学则基本上是一种以肯定的态度对现行刑法规范作合理化诊释,而不是批判和质疑。4.开放和自足。犯罪学是一个开放的知识体系,它的研究要借助于刑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门学科的知识,刑法学则是一门自足的学科,它的定义、研究对象和范围是既定和自明的,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是思辨和解释,无须对其他学科有更多方法上的借用。④

   关于犯罪学的基本理念。就中国刑法学与中国犯罪学的理念反差及沟通问题,赵宝成提出了不同于他人的新观点。他说,中国犯罪学家们坚信犯罪学对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法学研究具有指导价值。一些中国刑法学家则委婉地说,犯罪学要想证明自己具有上述指导价值,必须拿出令人信服的研究成

①靳高风:《刑事学的学科构建当议—关于研究犯罪现象的学科的建设问题》,载《犯罪学论丛(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第3-11页。

②于阜民:《犯罪现象范略论纲—兼论犯罪学与刑法学研究对象分野》,载《犯罪学论丛(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第422-424页。

③赵宝成:《犯罪学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第12-14页。

④赵宝成:《犯罪学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第3-4页。


果来。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面;问题的另一面是,在基本态度和取向上,刑事立法者和刑法学家们究竟应当如何看待犯罪学及其与刑法、刑法学的关系,是把犯罪学与刑法学视为互不关涉的两类知识,还是主动寻求二者之间的连接点?这涉及刑法以及刑法学与犯罪学是否应当建立在统一的基本理念基础之上的问题。如果犯罪学研究与刑法学之间在基本理念上存在明显反差甚至冲突,那么,这两门学科的研究永远只能是“两股道上跑的车”,即使犯罪学拿出好的研究成果来,也将难以说服刑法学家来接受其指引,犯罪学研究也就会永远“无用”。

   我国刑法学与我国犯罪学之间存在着理念上的反差。犯罪学的基本立场是科学和实证。刑法的基本精神和立场是理性主义和“理性人”假设(自由意志论),刑法学则是在坚持理性主义的前提下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和思辨。我国刑法还基本上属于“法学之法”,我国刑法学也还基本上属于对这种法学之法的解说和诊释。更为要命的是,我国刑法学研究者似乎存在一种相对于犯罪学的学科优越感和对犯罪学知识的有意或无意的拒绝。

   这种理念上的反差造成了犯罪学与刑法学之间难以沟通,形成了“你是你,我是我”的两个互不关涉的知识体系。有的刑法学家认为,意志自由是刑法和刑法学理论的一个前提性根据,只有从意志自由论出发,才可能存在刑法学研究;从存在论角度研究犯罪是犯罪学,从价值论角度研究犯罪的是刑法学;犯罪学的基本立场是行为决定论,刑法学的基本根据则是人的意志自由(陈兴良))o然而,刑法学家的上述观点却引发人产生如下疑间:犯罪学与刑法学基于不同的理念而进行了形同隔岸观火的研究,是否有助于两门学科的发展?二者的理论连接点在哪里?除自由意志外,刑法学是否还可以另有其他根据,例如,决定论或统计决定论依据?要使犯罪学研究真的有用,除了犯罪学家们要努力拿出扎实的研究成果之外,犯罪学与刑法学之间还应当实现理念上的沟通。这种理念沟通的基本方向,就犯罪学来说,除了要对犯罪现象进行大量的实证研究之外,还必须就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进行实证的、批判性的研究与分析;就刑法和刑法学来说,刑法要尽力使自己由过去的“法学之法”向“科学之法”转变。刑法学要尽力使自己由过去的对“法学之法”的解释转变为在科学犯罪学指引下的科学刑法学。①

   关于犯罪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卢建平认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区别之一在于,因为研究对象的不同,研究者的情感、意志、价值介人与否及其程度是不同的。自然科学家在面对自然万物进行各自的研究活动时,是可以秉持“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原则的,而且在人类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是能够再现最大程度的客观真实的。然而,一旦将研究观察的对象转向人本身,转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研究者的立场就会发生根本的改变。由于社会科学者是研究同类的,研究者本人也会成为他所研究的对象的一部分,因此,要想保持价值中立或无涉是极其困难的。当人类的研究活动逐步从自然转向社会,转向人类本身的时候,其所遇到的禁忌、限制、干扰就愈多,社会科学研究的结论所受到的非难也就愈多。现代生物工程技术尤其是克隆人的问题之所以引起全人类的高度关注,受到了许多宗教、伦理、道德的责难甚至法律的限制,就是因为此时我们的研究对象已经不再是一个与我们无关的无生命体,而是一个我们的同类,甚至可以说是“我”的一部分。因此,作为研究人的犯罪学,在方法论上推行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是很困难的。

   在犯罪学形成以前的年代,我们的前辈,或者是将犯罪视为鬼神附体,是妖孽作祟,是超自然的力量作用的结果;或者是将犯罪视为绝对的恶,因而在道德情感上绝对地拒斥犯罪现象和犯罪人。此时人们看问题的方法是先验的或超验的,是情感判断或者臆想,对犯罪间题的研究探讨也就绝对难以上升到科学的层次。

   在犯罪学发展的早期阶段,“价值中立”原则占据了犯罪学方法论的主导地位。从原理上讲,研究者必须大致处于与研究对象相似的价值标准和道德状况,才有可能真实地了解研究对象。然而我们面对的是犯罪这种与道德、伦理标准、法律规定甚至政治评价密切关联的现象时,我们还能无动于衷,还能作壁上观吗?因此,在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在社会批判理论或批判社会理论的指导下,“价值涉人”也是社会科学中一种基本的方法。

   在科学自由基础相对薄弱,研究方法也较落后的中国,犯罪学研究中“价值涉人”的程度也就更高。

①赵宝成:《犯罪学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第37-39页。


在以往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上,往往强调阶级分析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者总是从对敌斗争、阶级专政的高度或者从某个既定的理论出发,先给自己找好阵地,以“卫道士”的状态来研究犯罪问题。其结论往往落人“犯罪是一种政治反动,不道德或者生理、心理异常”、“犯罪是私有制的产物,是旧社会的遗毒,是西方腐朽没落文化影响的结果”等老套。经验表明,犯罪学研究中价值的过分涉人,会导致学术的反动,甚至会进一步导致政治的反动。因此,为了对抗这种反动,应该引入“价值中立”。

   当然,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也是相对的。卢建平主张,价值中立应体现在犯罪学的认识论上,而在实践论上应该坚持价值涉人。这是由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决定的。价值中立并不等于无原则,无判断。犯罪学研究者不可能放弃自己的价值伦理判断,以一种“无涉”、“冷漠”的心态去观察、去记录危害人类社会的犯罪,不可能容忍林林总0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人不仅通过自我来追求意义,而且也必须通过他人来赋予世界意义。社会活动的主体特性,认识者与认识对象的互动性决定了犯罪学不仅不能停留在实证研究的阶段,停留在实证范式,而且还要运用解释范式,对犯罪现象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实证范式对于解释范式的意义是决定性的。

   尽管我们认识到了价值中立之后的实证范式的局限性,我们现在仍然要为其鼓与呼。因为当今中国的犯罪学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犯罪学,其发展阶段可以用“初级阶段”来描述。犯罪学研究缺乏实证性,犯罪的本来面目就不可能被揭开。如果没有实证的基础,犯罪学就永远没有一个科学的基础,对犯罪的解决就永远是任意的、主观臆断的。①

   关于犯罪学的价值取向。严励等人认为,犯罪学尽管以犯罪为直接的研究对象,但是,最终却是以人作为对象。因此,它比一般的社会学更具有人的属性。在犯罪学研究中主张“价值无涉”原则一开始就是不现实的,因为犯罪本身就包含着一种价值评判,从对某种犯罪的否定评价到对该种犯罪现象进行的研究,从对某种犯罪原因的揭示到某种预防、控制犯罪手段的采用,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价值评判的影响。因此,与其争论犯罪学研究中究竟应当“价值涉人”还是“价值无涉”,不如转向对犯罪学的价值取向的分析。我们应该选择那种关注人的终极价值目标作为犯罪学的价值取向。犯罪学真正关注的对象是人,这一特性决定了在犯罪学的研究中不可避免地要牵涉到人的情感,在应用某种理论去应对犯罪时,就不得不考虑犯罪人的基本立场。

   在众多的价值取向面前,我们没有办法去限定某种价值目标是绝对合理的。但是在某一特定的环境

下,可以确定某种价值选择因为符合时代的要求,它就是正确的。就现代而言,如何使这种价值选择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更加体现人类社会进步的需求,才是价值选择真正要解决的间题。②

   关于刑事学科一体化。皮艺军认为,刑事一体化是科学知识的整合;刑事一体化是刑事学科的一体化,而不是刑事法学的一体化;方法论是刑事一体化建构的基本准则;以注释和思辨为主要研究方法的刑法学具有非科学属性;刑法学是在犯罪学等实证科学研究的前提和基础上获得其科学性的;刑法学的方法论决定其并不(也没有实证能力)研究犯罪现象;刑法学研究的犯罪行为是法定犯罪行为;犯罪研究不等同于刑法研究;刑法学和犯罪学研究的不是同一种犯罪;冠以“犯罪研究”题目的刑法学研究,存在方法论上的缺失;刑法学不研究犯罪规律和因果关系,而只研究刑法规范与危害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和准因果关系;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不是刑法学自身发展的产物,而是人文主义和启蒙主义的产物,同时也是知识整合的产物。龙勃罗梭不是刑法学家,是把实证方法带人犯罪研究的犯罪学家;近代刑法的变革是外发型的,不是刑法自身发展的结果,是由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的诞生和发展而驱动的;刑法学的发展速率取决于刑事学科领域科学方法论的引进和采用的程度;刑事一体化是一项原则,是全部刑事学科研究过程

①卢建平:《”价值中立”原则在犯罪学方法论中的意义及其限度》,载《犯罪学论丛(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第432-437页。

②严励、杨铁军:《关注人本质意义上的犯罪学价值取向研究—犯罪学价值取向有无与初探》,载《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7月,第667-677页。                                             


中所必须遵循的整体性原则。①

   关于刑事政策。王牧等人认为,刑事政策的概念最早是由费尔巴哈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提出来的。我国的刑事政策的研究初兴于20世纪90年代。人们对刑事政策概念的基本理解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古典的刑事政策,一种是现代科学刑事政策。在中外学界,通常把这两种刑事政策分别叫做狭义的刑事政策和广义的刑事政策。

   古典刑事政策。其观念的形成可以溯源至18世纪末、19世纪初处于盛期的刑事古典学派那里,见诸于费尔巴哈、贝卡利亚、边沁等人的著作中。费尔巴哈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是立法国家的智慧”,是“刑法的辅助知识”。受其影响,后来的刑法学家们大都把刑事政策理解为刑法的辅助知识,理解为刑事立法政策,即刑事立法技术或具体刑法制度的运用技巧;后来稍有扩展,理解为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罚执行政策的总和。古典刑事政策强调的是通过对刑罚的人道的、合理化的运用,来打击和控制犯罪。还没有跳出刑法或刑罚这个“小圈子”去思考犯罪的应对之策。这种政策其实仅仅是一种刑罚政策,或刑罚运用的策略与技巧。这种古典的刑事政策观念,至今仍然为大多数刑事法学家继承着,并与现代科学刑事政策观念相分流。

   现代科学刑事政策。萌芽于19世纪30年代,形成于19世纪后半期。以德国的李斯特、意大利的菲利为代表的犯罪社会学派的观点以及以法国的安赛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论,是其主要观念。李斯特等人于1889年共同创立了国际刑法联盟,该联盟章程确认,刑法应吸收人类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刑罚不是与犯罪做斗争的唯一手段。李斯特将刑事政策界定为“国家与社会据以组织反犯罪斗争的原则的总和”。他十分强调社会政策在与犯罪做斗争中的作用,认为“在与这样的犯罪做斗争方面,社会政策比刑罚及有关处分的作用要大得多”,“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现代科学刑事政策是建立在决定论的犯罪观上,并且建立在对犯罪现象、犯罪人科学观察和对犯罪原因的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的预防犯罪的策略和方法。现代科学刑事政策观念不再把刑罚视为最有效的或唯一的犯罪防止之策,寻求更为有效,更为科学的预防犯罪之策。

   到了19世纪末,当刑事政策概念被赋予了科学的内涵之后,刑事政策才真正被注人生命之血并获得独立自主的品格。因此,就其本义来说,刑事政策当指现代科学意义上的刑事政策。它建立在犯罪学以及其他人文科学的基础之上,强调以科学的态度以及法治和人道主义的态度来处理和预防犯罪。无疑,我们应当坚持现代科学意义上的刑事政策观念。

   关于现代科学刑事政策的本质内容。张远煌的观点是:“较之与犯罪作斗争的具体行为规范—实体法或程序法规范而言,刑事政策本质上是一种决策理论。其基本功能或主要价值不在于反犯罪活动的操作层面,而在于在组合型价值观念的指导下对全社会反犯罪活动的基本方向、基本路径、基本形式和主要手段进行规划和指导;在于对反犯罪活动的主要环节的资源配置(组织结构、权限、人、财、物等)进行调节。”因此,对刑事政策而言,真正重要的不是作为刑事政策外在形式的某些原则、方针或具体措施,而是以这些原则方针或措施作为载体所直截了当地表达出来的国家与社会对付犯罪的意志倾向。这种以多种价值趋向为原型组合而成的意志倾向不仅赋予了刑事政策表现形式的相对抽象性和灵活性,而且也是刑事政策得以对反犯罪活动因时、因地、因人的不同或因情势变化进行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有效调节,使之在合目的性的轨道上持续运行的真正根据所在。舍此,就抽掉了刑事政策的实质内容。

   关于现代科学刑事政策的特征。王牧等人将其归纳为6个方面:1.注重预防。现代科学刑事政策,本质上是一种犯罪预防对策。它虽然不舍弃对犯罪的事后惩罚和正当报应,但其基本取向和着眼点却是预防犯罪。2.超越刑法。刑事政策不把自己附于刑法或者使自己成为刑法的辅助知识,从而获得一种独立自主并凌驾于刑法之上的地位。3.科学精神。强调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处理和预防犯罪。犯罪学、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学科的发展,不仅为现代科学刑事政策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科学基础,而且为刑事政

①皮艺军:《刑事学科一体化的科学建构—兼论犯罪学的学科地位》,载《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7月,第707页。


策注人了科学精神。4.批判精神。通过分析和验证、审视、检讨现行刑法以及公共政策的利弊得失,对处理和预防犯罪提出具有指引作用的原创意见。5.公共选择。将反犯罪斗争看作是一种社会公共事务,将反犯罪策略看成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选择。6.兼容并包。现代科学刑事政策包容、整合了所有可以用以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策略和手段。①

   关于犯罪学的研究范式。在我国犯罪学界,采用实证方法研究犯罪问题并有所建树的,首推严景耀先生(1905一1976)。严先生大学毕业后在燕京大学任教,主讲《犯罪学》课程。1928年至1930年间,他率领学生对20个城市的犯罪情况进行调查,收集各种犯罪类型的个案300多个,摘编了12个省的监狱统计资料。为了更加真实地了解犯人犯罪的生活背景,他去狱中当一名志愿犯人,在北平第一监狱中过了一个夏天。1934年他将调查的情况写成了自己的博士论文《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18万字,获芝加哥大学博士学位。1986年8月,该文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在解放思想的大背景下,该书的出版当然引起了学界的热烈关注,并产生了强烈的、持久的学术影响。遗憾的是,由于历史的局限,这种从社会学、人类学、犯罪学视角对犯罪问题进行实证研究的科学路径,在当代中国并没有形成风气。

   长期以来,我国犯罪学研究的自由基础相对薄弱,研究方法比较落后,研究中“价值涉入”的程度过高,大多数成果都深深打上了政治立场、法律规定、理论预设、道德评价的印记,主观色彩非常浓厚。犯罪学的研究缺乏科学的态度和实证研究的坚实基础,学者的预测和司法部门的决策都因此带上了很大的臆断和任意成份。

   《犯罪与改造研究》杂志2005年第1期至第10期连载了郭明的作品《监狱的隐喻—监狱人类学的

叙事诊释》,共10章17万字。读后令人耳目一新,这种叙事体文本本来就有利于阅读,又是人们很感兴趣的大墙秘事,很快吸引了大批读者。于轻松的阅读中受到宝贵的教育。作者郭明过去曾长期在基层监狱从事管教工作,是科学研究的有心人,收集了大量的犯罪个案。他从人类学的视角观察问题,采用综合叙事的风格表达观点,实现了文学与学术的深度融合,用形象的事例和通俗的语言阐释犯罪发生的原理。作品的可读性强,其思想对读者极具感染力和穿透力,使冰冷、艰深的犯罪学、刑罚学变成了人们产生兴趣、可以亲近的事物。这部著作和严先生的作品一样,在将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将影响和激励着中国学人的研究活动,有助于科学态度和求实精神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的生长。

   莫洪宪等人提出,在我国构筑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国犯罪学在研究重心上应注重逐渐从“罪后”研究向“罪前”研究转变,在理论和实践上,要加强对社会结构的“病”前现象的研究,找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加强对犯罪预测的研究,要对可能引发犯罪的各种因素进行多元研究。在研究领域上应拓展对犯罪评价机制的研究。以往的犯罪学研究,其内容往往停留在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评定层次上,过于狭窄。应当对犯罪涉及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深层次问题,从多个层面作价值分析。在构筑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着重寻求促进社会发展、保障公众自由和维护好社会正常秩序的最佳平衡点。除此之外,犯罪学还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深人探讨:其一是犯罪控制“度”的研究,主要是:一个国家在什么范围或限度内的犯罪率是正常的?一个国家为谋求快速发展要在多大的限度内承受犯罪的代价?治理犯罪的成本多么大为合

适?怎样防止“严打”那种社会付出沉重代价,而控制犯罪收效甚微的行为?社会公众安全感和对社会治安的“风险”的承受能力;控制犯罪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犯罪控制的异化程度等。其二是刑事司法的运行及其效能的科学评价研究。主要是:其一,警力如何科学配置和科学部署,既能最大程度地节约司法控制成本,又能做到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其二,各司法机关的权力如何科学配置,如何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在互动中防治犯罪的功能?其三,如何促进刑事司法的正式控制和非正式社会控制的有机结合。发挥其共同的合力?其四,如何科学地评价刑事司法的运行效能?

   在研究的方法论上,应坚持从社会动力学的图式中进行宏观研究。在传统的犯罪学理论研究思维中,人们习惯于从社会静力学的图式中,从微观层面对犯罪间题进行个体解释。现代社会是一个动态的社会,

①王牧、赵宝成、靳高风:《坚持科学的刑事政策观》,载《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7月,第628一636页。


在发展中求和谐。因此,要在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描述犯罪发展的轨迹。目前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所作为,其一,研究国家政策调整和犯罪变化的关系;其二,研究社会结构变化对犯罪趋向的影响。①

   关于犯罪学研究成果的转化。江维龙针对我国犯罪学研究成果转化率较低的实际情况,提出要加强两个方面的建设,其一是加强高质量成果产品的建设,在客观上,要努力满足犯罪学的研发资金,在主观上,要建立产品理念,方案和措施要有打击和预防犯罪的适应性。其二是促进转化机制的建立:1.基层实践部门设立成果应用机构;;2.和实际部门联合起来制定开发和应用方案,求得政府的支持和帮助;3.大学、研究机构建立研究成果转化实施机构,走“产、学、研”一体的道路;;4.发挥政策导向的作用。如在成果奖励方面,设立社会科学应用成果奖;在工作量的计算方面,应考虑应用研究成果的合作人员多、周期长、费时多、费力大的特点,合理计算。对已经转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要加倍计算工作量。在评定职称方面应注重科研成果的质量,特别是要把科研成果是否产生社会效益作为重要的标准和依据,摈弃一昧强调成果数量和发文刊物级别的做法。对不宜公开出版,难以出版的成果,只要其研究水平被确认较高,应当作为评审的依据,以此鼓励学者积极投人犯罪学成果的转化工作。②

   关于犯罪学研究成果的转化途径。莫洪宪等人从5个方面对犯罪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建言:1.牢牢把握选题的导向哇,以犯罪防控之实践需要为出发点,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一方面要关注我国治安形势中的热点问题,如职务犯罪、青少年犯罪等;另一方面,要注意跨国性犯罪的动向,中国加入一些国际性公约后对犯罪防治的影响。对热点问题,犯罪学界要尽快作出反应,突出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所以,选题时必须关注理论的经验价值,不能沉醉于构建完美的空中楼阁式的理论框架。2.主动与犯罪防控的实务部门沟通,逐步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现在办理刑事案件,实务部门向刑事专家咨询已经成为一种常例,在犯罪防控领域也应该形成这样的常例。3.建立犯罪学各种力量之间的协作研究机制。目前犯罪学研究由3种力量构成:一是社会科学院系统,二是实务部门的政策研究系统,三是高等院校的研究基地。三股势力各有优势。社会科学系统和高校研究基地有人才优势,实务部门政策研究系统有财力、政策优势。三方如果通力合作,就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研究资源的利用效率。4.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开发商业合作空间。犯罪学学者除了与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公共防控部门合作外,还可考虑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为其楼盘的设计进行犯罪防控评估。对那些盗窃案频发的社区,可以考虑主动和社区管理机构合作,设计防盗方案并指导实施。5.建立和完善犯罪学成果的宣传阵地,加强研究成果的舆论宣传。③

   关于刑罚的作用。在人类控制犯罪的过程中,刑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刑罚的流弊日益凸显出来了,因此导致了刑罚理念的更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逐渐成为当代世界刑法改革运动的三大主题,从而使刑事政策的实现手段更趋多元。夏尊文等人没有囿于众人的通说,提出了自己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刑罚在刑事政策中仍占据着重要地位。我国有的学者提出“非监禁刑”的概念及其具体举措,存在着明显的刑罚泛化倾向,这种倾向潜存着动摇刑事法治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危险,有必要对这种倾向进行深人的背景分析,从内涵和外延多个方面对这种倾向进行评述,指出这种倾向所包含的逻辑错误和可能导致的危害。④

   关于犯罪的原因和刑罚的基础。梅传强提出了“犯罪的人性基础”的观点,他认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终极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国家动用刑罚权、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保障社会

①莫洪宪、王燕飞:《和谐社会与我国犯罪学的发展—犯罪学范式的转换》,载《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7月,第637-644页。

②江维龙:《犯罪学研究成果转化的现状及对策分析》,载《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  论文集》,2005年7月,第646一648页。

③莫洪宪、叶小琴:《研究成果的转化,犯罪学发展的生命线—以犯罪学的学科地位为切入》,载《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7月,第682-685页。

④夏尊文、陈建军、张介玉:《刑罚泛化否定论—兼与吴宗宪先生商榷》,载《犯罪学论丛(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第73 -86页。


生活中大多数人的基本需要的满足。犯罪人也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分子,他们也有满足基本需要的权利,应享有基本的人权。因此,国家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不能任意剥夺或侵犯犯人应有的权利。从犯罪学的角度看,犯罪既是一种个体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犯罪是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犯罪人只能因为自己的不当的满足需要的方式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能受到应受的刑罚惩罚,而不能承担社会应承担的那部分责任。人性恶,是因为社会制度本身还不够完善,给人以释放恶性的机会。因此,从人性角度分析,罪责均衡应当是刑法学的精髓。

   从犯罪的内在根源看,个人犯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需要。行为人往往是在正常情况下难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时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这说明人的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迫不得已的,是社会制度不完善的结果。所以,人犯了罪,社会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社会要尽力教育、挽救犯罪人,要给他们创造不犯罪的条件。其实,刑罚惩罚的对象并不是人的需要,也不是惩罚满足需要的行为,而是惩罚追求需要满足的不当方式。追究刑事责任时要体现人性的关怀,就有必要在定罪量刑时具体分析犯罪的原因,看看犯罪不得已的程度。犯罪越不得已,说明犯罪人对社会的敌视或蔑视程度相对越轻,所负的刑事责任就应当相应的越小。刑罚的启动必须遵循迫不得已的原则,刑罚适用的量以能够改变犯罪人对社会的蔑视态度为已足。严刑峻法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还可能激起犯罪人对社会的更大的蔑视和仇恨,成为其重新犯罪的心理基础。①

   关于犯罪分类。李永升介绍了国外犯罪学者在犯罪分类上的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1.按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犯罪分为3大类:一是直接破坏社会或使其代表者死亡;二是侵犯公民个人安全、生命、财产和荣誉;三是同法律所规定的每个公民应当作为或不应当作为的事情相抵触的行为。2.依据行为人有无反社会性(反道德性)将犯罪分为两大类,一是自然犯罪,即违反一般人所共有的怜悯与诚实的道德情绪的犯罪;二是法定犯罪,是指该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反社会性和反道德性,只是法律规定其为犯罪。3.依据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将犯罪分为3大类:一是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二是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三是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4.按犯罪行为的性质将各种犯罪分为5大类:一是财产犯罪;二是暴力犯罪;三是智能犯罪;四是风俗犯罪;五是破坏犯罪,即实施叛乱、放火以及各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李永升在综合分析了国内外诸多有代表性的犯罪分类观点后指出,对犯罪进行分类,不仅仅是为了分类而分类,而是通过对犯罪的分类,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诸如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法带来适用上的便利和可操作性,或者在理论上能够自成一体,使犯罪分类的逻辑体系更为严密。据此,他将犯罪按4类标准进行分类:1.犯罪主体分类法。分为本国人犯罪和外国人犯罪;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男性犯罪与女性犯罪;正常人犯罪与非正常人犯罪;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初犯、再犯、惯犯与累犯;身份犯与非身份犯。2.犯罪心理分类法。分为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3.犯罪行为分类法。分为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暴力犯罪与非暴力犯罪;4.犯罪客体分类法。分为同类客体分类法,如,我国刑法依据各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不同,将其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等10大类别;集合客体分类法,如,我国现有的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分为3个不同的层次,即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②

①梅传强:《论犯罪与刑罚的人性基础》,载于《犯罪学论丛(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第54一60页。

②李永升:《犯罪分类问题研究》,载于《犯罪学论丛(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第19一36页。

                                                                            

(未完待续)

 

☆作者闵征单位:《中国监狱学刊》杂志编样郑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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