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 用户登录 | 设为首页
站内搜索:
联系方式:QQ:613116699           邮箱:613116699@qq.com
监狱学研究
中国犯罪学20年回眸与前瞻剪影
发布日期:2016-8-10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378   收藏(0)

    今年4月是《犯罪与改造研究》杂志创刊20周年和已出版到第200期的纪念日,应杂志编辑部之约,从犯罪学方面就我目所及发表一点随感,以兹纪念。

   一、一个历史性的闪光点

   从总体上讲,中国的犯罪问题研究和犯罪学学术研究崛起于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的新时期,尔来20有余年矣,其成就与进展有目共睹。其中国家立项、由公安部牵头、历经7年所完成的“七五”规划(1986-1990)期间的国家重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应是一个历史性的闪光点。其规模之大、调查范围之广、最终成果及配套资料卷恢之浩繁,迄今为止仍是绝无仅有的。回头看,笔者感到遗憾的是,由于它是在公安系统内进行的,缺乏必要的横向联系,而且其成果载体(出版物)又限于在公安司法机关内部发行,所以当被社会和学界所知时,似已时过境迁、“大器晚成”终不能尽其用。它究竟有什么历史性价值呢?笔者作为一个具体组织实施者(我是当时公安部课题编委会副主任、编委兼编辑部主任,是两个项目负责人之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犯罪现状调查的广泛性和深人性。它的调查规模遍及近20个省、市,资料收集范围始自建国初至20世纪90年代初,调查个案数万个,经过计算机处理,较为准确地摸清了当时犯罪数、立案数和犯罪率,并在很大程度上纠正了刑事立案不实问题。当时的公安部部长王芳在全国人代会上的报告中说明,oo年代初刑事案件立案数之所以由原来的几十万起上升到二百多万起,一方面是犯罪实际增长,另一方面与大力纠正立案不实有关。为弄清实际发案数与立案数,课题经过试点,采取一竿子到底的办法,抽样调查了数百个派出所,基本上弄清了发案数、报案数、立案数的比例及立案不实的原因。对于犯罪成因的研究也主要是通过个案调查分析出来的,而不是单纯依靠统计数据。社科院的一位学者曾说,这个课题的每一组数据都可以改变一个观点。

   (二)对我国的犯罪现象提出了规律性认识。课题根据统计和翔实的调查数据,提出了犯罪现象发生与发展的四大规律:1.犯罪的起伏律。它主要反映了事物的不平衡性,犯罪对于社会变革和动荡的依存性,以及犯罪的周期性、潜伏性和持续性;;2.犯罪的消长律。它具有派生性和矛盾的可转化性等特征;3.犯罪的辐射律。这是危害最大、起作用最快的一种犯罪规律,诸如一种犯罪类型、手段迅速由甲地向乙地感染、蔓延和扩大,形成链锁反应,促使新型犯罪猛增。“南下北上”现象就是一个典型表现,即改革开放后从中国的南大门和东南沿海进来或产生的新型犯罪迅速向内地辐射,波及全国,而大量民工潮南下,又增加了南方外来人口犯罪比例上升,甚至居于首位;4.犯罪的因果律。表现为因果关系的互换性、潜伏性,以及一因多果、一果多因等,廓清了犯罪因果关系表述中的一些错位现象。此外,课题还进一步研究了犯罪的时空规律,即季节时日规律和地域规律,提出了“暴力通道”和“贩毒通道”问题。事后证明,从东北经中原到西南的“暴力通道”为嗣后的许多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如“二王”案件)所证实。

    (三)对犯罪趋势的预估和预测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准确性。当时除公安部课题编辑部以特尔斐专家评估法对全国犯罪趋势进行了预测外,参加本课题的20个省、市公安厅、局的课题编辑部,还使用不同的预测方法,主要有趋势外推法、时序分析法、直线模型、二次曲线模型、灰色理论模型、综合性定性定量分析等,对本省、市的犯罪趋势做了预测,时限是从1990年到1995年和从19%年到2000年。这些预测的准确性如何呢?我曾在1997年对1990-1995年的预测作过简单的对比,发现实际立案数和预测数相当接近,而19%年到2000年的预测,除去新的立案不实和立案标准的变化外,也有很大的参考意义。①比如,当时已经预测到,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刑事案件立案将达到或突破500万起,以2005年为例,全国共立刑事案件464.8万起(显然还有“水份”间题),这还是比上一年减少了7万起,可见预测数与实际数极为接近。此外,课题还预估到当时尚未发生的抢劫银行、珠宝店等犯罪必将发生,时隔不久这些犯罪就相继发生了,而且愈演愈烈。实践证明,犯罪的总体趋势是可测的,因而是可控的。

   “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这个课题像一阵让人耳目一新的春风吹进了犯罪学界,到1993年,这个课题的成果总卷及分卷共十余册相继出版后,虽系内部发行,仍引起学界和有关方面的广泛关注并加以引用。《犯罪学大辞书》的评价是:“这部著作的出版,最大的贡献是为中国犯罪学研究奠定了基础”。这可能是一种较有代表性的评价。一时间,不仅有关学者索购此书,而且,据悉一些驻华使馆也因为在书店买不到而向公安部长索要。为适应这种需要,曾研究,稍加修改后改为公开发行,但因此时已是明日黄花、人物两非,夹生饭很难做熟,未能实现。不过这并不影响这个课题的学术价值,就像青藏高原(原是一片汪洋大海)是地理学上的高地、为所有地理学家所研究和关切一样,这个课题也可以说是犯罪学史上的一块高地和一个亮点,至少将为犯罪学史家所研究和关切。

   《犯罪与改造研究》杂志对这个课题也是有贡献的。如笔者在此期间所撰写的论文《刑事犯罪规律》、《罪因体系当议》等都曾在本刊发表过。

   这个课题的研究实践还证实,要想使科研项目有创意并达到较高水平,中长期、开放性、联合攻关和实地调查都是必要的条件和要求。

   二、犯罪成因研究中的两大理论支柱

   犯罪成因研究是犯罪学的核心问题。根据我国的情况,犯罪成因研究经历了由“外来论”、“残余论”到多种成因论和综合反映论几个发展阶段。《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已经冲破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不产生犯罪”的理论禁区,提出了罪因体系论。但对于犯罪增长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当时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后来经过江苏省公安厅和福建省公安厅组织的两次专门调查,用翔实的数据说明了两者的关系,并成为一种主流理论共识。犯罪原因也大体统一在“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这一论点上,可简称之“综合反映论”,并屡屡见诸中央政法委和中央综治办等的官方文件中,成为社会治安必须综合治理的理论基础之一。笔者认为,在我国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新时期,在犯罪学领域中,关于犯罪增长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理论和犯罪成因的综合反映论,对于澄清思想理论上的混乱和指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可算得上是犯罪学成因理论中的两大理论支柱,简述如下:

   (一)关于犯罪增长与经济增长的关系。20世纪90年代初,江泽民同志向政法部门郑重地提出:“经济的发展和刑事犯罪案件的上升到底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随后,江苏省公安厅由厅长带队组成调查组对苏南地区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大量数据和实况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经济发展与刑事犯罪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相关关系,但不是因果关系,那种认为经济发展与刑事案件上升一定是互为因果的‘因果论’以及‘同步论’、‘平台论’(指刑事案件上升几年出现一个稳定阶段—“平台”,然后继续上升,过几年再出现一个“平台”),显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因而也是不可取的。’,②几乎与此同时,福建省公安厅也组成课题组对福建省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关系做了调查研究,得出了与江苏相似的结论。他们认为:“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经济发展不是导致犯罪增长的必然因素。”“美国犯罪学家路易丝·谢利认为犯罪是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代价,经济与犯罪同步增长的观点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①当然,其他方面也做了些相应的调查,未闻有相反的结论。

①冯树梁:《二十世纪末社会治安趋势预测》,载《公安研究》杂志,1997年第2期。②宫平:《关于经济发展与刑事犯罪关系的初步调查》,载《公安研究》,1997年第4期。


   (二)关于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的理论。既然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那么,为什么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犯罪大幅度上升呢?最后的结论就是:犯罪的升降起伏不是由单一因素决定的,而是各种矛盾和消极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即“综合反映论”。需要一提的是,此前,国外一些犯罪学家也持有类似的观点,例如,波兰犯罪学家布鲁伦·霍维斯特认为:“犯罪现象是大量各种各样交替聚合的决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各种因素组合而成的一个综合群所决定的。”当然,“综合反映论”也好,“综合群”也好,都只是一个理论框架,重要的是,需要查明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区具体是哪些因素决定了犯罪的增长,其中哪些是因果关系、条件关系或相关关系,哪些是外因,哪些是丙因,以及它们的互动关系。这样,方能对犯罪实施综合治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三、世界犯罪学研究中心的转移问题

   “综合治理”是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基本方向、基本途径和基本手段。预防和控制犯罪是犯罪学研究的目的。从总体上讲,犯罪学研究如果不能与预防犯罪挂钩,那就等于说研究就是一切,目的是没有的,换言之,就是纸上谈兵(有些纯学术性研究例外)。因此,瞻望21世纪的犯罪学发展前景,可以提出这样一个全局性问题:在新世纪,全球的犯罪学研究中心会转向何方?大家知道,犯罪学兴起于欧洲,主要是意大利,但未能在欧洲开花结果,而是转移到了美国。在上世纪,美国的犯罪学研究特别是犯罪的社会学理论居于领先地位,一般认为,20世纪犯罪学研究中心在美国。长期以来,美国虽然也在预防和控制犯罪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并未形成全国范围的综合治理体系。其主要原因,一是美国人根深蒂固的人权思想,认为严密的社会防范容易妨碍个人自由,代价太大;二是美国是一个多种族的移民国家,各州律令不一,难以形成统一体。有的国家(如前苏联和英国等)虽然也有“综合治理”之类提法,但均未形成大气候。我国改革开放后20多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已初步形成了一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体系和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有效地发挥着作用,从而也为犯罪学研究提供了更丰富的研究内容。在我国经济不断崛起的前提下,新世纪的犯罪学研究中心有可能会由美国转移到中国。做这一前瞻性推测,目的在于认识我国犯罪学尤其是在预防犯罪方面的历史性任务。能否实现,正要靠有关方面和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

   四、拾起犯罪学的另一半

   回顾国外犯罪学200余年和我国犯罪学20余年的历史,犯罪学研究的主要是人类自身的犯罪问题,即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上的犯罪问题。现在看来,这只是犯罪学的一半,而另一半应是人类在与自然关系上的犯罪,诸如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可称之为“生态犯罪”或“生态环境犯罪”,而且这是一半危害性更为严重的犯罪。因为如果说前一半犯罪是让人类付出了沉重代价的话,而这一半犯罪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最终将会毁灭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有些犯罪学家已开始关注这方面的问题,但比较起来,还是远远不够的。现实呼吁更多的犯罪学家参与到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上来,这应是21世纪犯罪学迫在眉睫的历史使命。

   犯罪学研究,说到底是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服务的。不论是传统意义上的安全,还是像环境保护这样非传统意义上的安全,都应在犯罪学的研究范围之内,而且环境安全日益居于突出的位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指出:环境保护是国家或国际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和俄罗斯都把环境保护置于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我国早在19%年就提出了“环境安全”的概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最新编制的《中国国家环境安全战略报告》指出:由于粗放型经济增长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的长期积累效应,国家环境安全的风险在加大,威胁在加重。国家环境安全已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在这里,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我国的环境安全不仅存在国内的风险与威胁,而且受到外来因素的严重影响。众所周知,环境安全,“危机”源于西方国家工业化进程中的“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做法及“人类

①福建省公安厅课题组:《福建省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关系研究》,载《公安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


中心主义”的错误思潮,故学者们称之日“现代性危机”。当西方工业化国家经过伦敦的“雾都劫难”和日本的“水误病”事件等一系列灾难后,认识到了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所造成的严重恶果并开始进行了有效的治理。然而其中有些措施却是以牺牲他国环境安全为代价的、损人利己的环境“战略阴谋”。比如,把工业废弃物以各种方式转到别的国家;把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工业生产迁移到发展中国家;把高耗能、高污染的生产设备出售给别的国家;不再生产破坏生态环境的产品,而到国外采购;保存国内的自然资源,大量进口国外的自然资源,等等。以东邻日本为例,日本国内森林覆盖率近64%,是世界上森林覆盖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而中国的森林覆盖率不到17%。然而适合日本饮食习惯的一次性筷子有%%来自中国,我国每年向日本出口约200多亿双,需要250万棵树的木材,需要砍伐数万平方公里的森林,这对我国林业

资源是极大的破坏,也意味着日本对别国资源的掠夺。当然,在这种掠夺中也是“内外结合”的。据林业部门统计,在毁林案件中,一半以上的违法主体都是市、县、乡政府,这意味着一些地方政权以牺牲民族和子孙后代的根本利益为代价,换取一时的“振兴地方经济”、局部利益或“政绩工程”,为外来的掠夺无形中提供了机遇。此外,据有关媒体调查,日本出口工业废弃物即工业垃圾(废金属、废塑料等)的主要对象也是中国,约占其出口』急量的90%。这类“工业文明”中的不文明做法,从犯罪学的角度又该如何审视呢?

   据悉,由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郭建安等撰写的一部关于环境犯罪方面的专著已经问世,惜尚未能拜读到,但愿它是一部开篇力作,打开生态环境犯罪学研究的大门。

   五、一个广裹的犯罪学研究空间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它给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工作,给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都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犯罪学,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也要迎接新的任务、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极大地扩大了犯罪学的研究空间,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将犯罪学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和谐”一词是指以人为核心的两种以上不同要素的协调、结合、融合与发展。“和谐”涵盖:人与社会的和谐,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人与自然的和谐,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人与精神的和谐,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灵魂。

   和谐是相对的,不和谐是绝对的,通过对不和谐的妥善处理达到和谐的境界。如胡锦涛同志所说“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①在这个过程中,在和谐的主流音符中必然存在着不和谐的音符,在社会稳定的主流中必然存在着不稳定的因素,在社会安全的主流中必然存在着非安全的潜在危险性,而其中的极端表现就可能导致或直接表现为犯罪。在国内,“社会上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以及各类严重犯罪活动等也给社会稳定与和谐带来了严重影响”②从国际上看,“由于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因素相互交织,民族、宗教矛盾和边界、领土争端导致的局部冲突时起时伏,恐怖主义活动仍然猖撅,地区和国际安全形势不容乐观。”③安全而稳定的国内国际环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因此,研究犯罪,预防和控制犯罪,犯罪学任重而道远。

   今年6月10日至12日将于四川省绵阳市召开的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五届学术研讨会研讨的总题目就是:“犯罪防治与和谐社会构建”,下分7个专题:犯罪学、城乡社区警务、司法制度、罪犯矫正制度、刑事政策、打击跨国犯罪、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等与构建和谐社会。希望以此为契机,使我国的犯罪学研究跨人构建和谐社会条件的新的发展阶段。

    ①②③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5年2月19日),见各大报纸。

 

☆作者冯树梁系本所原副所长、研究员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4期

网站简介 | 免责声明 | 广告与合作 | 苏ICP备14031931号 | 联系我们 | 意见建议 | 综合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