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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芮佳瑞的监狱学研究述评
发布日期:2016-8-10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584   收藏(0)

    茵佳瑞是民国时期以研究监狱立法和西方监狱基本制度见长的学者。他的主要监狱学著作《监狱制度论》、《监狱法论》以及《监狱工厂管理法》等,无论研究题材或方法,在民国监狱学著作中皆自成特色。

   从自序材料可知,茵佳瑞早年曾有东渡日本考察监狱的经历,回国后又长期从事监狱实务与理论研究活动,系民国“狱学研究社”成员。在学术上,丙佳瑞深受王元增的影响,称“吾师王元增新之先生,尤为吾中国发明监狱之学之约翰·霍华德,本其东西洋考察之学识,及主政狱务多年之经验,发为宏论,编者敬谨受教,获益良多。" m 1932年,国民政府司法部开办狱务研究所,该所通过举办狱务研究班,培养理论与实务人才。丙佳瑞人所从事研究,藉此机会,他根据研究所得并参以个人考察与服务监狱事业之经验,编著了(监狱制度论》和(监狱法论》以及《监狱工厂管理法)。3本书于同年(1934年)被商务印书馆列人“新时代法学丛书”予以出版。

   菌佳瑞的著作从选题、取材、到谋篇、行文等,均体现作者具有良好的研究意识和比较扎实的研究基础,表明对于中西监狱学的已有成果具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较为精审的把握。作者经过细致的筛选,将监狱制度和监狱法所涉及的基本内容,做了合理而清晰的编排。在论述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文面貌的规范性等方面,达到了较高的专业水准。尽管,茵佳瑞自署其作品为编写性质,但无论从成果的实质还是形态来看,都超出了一般的编写水平。如果我们承认对某一学科的知识与理论进行创造性的整理和改写的作品,可以算作“著”的话②,丙佳瑞即使署为“著”也不为过。然而,从这一点上,至少可以看出作者做学间的谦虚态度。

   一、茜佳瑞的《监狱制度论》

   菌氏的(监狱制度论》出版于1934年4月。全书正文共计199页。书中除简短序言外,内容分为4编。第一编总论。包括三章:第一章监狱制度之意义;第二章监狱制度之演进;第三章监狱制度之种类。第二编各论。包括八章:第一章杂居制;第二章分房制;第三章阶级制;第四章自治制;第五章不定期刑制;第六章家庭制;第七章军队制;第八章学校制。第三编结论。包括二章:第一章各国狱制;第二章我国狱制。第四编附录。作者在简短的序言中提到其写作方法是“每一种制度俱评述其方法,研究其利弊,再证之以发明者试验之结果,以供参考。”

   兹将《监狱制度论》的主要内容与特点析述如下:

   (一)关于监狱制度的概念

   把“监狱制度”作为专论来做,这在清未民国监狱学中是绝无仅有的。这本专论的选题意识反映了监狱学知识专门化的一个进展。由于“监狱制度”并非是一个定义统一明确的概念,因此,丙佳瑞为编撰《监狱制度论》首先需要说明他本人的监狱制度观。在茵佳瑞那里,监狱制度的文化价值属性,是通过它的技术功能特征得以实现的。例如,他把监狱制度界定为“监狱执行自由刑所用之方法也。”由此可知,他关于

①见书序一。

②这方面不乏例证。例知,由萨缪尔森、受昆或斯蒂格里芙各自所著教科书《经济学原理》,除包含若干个人研究成果外,主要为整理性作品。但因其作品在材料采集、知识整理、理论概括和编写形态等多方面力求新创,作者皆以“著者”自居。


“制度”的核心含义即是方法。不过,从紧接的论述中可以看到,丙氏的“方法”是提到方法论的认识高度的,因为他特别强调,“其施行之方法,必恰合于所希望之目的,而后方收行刑之效果。”也就是说,他的方法是包含了目的论的方法。由于丙氏认识到方法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并受目的选择,因而,他为说明监狱制度的方法属性,开篇第一段先阐明行刑目的,在第二段给出定义后,随即对制度(方法)与目的的关系进行补充说明,即指出方法之须合于目的,也指出目的须借助方法,所谓“行刑之目的能达与不能达,即全视乎监狱制度完善与不完善。”由此可见,丙氏的监狱制度观认为监狱制度既是工具的,也是价值的。丙氏所持的是一种工具论和价值论有机统一的制度观念。

   (二)关于监狱制度的发展

   监狱制度的发展问题,既涉及具体事实,也涉及抽象认识。前者需要描述和记叙,后者需要分析和归纳。丙氏将监狱制度的发展事实分散在“各论”中加以介绍。他在“总论”第二章主要就监狱制度发展的外部各种联系以“监狱制度的演进”为题作了探讨。作者通过监狱制度与时代、主义、学术、人才、国家、经济、管理等7个方面的关系分析,比较完整地揭示了监狱制度发展变化的基本现象。

   第一,茵氏看到,监狱制度深受时代的影响。他指出“监狱制度是按时代演进的,是逐渐进步的”,他以远古、近代以及现代不同时期而有不同的监狱制度为据。例如,远古之混押监禁,中古之男女别狱,近代之分房隔离,现代之阶级制、自治制、不定期刑制等等,说明监狱制度乃为时代之产物,与时代的进步呈正相关。

   第二,丙氏认识到监狱制度与某种社会刑事思潮或理念有关。“古今监狱主义完全不同,因而监狱制度亦有差别。”比如,报复主义往往与野蛮落后的混同囚系制度相关联;平等的博爱主义则与各种教育感化制度相并行;民主自治主义则产生了自治制等等。

   第三,茵氏对于监狱制度与学术的关系亦给予了论述。他认为监狱学术对监狱制度有着十分积极的影响。他举贝卡利亚、龙勃罗梭等人所倡学术对于近代刑事制度改革产生的重大影响为例,指出正是由于“监狱制度受学术进步的影响,渐倾向于预防改善之一途”。

   第四,茵氏注意到了监狱制度与人才的关系。他以近代监狱改良人物如罗马教王克勒曼斯十一、比利时子爵威廉十九、英国慈善家约翰·霍华德等的业绩为例,说明人才之于监狱制度的重要性。他说“倘人才辈出,研究愈精推行愈力,则(监狱制度)进化愈速,可断言也”。

   第五,在监狱制度与国家的关系上,丙氏认为文明国家未有不注意其监狱制度而力求改进者。因为监狱的良魔反映了国家的文野。丙氏的这种观点,在清末以来的改良监狱人士中是一种普遍的共识。尽管有学者指出:‘。改良监狱固然重要,但决非根本之途。根本之途在于改良社会”。①但监狱制度和国家制度实际上不可分割,它们是整体和局部的关系。

   第六,丙氏能够注意到监狱制度与经济之关系,也是十分可贵的。不过,他的观点却颇值商榷。他认为“监狱制度愈改良,则建筑设备费用亦愈大,而国家耗费亦愈多”,“惟此种费用,在国家方面不为消耗,而为生利,此项费用愈大,而所获之利亦愈多!”何故?菌氏认为罪犯通过监狱教育,可使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而不为害。由此可知,茵氏视监狱的社会效益为经济效益,两者可以互换。

   第七,茵氏还就监狱制度与管理的关系提供了简要清晰的说明。他将狱制改良前那种主要依靠人力器械管理的时期称为“器械管理时代”,而将监狱制度发达后的管理时期称为“理智管理时代。”认为依靠监狱制度管理是监狱“理智管理时代”的主要管理方法。这种对于监狱制度在管理上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在今天仍具有指导意义。

   (三)关于监狱制度的构成

   丙氏的书名为《监狱制度论》,意味着它是以“监狱制度”为主要论述对象的。丙氏认为,监狱制度即囚系制度,又名行刑制度,亦称行刑法。从药氏对于各项监狱制度的有选择的论述中,可以看到茵氏本人的着眼点在于操作方法而非文化功能的监狱制度构成观。这种构成观反映了当时中国的监狱学者对世界

①见梁漱淇:《朝话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8月版。


上先进监狱制度从功利角度所作出的为我所用的取舍态度。茵氏的监狱制度构成观是他本人予以肯定并以为可以学习利用的若干具有某种行刑关联性的制度构成,主要是以下8种制度:1.杂居制。包括混同杂居制、汇类杂居制、沉默杂居制和大杂居制。2.分房制。包括严正分房制、宽和分房制。3.阶段制。包括内含于阶段制,又可独立应用的若干次级制度,如分类制、探分制、过渡制等等。4.自治制。包括限制自治制、放任自治制。5.不定期刑制。6.家庭制。7.军队制。8.学校制。

   苗氏就上述各项制度的意义、种类、来源、利弊、方法等逐一进行介绍分析。其中,对于“阶级制”的介绍最为细致,内容涉及该制度的意义、要旨、起源、方法、优劣、作用、利益以及阶级制的成功典型,如爱尔兰阶级制、爱尔兰过渡制、包士特探分制、本多摩探点制、铿孚监汇类制等,篇幅占了69页。

   茵氏的监狱制度介绍在详实和权威方面颇获认可。据笔者所知,孙雄《监狱学》中有关“监狱制度”各章节,主要参考了茵氏的《监狱制度论》。确实,他的制度构成观及内容介绍在新颖性、全面性、适用性以及清晰晓畅等方面,处于当时对于国外监狱制度介绍的前沿水平。

   (四)关于监狱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国的现代监狱学基于其西来之学的缘故,自诞生之日起,就与“比较研究”不可分割。不过,当时的比较研究主要停留于事实的介绍和梳理,还没有深人到原理的批判与分析上来。其比较的对象主要不是我国与西方各国的狱制异同,而是西方各国的狱制差异;并且,其差异通常是在介绍与梳理的过程中自然呈现出来。换言之,一种将不同背景材料置于同一语境中加以排比分析,并由此得出结论的方法尚未普遍地采用。菌氏《监狱制度论》第三编的第一章“各国狱制”,搜集整理了丹麦、瑞士、比利时、意大利、德国、英国、瑞典、荷兰、法国、奥地利、美国、日本等12国有关“狱制改革之近状”的资料,简明扼要地按节说明了近代典型的监狱行刑制度在各国应用、流行及演进的实况。由于作者论述的都是经历了近代狱制改良的西方各国的近况,因此,基于它的制度实践的相似性或差异性,整个章节具有很强的比较认识价值。与其它监狱学者对国外监狱制度的介绍相比,丙氏在整理和归纳的条理上更见功底。

   二、苗佳瑞的《监狱法论)

   在茵氏出版《监狱制度论》的同时,上海商务印书馆于同年仅隔1月又出版了他的另一本代表作《监狱法论》,并于当年9月再版。《监狱法论》全书 354页。它以民国十七年颁行的《监狱规则》各章所涉及内容为研究对象,结合作者本人的狱理知识,就监狱法的基本问题作了深人浅出的阐释,是一本典型的监狱法注释著作。(监狱法论》第一编绪论,探讨监狱、监狱法的概念以及监狱法的品质因素(要素)外,第二编总论论述了监狱管辖、监狱种类、监狱视察、人犯申诉、监狱会议,监狱参观等属于总则规定的内容;第三编“各论”,就收监、监禁、戒护、劳役、教诲及教育、给养、卫生及医治、接见及书信、保管、赏罚、赦免及假释、释放、死亡等问题分别予以介绍和说明;第四编结论①,就“出狱人保护’,和“县监所协进’,等《监狱规则》中未加规定的问题作了拾遗性论述。

   纵观该书,除了严格依照法条编排的内容依序介绍分析外,作者不拘泥于逐条注释,而是着眼于就每章的重要知识问题进行介绍分析,由此形成了《监狱法论》自身对应于而不是从属于《监狱规则》的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其中,属于作者个人或由其作了较好归纳的观点不在少数。

   (一)关于监狱、监狱法的概念

   关于监狱的概念,茵氏认为它是“行使国家刑罚权、执行自由刑之地也”。不过,茵氏并没有拘泥于自己的定义,而是从监狱改善犯人的任务特点说明,近代监狱虽为“国权作用”,其实亦可谓社会救济事业之一种。药氏还认识到,监狱概念是不断演化的,不同时代监狱具有不同的含义。他分类说明了近代监狱所具有的隔离社会、化除恶性、增进健康、授与工艺、增加生产、奖励赦免和出狱善后等7大功能特征。这一分类说明,影响了同时期的其它著述,已成通说。

   关于监狱法的概念,菌氏认为,“监狱法者,即监狱中处理实务之一切规范与法制也。易言之,即监狱中处理事务执行刑罚之一切制度。”在菌氏的研究用语中,规范、法则、制度未加区分,皆为监狱法定义的

①“结论”这个词的用法或与今日习惯不符.相当于“余论”或“附论”。


宾词,这说明用语的精审程度尚有待提高。不过,对监狱法的多种功能属性,丙氏给予了较全面指认。他认为,第一,监狱法者,执行刑法实现刑罚之法也。意在说明它是一部刑事执行法。第二,监狱法者执行刑罚一切实务之法也。丙氏在此想说明,监狱行刑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事务皆受监狱法调整,由于狱中事务不唯刑事事务,还有行政和民事事务,因此,监狱法则不仅是一部刑事法律。第三,监狱法者公法也。在这时茵氏引用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概念,指出监狱法因规定国家机关与当事人者之间关系而为公法。第四,监狱法者强行法也。第五,监狱法者国内法也。由此可见,丙氏对于监狱法的诸法律属性和地位具有较清晰的认识。

   (二)关于监狱的分类方法

   监狱作为一种复杂的现象,必须借助分类方法加以整理,使之依照属性得以妥善归纳。在茵氏的时代,以自由刑种而言,监狱只有徒刑监与拘役监两种。但是,丙氏显然知道仅依此分类是远远不够的。他提出的分类思想是“囚人种类不同,则囚禁区之处所,亦不能不加以区别。犯罪之性质不同,则囚禁之处所,亦不能不加以分类。”虽然,作者以法国、日本、荷兰等国为例,说明世界各国随着学术进步、司法改良,监狱种类在称谓上有由繁至简的趋向,但在学理上,作者似乎仍采取了他的分类观点。他把监狱依照“狭义”与“广义”分为两大类。狭义的监狱依刑名、性别、年龄、犯数、身份、隶属以及健康、品质、刑期、关押规模、囚禁方法等划分,即有徒刑监和拘役监,男子监和女子监,成年监和幼年监,初犯监和累犯监,普通监与军人监,中央监和地方监,普通监与精神病监,重罪监与轻罪监、定期刑监和不定期刑监,大监与小监,分房监与杂居监等。广义的监狱是指与监狱有密切之关系而非纯粹(执行自由刑)监狱,主要包括看守所、监禁所、感化院、习艺所、反省院、管教所等6种。对于上述6种准监狱,作者虽将之划人广义监狱,但又特别说明它们“实质上毫无刑罚性质,并非监狱”。这种看法稍加推敲,不难看出它的自相矛盾。既非监狱,又何故将之列人监狱分类中去?这涉及对于监狱现象与概念的认识方法,如以作者仅将监狱理解为执行自由刑之处所,则广义监狱的分类是不充分的,因而也就无必要。如以监狱是否监禁人身(或曰剥夺与限制人身自由)为区分标准,则广义监狱的分类作为监狱外延构成便是合理的。总之,有关分类方法的理论探讨,在今天仍有现实意义。

   (三)关于监狱的行政管辖

   监狱应当属于国家何种部门管辖,世界各国并不统一,可以说争议颇多。这证明了监狱不是一个性质单纯、容易归类的事物。丙氏在书中通过考察各国的行政管辖情况,分别介绍了分属主义、统一主义和折中主义3种具有代表性的管辖观点,即司法部管辖、内政部管辖、独立设置机构管辖制度。在比较其利弊得失之后,作者认为,从实际观察,往往由一国之政治习惯而定方针,未可执一而论。无论是司法部,还是内政部管辖,关键在于一国政府是否能够重视监狱并力求改进。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则统一主义优于分属主义,而事实上“欧州各国以往采用分属制者,现已逐渐改革,归人于统一之一途矣”。由于菌氏所处之时代,尚未盛行刑事一体化思想,行刑独立的思想更是不见经传。故而,丙氏在当时对于监狱应隶属何种行政管辖关系采取了一种比较折中的态度。

   (四)关于监狱的作业收人分配

   监狱组织罪犯参加劳动作业所获收入应如何处置与分配?这是世界各国行刑均面临之问题。丙氏结合发达国家之实践,归纳学者意见,提供了4种分配学说。这4种学说其实反映了4种不同的行刑理念。第一种为国权主义说。此说认为监狱乃国家行刑机关,因其行刑费用,均由国家担负,其收益自应由国家享受;且监狱劳役并无私法之契约关系,因此不必给予报酬,故作业收人应纳于国库。第二种为权利主义说。此说认为有义务必有权利。作业者既有强制服役之义务,则应有要求墉金之权利。监狱作业一方面为国家资本,一方面为人犯劳力,二者相合方能生利。因此,作业收人自应平分利益方为合理。第三种为均利主义说。此说认为监狱作业系国家之资金、监狱官吏之经营、人犯之劳力三方面合作,所得利益应由三方面均分,如此亦符合权利义务相等之法意。第四种为奖励主义说。此说认为作业系国家事业,收人应归国库,惟人犯终日工作毫无希望,必流于懈怠。因此,为奖励其勤劳,应拨付一定的收人分配给额定完成作业者。由此,人犯工作既为国家创利,又为自己获奖,积极性可大增。这种奖励主义说,究其实不过为一注重手段效用的管理理论。

   (五)关于劳役的观念与原则

   监狱组织罪犯劳役,是自由刑不可或缺的附加内容。无论对于监狱,还是罪犯均是利大于弊。丙氏在书中所阐述的劳役(作业)观念是颇为积极的。他首先看到,劳役是一种行刑要素。为此,他从法律、道德、经济上力求说明其适用的价值。最后,他将劳役观念概括成以下4点:1.劳役是一种权利。举如反对劳役的义务说等;2.劳役是一种恩惠。举如可免去枯坐无聊等;;3.劳役是一种锻炼。举如于身体健康有益等;4.劳役是一种生活。举如可养成重新生活之能力,即为着生活而生活等。由此可见,茵氏的罪犯劳役观,具有明显的理想主义色彩,即使移至于普通社会也不见得落后。由于茵氏具有以上的劳役观念,故而,他为监狱提供的劳役组织原则也极为积极。他认为:1.劳役必适于经济;2.劳役必适于个人;3.劳役必适于卫生(健康);4.劳役必适应地方(社会);5.劳役必注重农业。上述包含理想色彩的劳役观念与原则,反映了近世以来监狱行刑思想已经深受人本主义的影响,尽管监狱的行刑实际未必符合苗氏的理想劳役生活蓝图,但对于改良监狱的劳役刑,无疑具有指导作用。

   从以上对(监狱制度论》和(监狱法论)的述评可知,茜佳瑞的监狱学研究比较民国30年代其他监狱学者,体现了更加规范的专业研究特点。这与苗氏的留学经历和所处司法部狱务研究所的位置有很大关系;也因此,他的著作对于当下的学科专业建设,具有较高的参鉴价值。

 

☆作者郭明系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主任、法学博士、教授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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