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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矫治
“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 第十三次学术研讨会暨两岸四地刑事司法心理研讨会”综述
发布日期:2016-8-19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208   收藏(0)

    由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承办,并由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江苏省劳教局、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警官学院、南京市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台湾中正大学犯罪防治研究所协办的“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第十三次学术研讨会暨两岸四地刑事司法心理研讨会”于2006年7月10日至14日在江苏南京召开。147名代表参加了该次年会,其中大陆地区代表116人,来自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学者31名。会议收到论文120余篇,内容涉及刑事司法心理基础理论,违法犯罪心理,刑事司法心理评估,刑事司法人员心理、刑事司法参与人员心理,罪犯心理矫治等诸多理论前沿与司法实务热点问题。会议通过专家专题报告、代表大会发言、分组专题研讨的形式进行,经过会上会下紧张而又热烈的研讨与交流,台湾、香港、澳门与内地的代表不仅交流了学术观点,而且增进了相互了解与友谊,从而为两岸四地法制心理的深人交流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会议部分论文结集成《刑事司法心理研究》已由群众出版社正式出版,还有部分论文也由天津《法制心理》杂志以专刊形式出版。为展示会议学术成果,现就会议研讨的主要观点作如下综述。

   一、关于刑事司法心理理论

   (一)刑事司法心理学科的发展

   与会代表提出,心理学与法律的关系可以作为我们认识法律心理学科发展脉络的视角,心理学与法律的距离可以缩小,但不可能完全消失。我们当前对刑事司法心理学的研究尚不够深人,应进一步加大研究力度,缩小法律与心理学之间的距离。刑事司法心理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心理现象,具有过程性、法定性、对抗性、互动性的特征。就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心理在理论与实务中的运作来看,应当加强刑事审判的心理学的研究。

   (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法与教学体系

   1.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法。有的学者认为,以唯物辩证法为中心的哲学方法论为心理学的研究提供了科学的心理观。系统论为心理学及其分支学科的研究提供了理论思路和分析问题的角度,是完整、客观地认识心理现象和把握心理规律的依据。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必须始终坚持系统科学的指导。必须坚持方法为问题服务的原则,坚持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多元化和独特性,同时不断吸收和借鉴新出现的研究范式和方法,如质化研究、现场化研究、生态学分析等来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服务。

   2.犯罪心理学的教学方法体系。有的学者根据教学的需要,并以其对犯罪心理学探索研究为基础,对犯罪心理学的教学体系予以重构,将犯罪心理学的体系建构为:概述、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理论、犯罪心理现象识别、犯罪心理分析、询问技术、讯问技术和谈判技术7个部分;并为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而针对学生专门设计了一系列训练活动,包括催眠、认知、面部表情观察、模仿、角色扮演和案件的讨论。

    (三)刑事司法心理与恢复性司法

   有的学者对恢复性司法如何修复社会关系进行了心理学分析,认为恢复性司法通过多方参与、相互尊重、充分沟通和满足需要等诸多环节构建了满足与犯罪有关的侵害者、受害者、社区及国家等多方需要的平台,其修复社会关系的心理学机制在于:1.犯罪人的羞耻感与责任。羞耻感的缺乏或丧失可能引发犯罪,而羞耻感的增强则会让其主动承担责任,羞耻感的增强能够促使其勇于改过自新。2.受害人的宽容心与谅解。3.参与人的同情心与接纳。4.国家刑罚的节俭与宽松。5.修复社会关系促进和谐。

   恢复性司法具有其深厚的心理学底蕴,在解决犯罪这种严重社会冲突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因此,其理念与相关的程序设计值得刑事司法活动的借鉴与吸收。恢复性司法的理论探讨与实践运作也进一步开拓了刑事司法心理学的研究视野,为司法心理学的发展注人了新的元素。

   (四)犯罪心理学与社会学习理论

   有的代表运用班杜拉社会学习理论中的三元交互决定论、观察学习理论和自我调节和自我效能感研究侵犯行为的习得机制。根据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有关侵犯行为全面、系统的理论,都必须对侵犯的3个方面做出解释,即侵犯性行为方式是如何获得的;在某一具体情境中,引发个体表现出某种侵犯性行为方式的因素是什么;对个体所获得的侵犯性行为方式加以选择以决定个体在未来情境中是否采用侵犯性行为方式的因素是什么。而这3个问题可以被归纳成侵犯行为的获得机制、诱发机制和保持机制。1.行为的习得主要是通过观察他人的示范行为而获得的,对侵犯行为的获得更是如此。要实现对犯罪的预防,首要的一点就是要净化个体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减少消极的示范影响。2.在行为的诱发机制中,社会学习理论强调侵犯情绪的唤起和结果的预期,其实就是强调情绪和强化的作用。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奖励良好的行为,严厉惩罚不良行为,以及对引起负面情绪唤起的刺激进行合理的解释以减少该情绪的诱发力等途径来预防和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3.在行为的保持机制中,自我调节发挥重要作用。

   (五)刑事司法心理学原理在实务中的运用

   对刑事司法心理在实务中应用的论述主要有:台湾学者廖福村教授以司法心理为分析要点对警察裁量权和警民互动关系这两个课题进行了深人探讨;来自大陆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实践工作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将司法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引人检察控申信访工作和非常态群体性事件现场群体的情绪控制中去,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同时也为我们的理论探讨提供了素材;还有的与会代表专门探讨了美国心理学会法庭之友辩护状制度,认为该制度对于我们的审判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二、关于违法犯罪心理

   (一)违法犯罪原因的研究

   在违法犯罪发生的心理学渊源上,香港城市大学罗志华博士认为压力、抑郁与盗窃罪、非礼罪的发生存有密切联系,维持均衡的饮食和运动是防治焦虑症及抑郁症的有效措施。

   在违法犯罪原因的研究方法上,严圭副教授认为要走出现今犯罪原因研究的误区,应该改变研究方法,以唯物辩证法取代实证主义的方法,从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开始,并进一步揭示犯罪行为中的个人和社会的对立统一以及行为性质的转变过程,从行为中寻找犯罪原因。

   (二)青少年犯罪心理

   1.青少年犯罪与自我。有的学者经过对自我与青少年犯罪关系的实证研究,认为自我与青少年犯罪确实有密切关系。消极的自我概念,低自尊的、低自我控制水平的青少年不能很好地认识自己,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也容易以攻击等消极的方式应对生活中的挫折,容易进行冒险性行为,作出违法犯罪行为。

   2.青少年犯罪与家庭。有的学者通过样本分析,发现家庭功能与亲子依恋的各个维度之间绝大部分存在非常显著的关联,说明家庭功能系统和亲子之间的依恋系统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在以家庭为基础的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干预中,从微观的亲子依恋关系着手,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城市青少年犯罪与对策。有的学者通过实证手段分析了上海中心城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并对预防、扼阻未成年人犯罪提出相应对策:(1)加强父母职责教育,强化家庭功能。(2)改进学校教育,加强因材施教的研究。(3)在经费许可的情况下,学校、社会宜设立青少年心理辅导中心,积极开展辅导活动,帮助青少年寻找适应社会生活的途径。(4)加强对青少年法律常识教育,使其从小明确懂法、守法的重要性。(5)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6)社会应重视建设、发展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活动场所。

   4.青少年犯罪与网络。有的学者探讨了网络成瘾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关系,认为遏制与网络成瘾相关的青少年违法犯罪,重点应该从“青少年网络成瘾”的预防和矫治人手。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预防和矫正青少年网络成瘾行为,应该着眼于对青少年上网的正确引导和教育,使他们感受到一种愉悦、平等和关爱,使他们正确认识网络,学会趋利避害,健康、合理地上网,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5.青少年犯罪与吸毒。有的学者认为毒品问题主要是道德问题,使毒品有那种引诱力的关键因素在于年轻人自身道德架构上的各种缺陷,而不在于外在的诱惑。因此,毒品预防课程应以道德层面为重点,以人格教育为核心。毒品预防与人格教育之间存在着自然和谐的关系。如果青少年在自律、爱、延缓眼前即时的满足等方面得到适当的教导,并且成人世界能鼓励他们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努力确立并追求人生理想,就能远离吸毒的危险。

   (三)暴力犯罪心理及对策

   1.有的台湾学者论述了性侵害犯、暴力犯的自尊与情绪历程对于犯罪造成的影响,并依据研究者心得,提出犯罪防治策略如下:(1)预防脑部功能受创及情绪稳定剂治疗。(2)学习人际沟通与社交技巧训练。(3)促使犯罪者辨认自己关键核心议题,议题所牵涉到驱使犯案动机因素及动力(犯罪偏差循环)。(4)加强犯罪者社会兴趣及被害人同理。(5)处理其认知扭曲—否认程度。(6)着重“动态因子”的改

善。(4)强化身心治疗人员培训及评估能力。

   2.绑架罪中的犯罪心理。有的代表在社会学调查统计研究基础上,对绑架犯罪特有的犯罪心理特征以及在绑架犯罪行为过程的不同阶段的心理进行了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绑架发生的时空要素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

   3.有的学者还通过探讨一个系列强奸杀人案件犯许某的犯罪心理形成轨迹,认为必须重视以下问题的研究:(1)家庭教育的偏差导致未成年人心理畸形发展问题。(2)劳动教养人员及服刑罪犯的犯罪心理矫治问题。(3)未成年人健全人格塑造问题。

   (四)其他常见主体的犯罪心理

   1.成年盗窃犯犯罪心理。有的台湾学者撰文研究了成年盗窃的成因及其相关因素,认为成年盗窃犯罪的犯罪原因、犯罪手法、个人特质、犯罪情境、犯罪时机及对警察的吓阻能力的看法,应与少年盗窃犯不同,并对成年盗窃犯的犯罪原因、犯罪手法、个人特质、犯罪情境、犯罪时机及对警察的吓阻能力进行了量化研究。

   2.公务员犯罪心理。有的学者论述了公务员职务犯罪的心理特征及其生成机制。认为犯罪行为的生成机制可以从不同视角进行探讨,可以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出发,对公务员犯罪心理机制进行研究,通过揭示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原理、过程、规律,解答公务员“怎样”走上犯罪之路。

   三、关于刑事司法心理评估

   (一)司法人员职务犯罪风险与心理评估

   有的学者阐述了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风险问题,即司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务活动中受主观和客观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自身触犯法律并构成犯罪所形成的法律风险,进而造成了对法律尊严和公正性的损害。对10起案件的实证分析表明,应当重视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法律风险心理及意义的研究。杜绝管理风险和防范道德素质风险可以作为增强司法人员法律风险意识的有效途径。

   (二)警察与刑事司法心理评估

   1.警察心理健康评估。有的学者认为心理健康是警察执法中旺盛斗志的源泉,是警察有效应对工作压力的重要保障,直接影响着警察的执法工作的效率与水平。警察心理健康除应具备普通人心理健康标准外,还得具有较高的心理应激能力和较好的思想意识水准。在具体评估警察的心理健康状况时,注意考虑到:判断警察心理健康状况应兼顾内外两个方面;警察的心理健康应有不同的层次;警察心理健康是一种状态更是一个过程;警察心理健康说到底是一种职业化的人生态度。

   2.警察的心理分析与疑犯风险评估。心理分析在警察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时起到重要作用,通过对可疑人员面孔的解读,语言的交谈,可疑的体态行为以及携带的可疑物品,使警察在对可疑人员盘查时容易识别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提高警察的工作效率,让司法工作者不至于盲目地在人群中去寻找犯罪嫌疑人。心理分析的各种方法不是独立的,在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时要注意综合运用。在现代社会中,掌握并运用好心理分析技术非常必要。

   (三)青少年犯罪与心理评估

   1.青少年守法心理结构评估。青少年守法心理结构,就总体内容而言是法律知识(知)、法律情感(情)、法律意志(意)、守法行为(行)的统一。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综合治理中,培养新时期青少年守法心理结构,并对其守法心理结构进行定量评价至关重要。守法心理结构是一个社会成员作为真正守法者的内在必然性的根据所在。所以,对新时期青少年守法心理结构进行定量评价,这将有利于把每个青少年都培养成为具有牢固守法心理结构的真正守法青少年,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2.犯罪未成年人在检查监督阶段的心理评估。有的学者认为,犯罪未成年人在检察监督中的心理评估对于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并且在检察监督的各环节中了解和揭示犯罪未成年人的心理,促使他们异常心理得到及时有效的转化,最终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应当加大对犯罪未成年人在检查监督中的心理特征探讨。

   (四)重新犯罪风险评估

   有的学者提出了重新犯罪风险评估模型,并结合近期研究阐述重新犯罪风险评估的理论和方法,主要涉及内隐态度评估、犯罪风险知觉评估和社会适应性评估3个方面。经研究分析认为,重新犯罪风险评估选取哪些内容作为预测指标以及选择什么样的测量方法直接影响到预测的准确性。尽管这些风险因素显著提高了犯罪的可能性,但这些风险因素并非必然导致犯罪,也并不是说所有经历过这种特定风险因素的人,犯罪风险因素经历越多,未来犯罪和出现暴力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在经历相同风险因素背景下,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之间的人格特征也存在差异。

   (五)社区矫正风险评估

   有的学者以预测表为工具对社区矫正风险进行预测,并建立了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的数学模式:回归社会人员人身危险性标志值P二性别·0.081+文化程度·0.034十捕前职业·0.012+婚否·0.01+罪名·0.077一刑期·0.007+剥政·0.033+前科次数·0.11063+离监类型·0.065+改造·0.074+就业·.155+帮教情况·0.2042一逮捕年龄-0.032一释放年龄" 0.024 -7.379。该公式算出的回归社会人员人身危险性的标志值P在0至1之间,反映某回归社会人员个体在2年内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大小(可转换为百分率)。该研究实践表明,社区矫正的风险是可似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科学鉴别和全面检测进行客观评估,加以控制和减少的。

   (六)狱内罪犯矫正评估

   有的学者论述了心理危险性罪犯的预警管理问题,认为心理危险性罪犯是指心理明显偏离常态,存在伤害人身、损毁重要财物和其他严重破坏监管秩序的明显欲念,可能付诸于行动的罪犯。对咨询中流露出要行凶、脱逃、自杀等想法的罪犯及其他心理危险性罪犯的预警管理并未违反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也不违反心理咨询师的职业道德,相反这是对这部分求询罪犯负责的举措。对心理危险性罪犯的预警管理可以通过发现、评估确认、监管防范和转化这三大步骤完成。心理矫治部门对预警管理对象,应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制定矫治方案,落实矫治措施,着力消除罪犯的危险心理,协助监区做好预警对象的教育转化。

   四、关于刑事司法人员心理

   (一)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心理

   1.警察的心理健康。有的学者研究发现,警察作为一个规定性角色群体,从总体来看,其心理健康水平低于全国一般人的水平,心理问题比一般人的要复杂;从警察群体的整体心理状况来看,完全的心理健康者和真正的心理障碍者或心理病人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人都处于亚心理健康状态。因此必须维护和提高警察群体心理健康水平,相应措施有:警察个体首先要形成正确的现代健康观;警察机关在治警过程中要有维护警员心理健康的明确思路;警察机关要依靠文明先进的管理制度和现代领导作风维护警员的心理健康;全社会要以持久扎实的暖警心工程激发警察提高维护自身心理健康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警察的倦怠心理。有的学者考察了公安警察的工作倦怠状况,并探讨了人格特征、心理控制源对工作倦怠的影响。通过多元回归分析,发现人格的神经质分数对工作倦怠的情绪衰竭具有显著的正向预测作用;对工作的疏离倾向的影响因素中,神经质、控制感、基层工作以及年龄等变量被纳人回归方程,其中,神经质、控制感、基层工作具有正向预测作用,年龄具有负向预测作用;精神质、控制感、内外倾、年龄等变量对预测职业效能具有显著意义,精神质、控制感具有正向预测作用,内外倾、年龄具有负向预测作用。

   3.侦查人员的心理素质。有的学者认为犯罪侦查的心理需要要求刑警必须具有相应的优秀的心理素质。犯罪侦查心理需求的复杂性对刑警心理素质综合性的要求,犯罪侦查中的心理侦查手段的具体运用对刑警的心理素质提出了专业化的要求,犯罪侦查工作对刑警构成的心理压力、心理挫折等对刑警心理素质提出了健康的要求。因此,犯罪侦查工作客观上要求刑警必须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能够自我进行心理调试,保持心理健康,以适应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

   4.侦查人员的表达能力。有的学者等对侦查人员表达能力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述,认为良好的表达能力对于侦查工作至关重要,侦查人员应当培养和训练其表达能力。

   5.警务心理战。警务心理战指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渠道,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及手段,为了治理、防控、打击、揭露社会违法犯罪,而积极地影响、作用或利用执法对象心理状态、品格及其心理弱点的活动过程。心理战在警务实战中可起到削弱对方心理抵抗力量、增长我方心理战斗力以及争取相关方面有利支持的作用。有的学者详细介绍了警务心理战的发展特征及指挥要点,并按照运用对象的不同介绍了针对敌对对象、警方和群众的一些常用心理战术。

   (二)审判人员心理

   1.法官的社会心理。有的学者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对刑事法官审判活动的诸多影响因素进行了深人分析,认为在中国特定的司法环境下,对法律的忠诚相对于满足上司的旨意、地方利益的需要和民愤的宣泄常处于次要的地位,我们的制度并不支持法官对抗这些“非法”的要求,法官作为普通人,是具有有限理性的趋利避害、自我保护和追求主体福利和效用的经济人,我们不能指望这一群体拥有普遍的“舍生取义”的情操去维护正义。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事实上从来没有把程序正义、司法公正作为最高目标,我们的刑事司法理念多年来一直是重打击轻保护,以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作为根本性任务,在这样的司法理念指引下,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其实只是无用的奢侈品,因为一个高效的警察制度便足以实现这一目的。因此,在我们习惯性地指责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同时,对于中国法官的现实处遇,也要有理解与同情。

   2.法官的心理健康。有的学者对部分中基层法官进行的测试分析表明,中基层法官的心理健康状况明显不如普通人群,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心理问题和症状,多表现为情绪、思维以及行为方面的问题。研究认为这可能与社会对法官过高的期望、沉重的工作压力、紧张的工作氛围以及相对比较差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因素有关。工作10年左右的法官以及工作了25年以上的法官,他们的SCL一90各因子分明显地偏高,说明这两部分法官的心理问题更加突出(这一结果与有关司法部门的调查结果比较一致)。

   3.少年司法中的法官心理。有的学者对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进行分析,观察在少年刑事司法过程中法官的角色定位问题。研究认为,由于少年司法的特定目的和少年刑事司法对象的特殊性,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运作要求少年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法官一身兼任裁判者、教育者、家长的三重角色。不同的角色定位下需要有相应的制度设计和措施保障。

   (三)刑罚执行人员心理

   1.狱警心理状况。有的学者对不同职级监狱警察的人格特征与心理健康问题进行了阐述,研究发现不同行政职级监狱警察在聪慧性、稳定性、兴奋性、有恒性、幻想性、世故性6个人格因素上存在显著差异;在康奈尔医学指数中M-R分差异不显著(F=0.924,p >0.05);智力平均得分差异极显著。研究结果表明,不同行政职级监狱警察之间,其人格特征存在一定差异。不同行政职级监狱警察人格特征,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与其职位要求相适应的特征。

   2.狱替心理与蝴蝶效应。有的学者在研究中发现,根据蝴蝶效应原理,监狱民警的不良情绪会危及监管安全。由于民警的言行都有特定的“附加值”,会对罪犯的心理产生不良影响,心理上的不良变化必然会表现在改造行为中,轻则抗拒劳动,对抗管教,重则产生攻击、自杀和脱逃行为。因此,必须提高监狱民警心理健康状况,相应对策有:树立心理健康理念,掌握心理保健方法;普及心理学知识;建立警察心理危机干预;引人心理咨询和治疗,深化思想政治工作;落实从优待警;倡导学习风气,充实文化生活。

   五、关于刑事司法参与人心理

   (一)被害人心理

   1.性犯罪被害人之心理。有的学者认为,恐惧、羞辱自责、悲痛愤恨等心理矛盾冲突导致性犯罪案件被害人心理疾病严重,社会认知的偏差使性犯罪被害人遭遇不公平的待遇,这种“二次伤害”导致被害人心理再次遭受创伤,可能引发隐性案件。应当注重对性犯罪案件被害人的心理保护,途径有:加强对被害人心理保护的法律规范化建设;加强对性犯罪案件被害人的心理矫治;加强司法硬件设施和队伍建设;加强教育,转变观念;加大对性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家庭法制观念教育,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

   2.青少年罪犯父母之心理。有的代表在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中,通过研究分析,将犯罪青少年父母的心理状态提炼整理为不知所措型、严厉责打型、严加管教型、掩饰型、纵容型、包庇型、放任不管型、质疑公正型和理智对待型9种类型,认为只有理智对待型心态最有利于犯罪青少年的自新。

   (二)证人心理

   1.证人出庭作证心理。有的学者从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动机和拒绝作证的动机分析着手,分别提出了影响证人作证正反两方面的普遍因素和特殊因素,认为通过以下措施可以提高证人出庭率:(1)加强对刑事证人人身和财产的保护;(2)给予证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和奖励;(3)加强对公民的法律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树立正确的正义观;(4)实行证人豁免制度。

   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问题,立法上应进一步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权利义务;司法实践中应进一步认清证人的重要性,规范运行证人制度;同时还需加强对证人的法律引导与道德教化,提高证人的出庭作证愿望。

   2.儿童目击证人之心理。目前国内心理学视角中的目击证人研究还比较少。对儿童目击证人从心理学视角进行全面的分析,有助于保证我们诉讼程序的准确性与公正性。应当学习借鉴西方儿童目击证人

研究的方法,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的具体情况开展进一步研究,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增补提供理论依据,帮助刑事司法系统改进调查程序,降低或预防儿童目击证人错误辨认产生的不良影响。

   六、关于罪犯心理矫治

   (一)罪犯心理矫治原理

   1.罪犯矫治与心理学。有的代表认为应当在借鉴国内外罪犯心理娇治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运用心理科学及心理学技术手段强化罪犯心理矫治工作。

   2.罪犯心理矫治提法。有的代表认为,罪犯心理矫治提法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均存在不足与缺陷。将“罪犯心理矫治”改为“罪犯心理学服务”(其中包括罪犯心理矫治,而且不否认改造罪犯),可以克服或消除前者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同时逐渐与国际接轨。

   3.罪犯心理矫治方法。有的代表认为,对于存在人格障碍的服刑人员,主要原因还是他们已经形成的歪曲的认知、不合理的信念和失当的情绪行为反应方式,这就要求改变他们的认知结构,重塑人格,进而改变情绪反应定势和行为模式。通过运用认知行为疗法成功治疗服刑人员人格障碍的案例可以证明,认知行为疗法用于治疗服刑人员的人格障碍是比较有针对性的,也是有效的。

   有的台湾学者以Eysenck性格特质理论为基础,分析了受刑人心理病态性格与神经质、外向性的关联性问题。

   (二)罪犯心理矫治工作

    1.严打与心理矫治工作。有的代表剖析了狱内“严打”整治过程中有余罪未交待的罪犯和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的罪犯的不同心理,并进行了相应的警方心战策略研究,认为必须透彻掌握不同类型罪犯的差异心理,对症下药扫清其心理阻力,使政策攻势和心战攻势相互作用、紧密配合,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瘫症与心理矫治工作。有的代表通过对一例瘫症的咨询分析,认为对待该类情形的处理措施有:加强民警职业化建设,优化知识结构;正确定位心理矫治工作,提升服务质量;完善罪犯档案建设,拓展评估体系;构建心理矫正教育体系,深化矫正成效;加强行刑资源综合运用,提高行刑成效。

   (三)未成年罪犯心理矫治

   1.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罪犯心理矫治。有的学者探讨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因素及其矫治策略问题,探索“恢复性司法”的帮教新路及犯罪预防新途径。研究认为,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矛盾是未成年人容易接受外界不良影响,形成违法犯罪心理的自我条件。可以根据办案经验针对上述矛盾总结出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策略。

   2.笔迹行为矫正训练与未成年罪犯心理矫治。有的代表探究了笔迹行为矫正问题。经对某监区46名不良个性的未成年犯开展了笔迹行为矫正训练发现:笔迹心理分析可以揭示未成年犯的个性特征,“练字矫正”的教学活动能通过练字来巩固和强化未成年犯个性心理中的某些良好品质,矫正和改造未成年犯个性心理中的某些不良品质。笔迹行为矫正是对青少年罪犯教育矫正的一个新的行之有效的行为矫正做法。特别针对个性心理特征为偏内向、自卑、固执、被动攻击、自控力差、固执、冲动、情绪不稳定、主动攻击、责任心不强等性格特征的未成年犯有明显效果。

   (四)毒品与罪犯心理矫治

   1.药物滥用与心理矫治。有的台湾学者探讨了矫正机关药物滥用问题。认为药物滥用在收容人罪名中居首位,对因药物滥用而人所的收容人如何发挥矫正机关真正的矫治功能值得进一步研究及思考。

   2.吸毒与心理矫治。有的代表从吸毒的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出发分析在押男性吸毒罪犯的心理特点和易诱发吸毒的情境因素。经研究发现:(1)吸毒犯的人格特征以外倾—情绪不稳定为主,表现为外向、情绪不稳定、固执、缺乏同情心。吸毒犯的心理健康水平较差,精神偏移明显,心理问题突出,犯罪的劣根性更强,在整个犯群中心理矫治的需要较高。(2)吸毒乃至吸毒导致的犯罪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个性上的偏差是导致吸毒的内因,而情境因素,尤其是职业上的失败、不良的人际交往、重大挫折是诱发首次吸毒行为最重要的外在因素。(3)吸毒与犯罪之间存在着密切乃至必然的联系,是犯罪扩散的重要途径,必须采取心理干预、综合治理等多种手段进行有效控制。

   (五)罪犯心理与矫治工作

   1.罪犯自杀心理及对策。有的代表运用心理学的方法,结合工作实践,对罪犯自杀现象的原因深人分析,并进行相应的对策研究,认为应对罪犯自杀现象,有针对性的确定管理对象是前提,科学有效的管理与教育工作是根本,必要的心理健康辅导与咨询是保障。

   2.罪犯服刑心理变化与矫治。有的代表探讨了狱内罪犯人监初期的不认罪心理、后侮情绪体验深刻、恐惧心理;狱内罪犯服刑中期的需要心理和狱内罪犯服刑后期自私的心理特征,认为狱内罪犯的心理矫治不能脱离监管改造。

   (六)暴力性罪犯心理矫治

   有的代表认为,应对暴力犯的构成情况从认识的深度、广度以及措施等角度进行深层次分析研究,制定相应完善的对策,为监区民替提高改造工作的科学性,强化对暴力犯规范的管理,从而为提升改造工作整体水平提供参考依据。对暴力犯的矫治对策应根据其心理及行为特征,结合他们在改造中表现出的不同心理及行为,依据监狱改造罪犯的工作实践进行,强化思想教育、运用心理转化、注重行为矫治、加强技能训练、坚持标本兼治。

 

☆作者狄小华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卓广平系南京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研究生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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