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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
在全国社区矫正理论研讨会上的总结讲话
发布日期:2016-8-24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021   收藏(0)

    这次全国社区矫正理论研讨会,是部党组同意召开的,是继去年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之后,召开的又一次重要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部署,总结推广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就社区矫正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改革完善中国特色刑事司法制度等重大问题展开研讨,并就进一步搞好社区矫正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江苏省司法厅在会上介绍了社区矫正工作经验,与会全体同志参观了南京市玄武区、建邺区和江宁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大家边听、边看、边思考、边讨论,自始至终保持着思考交流的浓厚氛围。会议期间,我国著名刑法学专家高铭暄教授、犯罪学专家王牧教授,结合理论研究,结合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法律的修改,就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作了专题发言。来自实务部门和理论界的16位同志作了大会交流发言。大家一致认为:会议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会议从理论研究人手,更注重思考的是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不是就事论事,也不是就理论而理论,而是就现实问题进行理论思考,用以统一思想,坚定信念,明确目标,做好工作。会议达到了学习交流的目的,取得了多方面的成果,必将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人发展,促进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进一步完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根据会议两天来的发言、研讨和参观考察,结合对所征集的500多篇论文成果的学习了解,我也作一个发言,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进一步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自觉把社区矫正工作放到社会管理创新中来谋划和推进

    社区矫正工作是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社区矫正工作起点高、发展快、前景好。这项工作顺应了时代要求,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践需要,特别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背景下,在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具体部署下,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全国试行,7年间跨越了三大步,实现了较快发展。从2003年6个省市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到18个省市,加上另外9个省(区、市)主动开始试点,等到2009年全面试行的时候,全国有27个省(区、市)已经开展工作。7年的试点实践,探索总结形成了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具体执行,政法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2004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发【2004] 21号)和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08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要求“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2009年12月,《中办、国办转发(中央政法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6号)对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进一步搞好社区矫正,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提出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减少社会消极因素。

今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多次调研社区矫正工作,研究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周永康同志实地考察了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对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的经验作出了重要批示。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周永康同志还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专门要求,提出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要尽可能地放到社区去矫正,最大限度减少他们重新融人社会的难度,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还强调进一步加强政法机关基层基础建设,努力把社区(农村)建设成为社会服务管理新平台,在有条件的城乡结合部,要探索村庄社区化管理等。王乐泉同志专门听取司法部的汇报,作了重要讲话,在视察北京、黑龙江、江苏、江西、山西等地司法行政工作时,特别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王乐泉同志在《关于江苏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中精辟总结了江苏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特点,立足全局提出了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需要重点解决的三个问题:一是解决认识问题,统一思想,积极稳妥推进;二是解决协作配合问题,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推进。三是解决有法可依问题,完善法律,依法规范推进。周永康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指明了方向。孟建柱同志和中央政法部门有关领导同志也非常重视、关心社区矫正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给予多方面的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从局部试点到全面试行,能够取得今天这样的成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和关心的结果,是中央政法各部门大力支持、协力配合的结果。

   今年是我们这项工作取得巨大成绩的一年,也是得到社会更多关注的一年。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社会各界非常关心支持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以来,尤其是近年来,不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议案、提案。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涉及社区矫正的议案有16项,186名全国人大代表参与,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涉及社区矫正的提案7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领导、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先后到河北、福建、浙江等地,对社区矫正立法进行专门调研。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份、12月份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草案稿)都规定了对管制、缓刑和假释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工作试点试行了7年,累计社区矫正57万多名罪犯,现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有27万罪犯。7年的经验总结,社区矫正写进了国家的基本刑事法律中,由此确定了一项新的刑罚执行制度,这对我们研究刑事法律制度史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这也是刑事法律制度改革和完善的结晶。

   要全面理解中央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坚定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我们讲到这项工作法律依据、执法主体和政策要求,一定要全面地理解。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的根本点就是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法律。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法制的进程,其中一大特点就是改革先行,试点先行,取得经验后上升为法律,积累经验后完善法律,而不是理想化地先把法律修改好了,先把班子队伍配备好了,组织机构健全了,然后再开展这项工作,再干这件事情。社区矫正工作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有中央的决定指示,有中央文件要求,有“两院两部”的政策规定,我们就要理直气壮地抓好这项工作。当然,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仍然任务繁重,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今年的社区矫正工作确实是取得了突破,历经多年实践,今年得到了集中的收获,包括这次理论研讨会也是7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今年我们还有一大收获,就是司法部正式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局,这是司法部机关的一件大事,同时也是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一件大事,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历史性标志。中央编办批准司法部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局,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关心,体现了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增强了我们做好这项工作的信心。

   在看到7年来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正处在极为重要的发展时期。目前我们已经有了7年的试点经验,同时又面临着《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关键时期,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意义重大,如果出现问题,影响重大。研讨发言中,很多省市都讲到,围绕近年来我们国家的大事、喜事、难事,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期间,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做到了万无一失,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对这项工作既有信心,同时又非常担心。几年来,一有什么大的治安事件,特别是有影响的几件社会治安事件,像一些地方出现的校园伤害案,我的第一个反应就是是不是社区服刑人员干的。我想在座负责这项工作的厅局长和有关同志都会有这种担心。我们就是要兢兢业业、认认真真地来做好这项工作,这也是基于我们对这项工作责任重大的深刻认识。我们正在试行社区矫正,有27万人在社区里服刑,换一种说法,就是27万罪犯在社会上,这不是个小数。分散到各个社区是个小数,集中起来就是个大数。同时这个数还在增长。全国监狱在押160多万罪犯,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是40多万。其中实行社区矫正的有27万,还有10

多万由公安机关监管。如果社区矫正全面实行以后,特别是《刑法》、《刑诉法》修改之后,非监禁刑罚执行都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的数量还会增多,做好这项工作的意义重大、责任重大。

   在新的形势下,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周永康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把社区矫正列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下矫正和管理罪犯的活动。它具有刑罚执行的性质,同时又有依靠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优势,实践中呈现了刑罚执行与社会管理服务的有机结合,其本身与社会管理创新有着内在的联系。从研讨情况看,大家普遍认识到:更新执法观念,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实施社会化的矫正,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罚改革和发展的趋势。随着我国社会建设的加强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推进,实现以专门国家机关为主体、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区矫正执行体制很有必要。与传统意义上的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的工作场所在社区,各项措施更应当充分立足社区、依靠社区,这也是实现刑罚目的、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的重大思路转变。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最本质的区别是通过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充分地依靠社会力量把罪犯管理好教育好。各地在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通过组织社会力量,促进公众参与,运用来自社会的教育资源、岗位资源、纠纷调处资源、法律资源等,共同构建对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机制,是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实践,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我们讲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它的组成部分最核心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其中也包括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些制度的产生,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群众基础,也是我们国家的性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所要求的。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更新观念,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为社区矫正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我们国家历史传统看,社会上对犯罪的惩罚心理、报复心理是很浓重的。所以,各地试点初期,同志们做了大量的宣传解释工作,现在这方面的工作仍然需要做。需要向群众宣传,统一思想认识,让社区群众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一个人犯了罪,经法院判决,除了死刑立即执行的,经过执行刑罚,经过监禁,最终还是要回到社会中来的,还是要回归社会、参与社会、建设社会。实行社区矫正,就是让这些人在社区接受改造,直接融入社会,这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这些观念需要反复讲,反复宣传,改变一味崇尚严刑峻罚的刑罚观念。同时,社区矫正也绝不是宽恕犯罪,纵容罪犯,不要把对社区服刑人员从严管理和社区宽松的环境对立起来,而是要和谐地统一起来,努力让社区服刑人员改造好,实现刑罚的目的。把罪犯放在社会上、社区里,在不脱离社会的情况下,改造成新人是一件很复杂、很难的事。这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文明国家所必须的,这是我们担负的重任。

   司法部党组高度重视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和部署,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今年以来,吴爱英部长在全国县(区)司法局长培训班、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强调,要把社区矫正工作摆到社会建设的整体格局中来谋划,放到社会管理创新的总体部署中来考虑。在对一些省(区、市)实地调研中,在一系列会议讲话中,在一些重大实际问题的协调解决中,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最近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重点总结,并把社区矫正作为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积极推进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要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统一规范接收、管理、变更、解除矫正等各个执法环节,统一执法标准、程序和法律文书格式,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防止脱管、漏管,防止重新违法犯罪;要加强教育矫正,大力推广江苏省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等经验,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全额保障制度.要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建立专兼职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要加强社区矫正规章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发展。从研讨和调研情况来看,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和司法部有关部署,充分履行管理指导社区矫正工作职责,以推进全面试行为主线,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为核心,以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为突破口,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各地积极探索社会管理的新路子,寓社区矫正于社会管理创新之中,创造了诸如北京“阳光中途之家”、“区县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和河北省社区服刑人员帮教小组等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有力地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深人发展。围绕社会管理创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还意味着,只有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这个层面上,立足于这个大的背景,研究部署和组织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动力才会更加强大,路子才会更加宽广,措施办法才会积极跟上。所以,我们要贯彻好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抓住社会管理创新的机遇,广泛动员、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及资源,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深人发展。

   二、认真学习推广江苏经验,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起步早、起点高、谋划远,取得了明显成效,成为司法行政机关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品牌。各地要充分学习、借鉴,同时,不断总结,加强完善。江苏省作为全国首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省份,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坚持统一思想与完善制度并举,一手抓规范运行机制,一手抓强化保障机制,社区矫正工作有机构、有队伍、有制度、有场所、有经费,在各个方面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办法。广大司法行政工作者富于开拓创新精神,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新模式,强力推进“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建设,利用GPS定位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减少社会对抗因素。7年来,江苏省立足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努力将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好、教育好,将重新违法犯罪率降到最低,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全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总数、现有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均居全国首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保障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深人开展起到了示范作用。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王乐泉同志在调研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时给予了高度评价。江苏的经验和全国7年来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践有力地说明,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是可行的。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相互支持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重要作用,这些正是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的优势。

   要进一步总结完善工作经验,深化认识,提高工作水平。各地都总结了许多很好的经验,从省一级区域看,江苏发展比较平衡,江苏社区矫正在全辖区实现了全覆盖,全员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都在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之下。其他省、区、市在很多方面也都创造了很好的经验。这几年,我们不断总结交流,相互借鉴、相互学习,开创了工作新局面。这些经验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也是我们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用汗水和智慧换来的成绩,所以我们要非常重视这些经验和成果。随着这项工作的发展,我们的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社区矫正由执法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三支队伍组成的模式全国基本是一样的。司法行政的很多工作都是先干起来,边千边总结经验,边千边完善制度,边干边壮大队伍,这是我们自己工作的特色。所以,对于社区矫正工作,我们认准了目标、统一了思想、看清了形势,就要克服困难,努力去做。几个省市在介绍经验、探讨的过程中都提到这个问题。随着工作的不断深人开展,随着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得到党委、政府和群众的认可,法律会逐步完善,队伍会逐步壮大、保障也会逐步到位。绝不能等把条件等齐了才做这项工作,要靠我们的辛勤劳动来取得支持、完善制度、壮大队伍、得到保障。现在全国共有24个省(区、市)司法厅(局)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处。不少地(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也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如河北省承德市、邯郸市、保定市经编制部门批准,在27个县(市、区)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社区矫正经费保障逐步得到加强。北京、上海、江苏、浙江、重庆、吉林、河北、湖北、安徽等省(区、市)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人财政预算或提供专项资金,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支持。对这些成绩、对这些支持,我们深受鼓舞,特别是经费方面,很多地方都得到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从政治上看,这项工作的完善对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政权巩固、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从经济上看,监狱关押一个罪犯,执法成本一年需要2-4万,社区矫正经费实际保障约占10%,也就是每人每年2000-4000元的水平。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算社会账。这笔账,我希望各个地方的同志要加强调研,要研究清楚通过社区矫正使一个罪犯回归社会的价值意义。我们做好这项工作最主要的是算社会账,目前,社区服刑人员有几十万人,他们一失足犯了罪,法院判了刑,没有进监狱,刑罚得到了执行,直接融入社会,这会减少很多社会矛盾、社会对立,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我们党的路线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要把我们的群众基础做好,把矛盾减少。这几十万人没有离开社会,顺利地回归社会,从犯罪分子改造成一个守法公民,这事关党的执政基础、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非常重大,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和总结。

   这次研讨会取得了很多成果,需要继续深化研究。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必然要求。刑罚执行的专门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是当今世界刑罚执行的发展趋势。分散的、多元的刑罚执行机制向统一的刑罚执行机制发展,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刑罚的制定、刑罚的追诉及刑罚的裁量只是为刑罚的实际执行提供了条件,但不是刑罚执行本身。刑罚执行的成败最终决定着整个刑事法律制度的成败。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和科学预防犯罪的角度来说,刑罚执行既是对整个刑事司法活动目的的最终落实,又是对侦查、起诉、审判环节运作质量的总体评价和有力制约。与刑罚执行的地位作用相适应,积极地预防和减少犯罪,提高刑罚效益,应当强调刑罚执行的专门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对同一性质的刑事执行司法活动实行统一的法律调整,由专门统一的刑事执行机关负责。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刑罚执行是统一的,当时统一于公安机关。1983年司法体制改革,监狱劳教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现在我们国家完全有条件建立完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有之义,这个目标应该是坚定的。现在《刑法》修正案规定了对管制、缓刑、假释三种对象实行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准备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因为它不是一个刑种,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问题,在法理和实践方面都有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是我认为,从统一刑罚执行的角度来看,不能再分成多个部门来负责,统一刑罚执行制度要求把剥夺政治权利对象纳人社区矫正中。这样,在我们国家,罪犯必须是经人民法院判决,决定执行刑罚。然后,所有罪犯的刑罚执行都统一由一个国家机关来管理,这样执行机关可以通盘考虑,统筹合理安排,科学有效地执行刑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失去了非监禁刑执行的条件,就要收监执行;刑罚执行完毕,进人安置帮教,从而实现我们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刑罚执行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完善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

   三、要以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为重点.全面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

   中央领导同志十分重视社区矫正的规范化工作。周永康同志明确指出:社区矫正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实行规范化管理。王乐泉同志在听取司法部汇报时的讲话中,明确指示要搞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其本身就要求必须加强社区规范化建设。7年来,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等25个省(区、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对本省(区、市)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6月吉林省长春市人大通过了我国第一个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决定》。重庆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另外,山东、湖北、安徽等省还制定了《适用非监禁刑判前社会调查暂行办法》、《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办法》等制度。这些制度和规定,为保证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在试点、试行过程中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刑法》中明确了社区矫正制度。《刑事诉讼法》也将着手研究修改。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依法、规范地实行社区矫正成为必然要求。最近《刑法》修改中增加“依法”二字,依法就要有社区矫正法,所以最近部里正在抓紧着手研究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准备工作,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把各地的成功经验变成法律和制度,来指导、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四、要着力加强社区矫正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属于法学应用理论研究的范畴,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近年来,司法部党组高度重视理论研究工作,把理论研究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基础和重要任各.

不断加强对全系统理论研究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为了积极地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对这次研讨会高度重视。许多省市成立专门课题组,明确责任人,抽调骨干力量承担课题任务,深人基层进行调研,动员多方力量参与理论研究工作。征文活动还得到了广大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工作者的积极响应。本次理论研讨会共收到论文近500篇,内容涉及社区矫正立法完善、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经费保障、信息化管理、审前社会调查、心理矫治、风险评估、社会资源整合、矫正工作方法、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等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广泛深人的探讨,对社区矫正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多方面的共识。

   关于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社区矫正的惩罚性问题。大家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改造罪犯,刑法的任务是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惩罚性是其本质属性,社区矫正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实现刑罚的目的。虽然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方式,但这并不能改变其执行刑罚、惩罚罪犯的本质属性和首要任务。社区服刑人员作为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罪犯,理应受到惩罚,这既是社会公众的普遍诉求,也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理直气壮,严肃执法。社区矫正中的“帮困扶助”应是对社区服刑人员惩罚教育基础上的社会适应性帮助,其目的在于帮助罪犯融人社会,避免重新违法犯罪。帮困扶助措施是辅助性的,是为监管矫正服务的。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社区矫正问题。大家认为,宽严相济是社区矫正必须坚持的前提与基础。“人是可以改造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之一。在改造罪犯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宽严相济,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在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基础上,对不同危险程度、犯罪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其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区情况采取区别对待、因人而异,分类分阶段地监督管理与教育矫正。有的同志以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为例,分析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社区矫正中的实践价值,认为公益劳动不是改造罪犯唯一方法,但是一种重要方法、重要手段,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完成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通过劳动来达到认罪、悔罪并补偿社会的目的。公益劳动的实施,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工作性质。让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可以逐步培养其社会责任感,纠正其不良习气,具有加强其人生价值观的教育功能,从深层意义上,来达到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的目的。

   关于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问题。在实施社区矫正前对被矫正人员进行社会调查,是刑罚个别化的前提性程序和基本出发点。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犯罪人是否适合适用社区矫正,其所居住的社区是否具备对其进行监督教育的条件,对其适用社区矫正能否达到刑罚执行的目的。社区矫正立法中应当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的主体地位,社会调查报告应当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文书移送人民法院作为适用社区矫正时的重要依据。

   关于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的关系问题。大家认为,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的工作性质不同、工作对象的性质不同,但是两项工作紧密衔接,二者之间的确有密切的联系。按照中办、国办转发的中办发[2010]5号文件以及11个成员单位关于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的精神,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工作者要积极争取安置帮教组织配合,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提供专业服务,将刑释解教人员的各项安置帮教政策提前用于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刑满之后,当地司法所要做好衔接工作,确定帮教责任人,落实后续帮教措施,确保不脱管、不失控、不重新违法犯罪。

   此外,大家还针对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其他难点和热点间题,比如信息化间题、规范化建设问题、外省籍罪犯的管理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议。今后工作中,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和各省(区、市)社区矫正处要着眼于司法行政工作,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需要,进一步加强科研合作,深人研究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多出成果、多出精品。为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服务。

   社区矫正工作十分重要,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工作意义重大。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司法部的部署,统一思想、开拓创新,努力开创社区矫正工作新局面,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这是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同志2010年12月29日在全国社区矫正理论研讨会上的总结讲话。

摘自2011年3期《犯罪与改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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