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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中国当代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发展路径
发布日期:2016-9-6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560   收藏(0)

    一、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监狱学基础理论是以监狱及其运行中的基本问题为研究对象、回答其中所涉及的带有普遍性和根本性问题,为研究监狱问题和解决监狱工作实践提供方法论的理论。就此而言,监狱学基础理论应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不能超脱于监狱问题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般性哲学—监狱学基础理论具有专业范畴。二是不能仅局限在监狱问题的某一个领域或方面—监狱学基础理论具有根本性和基础性。三是不能停留在对问题的现象描述层面—监狱学基础理论具有对应用理论和实践的理论支撑和建构性。结合近年来我国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状况,笔者认为,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在如下方面存在一些需要予以进一步反思的问题。

   (一)缺乏理论的系统性和理论研究的自组织性。监狱学基础理论是研究监狱在运行过程中的基本问题和普遍性规律的理论,其主旨不是单纯地描述、解释监狱工作中的各种表面现象,而是要着重解决监狱问题中基本范畴内的本质问题。监狱学理论研究的过程始终是一个伴随分歧和内容庞杂的过程,我国监狱学发展中曾经出现的关于监狱学学科性质、学科名称、学科体系和内容的争论在一定侧面反映了该问题的存在。不否认,无论是监狱学发展之初的劳改学研究还是如今的监狱学研究,都积累了大量的论文、专著和教材,其中也不乏以基础理论冠名者。当然,衡量一种理论是否是基础理论并非只是在形式上考察其名称或成果的表现形式,但如果忽略该因素,那么,不仅较高品质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仍然稀缺,①而且总体来看,这些基础理论研究缺乏系统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研究内容狭窄,即过多地集中在监狱性质、罪犯、监狱行刑这些领域中,而很少涉及监狱问题和监狱学研究应该涉及的其他领域,如监狱矫正与犯罪现象的关系、监狱管理与社会管理的关系、监狱学的研究体系、方法以及监狱问题的多学科交叉研究等,所以,如果按照监狱学基础理论的要求进行归纳,当前的研究状况所呈现的不是一个完整的圆形,而是一个扇形。二是研究模式脱离理论本身的系统性要求,进一步言之,目前的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仍没有突破以往监狱理论研究围绕监狱工作实践的内生式封闭研究套路.没有完全着眼于监狱学基础理论自身的价值追求而拓展研究内容,结果是,什么是实践热点就研究什么,在工作中让研究什么就研究什么,研究者想研究什么就研究什么。值得指出的是,笔者并非主张脱离实践的玄学,但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的主要区别是如何超越于经验而形成指导经验和指导理论研究发展的理论。那么,上述两个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所谓的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仍带有封闭性,难以成为一个活的体系。

   (二)理论研究缺乏自主性和自觉性。理论研究需要一个自主和自觉的过程,自主和自觉是保证理论研究价值的先决条件。回顾西方监狱制度的发展,没有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的自主和自觉的研究品质和活跃的研究氛围,难以推动历史上刑罚观念和行刑体制的更新。我国的监狱学理论研究具有两个不同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是法学研究的突出特点,第一个特点是监狱理论研究被动地内生于实际工作的推动,其例证即是我国监狱学发展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上个世纪50年代至文革前,这一阶段的监狱学研究多是对当时的劳改工作进行应用指导,如编辑各种讲义或教材。第二个阶段

①郭明:《从劳改学到监狱学:过去20年中国监狱学理论研究述评(上)》,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4期。


是上个世纪80年代,该阶段被誉为监狱学的繁荣阶段,原因之一是我国在高等教育中开始设置监狱工作专门人才培养的专业以及在全国和地方监狱系统成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第三个阶段是上个世纪90年代《监狱法》实施以后,此阶段的监狱学研究则主要是立足于《监狱法》在实施中所遇到的现实问题,或者是为监狱实践工作寻找理论依据。对上述三个阶段进行仔细分析不难发现,我国监狱学理论研究带有浓厚的实际工作需要的特点,换言之,我国监狱学产生的动力内生于实际工作,相对于理论的自我发展则是外生的,相应的,也就缺少了理论研究本身应具有的自主性和自觉性。第二个特点是监狱学理论研究具有明显的计划性和行政推动性。有观点曾指出,“监狱理论研究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内部推动,这在所有的刑事法律研究方面也许是独一无二的”,①该观点所指出的内部推动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主要由监狱系统对监狱理论研究方向和内容做出计划,并通过行政方式推行实施。当然,对理论研究进行有计划的组织和以行政方式加以推动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不足之处则是容易束缚和限定理论研究的方向和广度,出现理论研究过程中的“指挥棒”效应。这种效应的出现同样也影响了监狱基础理论研究的自主和自觉。

   (三)缺乏必要的理论评价标准和学术规范。我国监狱学理论研究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部分来自于监狱系统,还有一部分来自于监狱系统之外的科研部门和大专院校。但从目前研究主体的构成状况看,前者的数量多于后者,或者可以说后者已出现了萎缩。学术研究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业行为,包括学术研究过程规划、学术研究成果评价、学术研究成果的转化都需要遵循科研规律。客观而言,监狱系统的研究者是最了解监狱实际问题的,在监狱理论研究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但由于兼职研究的工作性质或对学术研究资源天然优势的自我认可,决定了这些研究者难以形成学术研究的职业化行为和接受学术界通行的学术评价标准与规范。由于缺乏必要的学术评价标准和学术规范,一方面导致了监狱理论研究成果在评价标准和学术规范方面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之间产生了断层,从而导致监狱学理论研究成果无法被纳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而由学术界做权威性评价,以及运用通行的学术规范衡量监狱理论研究本身的研究过程和研究价值,另一方面监狱学理论研究者自身也缺少了一种被学术界所接受的学术意识和学术动力。因此,监狱理论研究是否有所发展,在哪些方面应该发展也就容易形成盲区,这是致使监狱学基础理论出现不足的方向性因素。

   (四)理论研究方法单一。监狱学理论研究方法一直是被学术界所忽略的问题。这不仅表现在有关专门论述监狱学理论研究方法的成果较少,而且还表现在一些研究成果只注重研究结论,而没有将研究方法作为研究过程的一个必要环节。目前,大量的研究成果采用的是以思辨为特征的定性分析,热衷于表现应然结论,较少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来表达实然结论,其结果是自圆其说的多,注重理论关联的少;理论重复的多,个性化研究的少;经验总结的多,理论分析的少。美国学者在阐述社会科学研究时指出,社会科学的本质中有两个重要元素,即形成一种观念而且要与我们所观察到的相一致,这两个元素又与社会科学研究整体中的三个基本方面相联系,包括理论、数据搜集和数据分析,其中,理论是对所观察到的事实的系统解释,回答“是什么”,而不是“必须是什么”,这一过程是需要验证的,数据搜集的目标是发现社会生活中有规律性、普遍性的特征,在分析数据过程中还要处理好所描述的对象的属性和变量以及变量之间的关系,因此,社会科学可以概括为一个基本的模型,社会科学=理论+数据搜集+数据分析。。国外学者对社会科学研究的认识有其特有的角度,然而,也表明了社会科学研究需要遵循一定的研究规则和方法,由此产生的理论才能够在被验证中发展。所以,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领域,根据监狱学基础理论的研究范畴、研究特点来探索相适应的研究方法,是发展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一个方向。

   二、制约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主要因素

   (一)监狱工作的调整和监狱学理论研究的模式延缓了监狱学基础理论的发展进程。依附于实际工

①张庆斌:《对我国监狱学研完的思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8期。

②Michael G. Maxfield,Earl Babbie(2009): Basics of Research Methods for Criminal Justice and  Crinminology,2rd edition, USA,Wadsworth,p 11. 


作需要是我国监狱学理论研究模式的重要特点,由此也就决定了我国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具有客观性。在我国,与其他司法制度相比,监狱制度的调整变化无论在广度和深度方面都是较大的,从《劳动改造条例》到《监狱法》的实施,监狱工作方针和原则、监狱工作体制、监狱法治的格局等实质上处在一个变革与重构之中。在该条件下,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缺乏一个较完整和充裕的观察实践和被实践检验的过程,缺乏一个形成独立的理论品质的过程。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都需要一个过程,尤其是基础理论的成熟往往经过上百年的时间,经过几代甚至是几十代人的努力。那么,在我国监狱工作大幅度调整的条件下,事实上无法具备监狱学基础理论系统化的客观条件,从而也不难解释为何我国已有的监狱学理论研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对西方国家理论研究成果的借鉴。

   (二)缺乏相应的学科制度束缚了监狱学基础理论的自主发展。作为监狱学理论研究需要相应的学科制度的辅助。但如果进行现实考察,我们的结论是,当代中国监狱学理论研究的学科制度根本没有形成。

   1.监狱学理论研究队伍的职业化或专业化特征和专门的监狱学理论研究机构趋于消退。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监狱学的繁荣契机源于两个因素,一是我国当时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由此带动

了一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人员专门从事监狱学研究,并培养了一批能够从事监狱学研究的专门人才,二是我国官方自上而下的监狱学研究机构的设立,产生了全国性的监狱学研究机构和职业人员的专业网络。但目前的状况是,由于“监狱学只是作为法学类二级学科下法学专业的一个学科代号,不再具有正统意义上的专业或学科的意义”,①高等院校中大部分曾经致力于监狱学理论研究的人员不得不改行从事其他研究,专门的监狱学研究人才培养机制也出现了断层。另外,我国监狱系统曾经内设的专门科研机构也由于各种原因而纷纷撤消。综合上述因素,专门的研究力量和研究机构可以说出现了空白。

   2.监狱学理论研究缺乏培养机制。在我国,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培养的重要机构是教育部,但近年来,监狱学并没有被作为主要学科培养对象。以课题设置和分配为例,一方面,在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组织规模最大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指南中,很少直接涉及监狱问题,而在一些地方的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中几乎没有有关监狱学的内容。目前,尽管司法部每年以科研课题的形式发布有关监狱问题研究的课题,但其可波及的研究人员也是极为有限的。社会科学研究没有国家的课题支撑,实质上等于没有研究经费支撑,而没有研究经费支撑也就等于使一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人员失去了开展监狱学理论研究的机会或兴趣。另一方面,监狱系统内部的一些监狱学研究多是来源于实践工作的需求,其所谓的课题研究事实上处在产一穷二白”的状态,“一穷”是说没有资金资助,“二白”是说既没有研究名头,也没有对研究过程进行有效的科研管理。

   3.监狱学理论研究成果的社会性交流渠道不畅。理论研究交流一般包括两类,一是面对面的学术交流,如学术性会议、论坛等,二是成果与成果之间的交流,其主要载体是专业性的学术期刊。就第一类学术交流形式而言,基于多年来监狱人研究监狱问题的惯例,国内有关监狱学理论研究交流的主要平台不是由大学或科研机构设置的,而是由监狱系统设置的,交流主体主要限定在监狱系统内部。这种交流与其说是学术交流,不如说是工作交流,缺乏相对活跃的学术交流环境,而且,一个会、一篇论文的不定期交流阻碍了学术信息的及时沟通。至于以专业性学术期刊为载体的学术交流,目前也极为有限。一是国内的大多数社会科学专业性期刊中几乎没有设置监狱学理论研究栏目,二是《犯罪与改造研究》、《中国监狱学刊》作为当前我国仅有的两个专门刊登监狱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刊物,在成果容量上要面对全国的监狱学理论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显然是杯水车薪。

   (三)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与监狱工作的特点影响了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社会性拓展.对现实问题和实践环节的认识是理论研究的基础,离开实践也就无所谓理论,尤其是应用性较强的理论研究更是如此。由于理论和实践的这种辩证关系的存在,使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处在矛盾之中。一方面,监狱问题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研究领域,没有对监狱工作实践的充分认识甚至是体验,则难以发现和把握监狱学理论研究的主要问题和理论深化的方向。另一方面,监狱工作又不同于其他社会工作,监狱工作本身的封闭性决定了能够真正了解监狱实际问题的工作人员是有限的,也就意味着除监狱系统的工作人员

①居建红:《从行刑的现代化看中国监狱学科的重构》,载((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1期。


以外,其他科研人员无法真正接触监狱工作实际,从而在监狱学理论研究中出现了一种现象,了解监狱实际的监狱工作人员没有条件在基础理论范畴内研究监狱问题,而具有基础理论研究条件的科研人员又无法真正了解监狱。所以,监狱学基础薄弱、监狱学至今在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地位较低,既有理论研究的主观因素,也有制约理论研究的客观因素。

   (四)理论研究的功利性削弱了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动力。基础理论研究不同于应用理论研究,主要表现为基础理论研究的理论浓度高、涉及的实践问题广、研究周期长。因此,无论监狱系统内部还是监狱系统之外的科研人员,很少有人青睐于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对于监狱系统内部的工作人员来讲,研究监狱基础理论与实践工作具有较大的距离,研究成果很难在短期内转化为实践,加之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学术研究讲究课题级别、学衔等因素,监狱系统工作人员的研究成果也很难被学术界所认同。对于监狱系统外的科研人员而言,现有的科研评价和考核机制阻碍着对基础理论研究的持续开展。当前,论文的数量、发表刊物的级别、能否获得课题资助等是科研评价和考核机制中的重要指标,相对而言,监狱学研究成果的影响力度小、监狱基础理论的研究周期长,那么,一些研究者也就无法真正将监狱学理论作为研究的主要对象。

   三、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出路

   (一)对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认识机制的完善。综观我国监狱学理论研究的发展历程,监狱学基础理论的发展具有两个基本维度,一是契合监狱工作需求,二是被社会科学研究所认同。因此,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发展所需要解决的认识问题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监狱工作实践部门的认识问题,二是学术界的认识问题。长期以来,重实践、轻理论是监狱工作实践部门的特点,但监狱工作实践部门无论在研究资源还是研究力量方面都是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所以,提高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水平,必须要解决监狱实践工作部门对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认识问题,将基础理论研究作为实践工作的一种内在需求,改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研究格局。监狱基础理论能够成为一种理论,需要学术界的权威认可.不否认,目前监狱学的学术地位与学术界存在的某些偏见有关系,但应该看到,监狱基础理论研究自身的缺陷也是导致学术界对监狱学产生偏见的因素之一。所以,如何改变学术界对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认识状况,一个重要环节应该是监狱学理论研究者自身应该对监狱学基础研究的认识程度,提高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质量,通过研究成果研究质量的提高获得监狱学基础理论在学术界的话语权。

   (二)对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管理机制的完善。若还原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应有的品质,必须要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注重对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管理。一是由司法部和中国监狱工作协会联合牵头,制定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规划和监狱学理论研究规范,明确监狱学理论研究发展的方向和应遵从的学术标准。二是仿照中国法学会的做法和结合当前我国监狱学学术团体的设置,实行三级课题规划与管理:第一级由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以部级课题的形式发布课题。第二级由各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专业委员会根据自身研究需要发布。第三级由各地监狱学会根据各地监狱工作实际发布。上述三级课题可以参照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的方式进行管理,并予以必要的经费资助。三是与高等院校、科研部门联合建立科研基地,以科研管理的方式建立持续性的联合研究,并为监狱系统培养专门的监狱学研究人才,提高监狱实践部门的理论研究能力。四是加强监狱学理论研究的信息沟通,完善和建立监狱学理论研究的交流网络,拓展监狱学理论研究的社会性渠道和对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进行评价和指导的平台。

   (三)对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激励机制的完善。适当的科研激励是提高理论研究的必要机制。就目前讲,监狱学研究的科研奖励机制有两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由内向外的转变,二是由物质向物质和非物质奖励相结合的转变。所谓由内向外的转变是指,一方面,监狱学理论研究在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是国家和省部级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奖的内容中增加比例,另一方面,在国家和省部级的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中增加监狱学研究的课题指南。所谓由物质向物质和非物质相结合的转变,指在现有对获奖成果予以物质奖励的基础上可以考虑设置荣誉性奖励,例如授予监狱学研究专家称号,将理论研究I隋况作为监狱系统工作人员公务考评的附加参照标准等。

 

☆作者王志强系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丛梅系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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