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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2014年社区矫正研究综述
发布日期:2016-9-20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507   收藏(0)

    一、社区矫正的发展简况

   (一)社区矫正的相关活动

    2014年5月,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强调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提高教育矫正工作水平,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人社会的重要性。同月,司法部长吴爱英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强调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性。2014年10月,“两院两部”联合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做出整体部署。10月,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在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强调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全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性。除此之外,全国还举办了多次学术活动:2014年6月,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在杭州举办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班,2013年12月,上海政法学院举办了“社区矫正十周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2014年9月26日,由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主办,上海政法学院社区矫正中心协办的“中英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上海社会科学院召开。

   (二)中央重视社区矫正

    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制定社区矫正法”。2014年11月,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在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时就指出,社区矫正立法已经列人了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的计划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三)社区矫正研究成果

   本年度在杂志上公开发表的社区矫正论文约600篇,另有硕博论文39篇。这一时段的出版物有:刘强、姜爱东主编《社区矫正评论》(第四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赵秉志主编《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稿)》(中国法制出版社).王平著《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连春亮、李玉成、殷尧著《犯罪矫正形态论》(群众出版社)。连春亮、张峰著《犯罪矫正模式论》(群众出版社);金碧华著《支持的“过程”:社区矫正假释犯对象的社会支持网络研究》(法律出版社)。安徽省司法厅编写《社区矫正工作手册》和《社区服刑人员读本》(安徽人民出版社);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编《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学习读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张旭光著《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社区矫正问题研究》(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北京市东城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著《窗外有阳光》(知识产权出版社)。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社区矫正立法研究

   1.全国性立法评价。对于社区矫正的法律保障问题,肖乾利等认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刑事诉讼法》都仅仅是对社区矫正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实务操作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仅仅具有“司法解释”的地位。。王燕飞认为《办法》填补了我国非监禁刑执行制度的空白,顺应了与监禁执行的制度衔接实践需求,成为了我国社区矫正实现的“大法”或者“母法”。具体操作“本法”的详细实施细则尚需要省级有关负责部门进一步明确。。而黄瑞琦等认为《办法》

①肖花利、李凤军:《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实施效果评估及其优化》。载《重庆社会科学》2014年

   第8期。

②王燕飞:《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形态演化及体系特色》,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没有上升到立法高度。①就《办法》的性质而言,刘丽敏认为,从法律位阶上看其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而言,属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就公安部和司法部来讲,属联合颁布的规章,既非法律,亦非法规,仍属于规范性文件。。而吴建则认为《办法》不属于“司法解释”,也不是行政规章,更不是行政法规。③

   关于《办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文范飞等认为,《办法》中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义务有很多突破了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法理不容。④余贵忠等认为,依据《立法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内容,只能由国家法律确定,社区矫正类属于刑罚,用“两院两部”的文件替代立法文件显然不恰当。。马进保等认为,我国现行立法有明显的制度性缺失。通过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办法》和司法部起草的行政法规来规范司法活动,有违《宪法》所确立的法治原则。一个部门性的法律文件并不能成为刑罚执行的依据。其次,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社区矫正的功能发挥也存在明显差异,如果全国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此项工作,必然会导致部分规定难以落实。.欧渊华认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确定的社区矫正内容过于原则,立法局限性明显,在社区矫正制度方面,依然用较低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犯罪与刑罚问题,不仅违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存在自设职权现象,违背职权法定的法治原则.。

   2.地方性立法评价。王燕飞认为省级试行专项办法的制定构造了专门性社区矫正制度。地方性规定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地方制度自我创造,具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变通形式,也就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率先标新立异的突破性发展走向,给予了实践者大胆尝试的地方特色制度建构的实质权力。⑧袁爱华等认为,云南省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社区矫正的规范性文件,但由于缺少全国性的上位法支持,使得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和内容同样受到质疑。。杨红文等也认为,我国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由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衔接不好,实践中虽然各地大都像广西一样制订了实施细则,但毕竟层级低,权威性不够。.

   3.社区矫正立法建议。张金祥认为,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宗旨应该以公平正义为前提,注重保护人权、公民私权,其次才是维护社会秩序。。

   关于社区矫正的立法形式方面的阐述,主要

①黄瑞琦、张学军:《社工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角色定位》,载《社会工作》2014年第2期。②刘丽教:《破解社区矫正的实践困境—国外经验借鉴及中国的体制机制构建》,载《河北学刊)2014年第2期。

③张文举:《社区娇正制度“上海模式”现状评析》,载《赤峰学院学报(汉丈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④文范飞、管圣东、伍正:《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瓶预及时策思路》,载《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5期。

⑤余贵忠、周小稚:(AFL刑人员再社会化模式研究—以社区矫正为视角》,载《贵州誉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⑥马进保、王唯:《我国社区娇正执行程序探讨》,载《江苏誉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⑦欧渊华:《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健全完善社区矫正执行体系》,载《偷林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

⑧王燕飞:《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形态演化及体系特色》,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⑨哀爱华、衷玲、林怀满:《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⑩杨红文、王创伟:《我国民族地区社区娇正的现实困境及进路—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视角》,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11张金祥:《劳动教养与社区娇正的街接》,载《期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倡导制定《刑事执行法》,例如栗志杰等认为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形式和实现路径应当是加快《刑事执行法》的立法进程。。李世波等认为,从长远发展来看整合《社区矫正法》和《监狱法》,制定一部刑事执行法应纳人我国立法工作日程。。第二种观点是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刘丽敏认为应适时制定一部全国性的社区矫正法。③施亮认为,需要注意《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中相关问题的衔接,完善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规定,实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体化立法保障。鼓励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以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制度价值。在此过程中,必须尊重地域差异,制定出符合本地区的法律实施细则。④张建建议,将劳动教养制度纳人社区矫正法。。第三种观点是制定《社区刑罚执行法》,例如董杰等认为,当务之急是整合现有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尽快制定一部《社区刑罚执行法》,全面、细致地对社区刑罚执行进行规定。⑥第四种观点是要在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伊建仁认为《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能增强社区矫正法的可操作性。最终形成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为总则,以社区矫正法为基础,以《实施细则》为执行准则,以规章为重要补充的中国社区矫正法律体系。⑦

    针对社区矫正法制在规范形态方面的观点,栗志杰等主张,应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法规组成效力等级高低有序、规范内容协调统一、功能作用有机互补的统一整体。这是社区矫正法制体系的改革发展方向。。

    对于立法模式或程序问题,刘宇驰认为,立法工作可有以下步骤:(1)对《刑法))进一步完善、对《监狱法)}进行修改。(2)全国人大颁行单独的《社区矫正法))。(3)各地可根据自己的特色,制定符合域情的法规,以形成完善的社区矫正法

律体系。。严励等认为,在立法模式上,类似“先上位立法、再下位立法”的观点值得商榷。宜采

取“先下后上”的立法路径。。邵晨澎认为,应当加大宜传力度,为社区矫正立法工作营造氛围。@

   就立法时机问题而言,以张德军为代表的大多数学者认为应该尽快立法。他认为立法空缺是我国当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大障碍,这导致了我国社区矫正的推行陷人“合法性危机”,造成了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中的诸多困惑。@但也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立法不能操之过急。屈学武认为现阶段我国实务界、理论界并未形成相对

成熟的刑罚执行理论。在刑罚执行方式层面,我国既有其立法滞后问题,也有其立法瑕疵,还有执法偏差问题等。需要在清正刑法乃至社区矫正的价值取向的前提下,先理顺刑事实体法本身尚存在的问题,修改社区矫正制度本身存在的诸多立法瑕疵或立法缺口等问题,再充分调研并归纳、演绎众多社区矫正的或成功或失败的个案,进而

①采志杰、李玉峨、田越光:《俄罗斯社区矫正制度评述与启示》,成《河北法学》2014年第1期。②李世波、陆中华:《社区矫正基本问题研究》,载《法制博览(中幻刊)》2014年第4期。③刘丽教:《破解社区矫正的实践困境—国外经脸借鉴及中国的体制机制构建》,载《河北学刊》2014年第2期.

④施亮:《浅析我国社区娇正制度的构建》,载《法制与经济(中力)) 2014年第4期。

⑤张建:《浅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载《商》2013年第21期。

⑥黄杰、邵宗林:《我国社区娇正若干问题的思考》,载《改革与开放》2014年第11期。

⑦伊建仁:《枫桥经脸的新内洒—浅析社区矫正工作与再犯罪预防》,载《公安教育》2014年第4期。

⑧汪浮:《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资与社会管理创新》,载《湖北誉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0期。⑨刘宇JA:《浅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完善》,载《法制与经济(中勺)》 2014年第5期。

⑩严励、张东平:《我国社区娇正模式的省忍与完善》,载《南都学坛》2013年第6期。

⑩邵盖澎:《加强社区娇正人员监管的时策建议—以浙江省衡州市为例》,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

⑩张德军:《短期自由刑执行机制改革研究—以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为视角》,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4期。

 

 

 

 

考虑制定《刑罚执行法》,同时完善并强化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张绍彦也认为并不是越早立法越好,在还不具备基本解决上述问题的理论和实践条件时,立法是不合时宜的。。李密认为,我国社区矫正立法虽然是件好事,但是实施社区矫正法的条件准备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宜“从稳、从缓”制定我国的《社区矫正法》。。袁爱华等认为,因为立法模式、立法原则和立法内容等根本问题还未达成共识,所以,立法的时机还不完全成熟。④李敬瑶也认为,在《办法》适用的过程当中,促使社区矫正制度理念深人人心,等到时机成熟再制定《社区矫正法》。切忌急于求成,要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点,适时立法,保证立法的科学合理。。

   王磊介绍了司法部起草社区矫正法草案稿的基本思路,以及司法部《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的主要内容。。

   关于立法机关及法律地位问题,常素凤等认为,第一,《社区矫正法》的制定机关应该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第二,《社区矫正法》与《监狱法》应该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张济等则认为,应当重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将之以基本法形式加以规定。

   (二)社区矫正的基本概念和理念

   1.社区矫正的性质。

(1)双重说。王平认为,社区矫正的性质具有多重性,社区矫正既是刑罚执行活动,又是社区社会活动。社区矫正就是对犯罪人以及虞犯进行矫正,矫正可以分为犯罪前的预防矫正、犯罪后的预防矫正、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后续矫正和帮助。。连春亮认为,社区矫正应该由狭义的、单纯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变成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和矫正教育活动并举。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是宽容性。但是宽容并非等同于放纵,将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置于社区中,仍要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实现社区矫正目的。而这一手段的实施不是要突出或实现法律的惩罚性,但又不等同于对公众的社会管理,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一种中间措施。.张旭光认为,社区矫正的性质具有刑罚执行属性和社会工作属性,但是这两者不属于同一层次。刑罚执行属于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而社会工作属于非本质属性。社区矫正是一种为了克服监禁矫正的弊病、降低行刑成本与提高矫正效益,充分利用和组织社会资源与力量而采取的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制度。。郑艳从恢复性司法的惩罚性角度探讨社区矫正性质,认为社区矫正性质是刑罚性和恢复性并重,而且刑罚性是为恢复性服务的。@莫晓宇等认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更倾向于矫正与福利性质的矫正制度与方法。社区矫正具有矫正和社会福利、社会

①屈学武:《中国社区矫正制度设计及其践行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10期。

②张绍彦:《社区矫正的现实问题和发展路向》,载《政法论丛》2014年第1期。

③李密:《我国未成年人社区娇正的瓶颈与突破》,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④衷爱华、衷玲、林怀满:《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⑤李敬埃:《中外社区娇正制度比较》,载《世纪桥》2014年第9期。

⑥王磊:《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法律制度》,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4年第3期。

⑦常素凤、杨苹芬:《完善社区矫正制度路径探析》,载《党史博未(理论)》2014年第4期。⑧张济、朱振华、鞠静文:《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运行机制之构建—从立法的角度看》,载《法制与社会(下句)》 2013年第12期。

⑨王平若:《社区娇正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3月第1版,第13页。

⑩连赛亮、李玉成、殷尧著:《罪犯矫正形态论》,群众出版社2014年8月第1版,第211,212页。@张旭光著:《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社区矫正问题研究》,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年4月第1版,第18页。

@社区矫正十周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会务组:《社区娇正十周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绵述》,载《河南司法誉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保障的性质,即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是由社区矫正组织针对非监禁刑和其他非监禁刑措施罪犯行刑与矫正的活动。①顾永景认为,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性质的观点在一般意义上来讲是正确的,既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理解水平和接受能力,又有利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有效监督管理。但不能把刑罚执行看作是社区矫正的唯一的性质定位,从而排斥和批判对社区矫正性质的其他角度的解说。。

   (2)行刑说。吴爱英认为,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刘强认为社区矫正第一位任务是惩罚犯罪,教育矫正并非是社区矫正的根本任务和核心任务,而是在社区刑罚执行中派生出来的任务。刑罚包括刑罚执行的本质属性是惩罚性,需通过惩罚来实现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以及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建议更正对“社区矫正”一词的误译和误读,用“社区刑罚执行”或“社区惩矫”来替代。④陈志海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应该定性为“刑罚执行活动”,理由是:①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是受刑罚处罚的罪犯.②社区矫正属于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执行环节。③社区矫正手段多样化是实现行刑目的的需要.④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需要。。屈学武认为,基于当前我国的现状,暂时仍然应该坚持社区矫正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这从其适用机关的司法性、适用手段的强制性、适用对象的刑事被告人或其他“罪犯”之确定性、行刑机关的法定性等都可见一斑。。严励等认为,无论我国社区矫正形式如何变化,其刑罚惩罚的性质不容式微,否则其刑罚执行性质便会异化。在实践中,偏重强调人性化的一面,而忽视了严肃性的一面,导致社区矫正容易被误解为“感化运动”.。武玉红认为,在社区矫正中,实际工作者往往认为社区矫正就是矫正,导致工作导向的偏差。社区矫正和监狱是刑罚执行的双翼。强调矫正的价值是必要的,但要防止矫枉过正,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李娟等认为,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并提出要克服重监管轻矫正及超越刑罚的界限进行帮助保护的倾向,要力求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均衡,使帮助保护措施的落实与刑罚的执行相得益彰.。赵娟则通过对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进行分析,认为其在中国的性质是刑罚执行方式。.詹蔚莹也认同社区矫正在性质上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并指出这是一种低成本、高收益的刑罚执行方式。。王利荣等认为,由于管制是刑种、缓刑是刑罚的附随性处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处

①英晓宇、李芳芳:《关于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思考》,载《西南石油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②顾永景:《社区娇正性质之新定位、时象之新确认与内容之新拓展》,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

③吴爱英:《认真做好社区娇正工作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7期。

④社区矫正十周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会务组:《社区矫正十周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缩述》,载《河南司法誉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⑤陈志海:《社区娇正性质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4年第7期。

⑥屈学武:《中国社区矫正制度设计及其践行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10期。

⑦严励、张东平:《我国社区矫正模式的省思与完善》,载《南都学坛》2013年第6期。

⑧社区娇正十周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会务组:《社区矫正十周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嫁述》,载《河南司法誉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⑨李娟、班毛展:《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年第10期。

⑩赵娟:《社区娇正契机下的刑罚变革》,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1期。

⑩居蔚莹:《关于构建我国统一刑罚执行制度的若干思考—以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为中心》,载《法治论坛》2014年第2期。

 

 

 

 

 

 

于特殊阶段或者因特殊情形采取的行刑方式,它们都属于广义刑罚的范畴,社区矫正也就当然具有刑罚执行的法律性质。。李本森认为社区矫正的性质是刑罚执行的非拘禁方式.。李霓则认为按照国际通行原则,社区矫正应属于保安处分的一种,但是我国的社区矫正却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马进保等认为,社区矫正执行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刑事执法活动,既不能把它混同于单纯的行政行为,也不能把社区矫正执行看成是与人民调解、社会救助相类似的辅助措施,而应视其为法定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④

   (3)处遇教育说。付丽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罪犯处遇制度,并通过使用各种非监禁性刑罚或刑罚替代制度,使罪犯留在社区中接受教育改造,以避免监禁刑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参与社区矫正事业。。化耀民认为我国社区矫正是一种强化监督的措施,其并不等同于刑罚的执行活动。刑罚执行有着严厉的惩罚性特征,社区矫正的价值在于以帮助和教育为手段来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不良恶习,使其顺利地回归社会,而不是惩罚犯罪。如果将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等同刑罚的执行活动,将会有悖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初衷。。

   2.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1)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否应该扩大。余盛军认为,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应该扩大。在国际社会中发展起来很多社区矫正的新形式,其刑罚种类远比我国广泛。而且,形式各异的社区矫正措施便于针对不同情况灵活运用,大大拓展了社区矫正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李彦峰也认为,我国的行刑模式应顺应时代潮流由监禁化为主向非监禁化为主转变,应该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增设非监禁刑刑种。.

   董孝威等不赞同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尤其反对将行政拘留、劳动教养人员、社区戒毒和康复戒毒人员纳人。与西方先进国家相比,社区矫正在我国起步较晚,关于社区矫正的许多规定还有所欠缺。不能急于求成。。张光君认为,在社区矫正对象的选择上,主要应当局限于轻刑犯,并且只能逐步扩大适用范围,不能因为发达国家社区矫正的人数远远超过监禁矫正的人数而操之过急。.

   如何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史亚杰认为,可将过失犯、未成年犯、初犯、偶犯及与未满5岁的幼儿共同生活的母亲以及60岁以上丧失(部分)能力的人等都纳人范围,同时也可将一些具有社会危险性或有经济困难、报复社会心理等潜在危险的非犯罪人都纳入。。周显铭等认为,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扩展至所有有罪但不进行监禁的罪犯以及部分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黄杏认为,把那些即将释放的人员和解教人员、一年以下在派出所的犯罪人员以及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纳人社区矫正范畴。。王菲则提出,应把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和

①王利荣、程烟:《社区娇正语境中的观护与观察》,载《海峡法学》2014年第1期。

②李本森:《社区矫正制度发展与创新的若干思考》,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7期。

③李觅:《从社会结构变迁理论探讨社区娇正的法律价位》,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④马进保、王唯:《我国社区娇正执行程序探讨》,载《江苏誉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⑤付丽:《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载(法制博览》2013年第11期。

⑥化雄民:《社区娇正制度探析》,载《湖北誉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余盛军:《时我国社区娇正执行力影响因紊的探讨》,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⑧李彦峰:《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探析》,载《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⑨黄幸威、柏璐:《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社区娇正问题研究》,载《法制博览》2014年第7期。⑩张光君:《社区娇正中的公众保护问题初探》,载《长江论坛》2014年第3期。史亚杰:《国外社区矫正模式对我国社区矫正模式创新的启示》,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2014年第2期.

周i铭、唐浩斌、曹德昊:《和谐背景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载《法制与经济》2014年第5期。

⑩黄杏:《浅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及完菩》,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7期。

 

 

 

 

 

少年犯等纳人.。陈宗攀认为,对那些未能进人诉讼程序的、有潜在社会危害性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可以采用社区矫正。②

   施亮等认为,应该通过对社区矫正刑罚方式的内容扩展与完善,扩大其适用范围:①对管制刑建议增加对被害人赔偿、强制参加劳动等惩罚,同时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②对缓刑增加暂缓起诉、暂缓宣告的类型等,同时,扩大缓刑适用范围,灵活运用缓刑。③扩大假释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对过失犯、少年犯、经济犯,以及初犯、偶犯、激情犯等。③邱可认为,一方面,放宽适用标准,对未成年犯、老年犯、过失犯给予适当照顾,另一方面,扩大管制、缓刑和假释数量。④

   重刑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谢忠峰认为,可在其监禁刑执行完毕之时,或者行将结束之际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使其成为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必经阶段和缓冲带。这不仅是克服犯罪人长期与社会隔绝的需要,也是社区做好接纳犯罪人准备的需要。。

   (2)剥权人员是否应该纳入社区矫正。根据2003年《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剥夺政治权利且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而《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诉法相关条文却未将被剥权罪犯纳入社区矫正。

   梁立宝认为,从法律位阶上来看,应以《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为准,但这并不排除在实践中,对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进行监督。⑥

   王平认为,剥夺政治权利仍然应该列人社区矫正制度的范畴。其理由是:对剥权者实施社区矫正,有利于将服刑人员在监狱行刑中的效果加以巩固。社区矫正并非处处充满强制和惩罚,而包含丰富的教育、帮助、保护等社会工作内容,有利于服刑人员真正回归社会、化解抵触情绪,公安机关作为刑事侦查机关和行政机关,承担管理不符合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原则,现实中难以有效开展对被剥权者的执行工作。。姜山也认为剥权犯应当纳人社区矫正,其理由是:①从统一刑罚执行的角度,不应再分成多个部门来负责执行刑罚。这样有益于执行机关调配资源,创新方法,有效运用刑罚资源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②实践证明将剥权犯纳人社区矫正能够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黄娅琴等认为,不管是从剥权犯自身,还是从国家监管角度来看,对其采用社区矫正都不甚合理。因为这变相地加重了对剥权犯的处罚。。赵娟认为被剥权人除了不具有《刑法》第54条规定的四项权利外,其他自由与常人无异。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其人身反受限制,有违刑罚谦抑精神。.屈学武认为,剥权仅是资格刑,对其再科以半限制自由的社区矫正处遇,不但有悖刑罚的公正性、人道性,更有悖于刑罚的罪刑法定及其一事不二罚的基本原则。。

   (3)缓刑是否为刑罚执行。武玉红认为,缓刑应视为刑罚的类别,缓刑的执行是刑罚的执行。@王平则认为,缓刑既是量刑制度,又是刑罚执行制度。缓刑犯虽然暂时没有执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

①王菲:《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法律监赞再完善》,载《中国检察官》加14年第3期。

②陈宗攀:《经济犯罪社区矫正的实现路径》,载《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③施亮:《浅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载《法制与经济》2014年第4期。

④年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完善—以英国社区矫正制度为借鉴》,载《肛丹江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⑤谢忠峰:《社区娇正制度的完善—以社会拉制理论为视角》,载《兰州学刊》2014年第2期。⑥梁立宝:《恢复性司法理念视野下的社区矫正制度初探》,载《法制与经济》2013年第9期。⑦王平著:(社区娇正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3月第1版,第174页。

⑧姜山:《我国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探讨》,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4年第1期。

⑨黄娅琴、那琦昊:《我国社区娇正法律制度的完菩》,载《江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⑩赵娟:《社区娇正契机下的刑罚变革》,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1期。

层学武:《中国社区矫正制度设计及其践行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10期。⑩式玉红:《级刑执行不是刑罚执行拼》,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5期。

 

 

 

 

机关的考察,其本身也是刑罚执行活动。在这个意义上必须扩展刑罚执行的内涵与外延。。

   吴建认为在理论上将缓刑理解为一个独立刑种未偿不可。其既不同于管制,也不同于有期徒刑,该刑罚的突出特性在于其执行内容有一定弹性:当被执行人违反法定条件要从限制自由刑变为被执行人剥夺自由刑。②

   而屈学武则认为,《刑法》第13条对被宣告缓刑人员“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有悖法理和事理,宜于取消。。

   (三)社区矫正的惩罚监管

   惩罚监管是我国社区矫正的第一项任务,针对实践中“重教育矫正,轻惩罚监管”的方向性偏差,张德军等认为,社区矫正应当是惩罚性与恢复性并重的改造理念。④胡晓军提出了构建我国社区矫正监管措施体系,包括事实性监管、拘束性监管、制裁性监管。。

   1.审前调查评估。针对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着启动程序随意性、启动主体单一性、启动时间滞后性、调查内容不统一、调查报告低质化以及调查评估报告效力上不确定性等问题。郑艳认为,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的启动程序应强调启动主体的多样性和启动时间的前移,调查程序强调关注被害人的权利,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则由检察机关通过量刑建议、监狱机关通过假释建议的方式使用。。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社区矫正课题组分别从审前调查评估的形式、内容、执行主体以及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建议将调查评估作为适用社区矫正前的必经程序、确定调查评估主体、明确调查评估对象、调查评估内容、细化调查评估程序、统一调查评估文书格式。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邓陕峡认为现存在调查主体专业性不足,对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接纳度评估流于形式,评估内容和事项设置不够合理科学等问题。并提出了提高调查评估主体的专业性与中立性,增强调查评估项目设置与评估方式的科学性等措施。,

   2.假释评估。新修订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对提请罪犯假释的,要求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然而实际评估调查并不顺利,李晓娥指出,调查评估所需的案件信息,其他部门并没有提供,阻碍了调查评估的顺利进行。比如,有些监狱缺乏对拟调查假释罪犯的基本服刑情况介绍,导致一些相关单位的不配合。因此,建议制定统一的社会调查评估实施细则,规范社会调查评估的方法步骤,做好各部门衔接工作。。江苏沐阳县司法局通过邀请洪泽湖监狱刑罚执行科会同街道司法所、社区三方联合对一名预假释人员开展假释前社会调查评估,实属假释前评估新模式的尝试。

   3.工作衔接。工作衔接的问题主要来自于法院与社区矫正机构、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两个方

①王平著:《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3月第1版,第6, 7页。

②吴建:《社区娇正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制与经济》2014年第3期。

③屈学武:《中国社区矫正制度设计及其践行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10期。④张德军、邢占军:《恢复与惩罚:社区矫正功能的双重定位及实现路径》,载《理论学刊》2013年第12期。

⑤胡晓军:《社区娇正监管措施的属性与规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4年第5期。

⑥郑艳:《社区娇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之程序构建》,载《行政与法》2014年第5期。

⑦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社区矫正课题组:《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制度研究》,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⑧邓陕峡:《社区娇正推行中的困吮与探索—以四川省C市为实证观察》,载《。狱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⑨李晓峨:《社区娇正工作机制的完善与发展—以河北省D市A区为例》,载《河南司法赞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⑩《沐阳县司法局尝试推行仅释前评估新模式》,载江苏司法行政网,登录日期:2014年11月11日。登录网站:http://www.jssf.gov.cn/sfyw/sgjz/gzjl/201410/t20141022_ 57960.htm1

 

 

 

 

面。李世龙等就前者指出,在社区矫正人矫报到期间存在的接管机制问题,即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①郭玲就第二个方面指出,由于监狱的特殊性质,使得两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存在安全风险、维护成本效益以及服刑人员隐私的保护等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组织管理方面以及技术上人手,提出综合解决方案,方能扫除障碍,实现信息共享。②

   4.考核奖惩。王平提出,在奖励方面,应当扩大对缩短矫正期的适用,取消与减刑的挂钩,使其单独成为一项奖励措施。此外,具体增加不同等级的多层次奖励措施,比如:延长外出时间、扩大会见权和接受媒体采访权、扩大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范围、减少社区服务次数或时间、降低电话汇报及思想汇报的频率、有限推荐就业等奖励措施。在惩处方面,可以增加罚金或赔偿、社区服务、家庭监禁、宵禁令、限制从业资格、短期拘留、延长矫正期等。。司绍寒认为治安处罚措施的设置并非合理:一是法律之间不一致。二是社区矫正属于刑事执行,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三是禁止令是施加于社区服刑人员这一特殊人群的,违反禁止令,未必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因而主张可以考虑将罚款和暂扣许可证或执照纳人处罚种类。④

   5.电子监控。现在各省市所建立的电子监控系统,把GPS定位技术应用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控上,建立起电子围墙,实现即时定位查询、自动跟踪、随机位置查询、历史轨迹查询和回放、自动区域报替等。。存在的问题是:定位精度差.监控网络不统一。容易人机分离。。袁爱华等介绍了云南省通过给社区服刑人员配发GPS定位手机,利用电信技术建立集统计分析、人员定位、信息交换等功能于一体的司法e通信息管理平台,全省实现了“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发展趋势:全国电子监控技术的尝试,从早期的实施定位管理(即GPS定位手机),到配备执法记录仪,最后到建立“全球眼”监控系统(2013年12月建成了石家庄首个社区矫正“全球眼”监控系统.),使得我国社区矫正电子监控呈现出由点及面的发展趋势。

   6.风险需求评估。在研究国外风险评估发展模式中,刘邦惠提出引人心理生物模式的第五代评估工具,主要加人个体的神经生物学信息,从而更准确地根据个体的犯罪类型提供可能的心理生物学治疗,并监测干预前后个体的改变。认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风险评估不同于狱内评估,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无论是危险因子的筛选还是评估方式和路径的选择都需要多学科的交流、碰撞、组合来完成。。

   就风险评估因子的考量上,冯卫国经过统计国(境)内外30个评估问卷后认为,我国在评估中比较重视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状况评估,其次是家庭居住情况类因素,而美英等西方国家比较重视犯罪人的犯罪情况类因素。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也比较重视对犯罪人犯罪情况类因素分析,这一点和美英等国有类似之处。德国、日本则比较重视考察犯罪人的不良行为类因素。经过对比,建议将评估因素限定在10个左右为宜,也即以6

①李世龙、李堂军:《社区娇正重新犯罪的调查研究》,载《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年第11期.②郊玲:《监狱与社区矫正信,忽共享问题研究》,载《中国监狱学刊》2014年第2期。

⑤王平主编:《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32-334页。

④司绍寒:《社区矫正执行程序研究》,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11期。

⑤伊建仁:《谈再犯菲预防视野下的社区矫正工作—以温州市为例》,载《公安学刊—浙江誉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4期。

⑥邵展澎:《加强社区娇正人员监管的对策建议—以浙江省衡州市为例》,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

⑦衷爱华等:《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策》,载《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⑧刚彦、王敬:《浅析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载《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年第15期。

⑨刘邦惠:《社区服刑人员犯罪危险性评估的探索》,载《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3年增刊。

 

 

 

 

类因素计算,每类因素平均考量2个因素左右。。

   7.信息化管理。吴爱英指出,全国信息化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北京、江苏、安徽、江西等省(区、市)已实现社区矫正网上交接、网上定位、网上督查及网上办公。。

   彭卫城介绍了江苏镇江市扬中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建立“阳光人生”在线交流网、实时监控互动网、“技能培训超市”和“阳光人力资源市场“四大虚拟平台,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监管信息化”建设。。马时明、徐祖华建议加强信息监控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稳定职责,探索构建联防、联动、联调、联处的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三级四联”工作机制,浙江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建立了覆盖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的司法行政虚拟专网,充分运用“GPS"或“LBS"等信息技术,大力推进县乡村三级信息监控体系建设。④孙培梁以浙江现有信息化部署为例,依托全省电子政务网络,建立全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实现整个工作流程的一体化管理,建立横向联动的共作机制,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看守所等部门工作信息联动。建设全省社区矫正数据格式与接口标准。实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办公自动化、公文交换无纸化、管理决策网络化、公共服务电子化。。

   信息化管理更加强调纵向与横向的统一,纵向上如刚彦等建议,由各省司法厅牵头,统一开发并部署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统一数据格式和接口标准,从而实现整个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一体化管理。⑥横向上则如邓陕峡主张,将社区矫正工作纳人各地政法信息化系统中,形成一个通畅的横向信息管理体系。。

   8.执法检查。袁爱华等认为,部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忽视刑罚执行的法定性、程序性和强制性,监督管理措施松散、不到位、不落实,执法程序不严谨、不完备,执法文书不规范,奖惩不依法展开,这些都影响着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效果,使得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大打折扣。建议借鉴“富源经验”,在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专门执行机构—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在乡(镇)一级设立执法中队。。

   9.“三禁止”的执行。自《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禁止令作为新宠经历了被各级法院广为适用到避而不用的大起大落,学者叶良芳认为主要原因:一是禁止令难以执行到位。二是禁止令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适用标准和适用条件都不够明确。因而,通过论证禁止令的保安处分的法律性质,建议我国建立刑罚与保安处分并存的二元化刑法结构体系。。沈玉忠认为当前禁止令的慎发是由于内容过于总括不具体,后续帮教措施难以到位,且其本身带有非强制性。建议在立法层面进行规范性规制,并加强社区矫正组织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措施以及公检法司各部门信息共享与联动等措施实现应用的更广泛性。.

   (四)社区矫正的教育矫治

   1.内容。金尚登认为,教育矫正机制的创新

①冯卫国、王超:《中外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因素结构差异研究》,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7期。②吴爱英:《认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健全区娇正制度》,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7期。

⑤彭卫城:《四大平台推进社区矫正“监管信息化”》,载《人民调解》2013年第10期.

④马时明、徐祖华:《推进县乡村三级监管教育帮扶体系建设的实践与思考》.载《中国司法》

   2014年第1期。

⑤孙培梁著:《社区矫正信。忽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74页。

⑥刚彦、王敬:《浅析社区娇正信志化监管》,载《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年第巧期。

⑦邓陕峡:《社区矫正推行中的困境与探索—以四川省C市为实证观察》,载《只龙江省政法管

   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⑧哀爱华等:《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3期。

⑨叶良芳:《禁止令的法律性质及其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14号指导案例评析》,载《浙江

   学刊》2014年第4期。

⑩沈玉忠:《困惑与破解:刑法禁止令的法律适用》,载《汕头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须坚持分段教育与分类教育相结合、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个案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深化社区服刑人员思想道德、法制、时事政策等教育活动,促使其消除思想行为恶习,帮助提高遵纪守法自觉性。大力开展矫正案例点评、“教育改造能手”评比等活动,不断提升队伍教育矫正能力。加强理论与实践研究,积极推进教育矫正质量评估体系建设,提升教育矫正科学性。。

   韩雪提出,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机制,根据对象在刑罚类别、社会危害性、犯罪诱因、年龄等方面的差异进行分类管理,制定不同的教育改造方案,设立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机制,确立以社区为基地,以家庭、学校、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参与的工作系统,定期对未成年犯安排形式多样的帮助教育措施,将教育、挽救的方针体现在其中。。

   2.方法(循证方法)。循证矫正的理念和模式,包含认知行为介入、家庭关系辅导、危机介人等诸多内容的专业项目,对评估量表进行本土化与测试,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探索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矫治体系。循证实践,即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治的过程中,根据具体的工作情境,检索并选择与工作情境相关的最佳研究证据,再结合工作人员的个体经验,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特点,设计、执行具体的矫正措施与矫正实务。③

   循正矫正的方法,关键在于最佳证据的获得。陈大国引用了证据筛选级别理论,把获得的证据分为五个级别:一是“黄金标准”,有严格控制的对照组实验研究、显著持续减少再犯率、广泛的复制性和获得各种证据支持等特点.二是“银标准”,具有合理统计控制的对照组准实验研究、显著持续减少再犯率、广泛的复制性和获得各种证据支持等特点。三是“铜标准”,具有无统计控制的对照组准实验、广泛的复制性和获得各种证据支持等特点;四是“铁标准”,具有和已有证据相矛盾、实验设立不合理等特点。五是“污垢标准”,具有研究结论是无效甚至是消极结果的特点。其中最佳证据应在前三中选取,首选最高级别。④

   张荣艳认为,教育要加强针对性。应采取集体教育与个体教育相结合。首先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面梳理,将其家庭条件、环境、掌握的生存技能基本情况进行分类。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信心、希望引导及生存技能培训,激发矫正对象努力改造的动机,从而将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化被动为主动,提高其社会适应性。矫正工作人员要对每名帮教对象进行背景评估,包括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教育背景和家庭状况等要素,选择合适的人员组建最佳组合的帮教小组,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将最终目标分为N个阶段性目标。。

   3.形式。许新春提出,除书面思想汇报和集中教育外,根据矫正对象年龄、犯罪性质、性格特点的不同,针对在集中教育中可能会有忽略的地方,确立每周一为“谈心日”,社区服刑人员主动打电话汇报自己的相关情况。谈心谈话以关心、激励社区矫正对象为目标,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之间通过真挚的感情交流解决思想问题。工作人员对谈话教育,要认真做好记录,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矫正个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措施。。

   杨刚提出,通过培养社区服刑人员的自我教育能力,促使其正确的认识自我,进而自觉的改造自我,通过自我教育能认识到自身的能力,从而完成对自我的认识,会重新认识自己,发现自己过去的想法和做法上的问题,于是将会对自己提出新的要求,走上一个健康的自我教育的道路。⑦

   程莹认为,应改造对未成年人的强制性教育,由原本对具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特殊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转变为提供多项措

①金尚登:《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娇正的思考》,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7期。

②炜雪:《浅议我国社区娇正配套机制的缺失与完善》,载《法制博览》2013年第11期。③陈春安、王广兵、张金武:《社区矫正工作中对循证矫正模式的探索与思考》,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10期。

④陈大国:《循证矫正的原则、方法和流程》,载《湖北誉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⑤张荣艳:《社区矫正教育方法研究》,载《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30期。

⑥许新容:《社区娇正时象的思想教育》,载《学园》2014年第5期。

⑦杨刚:《论社区服刑人员自我教育能力的培养》,载《祖国》2014年第14期。

 

 

 

 

 

 

施的学校。包括工读班“托管班”各种生活技能训练班、职业技术培训班、文化教育补习班、提高班、专题讲座班等。可将其作为一种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性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式。①

   莫晓宇认为,教育矫治包括道德、法律和职业教育。定期组织道德宣讲会,宣讲之后要求个人上交思想汇报,再组织矫正对象旁听法庭庭审。职业教育则要求矫正机关安排职业培训会,使其树立正确的就业思想,积极鼓励他们参加职业招聘。。

   马秀峰等提出了社区矫正和学校教育相结合,让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学校继续接受文化技术学习、矫治不良思想与行为的教育矫正新模式。③

   4.效果评估。李最提出,在每一个服刑人员矫正期满解矫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其矫正方案的效果进行评估,对具有示范性、普适性的方法,将作为下一次矫正工作以及其他矫正方案的证据。④

   胡德藏等认为,应当培养具有专业知识的心理医生、技术统计人员以及社会工作人员,在各个社区矫正地区进行人身危险性的测试与评估。以动态的情况判断部分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变化。逐渐将人身危险性评估纳人社区矫正审核的评判依据当中,合理分配不同矫正对象的再犯罪预防工作。⑤

   (五)社区矫正的帮困扶助

   杨劲松等认为,社会适应性帮扶,包括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张慧指出,帮困扶助是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新发展。⑦李光勇认为,帮扶工作指标体系涵盖了经济困难、就业困难、居住困难、社交困难、心理问题、制度障碍、工作评价多个方面。就业困难应该成为帮扶工作指标体系的核心维度,社区服刑人员因为犯罪人的身份,会面临许多制度障碍,这是开展帮扶工作过程中所遭遇和需克服的最大困境。。浙江省乔司监狱课题组通过对2010-2012年的假释犯样本在社区的生存状况调查,说明了社会参与、社会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

   1.经验介绍。王燕飞推介了长沙市开福区各街镇以上麻园岭社区的“小社区、大矫正”模式为蓝本,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社区矫正中的独特作用,积极开展以志愿者队伍为主力的“心理美容室”、“社区矫正阳关行”等人性化帮扶矫治活动。.浙江省总结了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大力加强县乡村三级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帮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社会适应性帮扶机制,把村(居)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纳人全省综治考核和乡镇(街道)对村(居)考核的内容,完善考核激励机制。⑧

   2.社会帮扶。金登尚建议广泛发动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的单位、学校、家庭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一对一”、“多帮一”的结对帮教帮扶活动。加强与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协调,对确

①程莹:《论未成年人强制性教育措施—兼论与社区娇正之契合》,载《未来与发展》2014年第1期。

②英晓宇、李芳芳:《关于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思考》,载《西南石油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③马秀峰、董杰:《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新模式初探》,载《法制与经济》2014年第17期。④李最:《循证娇正理念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运用与思考》,载《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⑤胡德成、唐听:《社区娇正对象再犯罪预防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9期。

⑥杨劲松、任庆起、李树彬、任晓神:《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娇正工作的对策研究》,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9期。

⑦张慈:《健全社区娇正制度的必要性及相关问题分析》,载《福建誉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⑧李光勇:《社区服刑人员帮扶工作指标体系构建研究》,载《改革与开放》2014年第1期。

⑨浙江省乔司监狱课题组:《社区娇正时象生存状况调查报告》,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4年第3期。

晒王燕飞:《社区娇正:罪犯管理创新的社会义举—以湖南省试点为切入点》,载《湖南誉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⑩徐祖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三级监管体系建设》,载《人民调解》2014年第7期。

 

 

 

有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适时给予临时性救济帮扶,保障基本生活。①缪文海主张,协调财政、民政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救济,协调残联、共青团、妇联对特殊矫正对象的帮扶教育。民间组织可以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专业帮扶,如心理协会能够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及矫治,退休教师协会能为未成年矫正对象提供学习辅导。②

   张凯等主张借助社区资源和力量,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心理、法律、就业等方面的困难。③常宇刚建议,要加人一大批民间组织参与社区矫正,为矫正对象提供援助。④

   3.就业帮扶。金登尚建议把社区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人地方再就业培训体系,认真总结推广在企业设立社区服刑人员“阳光释站”的建设经验,积极推动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不断深化集思想教育、技能培训、过渡性安置为一体的“三型”帮扶基地建设。。姜仙认为,检察机关应当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侧重于以扶持就业等解决实际困难为出发点。用来加强对外执犯就业方面的专门倾斜和扶持,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包括加强对监外罪犯的就业技能培训,实行减免税收、快速申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预留免费市场摊位等扶持政策。⑥

   李晓娥建议,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雇用社区矫正人员。司法部门通过职业培训使企业愿意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通过后续监管考虑与企业建立长久合作制。。迟云福指出,针对农村户籍矫正对象多的情况,为其提供农业生产技能培训,如举办棚室蔬菜种植技术培训班。.吴尚敏提出,对于特殊困难的应提供就业援助、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其就业。。颜九红提出,以推动过渡性安置基地为载体,妥善解决社区矫正人员的生活和就业问题。探索和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就业与社会保障机制。.

   4.家庭帮扶。刘琪提出建立生活困难救助金制度。对生活困难、且经核实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必要时为确保其生活基本需求,可以发给临时救助金,以有效预防其因生存问题而重新违法犯罪。⑧欧渊华认为应关注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困难,对有家人冷漠、不接纳、婚姻破裂、难以养育子女等家庭问题者开展针对性的帮扶。。

   王玲主张拓宽多种渠道,开展就业指导和帮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社矫及刑释解教人员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临时救济证明。。王克敏等介绍了昌乐县司法局构建社会支持接纳系统,开展恢复性家庭教育,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全力做好亲属的工作,创造温馨的家庭环境,消除其与家人间的隔阂,让家庭全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使

①金登尚:《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7期。

②缪文海:《社会管理创新视闲下的社区矫正创新》,载《行政与法》2013年第10期。

③张凯、高莹:《社区娇正人员矫正程序简论》,载《湖北誉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④常宇刚:《浅析社会力童参与社区娇正》,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7期。

⑤金登尚:《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7期。

⑥姜仙德、哀格、黄瑛:《浅析墓层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资模式的实践与探索》,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2期。

⑦李晓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完善与发展—以河北省D市A区为例》,载《河南司法誉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⑧迟云福:《新形势下社区娇正工作面临的困境与出路—以山东省青州市为例》,载《决策咨询》2014年第2期。

⑨吴尚教:《浅析防城港市社区矫正与社会维穗》,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第4期。⑩颜九红:《社会力童参与社区娇正之本土化探索:以北京市大兴区为例》,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⑩刘琪:《关于推进西宁市社区娇正工作的调研报告》,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期。

⑩欧渊华:《积极推进社区娇正立法,健全完善社区娇正执行体系》,载《榆林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

⑩王玲:《构建社区矫正新模式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以武汉市花桥街司法所的实践为例》,载《长江论坛》2014年第1期。

 

 

 

 

其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培养健康的人格。

   5.学业帮扶。张凯等建议,对处在学龄期或者愿意继续在学校学习的社区矫正人员,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其就学。。王宜建等介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司法局先后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各类学习培训100余次。。

   6.关系协调。颜九红指出,监管和帮扶的角色冲突给执法者带来了执法的尴尬,执法角色很大程度受制于服务角色,引发了执法者的内在焦虑和外在功能失调。。袁爱华指出一些人认为社区服刑人员不但不用“坐牢”,还可以在社区、村子里生活,享受教育、就业培训、帮扶等待遇,觉得罪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是对社会和被害人的一种不公平。。

   (六)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

   中途之家是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产生的一种新的机构。

   安文霞认为中途之家成立的必要性表现为创新社会管理、对两类人员支持内化、淡化公众排斥。通过切实有效的帮教措施,提高相应人员的社会回归率,大大降低了再犯率,为“两类人员”回归社会提供了生存性、重整羞耻性的支持,为其弃恶从善、顺利回归搭建了良性发展的“黄金桥”,为“两类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法律培训,亦为服刑人员家庭解决了现实的困难,为“两类人员”的家人重燃起生活的希望。。

   截至2013年7月底我国社区矫正场所累计682个,除了海南省、西藏以外,全国其他30个省(市、自治区)、新班生产建设兵团均有建立,最多的是江苏,已经建成104个,最少的是广西,只有1个。。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场所并没有统一,陈志海认为这种场所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由政府创立的,具有刑罚执行的矫正场所,例如北京的阳光中途之家。二是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矫正场所,如上海洪智中心.三是官民协办的矫正场所,如江苏宜兴方圆帮教中心。.

   张荆等认为日本“中途之家”的借鉴价值是,提升中途之家管理理念,强化中途之家的救助功能,管理模式的多样化以及建设中小型中途之家,积极培育民间社区矫正力量等。我国的政府强力推动和直接管理是其主要特色。这种从上至下行政命令式的发展模式长处表现为推动力度大,发展速度快,能得到政府在人、财、物方面的支持,有利于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社会维稳。短处为容易与社区脱离,难于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我们应当积极培育相关的民间组织,如志愿者组织、基金会、企业家联合会、大学生社团、妇女社团、社区的各种爱心社团等,形成民间参与社区矫正和“中途之家”管理的社会支持网络。。

   刘强认为,朝阳中途之家的建立,事实上是把乡镇街道司法所管理社区矫正的部分功能集中到区(县)一级,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可以引发我们对社区矫正基层组织管理模式改革创新的深层次思考。即在我国区县一级设立社区矫正的工作实体,来替代目前的乡镇、街道司法所管理社区矫正的现状。以解决司法所管理专业化程度低、工作人员流动性大、缺乏分工、不便于协助配合、执法不够规范、缺乏强制力措施、在执法中容易受到地方权力的干预、在法律上难以赋予其执法地位等问题。。昊玲指出了乡镇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是:工作队伍严重不足、人员

①王克教、张兆利:《心理娇正帮社区矫正人员打开心灵之门》,载《人民调解》2014年第4期。②张凯、高莹:《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程序简论》,载《湖北誉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③王宜建、秦玉华、王强:《探索实施“1123”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3期。④颜九红:《社会力蚤参与社区矫正之本土化探索:以北京市大兴区为例》,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⑤哀爱华、哀玲、林怀满:《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云南农业大学学报》2014年第8期。

⑥安文霞:《“阳光中途之家”制度研究》,载《研究生法学》加14年第1期。

⑦⑧陈志海:《我国社区矫正场所建设问题研究》,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3期。

⑨张荆、序灿亮:《中国与日本“中途之家”比较研究》,浅《河南誉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⑩刘强:《“朝阳中途之家”的贡献与我国社区娇正苏层组织管理模式探究》,载《社区矫正评论》第4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4, 95页。

 

 

 

 

素质有待提高、权力有限、部门衔接不力、经费保障不到位。表达了对现状的担心和顾虑,提出了改进完善的建议。。

   (七)社区矫正的队伍建设

   卢秋婷等认为要从工作人员的选聘、选聘后的教育培训、监督考核、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等4个方面综合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王征宇认为社区与学校应主动联姻,共同搭建“学校一社区”培养社会工作人才直通平台,采用人才定单式培养模式。大中专院校也应当改革社工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普及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实践教学在专业教育中的比重,以社区服务单位为依托,加强社工专业学生实训基地的建设,使毕业生在实践中掌握不同类型社会服务的技能。。社区矫正是需要多种知识的综合工作,有较强的实务性,昊天文等认为应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如每个司法所上报一卷完整规范的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矫正个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执法文书,参加质量评比。司法所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工参加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闭卷考试等,通过岗位练兵可以有效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且有助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④陈希坡也指出建立各类培训载体,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和志愿者参加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二

   就队伍的稳定性问题,伊建仁指出目前温州市社区矫正协理员与社区矫正人员的比例约为1:31,离省里1: 20的考核标准有较大的差距,无法保证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质全。同时,由于协理员队伍无编制、待遇低、工作量大,导致很多人一有好的工作就选择离开,给保证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增加了难度.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黄延峰指出要建立与之相对应的奖励机制,以便最大限度地调动志愿人员与社会组织团体的参与积极性。。杨红文等也认为应该设置一定的管理监督、考核奖惩机制,通过对累计服务时间、服务效果、在志愿活动中的突出个案以及后续联系等多方面进行考核,既能激励志愿者的工作积极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社区矫正的质量。.

   就工作人员的身份与定位问题,陈志海认为社区矫正场所主要的管理人员应该是公务员,至少主任、副主任、各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应该是公务员。。程杨梅认为民间习惯于认同、相信穿制服的管理者的权威,从而导致社区矫正效果大打折扣。建议给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定的强制权力,在内部设立警察编制,授予警衔,属司法警察,并且依照《人民带察法》对其进行管理。.但林育青则认为社区矫正虽然也要求对服刑人员进行管理监督,但其本质上是以为服刑人员提供教育矫治和社区服务为主。因此,像在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律不穿警服,为的就是不给服刑人员以太大的精神压迫,保持相对的心理自由。。吴宗宪认为,把社区矫正官都

①吴玲:《乡镇司法所社区娇正工作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4年第5期。

②卢秋婷、王建新:《加强城市社区干部队伍建设的思考》,载《新长征》2014年第9期。

③王征宇:《新形势下和谐社区社工人才队伍建设问题探究及对策》,载《读者文摘》2014年第10期。④吴天文、张莉:《按照“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要求建设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载《人民调解》2014年第5期。

⑤陈希坡:《关于社区娇正工作的调研与思考—以青州市为例》,载《新西部》2014年第15期。

⑥伊建仁:《谈再犯菲预防视野下的社区矫正工作—以温州市为例》,载《浙江誉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⑦黄延峰:《我国未成年人犯社区矫正制度探讨》,载《饮道誉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⑧杨红文、王创伟:《我国民族地区社区娇正的现实困境及进路—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视角》,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⑨陈志海:《我国社区矫正场所建设问题研究》,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3期。

@程杨梅:《西部城市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建设困境与对策的实证分析》,载《攀枝花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⑩林育青:《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观察与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7期。

 

 

 

变成警察不恰当,但在社区矫正中需要一定数量警察。①李晓娥等认为从事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应成为社区矫正警察,享受替衔津贴待遇。。

   就经费保障问题。黄贵芬认为应该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适当地推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面向社区聘用干部招考岗位。优先保障社区干部业绩考核奖金的发放,将社区财补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下派挂职干部、选派教师业绩考核奖励资金纳人财政按月支付。。张巍指出应建立以省级财政经费为主,县级财政经费为辅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机制,将社区矫正工作纳人政府财政预算体系统筹考虑。此外,还可以参照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经验,采用市场化的方式筹集社会资金。④张凯等认为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经费主要来自省级财政的划拨,但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一些地区社区矫正经费不足。主要表现有:办公设施陈旧,无法满足信息化建设的需要。缺乏购买社会工作者服务的专项资金、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培训费用、社会志愿者的交通费等,严重制约社区矫正部门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韩雪指出社区矫正资金的落实应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保障。一方面由国家财政部门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制定预算,并将其列为各级政府法制建设考核项目,另一方面社区矫正部门应该在争取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人的同时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如采取设立社区矫正公益性基金会、点对点捐赠、面对面帮扶、网上救助等方式,拓展社区矫正经费的社会捐助渠道。.

    对于志愿者工作应该有偿还是无偿问题,董会咏认为矫正工作是在重塑心灵、改变人生,必须用良心才能完成。若一旦有偿,其纯洁性将难以保证,矫正效果也将受到影响,所以无偿已成为各国惯例。。但董蕾则认为需要对志愿者提供一定物质津贴,包括提供交通补贴、午餐补助等。。

   (八)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

   1.管理机构。栗志杰等介绍了俄罗斯被判处缓刑、强制劳动刑、矫正劳动刑及其他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是列属于“有失管和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范畴的。专门针对这类人防范管理的执行机关,是设在未成年人事务及权利保护委员会、居民社保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监护机构等多家机关内的“预防未成年人失管和违法工作专项职能机构”,呈现理念先进、体系完整、措施综合、操作性强的特征。。

   2.内容。张克峰等认为,目前我国对未成年犯心理矫正的认识存在误区:(1)泛化,将所有的社区矫正工作,包括社区服刑人员思想的转变、恶劣行为的改变等都认为是心理矫治;(2)简单化,把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和精神治疗揉合到一起就认为是心理矫治.(3)夸大化,盲目夸大心理矫治的功能,矫正“异常心理”和“心理障碍”,已超出了心理咨询与治疗的范围,应该及时送精神病防治医院治疗。.

   3.方法。刘克志等认为需注意:(1)建立回访考察制度。(2)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如基层司法所参与辖区学校法制宜传等。(3)以

①吴宗宪:《社区娇正立法中的誉察问题探讨》,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11期。

②李晓峨、史景杆:《德定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方法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4年第9期。

③黄贵芬:《加强和改进创新社区干部队伍建设的研究》,载《人力资源开发》2014年第7期。

④张绳:《乌香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社区矫正现状调查研究》,载《新挂职业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5张凯、赵亮:《社区矫正规范化调查研究》.载《商》2014年第13期.

⑥玮雪:《浅议我国社区矫正配套机制的缺失与完善》,载《法制博览》2013年第11期。黄会泳、杨志荣:《论我国社区娇正制度之建设—以刑事禁止令的执行为视角》,载《山西高

   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2期。

7黄苦:《会私权界分视角下的社区娇正》,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⑧采志杰、田越光、吴春:《俄罗斯预防未成年人失管和违法法制建设》,载《犯菲与改造研究》

   2014年第10期。

9张克峰、闰潇潇:《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娇正工作探析》,载《法制与经济》2014年第5期。

 

 

 

人为本,注意细节;(4)加强关爱,创造继续就学、就业的条件。(5)转变走访形式,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矫正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

   马秀峰等认为,应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和学校教育相结合的教育矫正新模式,由司法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执行小组,与学校校长、教导主任、班主任等组成的学校帮教小组,一起作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周一至周五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周六周日进行集中、个别、心理、劳动教育等,围绕法制、心理、社会功能教育三大模块展开。.张光君建议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向“整合模式”发展:(1)应在少年刑事司法之中引入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2)将社区居民的意见吸纳进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调查报告之中,从而使对其改过迁善和社区安全的保护相得益彰.(3)进一步细化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

   4.未成年犯的犯罪与矫正特点。肖乾利等认为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矫正项目严重厦乏。当前的矫正项目集中在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技能培训、心理辅导、就业指导等,多数项目缺乏针对性、缺乏评估标准,较多项目显得程式化、形式化、虚化。前述项目中又以思想教育和劳动教育为主,对未成年犯心理矫治这一国际通行做法进展缓慢。④韦文等认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应形成以专业机构为主、以社会力量为辅、社会团体积极发挥作用的格局,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矫正工作彻底区分开来。有必要在专门机构中设立专门负责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部门,配备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各行各业专业人员和志愿者。。林安民分析,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在立法形式和内容上独立性较低,相对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专设一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而言,社区矫正制度体现出来的少年司法只能属于附属型,缺乏独立性。。

   张光君认为应区别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功能定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不应是基于未成年人曾经的罪行而采取的一种宽大措施,而应是一种针对未成年犯罪的补偿和改善措施。向“强制改善”功能调整的三大优势:(1)为未成年矫正对象司法监管和社会监管提供正当性。(2)赋予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一定的主体地位,明确监管机构职责范围;(3)强制改善个别化,回应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家庭和学校的责任问题。②

   陈海认为要构建有别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系,须从三个阶段来具体落实。(1)矫正前调查评估的分开。(2)矫正过程中的社区矫正项目分开,目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方式方法都因过于原则性而难以操作,严重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项目体系。(3)矫正后注意未成年人身份保护与轻罪记录封存工作。。

   (九)社会参与社区矫正

   曹仁姐认为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活动中应充当好调停者、教育者、倡导者的角色,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社区矫正中应充当好倡导者、中介者等主要角色,为矫正对象量身制定个性化方案;发布劳动信息资料,提供就业机会.积极举办法律宣传、道德规范等大型教育活动,增强矫正对象的法制思想和道德修养。组织技能培训,提供社会保障,增强适应社会能力,确保犯罪者顺利

①刘克志、曹冲:《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的要点》,载《中国监狱学刊》2014年第4期。

②马秀峰、黄杰:《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娇正断模式初探》,载《法制与经济》2014年第12期。③张光君:《社会管理创新引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向“整合模式”发展》,载《甘肃理论学刊》2014年第4期。

④肖乾利、李凤军:《未成年犯社区娇正实施效果评估及其优化》,载《重庆社会科学》2014年第8期。⑤韦文、吕登明:《试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科学矫正的制约因紊私有效路径》,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10期。

⑥林安民:《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系的缺陷》,载《当代青年研究》2014年第5期。

⑦张光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强制改善功能研究》,载《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4期。⑧陈海:《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分开进行”之研究》,载《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回归社会。而社会团体、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在实施社区矫正活动中应充当好经纪人、执行者和策划者等关键角色,积极配合政府组织,顺利开展社区矫正活动。①

   颜九红认为社会力量参与,更倾向于以一种平等主体的身份帮助矫正对象,更尊重、体谅社区矫正人员的感受,工作方法也是互动式、说服性、接纳式、建议性的而非强制性的,容易使社区矫正人员更为接受和认可,减少社区矫正人员潜在的抵触和戒备心理。②常宇刚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担忧是,虽然在各种相关文件中都规定了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志愿者参与该项工作,甚至还规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但是执行机关与社会力量缺乏足够的横向联系,社会力量还处在自发的、个别参与的层次,其参与的力度和效度均明显不足。。

   当前社会力量参与的不足表现为:一是尚未健全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司皓洁认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权利、义务、责任不明晰以及缺乏一个参与机制等。④二是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不足,社会力量参与少。部分居民甚至认为将大量的罪犯放在社区,为社区的居住环境埋下了安全隐患,增加了社区内的不安定因素。③另外,唐文娟认为志愿者团队式参与模式尚未形成,个体力量分散,很难形成合力。应突出社会力量的专业性、稳定性与有效性,形成团体式的参与模式。⑥三是许多学者认为社区矫正队伍不够专业化。

   张宇认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首先需改变国民的观念,提高认知度。闰乃慈认为可以通过宣传和鼓励社会工作人员参与社区矫正,但必须对这些人员进行较为严格的挑选,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思想工作、心理辅导等方面的培训,向社会吸收大量的、具有专业知识或综合素养较强的志愿者参与,从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整体实力及素质。。

   史惠暄等调研发现,社区矫正人员的重犯风险因其罪犯身份知晓程度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罪犯身份被社区中大部分人或一半人知晓者有重犯风险。建议让参与矫正工作的公众应为矫正人员的罪犯身份保密。⑧

   (十)公检法司各部门的协调与制约

   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克服监督不力,试图从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内部业务设置寻求解决渠道。司绍寒等认为现行社区矫正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监督手段有限,对相关部门、人员职责规定不够明确,检察机关内部沟通衔接不够等问题。建议采取明确性、动态性、全面性、效力性、专业性监督等措施。。张云霄认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柔性监督”为主,“刚性监督”不足。“静态监督”为主,“动态监督”乏力。“书面监督”为主,“实地监督”缺失,“单一监督”为主,“合力监督”欠缺的四方面问题。完善相关监督机制的根本出路在于增强“刚性监督”;关键又在于强化“动态监督”;而基础条件在于增加“实地监督”;重要保障在于实现“合力监督”。.

   叶兴智认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立法过于笼统,检察机关职能定位不准确,社区矫正信息沟通不畅,监督机关监督强制力欠缺。通过找准监督切人点,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构建社区矫正统一信息平台,构建社区矫正动态监督机制,

  • 曹仁妞:《当议我国社区矫正活动主体的角色定位》,载《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4年第10期.
  • ②颜九红:《社会力童参与社区矫正之本土化探索:以北京市大兴区为例》,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③常宇刚:《浅析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

④司皓洁:《社会力蚤参与社区娇正问题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4期。

⑤吴尚敏:《浅析防城港市社区矫正与社会维撼》,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⑧唐文娟:《法学专业学生参与社区娇正的路径探索》,载《行政与法》2014年第4期。

⑦闰乃慈:《浅议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期。

⑧史惠垃、黄洋:《从社区矫正罪犯身份保密的视角看公众参与》,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8期。

⑨司绍寒、熊正、王秋杰、贾森:《浅议社区矫正检察监资程序》,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10期。⑩张云呀:《探析我国社区娇正法律监甘制度之完善》,载《中国司法》加14年第7期。

 

 

 

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协作监督机制予以解决。①李帅则认为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工作定位不准确,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不够,对矫正效果缺乏监督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定《社区矫正法》,并重新定位检察监督在社矫中作用,加强对服刑人员权利保障,重视执行效果等措施予以克服。②

   关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吴晖认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具有监督法定、范围广泛、手段专门三个特点。基层检察院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需要:(1)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2)明确监督对象和责任。(3)加强检察监督平台建设,增强监督的实践操作性。。

   孙文红等认为可通过建立网络监督与互动平台,并建立监督反馈与联动机制,事先监督与介入机制,维权救济与帮扶机制,能较好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与复归,达到犯罪人再社会化的目的。④

   梁美英认为,人民法院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立法滞后,参与的法律依据不足,非监禁刑适用率低,与其他部门在程序上衔接不够紧密,尤其在审前调查、与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文书送达和人员接管以及撤销矫正时缺乏程序规制等问题。建议完善立法,加强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立法研究,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规范程序,严密与其他部门的工作衔接等措施。。

   三、对社区矫正研究的期待

   虽然我们在过去一年的研究中取得了许多成就,但是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反思:1.许多研究选题过大、针对性差,导致研究相对分散和缺乏年度的重点和聚焦。2.有些理论研究缺乏与实际的结合,而另外一些实务研究却难以上升到理论的高度:3.对国外(地区)的研究相对较少,缺乏专题的最新资料的翻译和研究,4.基础理论的研究仍然薄弱,例如对社区矫正的性质和一些基本概念、问题仍然不能形成共识;5.对社区矫正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形式、立法程序等问题的研究仍然不足,尚有许多可以探讨的空间。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的时代背景下,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特别值得期待:

   1.以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指导,以四中全会提出的“制定社区矫正法”为动力,在全面开展理论和应用环节方面的研究基础上,应重点围绕社区矫正立法,包括实体、程序、组织方面的重点内容展开,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事关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需要以创新的精神深人研究取得共识。

   2.社区矫正研究需要减少传统的思辨形式,加强实证(循证)研究包括定性和定量研究。我国社区矫正已有11年的经历,需要加强对总体和对具体项目的评估。评估需要采取科学的方法,从而有利于加强针对性,减少盲目性,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强社区矫正研究的合力。在国家层面需要积极推动我国社区矫正的研究,进行必要的组织协调。我国社区矫正立法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建议在我国社区矫正立法时,官方与民间力量应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已有资源,认真组织力量进行专题研究,精心总结我国的成功经验,虚心借鉴国外(地区)的文明成果,真正制定一部良法。

①叶兴智:《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社区矫正法律监甘工作之完善》,载《法制与经济》2014年第12期。

②李帅:《时完善社区娇正执行检察监甘的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9期。

③吴晖:《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监赞职能定位》,载《法制博览》加14年第18期。④孙文红、李英仗:《创新社会治理与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监赞》,载《沈阳工业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4梁美英:《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载《法制博览》2014年第17期。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刘强、武玉红

   上海政法学院学生:马晓、关占花、李宜兴、郭琪、吴玉芳、李鹤、田一夫、都常青、程园园、郑意雄

 

上海政法学院社区矫正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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