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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2013年监狱理论研究综述
发布日期:2016-10-25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2082   收藏(0)

    一、本年度出版的主要著作及重要的学术和专业动态

   (一)主要著作

   据不完全统计,本年度出版的学术及相关专业著作20余本,基础理论研究专著较少,对监狱工作热点问题和热点内容的系统研究著作较多,表现出理论研究对实务工作需求的针对和把握。此外,一些学科建设研究和高教类著作的出版,不仅有助于振兴监狱学科发展、更有助于监狱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本年度出版的主要著作大体可做以下类分:

   1.基础理论类的研究著作。《循证矫正中国化研究》,夏苏平、狄小华著,江苏人民出版社;《循证矫正理论与实践》,朱洪祥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多学科视角下的监狱行刑问题研究》(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文库·刑事法学),贾洛川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等。

   2.监狱文化类的研究著作。主要包括:《中国监狱制度现代化的历史、理论与实践》(《监狱文化研究》第4辑),马志冰等主编,法律出版社;《图圈内外—中国古代监狱文化》,马卫国编著,浙江大学出版社。《管理视角下的监狱文化建设》,刘向红著,新孤科技出版社。《重塑心灵—文化育人的探索与实践》,王文杰主编,山东友谊出版社。《’狱”、“狱空”和中国古代司法传统》,王忠灿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

   3.监狱工作专题类的研究著作。有《监狱突发事件应对与处置》(监狱安全防控实务多视角研究丛书),徐为霞等著,法律出版社;《监狱安全总论》,宋洪兴、张庆斌著,法律出版社;《服刑人员团体心理辅导策略》,曹广健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fit京监狱狱政管理实务》,房玉国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等。

     4_以书往刊举的研有亨焦_卞蓉句括,《循证矫正研究—2013监狱矫正论坛》(总第6卷),姜金兵主编,中国长安出版社。《监狱评论》(第5卷),姜金兵主编,法律出版社。《监狱学论坛》(第3期),贾洛)II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等。

   5.学科建设、专业教材及书目汇编类著作。主要包括:《监狱学专业建设回顾与瞻望—监狱学专业课程建设研究》,严励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监狱人民警察职业素养概论》(上海市高校本科监狱学专业教育高地建设教育部监狱学特色专业建设点系列教材),岳平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监狱人民警察概论(第2版)》(全国司法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陈连喜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监狱类图书总目录》,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

   此外,还包括《追着太阳走》,程传水著,中国文联出版社;《我的囚犯我的兄弟》,张建秋著,法律出版社。《美国联邦监狱局工作透视》,宋烈、叶刚等编译,法律出版社等。

   (二)学术会议和专业动态

   1,循证矫正研究与实践科研项目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在京召开。4月17日,司法部循证矫正研究与实践科研项目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在京召开。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循证矫正研究与实践科研项目是司法部的重点科研项目。项目研究以3年为期,分3个阶段进行,包括引人知识,骨干培训。指导试点,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循证矫正规范,力争形成初步规范并适当扩大试点,检验和调整规范并开展推广工作评估。①

   2.循证矫正和循证戒治研究与实践骨干民警培训班在陕西省西安市举办。11月12-15日由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主办、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协办的“循证矫正和循证戒治研究与实践骨干民警培训班”在陕西省西安市举办。司法部副部长张

1见:司法部官网.2013年4月18日。


苏军出席开班式并讲话。来自香港矫正署、台湾玄奖大学及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共11位专家在培训班期间作专题讲座。来自循证矫正科研项目试点省份、试点单位的骨干民警参加了培训。①

   3.全国监狱系统“教育质量年”活动推进会在山东召开。11月7日,司法部在山东召开全国监狱系统教育质量年活动推进会,总结前一阶段活动开展情况,交流经验,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山东等9个省(区、市)作大会交流发言。司法部教育质量年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部分成员,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局长参加了会议。⑦

   4.全国监狱警察职工信息库项目评估会在合肥召开。4月17日至19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在合肥组织召开全国监狱警察职工信息库项目评估会。经过评审,专家组认为,由安徽省监狱管理局承担的全国监狱警察职工信息库开发项目,文档资料基本齐全、规范,符合评估要求;项目完成了系统设计、数据库设计、代码实现、系统测试、试运行等工作,符合国家及司法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全国监狱信息化一期工程建设的要求,为警务人事等应用系统的开发提供了数据支撑;项目成果在安徽省监狱管理局试用,为在全国监狱系统推广应用积累了一定经验。专家组一致同意项目通过评估。③

   5.司法部《监狱工作基本业务知识百科辞书》统稿会在宜兴举办。9月11日至13日,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主办,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协办的《监狱工作基本业务知识百科辞书》统稿会在宜兴举办。来自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浙江省警官职业学院、南京大学等5位专家在统稿会上作了发言。来自河北、山东、四川、陕西、江苏等5省监狱局和司法部有关司局的代表参加了统稿会。④

   6.“监狱发展研究院”在江苏司法警校揭牌成立。6月26日,国内首个监狱发展研究院在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揭牌成立。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研究员张晶首任监狱发展研究院院长。监狱发展研究院下设“现代监狱制度”、“循证矫正”、“矫正质量评估”、“监狱文化”、“监狱建筑”、“监狱信息化”、“监狱人类学与社会学”、“社区矫正”、“教育研究”等9个研究中心。。

   二、本年度研究成果所涉及的主要领域及主要观点

   (一)循证矫正研究

   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一直积极倡导并大力推动循证矫正理论研究和相关实践。《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3年第12期刊载《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探索循证矫正中国化道路—张苏军关于<循证矫正中国化研究>的讲话》,⑥张苏军围绕降低重新犯罪率这个国际性目标,从循证研究与循证实践的关系、循证矫正的专业性与技术性、减少减刑增加假释、循证矫正面临的挑战与对策、美国循证实践的借鉴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张苏军副部长指出,推进我国的循证矫正,将要经历相当长的一个过程,一方面有待基础学科的发展,如复杂数学、脑科学研究等。另一方面还需要我们自己不断的努力,既要高度关注并深人研究借鉴心理、教育、社会工作等相关领域的循证研究与实践,循证矫正与循证教育、循证心理学、循证社会工作等有着密切联系,借鉴这些领域的循证研究与实践成果,对我国循证矫正的发展极为有益。又要持之以恒地进行研究与探索。在循证矫正的探索过程中,要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①参见:司法部官网,2013年11月15日。

②参见:山东省司法行政网,2013年11月12日。

③参见:安徽监狱网,2013年4月26日作者:张常江。

④参见:江苏监狱网。

⑤参见:中国监狱信息网。

⑥《循证矫正中国化研究》是2013年度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监狱理论研究重大课题“循证矫正理论与实践”的成果,由江苏省浦口监狱监狱长夏苏平和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狄小华教授主持编著。2013年9月13日,张苏军副部长约谈了该课题组部分成员。文章是根据录音整理的摘要。


加强指导、协调、引导、组织各方力量,按照边研究、边开发、边实验、边完善的工作思路,并充分发挥有关高校、研究机构及相关专家的智力与咨询服务作用。

   本年度关于循证矫正的研究已不再以“翻译和介绍”为主,而是以“本土化”研究为基础和目标,在理论层面注重对“拿来资料”的筛选、归类、分析,乃至对国内应用的思考、评价和建议。

   1.循证矫正理论研究。王平和安文霞合作撰文《西方国家循证矫正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发表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作者指出:循证矫正概念起源于循证医学并发展于循证实践,它的基础是通过研究犯因性需求等获得最佳证据。循证矫正是一种新的矫正形式,它不仅仅是矫正方法上的创新,还带动了矫正观念的变革。循证矫正在西方发达国家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可以结合我国的矫正制度和实际情况,从中获得一些有益启示:一是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的联动效应。二是矫正手段的中心化向多元化转变。三是高压控制手段向缓和平稳矫治方法的转变。

   2.循证矫正“本土化”路径重点研究。张崇脉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6期发表文章《当代美国循证矫正及其启示》,以循证矫正的发祥地—美国为样本,梳理循证矫正的概念由来、引介循证矫正的运行模式、概括循证矫正的基本特征,并对循证矫正在我国的实施路径提出了思路。主要观点包括:一是深化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估研究,为循证矫正提供最佳证据。二是加强国外循证矫正的借鉴研究,将有益成果进行本土化转换。三是建立功能齐全的协作网络,为推进循证矫正提供服务平台。在建立循证矫正的协作网络方面,具有雄厚研究实力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司法部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密切合作,才能有所作为。

   3.循证矫正实践探索研究。朱志杰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2期发表文章《监狱循证实践研究》,结合实践探索,提出了监狱循证实践体系的架构,主要思路包括:一是生产证据。作者认为监狱循证实践,应当重视建立数据库,主要在证据分类、证据分级和证据要素等三方面。二是使用证据—循证过程。主要有明确提出问题、检索证据、评价证据、决策应用、期后评价和循证实践的成果等环节。三是当前应开展的工作。主要包括建立机构、机制与规划。着手生产证据,优先实施的领域;推荐示范性案例;知识培训。四是影响监狱循证实践进程的因素分析。主要有证据的局限性、民警观念能力因素、循证自身的局限性和可能引起混淆的观点。

   4.循证矫正项目体系。管荣赋和李凤奎在《中国监狱学刊》2013年第3期发表《循证矫正项目体系研究》一文,系统阐释了循证矫正项目体系的概念和主要特征。作者认为,循证矫正项目体系是依据罪犯个体循证矫正目标体系中各个具体矫正目标设计的,所有矫正项目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循证矫正项目体系具有五方面的特征:一是循证性,二是专业性,三是多学科性,四是规范性,五是整合性。循证矫正项目体系分为四个子系统,即犯因性心理问题项目体系、犯因性认知问题项目体系、犯因性行为问题项目体系和犯因性社会功能问题项目体系。

   5.实证方法在刑罚分析领域中的价值。翟中东撰文《实证方法在刑罚领域中的价值、应用与中国前景(上)(下)》,连载于《中国监狱学刊》2013年第2期和第3期。作者认为,实证方法在刑罚分析领域中的价值具体包括:(1)描述各种刑罚适用的情况;(2)描述接受不同刑罚人员的情况;(3)描述某种刑罚适用的效果;(4)描述某项刑事政策的效果;(5)描述某种刑罚适用的有效性;(6)对刑罚执行中的某种方法的效果进行推断;(7)对刑罚可能出现的对社会、对犯罪人、对执行人员的影响,包括积极的影响和消极的影响,做出推断;(8)对刑罚司法与执行中的各项投人进行说明;(9)对刑事政策的社会可接受性进行判断,(10)对新刑罚效果进行检验分析;(11)对新理论进行检验性分析。

   6.台湾循证矫正的实践及启示。陈志海经过对台湾循证矫正实践的考察和分析,发表研究成果《台湾循证矫正及其启示》,刊载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12期。作者结合我国当下循证矫正实践提出了独具见解的体会和思考:一是我们应该按照犯罪类型进行循证矫正的研究和试点。也可以考虑选择几类比较突出的、犯罪人数比较多的、重新犯罪率比较高的、对监狱的安全稳定和整个社会治安状况影响比较大的那几类罪犯开展循证矫正。二是可以考虑选择实验组和对照组(控制组)的方式进行循证矫正研究和试点,应该有一些基本的测评工具。三是应该研究制定循证矫正项目的具体方案。循证矫正方案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方案制定的依据、方案施用的对象、方案的目标和宗旨、方案实施的起止时间、矫正的内容、矫正的阶段、测评工具、效果评估等。四是可以考虑由司法部统一开发、研究测评工具。

   (二)有关新法适用的解读、探索和建议

   结合新法颁布实施,本年度监狱理论研究关注它们对监狱行刑工作不同领域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影响及相关对策和建议,这些探讨既有助于理论层面深化对新法的理解,也有助于促进实践层面对执行新法的准确把握。

   1.对新《国家赔偿法》的理解与把握。宋新国撰文《罪犯死亡处理与救济法律问题研究》,发表在《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第11卷第2期(2013年6月)。作者认为,对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国家赔偿法》,需要特别对以下三点予以正确理解与把握:其一,根据新《国家赔偿法》,监狱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监狱及其民警在行使职权时,如果对罪犯实施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罪犯死亡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二是监狱及其民警在行使职权时,如果违反《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条例》等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罪犯死亡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这里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殴打、虐待等行为”不仅是指民警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殴打、捆绑、电击等暴力行为,还包括不许吃饭、喝水、睡觉以及挨冻等其他非暴力行为。二是“唆使、放纵他人实施”是指民警未亲自实施暴力行为,而是采取授意、劝说、怂恿、引诱、默许等方法,使罪犯对他犯实施殴打、虐待等违法行为。作者强调指出,新《国家赔偿法》将赔偿的范围局限于该法所列的情形,十分明确地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的赔偿法定原则。如果监狱及其民警的职务行为造成罪犯死亡,但不属于该法所列情形,则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其二,罪犯死亡举证责任的倒置。新《国家赔偿法》规定,罪犯在关押期间死亡的,如果监狱认为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需要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罪犯死亡,监狱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否则就要赔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使监狱承担着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势必要求监狱进一步改进监管制度,完善对罪犯的管理与监控措施。其三,罪犯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新《国家赔偿法》,监狱及其民警实施了该法第17条规定的侵犯罪犯人身权的情形造成其死亡的,就需要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作者提出,可以借鉴与吸取有些专家的建议,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参照民事领域的精神损害办法,其中的刑事赔偿标准适当高于民事赔偿标准。

   2.设立减刑考验期及撤销制度的建议。陈文峰在《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第11卷第2期上发表文章《<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行刑的影响及应对策略》。作者认为,应当建立减刑考验期及撤销制度,使罪犯获得减刑后仍积极改造。减刑考验期,是指“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监狱按法定的程序呈报减刑,法院在宣告减刑裁定时所附带设立的考验期”。减刑考验期要适当,太短不利于考察罪犯并消减了威慑作用,太长影响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并消减判决的严肃性,可以定为3个月至1年之间。罪犯宣告减刑后如果能继续积极改造、不违规违纪,考验期届满,其减刑裁定生效;如果罪犯在考验期限内,违规违纪、消极怠工甚至犯罪的,监狱应当呈报法院撤销其减刑,恢复其原有刑期。

   3.限制减刑罪犯管理教育的应对策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基层部门结合实践开展了一些“对策性”的研究,特别是对于“限制减刑”罪犯的管理教育更受实务部门的关注。福建省建阳监狱课题组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3期发表了他们的研究成果《限制减刑罪犯管理教育方法初探》,结合实践提出了对限制减刑罪犯管理教育的策略思路:一是以硬件建设为着力点,对限减罪犯的改造环境进行升级改造,体现物防技防先行的理念。二是以整合外部不安全因素为抓手,对限减罪犯进一步加强管控,有效预防严重狱内案件的发生。三是立足于限减罪犯的实际,关注其心理感受,通过改造外部环境、强化内部管控来缓解限减罪犯面对长刑期可能产生的巨大心理压力,让其在希望中改造。四是在劳动报酬的发放比率方面予以适当的倾斜,规定限减罪犯劳动报酬的数额可以参考其户籍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50%发放,在罪犯劳动净产值的比率中大概占到30%^-60%。五是细化限减罪犯的分级处遇制度,进一步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精神。针对限减罪犯刑期长的特点,灵活运用现有政策,根据罪犯日常表现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消费伙食、亲情会见、日常娱乐、通信通电等分级处遇制度,来激励罪犯遵守监规纪律,矫正恶习。

    4.调整针对短刑犯的教育矫正思路。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狱对短刑犯的教育矫正方式也将面临新的挑战。杨捷和刘劲松在(《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5期发表文章《监狱创新教育改造工作的探索与实践—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为视角》,提出重点打造外省籍短刑罪犯特色教育改造格局的思路。虽然这是针对局部特点的研究,但是其中的一些新思路值得关注。作者的主要建议如下:一要践行“收得下、管得住、不错放、放心走”的外省籍短刑犯教育改造新理念。二要结合罪犯刑期短的特点,制定教育纲要坚持实用优先原则,要考虑时间短的特点,组织一些“刚性”教育,达到教育内容与服刑时间相匹配。三要继续推行“短、速、实”的特色教育活动,持续开展“爱家乡”、“回乡创业”等改造活动。四要加大假释力度,进行狱内改造的同时,更要注重狱外帮教。

   (三)涉及监狱行刑理念和趋势的研究

   本年度关于监狱行刑基础理论问题及对未来发展趋向的理论阐释和论证类研究有一些具有深度和独到见解的成果。

   1.监狱行刑目的的层次剖析。杨锦芳和杨永平在《学术探索》2013年第5期发表文章《监狱行刑目的之层次剖析》。文章认为,监狱行刑的目的应是刑罚目的的具体体现,具体的内容应包括报应目的、特殊预防目的和罪犯回归社会目的。报应目的是人类历史上刑罚产生根本原因和刑罚属性在监狱行刑中的体现;特殊预防包含着现代刑罚理念的合理元素,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人本主义的提倡。罪犯回归社会是社会和谐的根本,是整个社会的切实愿望,也是监狱行刑的终极目的。报应目的是其他目的实现的基础,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是建立在对服刑人员实现报应的基础之上的。罪犯回归社会目的的实现是建立在报应目的和特殊预防目的基础之上的,是在这两个目的实现过程中注人人文精神和社会秩序的理念。监狱行刑的这三个目的具有逻辑递进关系,前一目的为后一目的的手段,后一目的为前一目的指明方向。

   2.行刑个体化的实现方式和价值追求。对行刑个体化的研究近些年受到学者的更多关注,理论系统性和实践操作性都有提高。王志亮撰文《监狱行刑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及其对策》,发表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第28卷第4期(2013年7月)。文章指出,行刑管教个体化的实践有自然层次的实践和自为层次的实践,自然层次的实践以服刑人的性别、年龄为标准而展开,自为层次的实践以服刑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为标准而展开。行刑管教个体化的实现更重要的是要依靠自为层次的实践,这是我国监狱行刑实践努力的方向。在实现方式上,以监狱警戒分级、狱警分类、罪犯分类为基础,通过个案计划,推行行刑管教个体化。在价值追求上,行刑过程中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包括程序措施和实体措施、普遍措施和个体措施等等,都是为了实现行刑公正,即惩罚改造犯罪人、使之适应社会生活、安抚被害人。这三个方面是有机联系的整体,惩罚改造犯罪人是行刑管教个体化的基本追求,使之适应社会生活是行刑管教个体化基本追求的刑后结果,而安抚被害人是行刑管教个体化抚平调整犯罪被害关系的最基本要求,这三个目标的实现就是行刑效果的最佳实现。

   3.低警戒度监狱建设构想。监狱按照戒备等级分级设置作为既定的改革方向正在逐步推进中,针对这一热点的研究探索成为促进实践发展的有益参考。张晓菲、黄建华、徐平原合作撰文《低警戒度监狱功能定位与行刑特点研究》发表在《政法学刊》第30卷第3期(2013年6月)。作者认为,低警戒度监狱建设应当包含三项任务:首先,要在全国范围整体规划,根据全国在押犯的数量、结构,确定各级监狱的数量规划,结合现有布局合理改造或新建低警戒度监狱。其次,要明确低警戒度监狱的建设标准,对监狱的基本设施、警力资源配置、监管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最后,要准确定位低警戒度监狱的功能,具备区别于其他警戒度监狱的功能定位:矫正重于惩罚、培训重于劳动、互动重于监督、回归重于防逃。

   (四)运用心理学相关理论开展针对性研究

   监狱理论研究有其主要的刑罚执行内涵,也有更为广泛的社会关联领域。很多情况下,借力相关领域(交叉学科或专业)的认识和经验更有助于科学地、系统地研究监狱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运用社会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理论和方法,解读和分析监狱实务中的具体内容和问题,则是很好的例证。

   1.研究监狱民警的社会交往需求。黄建伟和孙银军在《社会心理科学》2013年第2期发表题为《监狱民警社会交往需求研究》的文章,关于如何正确对待监狱民警社会交往需求,作者阐释自己的观点:一是,要对监狱民警社会角色进行正确定位。过去,我们总是把监狱、警察、法庭、  军队作为国家机器来运作,而监狱民警更是专政  工具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事实上,法治的社会里,  作为民警不能把自己的角色定位过分政治化,而  应该以职业者的形象活跃在社会活动中。二是,  要保障民警有足够的自由支配时间。民警多些自  由支配的时间,使他们有机会与社会广泛接触,深人地学习新的社会文化,就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监狱工作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三是,要努力培养民警健康的心理素质。具体而言,就是要有广泛的活动兴趣、融洽的人际关系、健康的自尊情绪、积极的进取精神和稳定的工作热情。

     2.研究服刑人员的自我控制。宋胜尊运用心理学理论研究服刑人员心理和行为的控制问题,他在《中国监狱学刊》2013年第3期发表研究成果((UR刑人员自我控制研究》。文章指出:控制力,这个在心理学中看似微不足道的概念,却是能对人类所有的行为产生极为重要影响的一个因素。这里所谈的控制力,并不是指控制别人的那种能力:而是人们自己所拥有的、能够控制自己的生活和事件的个人力量。这种力量与对能力和个人力量的自我感觉(自我效能感)以及在各种情形下个人选择的有效性有关。服刑人员自我控制问题是犯罪学家、心理学家、监狱工作者共同关心的问题。作者通过对自我控制影响因素的分析,进一步厘清低自我控制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并据此提出了低自控服刑人员的鉴别诊断与治疗方法,为广大的研究工作者提供了预防重新犯罪、提高服刑人员自我控制能力的思路和方法,为降低服刑人员的冲动性攻击提供了新的研究路径和方法。

   3.研究犯罪之“利”。朱华军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9期发表文章(《 }}罪之“利”》,通过对犯罪人的深人访谈记录其犯罪行为前后的心理活动和心理体验,以直观、互动的心理学研究方法启发读者透过现象的思考。作者认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带给行为人不同方面、不同程度的满足感,这种感受和体验在犯罪的动机、犯罪行为的维持、演变、发展乃至重新犯罪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者主要从物质的获得,满足、不满足与刺激感,占有、权力与控制,情绪的宣泄,犯罪中的审美等方面揭示犯罪行为对犯罪者来说究竟有哪些“好处”并如何为犯罪行为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最后,作者概括指出,犯罪者,若是出于好逸恶劳,游手好闲,追求物质  享受,其犯罪危险性较高,因为犯罪的动机中增  加了享受和享乐。如果犯罪的动机中还有好玩、  情绪发泄、刺激、控制和上瘾等动机,那么犯罪  的危险性就更高。这些人哪怕解决了生存问题,  还会出于心理的需要和满足去犯罪,而对这个群  体的犯罪控制和预防是困难的。

     (五)关于减刑和假释适用的改革建议

     关于减刑和假释适用问题一直受到监狱理论  研究者的关注,本年度一些改革建议颇有启发性。

     1.建立一元化减刑标准。杨习梅、陈领先撰  文《关于罪犯减刑制度的探讨》,发表在《中国司  法》2013年第7期。文章指出,当前的减刑制度  中,对罪犯减刑的考量有以下几个标准:计分考  核、行政奖励、老病残犯照顾、上缴罚金等。作  者认为,计分考核在减刑中所占权重严重偏低,  降低了减刑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应当建立一元化  考评模型,把所有的这些因素,包括罪犯的社会  危险性,全部予以量化,折合成罪犯改造质量考  评分,建立罪犯改造质量考评模型,严格依考评  分裁定减刑。新的模型尤为重要的是要加人思想  改造测评系统。在思想改造方面,应积极吸收和  借鉴心理学领域的先进成果,建立思想改造测评  系统,测评罪犯思想改造的质量,并把这一系统  纳人罪犯改造质量考评模型中,作为减刑的依据。

     2.改革服刑人员出狱方式,促进假释的扩大  适用。戴艳玲在《中国司法》2013年第6期发表  文章《对社会转型期重新犯罪特点及防控策略的  思考》,其中包含关于“改革服刑人员出狱方式,  促进假释的扩大适用”的建议。作者认为,长期  监禁执行对于受刑人回归社会的障碍已得到广泛  认同,因此,监狱应通过改进对服刑人员的考核  管理制度,促进对中长刑期者的假释,让更多具  备法定条件并符合考核评估要求的服刑人员在回  归社会前得以在过渡期内有心理和行为方面的准  备,随着刑期结束平稳地、逐步地适应社会、融  人社会。作者建议,监狱行刑方式的改革,应重  视关于服刑人员出狱方式的改革,逐步降低“刑  满释放”出狱的比例,促进假释出狱的扩大适用。  同时,应坚决地放弃“减掉余刑”出狱的方式,  代之以扩大假释的适用。当然,这方面的改革必  须得到法院的相关支持,监狱与法院两部门应针  对这方面的改革进行协商、沟通,达成共识并协  调一致实施改革。

     (六)《监狱法》修改研究

     尽管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但这只是局部修改,关于修改《监狱法》的理论研究仍然是本年度热点之一,有些研究成果系统提出了全面修改《监狱法》的内容和建议,有较高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例如,梁然在《中国司法》2013年第4期发表的《关于<监狱法>修改有关问题的研究》一文,对《监狱法》适用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全面地、具体地提出了《监狱法》修改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及相关修改建议。首先,作者针对《监狱法》与其他法律的冲突和衔接问题,重点就假释的对象范围、又犯罪的处理、罪犯释放的情形以及警械的概念提出了问题症结和相应的修改建议。第二,关于执法中的难点问题·。作者重点关注了罪犯分级处遇、脱逃罪犯追捕、罪犯生活卫生、罪犯死亡处理和心理健康教育等问题,并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第三,关于巩固改革成果问题。作者认为,为了在法律层面确认和巩固近年来监狱体制改革和监狱布局调整等改革发展成果,有必要在修改《监狱法》时明确规定监狱保障、监狱变更审批、监狱分类和监狱企业定位,同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内容。

   (七)加强未成年犯九年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建议

   关于对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的研究长期受到关注,不仅促进了理论认识的提高,也逐步助益实践发展。李豫黔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年第1期发表文章《我国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实践与思考》,其中,特别关注了与未成年犯自身特点联系最紧密的九年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存在的相关问题。作者建议,要确定以政府为主体的教育投资主体,同时鼓励其他相关各方对未成年犯教育进行投资,改变目前教育主体错位的现状,实现教育主体的转换。要努力争取和落实政策,切实把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教育计划纳人国家的九年义务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计划。按照行刑矫治社会化的思路,应当努力实现未成年犯教育的社会化,其文化技术教育应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未管所配合的体制。应当按照中学教师配备的比例(20:1)给未成年犯管教所配备专职教师。要参照未成年犯管教所所在地义务教育费用,建立当地政府负责的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八)建议拓展罪犯劳动的技能培训功能    叶美德在《当代社科视野》2013年第7, 8期发表文章《新时期罪犯劳动合理性定位问题研究》,其中作者关注到在当下进一步拓展罪犯劳动技能培训功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拓展方向性建议。作者认为,劳动的实践本身就是劳动技能培训和经验的积累过程,罪犯为了完成劳动定额,会主动地学习技能、创新方法,从而使其劳动的技能得到培养。但如果仅仅让罪犯从事某一个工序的简单重复性劳动,便有简单利用劳动力追求经济效益的嫌疑,要安排罪犯参加多项工种或一个工艺流程中的多道工序劳动。同时要根据罪犯的兴趣、爱好、特长,利用各种教学设施、资源,针对性地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和创业培训,通过技术考试和技能认定等方式方法,畅通各类等级证书和资格证书流进监狱的渠道,让罪犯就业有更多的选择面。

   (九)监狱企业的特殊企业价值

   左丹在《现代商业》2013年第12期发表文章《监狱企业运营行为与监狱劳动改造职能的关系浅析》,通过比较监狱企业与其他市场企业的主要差别,阐释监狱企业的特殊企业价值在于劳动改造的质量。主要观点:一是,监狱企业的组织性质特殊,它不是纯粹的经济组织,为罪犯提供劳动改造岗位是其首要法定职能。二是,监狱企业的劳动力特殊,主要是被判处徒刑、限制人身自由的罪犯,其劳动力构成具有复杂性、流动J性、不稳定性、不可选择性和文化素质不高、劳动技能参差不齐等特点。三是,监狱企业的劳动环境特殊,生产环境区别于其他社会企业,不可能外辟或外扩场所组织生产。四是,监狱企业产业、产品选择的局限性。其在选择产业、产品时首要条件是有利于监管和生产安全、有利于罪犯劳动改造和回归社会就业,经济效益是其兼顾要素。作者认为,正是由于这些特殊性,对于监狱企业虽然有收人、利润等经济指标衡量,但罪犯劳动改造的质量是衡量监狱企业价值实现程度的最重要标尺。

   (十)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研究

   曾赞采用随机抽样方法研究罪犯改造质量评估问题,并在《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发表了研究报告《中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研究》。作者抽取了一个容量为2886的样本进行调查统计,调查对象为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间出监的罪犯,有效样本数为2646个,根据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模型,即再犯风险概率回归模型与再犯风险分类表,作者得出如下结论:一是,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矫正干预有效。二是,我国监狱对抢劫犯、盗窃犯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犯的教育改造较为有效。三是,我国监狱对贩卖毒品、诈骗罪犯的教育改造较为无效。四是,我国监狱对罪犯的刑罚处遇与法院对罪犯的减刑、假释裁决合理、科学。

   (十一)监狱信息化建设研究

   王云在《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13年第6期发表文章《监狱罪犯改造的信息化保障》,提出监狱信息化的设计与建设要以安全监管、教育改造罪犯、数据共享这一中心任务来建设。作者主要观点和建议如下:首先,通过信息技术加强监狱安全防范功能。综合应用远程监控、电磁感应、红外线及声控技术来实现安防系统的信息化,不仅可以大大降低干警的工作强度和压力,而且还可以提升监狱安防的安全程度。第二,通过信息技术辅助管理教育功能,信息技术的辅助管教系统由三个基础模块组成:管理模块、教育模块和管教评价模块。第三,数据共享、数据挖掘功能在监狱信息化这样的背景下,监狱工作的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在押罪犯和已释放者电子档案的数据共享、监狱管理信息的共享和数据挖掘功能。

   (十二)监狱安全防范模式研究

   许晓刚在《中国司法》2013年第1期发表文章《基于狱情导向的安全防范模式建设》,提出,监狱安防模式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一是人的主动防范因素,包括民警的安全防范意识、履职能力和责任机制等方面。二是安全机制的程序因素,包括监管安全制度、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等各方面因素,以及警务运行管理的机制,以此形成综合性的安全防范能力。三是物的设施防范因素。.是指监狱安全警戒设施等物防条件,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装备等技防手段。作者认为,人的主动防范、物的设施防范以及机制的程序防范,三者有机结合、相互协调,共同构成监狱安全稳定的防范机制。

   (十三)关于文化改造罪犯的研究

   周林和李鹏撰文《文化改造罪犯路径探析》,发表在《中国司法》2013年第2期,提出了建立罪犯文化改造自助教育体系的观点。监狱教育改造的关键在于服刑人员的自我觉悟,而服刑人员的自我觉悟主要来源于自我教育。要通过多种有效的自我教育方法、路径,引导服刑人员自主学习、自我反思、自我改造。自助教育是一项积极主动、潜移默化式的教育方式,是实现罪犯文化改造可持续提升的重要途径。自助教育相对于传统的常规教育中强制性特点来说,更有受教育者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渗透性,是创新教育的更高级层次,与强制教育的目标任务相得益彰、互促共进。自助教育的主要形式是通过罪犯改造场所的文化建设,使监狱制度规范内化为服刑人员的文化自觉。

   限于篇幅,涉及监狱史学的研究、国外相关比较研究等在本年度的研究成果中略显薄弱或者数量较少的内容,未列人综述。

   三、对本年度监狱理论研究成果的体会

   (一)研究成果的突出特点

   1.循证矫正成为研究新热点。本年度“循证矫正”的研究已经进人了本土化的思考和实践探索阶段。一方面,很多作者不仅介绍外来资料,更将自己对“循证矫正”本土化的思路带给读者;另一方面,随着“循证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启,试点单位的实践研究相伴跟进,不仅有助于及时总结、思考和评价、改进相关工作,也有助于直接经验的传播,进而以间接经验的方式推动“循证矫正”更广泛的探索实践。当然,“循证矫正”研究和相关实践才刚刚起步,这方面的知识有待推广、认识有待提高,研究有待深人,因此,“循证矫正”研究还需持续关注和扎实工作。

   2.涉及新法实施及实践改革的研究保持热度。随着《国家赔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法律的修订及实施,在监狱工作的不同层面和不同内容需要有相应的调整、补充和修改。新法对于实践的影响有些是可以预见的,有些是较少预见或者不易预见的。上述新法实施的时间各不相同,人们对于相关影响的认识程度也不同。理论研究在这方面的持续关注,既有助于发现实践中的问题,及时研究改进,促进监狱工作更好地执行新法,同时有助于交流新法执行的经验、体会和思考,为法律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积累素材,提供思路。例如,关于限制减刑相关执行的研究、关于短刑犯执行方式改革的研究可能因新法实施成为未来一定阶段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焦点。因此,与新法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对策研究受到持续关注。

   3.对实务问题的研究结论和建议更加注重实

践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本年度的诸多研究成果,包括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研究、减刑标准改革研究、促进假释适用研究、安全防范模式研究、监狱信息化建设研究、文化改造罪犯研究等等,都是来自于对实践问题的调查、思考和分析,又升华至新的思路和新的可行性建议。这类研究成果更多地已不再是“工作总结”式的研究报告,它们来源于实践,又超越实践,这是难能可贵的。对监狱实务的研究需要这样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具备实践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研究成果更具有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示范”效应,有助于有益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几点思考

   1.实证调查研究有待理论研究与实务部门更紧密结合。本年度的研究成果中,一些来自基层用数字说话的调研报告,既有对客观实在的描述,也有研究者的理性分析、逻辑推理及求证和论断,堪称较高水平。但是,总体来看,这样的调查报告不多,较多的是比较肤浅的研究成果,主要原因是调查样本过小和样本分布不科学、问卷内容的逻辑性和客观性不足、对数据关联性和较深层次的解读欠缺,以及很少见实验组与控制组的对照研究等等;而另有一些报告看起来有较高的数理统计和分析能力,但是文章所介绍的调查取样分类、样本描述用语等方面与监狱工作领域的相关用语在内涵或者外延上不够吻合,影响了读者对研究成果内容和结论的准确理解。笔者以为,前一类研究成果作者或较多来自监狱工作实践部门,而后一类则可能较多来自科研院所等非实务部门,甚至是跨专业的学者和研究人员,二者的共同问题是理论与实践没有较好配合。

   因此,笔者考虑,一些特定的或者较大的实证调研项目,如果能够加强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部门的紧密结合将大大提高这类研究成果的水平。一方面,实务部门可以就特定的或者较大的选题委托专业院所实施调研,既提高调研的专业性、提升研究结论和建议的认识高度,也培养实务部门的研究能力,还有助于扩大社会的支持和认同;另一方面专业院所的理论研究要更多“接地气”,就特定的或者较大的选题以实务部门为依托联手实施研究,涉及交叉学科专业知识,还应邀请“第三方”跨专业合作,这样以专业的调研素养为监狱领域特定项目的研究“定制”方案,如此获得的研究成果既实现专业院所理论研究的目标,也对应或者针对监狱工作状况、需求、标准、环境和术语等。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在推进循证矫正研究的过程中就是采用了这样的方式,联合“第三方”(如中国政法大学的相关专家)提供交叉学科专业支持,以本所专业研究人员为主力深人基层监狱指导、督导、协助研究工作并培训相关人员,目前进展顺利,效果良好。

   2.相关学科理论及经验(工具)在监狱理论研究中的运用有待拓展。监狱工作内容涉及面广泛,与许多社会专业领域相关,因此监狱理论研究应该具有广泛的交叉性,联系诸多社会专业领域,例如教育学、社会学、法学、医学、统计学、数学、心理学、人事管理、企业管理、劳动保障等等。从本年度的研究成果来看,这些领域也或多或少有所涉及,特别是社会学、心理学等理论和工具的借鉴和运用,提高了一些研究成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但是,总体来看,运用相关学科理论和工具的研究成果比较少,多数研究的思维、分析、观点和建议等只是局限在特定的工作领域,其它相关学科的既有成果没有用上,影响了研究思路的拓展和研究成果的专业性提升,也无助于相关社会领域对监狱理论研究成果的了解和认同。当然,并非所有研究内容都需要跨越交叉领域,笔者之意仅在于促进监狱理论研究视野、思路和方法、手段的拓展,对于与相关学科或者领域联系紧密的研究内容可以参考借鉴相关领域既有的成熟理论和研究方法及工具,在这方面专业研究机构和院校研究人员或可为更多努力。

   3.争鸣、商榷、笔会等“互动性”研究成果较少。争鸣和商榷类的研究成果,不仅焦点突出,思辨性强,而且具有一定的“互动性”,有助于读者开阔视角、启发共鸣和思考。一些年前,常能见到这样的研究成果,但是,本年度比较少见。笔者认为,一方面,要保护“百家争鸣”的研究风尚,倡导并鼓励广大监狱理论研究爱好者和专业人员的思辨意识和探讨精神;另一方面,监狱理论研究专业性的期刊,以及各省警官院校的院(校)报,应该适当设置这类专栏或者不定期专题栏目,刊载争鸣、商榷、笔会等研究成果,相信这样的平台将有助于理论研究突出专题、聚合焦点、争鸣互动,有助于理论观点深化和实践经验交流。

☆作者戴艳玲系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监狱工作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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