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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犯罪学应在两方面有所作为
发布日期:2014-6-29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458   已收藏(1)

犯罪学应在两方面有所作为

 

    中国犯罪学的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犯罪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双重薄弱。

    第一,社会大众尤其是决策者对犯罪学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缺乏应有的认识。犯罪学研究可以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乃至政府的决策和社会管理提供参考和建议,本该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在我国,人们把犯罪问题的治理和解决过多地寄望于刑罚惩罚,轻视运用犯罪学知识来科学地解决犯罪问题,从而在客观上抑制了公众和决策者对犯罪学理论的需求。这一点,成为影响中国犯罪学进一步发展、成熟的观念性和制度性障碍,更重要的是影响了中国对犯罪问题的有效治理。

    第二,犯罪学实证研究还相当薄弱。这既表现为我们还缺乏足够的实证研究方法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更表现为我们还缺乏足够的问题意识和犯罪学使命感。犯罪学研究离不开思辨和逻辑,但实证研究是作为科学的犯罪学的基本的研究方法。我国犯罪学研究队伍大多由法学知识背景的人员形成,掌握实证研究方法的人不多,影响了我国犯罪学的实证研究。由此造成的中国犯罪学研究的一个最大问题是对我国现实犯罪问题的研究和犯罪学的应用研究远远不够。犯罪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具体时空、具体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从而能够提出有效的犯罪治理对策。

    第三,有深度、有分量、创新性的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不多。中国犯罪学研究还没有完全走出引介、移植西方犯罪学理论成果的路子,中国犯罪学的自我发展之路还有待于继续探索和开掘。犯罪学的基础理论,主要是关于犯罪的本质、本源、犯罪学基本原理和基本命题的挖掘与阐述以及对犯罪现象规律的总结、提炼,所以,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出新,除了理论自身的问题外,也有赖于对犯罪现象的实证研究。

    犯罪学担负着为国家治理犯罪和社会建设建言献策的重任。这个重任,决定了中国犯罪学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的问题。在理论方面,基础理论研究是中国犯罪学发展的一个长远甚至永恒的课题。在实践方面,研究具体时空内犯罪现象的存在形态、发展变化规律以及有效的治理对策,是犯罪学的基本使命和价值所在,是犯罪学产生、存在、发展的出发点与落脚点。犯罪治理的实践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犯罪发生前的社会预防,一个是犯罪发生后的刑罚惩治。犯罪学在这两个方面都应有所作为:

    第一,加强对违法犯罪实际情况展开实证研究,为立法、司法特别是犯罪的社会预防,提供理论支撑和科学依据。犯罪学理论界应当研究现实中的活生生的犯罪现象,为犯罪治理贡献力量。

    第二,从中国社会实际出发,研究中国刑事惩罚制度问题。在犯罪治理中,社会预防是治本之策,刑事惩罚则是不可舍弃的常用之策。刑事惩罚在犯罪治理中,不是根本的对策,但是,任何社会、任何时候,在社会管理中,都离不开惩罚,只是惩罚的程度、方法、性质等会发生变化。在当前中国社会,刑事惩罚仍然担负着极为重要的任务。刑事惩罚的效果如何,是不能不关注的问题。而刑事惩罚的效果,涉及整个刑事法律制度、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一切涉及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都应当成为犯罪学研究关注的问题。从宏观和社会效果层面审视、评价我国整个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应当成为中国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第三,加强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在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对犯罪学基本原理的逻辑思辨是必要的,例如,犯罪学的学科属性、研究对象、基础范畴、理论结构等,还都需要深入研究。犯罪学的基础理论也是为实践服务的。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必须结合社会实践来进行,总结和提炼犯罪现象的发展变化规律,以指导犯罪预防以及刑事立法、司法实践。

    第四,拓展犯罪学理论空间,开展犯罪学分支学科研究。

    第五,中国犯罪学研究一方面要保持犯罪学的科学品格和批判性品格,另一方面又不应过分讲所谓的“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而是应当积极主动地关注、参与社会政治及政府决策,把犯罪学科学知识与政策学或政治学知识(或曰权力知识)结合起来展开研究,以便更为直接、有效地影响公共政策,并实现犯罪学的自身价值。

 (摘自《检察日报》2010年12月16日,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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