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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监狱社会学若干问题探讨
发布日期:2014-6-29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716   收藏(0)

监狱社会学若干问题探讨


      监狱作为社会的一个独特组成部分,具有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有丰富的社会学研究内容,值得进行社会学研究。但是,在中国,对监狱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学研究比较缺乏,本文探讨对监狱进行社会学研究的若干问题,以便促使人们重视这门学科,开展这方面的研究。
      一、什么是监狱社会学
    监狱社会学(sociology of prison)应当是利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监狱进行的多方面研究。 它的主要特点应当是:第一,它是对监狱进行的多方面的研究;第二,它是利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的研究。社会学(sociology)是对于人类社会和社会互动进行系统、客观研究的一门学科。銆€监狱社会学是对监狱进行社会学研究的产物。
尽管文献中尚未见到“监狱社会学”这样的概念,但是,有关的研究已经进行了很长的时间。在西方国家,社会学家们很早就开始了对监狱的研究。1934年,美国的约瑟夫•菲什曼(Joseph Fishman)发表了《监狱中的性》, 结束了对监狱社会缺乏科学研究的局面。在这部经典性的著作中,作者对最高警戒度矫正机构中的罪犯亚文化(inmate subculture)进行了科学的考察。他发现,在监狱的罪犯中,有独特的亚文化,其中包括独特的语言、身份结构(status structure)、奖惩规则等。从此以后,对监狱社会的研究不断发展,并且涌现了一批有价值的论著,内容涉及监狱社会的价值观、角色、语言、习俗、性行为、罪犯的痛苦体验等很多的方面。这些研究实际上构成了监狱社会学重要内容。从国外文献来看,一些著作对监狱社会和监狱中的罪犯生活的研究,产生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例如,唐纳德•克莱默(Donald Clemmer)的《监狱社区》;銆€格雷沙姆•赛克斯(Gresham Sykes)的《囚犯社会:对一所最高警戒度监狱的研究》 等。后来的研究中,对监狱社会进行了更加广泛的研究。例如,约翰•欧文(John Irwin,1970)对监狱生活方式(prison lifestyle)的研究 等。
    在国内,早在20世纪30年代,犯罪学家严景耀曾经到北平第一监狱当志愿 “罪犯”,对罪犯进行参与观察。銆€新中国成立之后,对监狱的研究主要局限于监狱法学及劳动改造等方面的研究,真正监狱社会学意义上的监狱社会学研究并不多。 只是在某些涉及监狱安全管理的特殊问题上,例如,罪犯的逃跑、自杀等,进行了较多的研究,发表了一些文章,但是,其中一些文章的社会学特征并不明显,它们往往是工作总结式的文章。近年来,比较系统的监狱社会学研究逐渐在增加。 
      二、监狱社会学的定位与价值
      在目前已经有监狱学、监狱法学以及罪犯心理学(或者罪犯改造心理学)等学科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建立监狱社会学呢?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
      (一)监狱社会学的学科定位
     从学科建设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建立监狱社会学。
      监狱学作为对监狱问题进行综合性研究的学科,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对于监狱的某一个方面的论述,不可能太多。同时,监狱学作为研究监狱问题的基础性学科,应该突出其哲学性质的理论研究,在应用研究方面不可能、也不宜花费太多的精力和篇幅。实际上,从为数不多的监狱学著作来看,对于监狱学究竟应该论述哪些内容、它与监狱法学的关系如何等问题,并没有获得广泛的共识。 
    监狱法学应当是对监狱的法律方面进行研究的学科。它应该是一门规范性学科,即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研究法律规范确定的各种监狱制度。对于监狱中涉及的非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少研究或者不研究,以便与其他学科相区别。是否以法律规范为依据,是监狱法学与其他监狱学科的基本分界线。
    监狱社会学应当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监狱中存在的、比较具体的非法律问题和现象。监狱社会学与监狱学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它是以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研究的;第二,它主要是研究具体问题的,为了解和解决监狱中的具体问题服务的,而不太涉及理论色彩过强的领域。监狱社会学与监狱法学的主要区别是:监狱社会学主要研究监狱中的非法律现象,也就是在法律规范中没有规定或者没有直接规定的内容。
      鉴于国内对罪犯心理学(或者罪犯改造心理学、罪犯心理矫治)的研究已经较多,监狱社会学可以在研究中不涉及或者少涉及监狱中的心理现象和问题。
     (二)监狱社会学的价值
      监狱社会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监狱社会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这方面的研究,可以丰富监狱学研究的内容,关注长期被忽略的研究领域,使监狱学科的研究更加全面和深入。
     其次,监狱社会学研究具有重要的认识价值。监狱是一个相对封闭、但却非常复杂的小社会。对于监狱的认识,仅仅有监狱学中的抽象概括、监狱法学中的法学阐述、罪犯心理学中的相关介绍,是远远不够的。仅仅有这些方面的知识和信息,还不能充分地、真正地认识监狱社会。实际上,最有可能准确认识监狱社会的学科,可能就是监狱社会学。只有通过监狱社会学的研究,才能明确监狱中组织结构、人员种类、环境特征、文化现象、人际关系等。监狱社会学所描述的监狱社会,才是活生生的、真实的监狱面貌,才是人们实际接触到的监狱。因此,监狱社会学的具有重要的认识监狱的价值和功能。
      第三,监狱社会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在监狱的规划建设和实际运作中,监狱社会学的研究可以发挥多方面的积极作用。例如,可以帮助人们选择好的监狱位置,促进监狱布局的合理化,可以优化监狱的环境,可以改善监狱的管理,可以帮助监狱工作人员更加准确、深入地了解罪犯,可以使监狱管理部门更多地了解在一线工作的监狱工作人员。不仅如此,监狱社会学的研究,是一种应用取向的研究,对于每一种监狱现象的研究,不仅要调查实际情况,准确描述调查结果,而且还要根据所了解到的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这些方面的内容,不仅为监狱系统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了有关监狱实际情况的准确信息,而且还为他们提供了解决相应问题的对策建议,供他们在做出如何解决问题的决策时参考。可以说,在促进监狱管理水平的提高、保障监狱的安全运行方面,监狱社会学的实用价值,要大于监狱学和监狱法学等监狱学科。
      三、我国监狱社会学研究内容设想
      根据笔者的思考,参考现有文献,笔者认为,我国监狱社会学的研究可以包括下列方面的内容:
      (一)监狱基本问题研究
      利用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研究监狱的基本问题,可以重点研究下列方面:
    1.监狱的社会学特征。从社会学角度来看,监狱有什么本质的特征。在这方面,国外学者有一定的研究。例如,1955年,美国社会学家欧文•戈夫曼(Erwing Goffman,1922-1982)以运动助理指导的名义,在华盛顿的圣•伊丽莎白精神病院呆了一年,对精神病人的适应性进行观察。他在1961年出版的《避难所》一书中认为,精神病院和监狱这类机构都是一种综合性机构(total institution),罪犯基本的生理需要,都可以在这个与外部社会隔离的环境中得到满足。 
    2.监狱的社会功能。对于社会来说,监狱究竟发挥着什么样的具体功能?在这些功能中,积极的功能多,还是消极的功能多?如何改善监狱的社会功能?或者说,如何充分发挥监狱的积极社会功能,同时又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小监狱对社会的消极功能?
      3.监狱分类研究。根据中国社会的社会经济状况、文化历史传统、罪犯构成特征等,应该如何划分监狱的类型?不同类型监狱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4.监狱管理模式研究。尽管监狱管理方面的立法,规定了监狱管理的基本模式,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不同的监狱有各自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监狱的主要领导人员的性格、工作作风、知识结构等决定的。具体类型如民主型、专制型、混合型等。
      5.监狱文化研究。是否存在着独特的监狱文化?这种文化的形成模式如何、主要内容是什么?监狱文化是否由罪犯文化和监狱工作人员文化组成?
      6.监禁效应研究。监禁对于其中人的会产生全面的负面影响,早在1973年,心理学家哈尼(Craig Haney)等人发表的有关斯坦福大学的模拟监狱实验的论文中,就清楚地表明了这种影响。我国监狱中是否有这样的影响?对于监狱中的罪犯来说,监禁多长时间比较恰当?是否监禁时间越长越好?监禁的犯因性作用(助长和引起更多犯罪的作用)有哪些?
      7.监狱关押容量与监狱拥挤。如何确定监狱的关押容量,也就是一个监狱中根据设计标准可以关押的罪犯的数量?如何衡量监狱是否拥挤?如何改善监狱拥挤的负面效应等。    
    (二)监狱环境研究
      监狱环境是监狱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组成部分:
    1.硬环境。这是指监狱的物质设施及其组成等,包括监狱布局(监狱应该建在什么位置?监狱周围应该有什么样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监狱建筑(包括监狱建筑的风格、监狱建筑的结构、监狱建筑的材料)、监狱设施(包括监狱社会所需要得各种设施、标准与特点)、监狱色彩(色彩对罪犯和监狱工作人员的影响,监狱的不同区域和部位应当使用什么样的恰当色彩)、环境装饰(绿化、人造景观)以及温度、照明、噪声、空气质量等。
    2.软环境。这是指监狱的监狱社会心理气氛、规章制度的特征等。
    (三)罪犯研究
      在监狱社会学中,对于罪犯的研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罪犯的人口统计学研究。主要是了解和描述罪犯的构成特征,例如,年龄、性别、文化、社会背景、犯罪历史等。
      2.监禁的痛苦。监禁生活给罪犯造成了多方面的痛苦。对此问题,国外已经进行了较多的研究。例如,美国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格雷沙姆•赛克斯(Gresham Sykes)在1958年出版的著作《囚犯社会:对一所最高警戒度监狱的研究》中,銆€做了经典性的阐述。后来,进行了很多类似的研究。 中国监狱中的罪犯是否存在与外国罪犯同样的痛苦?
    3.罪犯的监狱适应。对于处在封闭环境中罪犯来说,为了生存下去,他们必须适应这种环境。因此,要研究罪犯适应监狱环境的基本模式,特别是要研究监狱化问题 、监狱内的人际关系(相互之间的关系、与监狱官员的关系)问题以及    不同类型罪犯的监狱适应模式与问题(特别是女犯、长刑犯、累犯等的适应模式)。
罪犯适应监狱环境的一类重要形式,就是形成犯人亚文化与亚文化群。所谓“犯人亚文化”(inmate subculture),就是指罪犯群体中奉行的独特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等,包括罪犯隐语、文身、行为规范、罪犯角色等。不仅如此,国外的研究表明, 监狱中服刑的罪犯还有可能组成亚文化群,这是指由奉行某种亚文化的罪犯组成的非正式群体或者帮伙,它们有不同的类型和结构,在监狱的运行中起着不同性质的作用。对于中国监狱中的犯人亚文化和罪犯非正式群体,人们已经进行了一定的研究,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在罪犯适应监狱的过程中,还有可能使罪犯的人格发生变化,形成所谓的“监狱人格”或者“机构化人格”(institutionalized personality)。需要研究这种人格的特征、模式以及对罪犯的不同影响作用。
      4.监狱适应不良。在监狱环境中,罪犯不仅会有比较正常的监狱适应,即他们未能以适当的方法建立和维持与监狱环境的和谐关系的适应状态。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笔者将罪犯的监狱适应不良划分为2种类型: (1)退缩性监狱适应不良,这是指罪犯将消极情绪指向自身,以损害、贬斥自身作为宣泄消极情绪的途径的监狱适应不良形式,这种适应的结果,会导致罪犯发生心理异常变化(包括冷漠、麻木、绝望、抑郁、神经症、精神病)和自伤自杀等。(2)活动性适应不良,这是指罪犯将消极情绪指向外部,以本人和其他人之间的不恰当活动作为宣泄消极情绪的途径的监狱适应不良形式,这种适应的结果,会导致制造和传播谣言、逃跑、赌博、偷窃、监狱暴力 (打架斗殴、破坏财物、监狱骚乱与暴乱)等。应当研究监狱适应不良的机制、类型、对策等问题。
    5.性剥夺与性适应研究。在监狱中监禁的罪犯,由于丧失人身自由,遭受着长期的性剥夺,通过和异性的正常接触而满足性欲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在中国监狱中,能够通过离监探亲和亲情会见(即罪犯与家人进行的无监视会见)的罪犯,仅仅占罪犯中很小的比例。因此,对于大多数罪犯来说,就存在着如何在监禁环境中进行性适应的问题。除了独自进行的性适应行为(例如,作性梦、自慰行为)之外,还会与别人一起进行性适应行为,从而产生同性恋行为,甚至产生强奸行为。这些方面的内容,都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和研究,提出合理的解决对策。
      6.罪犯与外部社会的互动研究。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虽然失去了人身自由,但是,他们与外界的互动并没有停止,而是以不同形式和强度,与外界进行着互动,例如,与家庭的互动、与其他方面(社会团体、志愿人员)的互动等。应当研究这种互动现象,了解罪犯与外界互动的状况、方式与性质,提出减少消极互动、增进良行互动的建议。
     (四)监狱官员研究
      监狱官员是对监狱中正式工作人员的通称。监狱官员是监狱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狱的正常运行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关键性作用。因此,需要对监狱官员进行多方面的研究。
      在监狱社会学中,对于监狱官员的研究应当着重考虑下列内容:
      1.监狱官员的人口统计学研究。在这方面,要研究监狱官员的性别构成、年龄特点、文化程度、家庭情况、工作经历、流失情况、健康状况、死伤情况等内容,了解这些方面的特征与工作岗位、工作效率等的相互关系,为稳定监狱官员队伍、改善监狱官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维护身心健康,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2.监狱官员的类型划分问题。目前,在中国监狱中,所有的监狱官员都是警察,在工作时间都身着警服。这种现象与国际社会的情况有所不同。例如,在欧洲,在欧洲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编制的年度刑罚统计中,将监狱工作人员(prison staff)分为5种类型: 
(1)管理人员(management staff);
(2)监管人员(custodial staff),不包括上述第1类人员;
(3)治疗人员(treatment staff),包括医疗人员(medical staff)、“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social worker)、“教师”等;不包括上述第1类和第2类人员;
(4)负责劳动车间或者职业培训的人员(staff responsible for workshops or vocational training),不包括上述第1、2、3类人员;    
(5)行政人员(administrative staff),不包括上述第1、2、3、4类人员。
在美国,美国司法部在1978年进行的全国人力调查(National Manpower Survey)中使用的监狱工作人员分类,将矫正系统的工作人员分为4大类: 
(1)监管和监视人员(custody and surveillance personnel);
(2)辅助人员(support personnel);
(3)治疗人员(treatment personnel);
(4)管理和行政人员(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ve personnel)。
在国外这些种类的监狱官员中,只有监管人员才属于身着警服的警察。中国监狱中所有监狱官员都是警察的状况,是否有利于监狱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不利于监狱工作的进行,应该如何对监狱官员进行分类?
    同时,如果对监狱官员进行分类的话,还要进一步研究不同类型监狱官员的任职资格、待遇和职业发展等问题。
      3.监狱官员的适应问题。在监狱这个封闭的环境中,不仅罪犯面临着适应问题,监狱官员同样面临着适应环境的问题。因此,监狱社会学需要研究监狱官员的适应问题,包括一般的环境适应问题、职业适应问题以及适应不良及其预防。
      4.监狱官员之间的人际关系。监狱官员之间不论是在执行职务时,还是在业余时间,都存在着大量的人际互动。因此,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对于监狱官员来说,就显得十分重要。特别是在监狱和社会之间存在比较严重的社会隔离的情况下,监狱官员之间的相互交往和人际关系的状况与质量,对于监狱官员的成长和发展等,都有重要意义。因此,监狱社会学需要研究监狱官员之间的人际关系,调查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人际交往的建议。
      5.监狱官员与外部社会的互动。监狱社会虽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隔离,但是,监狱官员与社会之间仍然有不同形式和程度的互动。监狱社会学应当研究这种互动及其性质,提出改善监狱官员与社会之间良性互动的具体建议。
      四、我国监狱社会学研究的方法
      在从事监狱社会学研究方面,应当切实遵循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并且根据监狱的具体情况,恰当地使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具体来说,可以考虑着重使用下列方法:
     (一)调查研究法
    调查研究是指借助问卷等工具收集多人的资料的方法。在监狱社会学研究中,可以利用问卷法(通过让研究对象填写预先设计的问卷收集资料的方法)、访谈法(通过与研究对象当面交谈收集资料的方法)、测验法(通过使用量表等方法收集研究对象的资料的方法)等具体的方法,开展研究工作。
    (二)个案研究法
    个案研究是指通过对单个人或者某种现象进行深入调查收集资料的方法。在使用这种方法时,所选择的研究对象应当具有典型性,例如,某个臭名昭著的罪犯,某个有代表性的监狱,某个有典型意义的监狱官员等,这样的研究对象值得研究人员花费很大精力进行深入研究,而研究的结果又可以适用于类似的人员或者现象。
如果以某个罪犯为个案研究的对象时,可以考虑使用两种方法:(1)生活史研究(life history study),即深入调查和研究这名罪犯的整个生活经历,包括早年的社会化经历、遇到过的重大生活事件等,全面了解个人的发展生长历史;(2)家谱法(family tree method),这是指通过了解罪犯几代亲属的情况确定某些因素与犯罪的关系的方法。家谱法曾经被很多人应用于研究遗传与犯罪的关系等问题。
    (三)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人员通过自己的感官或者借助工具收集资料的方法。
    在监狱社会学研究中,可以考虑使用两种具体的观察方法:(1)直接观察法,即研究人员直接通过自己的感官了解研究对象的研究方法。例如,观察罪犯的生理特征、性格特点等。这种方法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个别差异性,应当加以注意。(2)现场观察法,即在社会生活事件发生的现场进行观察的研究方法。这种观察是在社会生活的自然状态下进行的,观察者不对观察的场所和对象进行任何控制,而仅仅以局外人的身份和态度关注现场的情况。         (3)参与观察法,即研究人员置身于研究对象的环境与活动中进行观察的研究方法。这些方法都适合于进行监狱社会学研究。
    在利用观察法进行监狱社会学研究时,研究者应当符合科学观察的特征:(1)有一定研究目的或者研究方向;(2)预先有一定的理论准备和较系统的观察计划;(3)有较系统的观察或者测量纪录;(4)观测结果可以被重复验证;(5)观察者受过一定的专业训练。 
    (四)实验研究法
     实验研究法是指通过控制情境和变量研究社会现象的研究方法。在使用实验研究法时,研究者通过控制实验现场的环境条件和其他变量,研究社会行为和社会现象的变化,从而确立不同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监狱社会学研究中,可以通过巧妙的设计,进行某些实验研究,包括利用模拟实验法(在人工模拟情境中观察人们的行为反应,从而了解行为相关因素)、现场实验法(在实际的社会情境中通过控制一定变量来研究这类变量的作用)进行研究。


(本文原载《中国监狱学刊》2005年第2期,第12-16页)
(作者吴宗宪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犯罪与矫正研究所所长,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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