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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2015年监狱理论研究综述
发布日期:2017-1-25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635   收藏(0)

   一、本年度出版的主要著作及,要的学术和专业动态

    (一)主要著作

   据不完全统计,本年度出版的主要著作有:《监狱法修改与完善研究—纪念监狱法颁布20周年》,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编,法律出版社2015年1月出版;《预防犯罪问题研究》,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编,法律出版社2015年10月出版。《罪犯分类与处遇研究》,姜金兵主编,法律出版社2015年8月出版。《范畴与立场:监狱惩罚的限制》,刘宗亮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7月出版。《中国监狱行刑政策原理》,王志亮、黄新明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6月出版;《监狱法学论丛》,中国法学会监狱法学研究会、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监狱法学专业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15年5月出版.《矫正与康复—上海市南汇监狱的实践与探索》,严励、王毅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5月出版。《监狱学论坛》,贾洛111、王志亮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4月出版。《犯罪心理分析与矫正》,邵晓顺著,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年8月出版。《民国监狱法规汇编》,王传敏主编,光明日报出版社2015年8月出版.《监狱文化与哲学》,朱志杰著,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伊犁人民出版社2015年8月出版;《矫正机构中期教育理论与实务》,邵晓顺、薛佩琳主编,群众出版社2015年4月出版.《狱侦情报基础与实务》,徐克林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6月出版。

   (二)学术会议和专业动态

   1.“京粤港澳监狱论坛”在澳门举行。2015年10月14日至16日,“京粤港澳监狱论坛”以“监狱突发事件应变机制之探讨”为主题,各方代表就“如何运用情报提升监狱保安工作的成效”“如何提升监狱人员处理危机事件的应对能力及技巧”及“监狱设施分布与配置对日常保安工作的影响”3个子题进行专题研究及讨论。①

   2.“监狱学学科转型与发展”研讨会在山东济南召开。2015年10月24日至25日,“监狱学学科转型与发展”研讨会在山东济南召开。来自全国10多个省市区司法警官院校及监狱单位的50多位代表参加了会议。研讨会分“监狱学学科转型与发展基本理论”“监狱学学科、专业建设与监狱学人才培养”“监狱学前沿和其他问题”3个专题进行。②

   3.中国监狱学术论坛“交流与对话:转型时代的监狱学变革”顺利举行。2015年10月22日至23日,“交流与对话:转型时代的监狱学变革”论坛在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举行,与会代表围绕学术转型时代的监狱理论重构和监狱学科重建问题展开讨论,在分享中碰撞学术观念,在交流中融合学术思想,取得了预期的成效。

   二、本年度研究成果所涉及的主要领域及重要观点

   (一)关于监狱行刑理论问题的研究

   2015年监狱行刑理论议题依然受到研究者关注,而且应用理论与基础理论研究都比较注重跟随司

①源自:中国监狱信忽网,检索时间:2015年11月7日。②源自:江苏省司法誉官高子职业学校网站,检索时间:2015年11月9日。③源自:中国监狱信息网,检索时间:2015年11月17日。


法体制改革方向及促进监狱工作新发展的理论创新和阐释,特别是有关监狱工作新常态的论说以及关于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探讨成为理论研究热点。

   姜金兵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15年第5期发表文章《当代监狱工作新常态研究》,认为当前监狱工作新常态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监狱安全稳定的高风险、公正文明执法的严要求、开放融合矫正的大格局、领导权力运行的硬约束、民警队伍发展的多诉求、监狱质态发展的主方向。文章最后提出了应对监狱工作新常态的基本策略,即全面推进依法治监、全面推进改革创新、全面推进现代监狱建设。

   张东平在《行刑新构造下的立法协调与衔接》(《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一文中指出,监狱与社区“一体两翼”的行刑构造已然形成,两种模式的交互发展成为我国行刑领域不可逆转的变革趋势。然而,现行《监狱法》许多规定与这一“双轨制”难以兼容与衔接,有的条文仍显滞后,涉及部门之间执法协调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作者提出:结合我国国情及社区行刑情况,制定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既有助于提升行刑立法的地位,又能促进狱内行刑与狱外行刑的一体化发展。刑罚执行立法体系的构建可分三步走:第一步,尽快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社区矫正法》,并使《社区矫正法》与《监狱法》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二步,从长远规划看,应整合《社区矫正法》和《监狱法》,制定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明确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原则、模式、内容及法律责任。第三步,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法》为总则,以《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法律或行政法规为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符合区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从而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或政府规章组成的功能互补、内容协调、位阶有序的刑事立法体系。关于协调与衔接,作者提出了行刑法的再修订设想,主张社区矫正立法的完善及《监狱法》的再修订应注重监禁刑执行和非监禁刑执行的相互贯通、相互衔接,注重公、检、法、司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并清晰界定有关职责分工和相互衔接,以增进刑罚执行的效能。

   针对监狱机关如何适应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改革发展大局,进一步探索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姜金兵在《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野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思考》(《中国司法》2015年第9期)一文中认为:就监狱刑罚执行而言,面临诸多困难问题:一是整体运行衔接还不顺畅。二是有关政策把握还不统一。三是内部管理水平还不适应;四是社会支持保障还不到位。对此,作者建议,应该在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野下,紧紧抓住全面深化改革契机,以推动制度顶层设计、促进刑事司法一体运行、强化社会支持保障为主要内容,着力构建严谨、规范、高效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更好地肩负起监狱机关在建设法治中国中的职责使命。

   姚建龙在《从监狱学到矫正学:一个初步的思考》(《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中,主张使用“矫正”一词,除了其内涵更为准确与丰富外,更因为它可以打破我国违法与犯罪的二元体系,有利于超越公安、司法、教育等职能部门的界限,从矫正制度本身内涵的角度对矫正制度进行整合研究。作者分析指出,基于我国矫正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需要,急需超越传统监狱学思维,探索建立新的学科—矫正学:以大矫正观为指导建立矫正学学科,并重构我国的矫正制度,以改变我国目前矫正

制度多头管理、分割、交叉、混乱的状况。具体而言,即主张打破目前矫正制度管理部门界限、违法矫正与犯罪矫正界限、审前矫正与判后矫正界限,主张矫正管理的一体化、矫正人员的一体化、违法矫正与犯罪矫正的一体化、审前矫正与判后矫正的一体化。可以考虑在司法部下设矫正总局作为我国矫正制度的统一管理机构,实现上述四个“一体化”。同时,可以考虑逐步推进矫正立法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作者认为,矫正制度的变革需要理论的先导,在“大矫正观”的指导下,应当克服监狱学的不足,探索建立统一的矫正学,将监狱学、社区矫正学以及其他矫正制度的构成部分均纳人矫正学的研究范畴。

   彭洲文在《论监狱理性管理})中(《法制博览》2015年2月〔中〕),提出理性管理是现代监狱的重要特征和基本属性。作者提出理性管理主要概括了以下几个层面的管理内容:一是在合理协调监狱现有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所有资源的基础上,有效且高效地实现监狱目标。二是在职权范围内,合理利用监狱自身的各种职能。这是理性管理在制度层面的基本含义。三是创造能实现个人目标和集体目标的组织氛围。作者提出,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的管理方式,是监狱理性管理在科学理念指导下的科学路径。监狱理性管理的框架和运行程序必须在法治基础上展开;公平正义为监狱理性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活动依据,构成了监狱理性管理的基本取向和理念指针。

   许建军、孙龙撰文在《监狱行政权辨析》(《法制与社会》2015年8月〔下〕)中指出,监狱行政权从监狱建立就一直伴随着监狱的行为而存在,无论是监狱对警察的内部管理行为还是对罪犯的执法行为,都无可避免也无法回避地体现我们行政机关的管理特色,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监狱的行政权存在着性质不清、定位不准、界限模糊、救济困难等诸多问题。监狱行政权不单是监狱本身的行政行为,也反映了政府公共行政的形象。规范监狱行政、依法监狱行政,对我们厘清监狱执法中的困惑、依法保护罪犯权益、合理使用行政处罚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所以,法律规定监狱是行政机关并按照行政管理的表述客观清晰。文章认为,明确了监狱的行政机关的本质,对监狱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则成为了必然的延续。监狱行政权的提出,意味着监狱同样要受到行政法律的规制。

   (二)改革探索与经验思考

   出监监狱以职业技能培训、社会适应训练为主要内容,体现人道、文明、科学的行刑理念,旨在促进监狱服刑人员在出监以后能够顺利回归并适应社会,这是伴随我国监狱工作改革发展所出现的新型监狱形态,目前还处在实践探索阶段。彭洲文在《出监监狱半开放运作模式设计初探—以罪犯回归社会需求为由》(《改革与开放》2015年第5期)中认为,出监监狱半开放运作模式是指在一个行刑社会化体系中,出监监狱推行半开放式管理和开放性处遇,行使以下六大职能:以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为依托,行使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指导职能;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省级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并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并以此为依托,行使全省罪犯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职能,以改造质量评估三大阶段构架为依托,行使出监评估职能。设立再就业指导中心并以此为依托,行使全省即将刑释人员就业指导、推荐职能。以半开放运作模式制度化为政策依托,行使罪犯出监社会化适应交流职能。作者进一步提出半开放式出监监狱的运作模式要注重软化囚禁环境、适度宽化管理、推行开放性处遇、劳动岗位社会化、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以及创建模拟社区等方面。

   2014年6月全国人大授权18个省市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标志着轻微刑事案件审理的效率与公正问题已经得到重视。但在刑罚执行环节,轻刑犯的执行工作仍然存在很多OR待解决的问题。戴建海在《新形势下刑罚执行格局的反思与重构—以北京市轻刑犯教育矫治工作为视角》(《中国司法》2015年第8期)中以北京市轻刑犯集中教育矫治改革为例,概括了北京市轻刑犯教育矫治的主要做法和成效:一是树立践行“依法、尊重、平等、信任”的执法理念。二是以行为矫治、心理矫治和劳动技能培训为工作重点,培养遵规守纪、心理健康、自力更生的合格社会公民;三是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四是开展特色矫治项目;五是积极引人社会力量,帮助服刑人员重建社会支持系统。作者认为,北京市的改革探索对构建刑罚执行新格局有以下几点启示:一是应尽快出台轻刑犯和重刑犯分类矫治的上位法依据。二是建立完善轻刑和社区矫正衔接配合的执行机制,三是探索符合一定条件的轻刑犯前科消灭制度。四是进一步强化服刑人员的权益保障和执行机关的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三)循证矫正研究

   循证矫正相关内容的研究依然受到关注,而且实践性和应用性更为突出,特别是针对循证矫正技术和经验的研究较为活跃,研究成果对于促进循证矫正的“本土化”探索实践有积极作用。

   宫照军在《论循证矫正技术在个案矫正中的应用》(《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第28卷第3期)中指出:为了实现矫正的有效性,个案(或称个别化)和循证的思维方法是可以共通和有效衔接的。作者着重从三个方面提出改善个案矫正的思考和建议:一是在开展个案矫正之前就要有“存证”的意识,有存高质量证据的自觉性,要按照高质量证据的标准来设计矫正方案和控制矫正流程。二是个案矫正中要引人项目管理,专门设计用来实现某一目标的一套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可操作性的干预课程。三是个案矫正的人监评估、分类安置、制定处方方案、实施、评估每个环节都要在矫正研究过程中进行反复的证伪,剔除可疑因素,寻求最佳结论。循证矫正就是在这样一个不断证伪证实的过程中向前推进的。这也是循证矫正融人个案矫正的基本策略。

   方传波在《循证矫正运用于“顽危犯”攻坚转化工作的实务研究》(《中国司法》2015年第4期)中提出了以下观点:一是“持续关注”是矫正的基础方法,效果最明显、突出。二是“亲情帮教”效果优于其他措施。三是“认知疗法”是最常用的方法,而矫正罪犯主动配合是“认知疗法”的基础,所以,警囚“沟通互动法”是应最先使用的矫正方法。四是“心理矫治”是有效的矫正方法,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五是“团体咨询”活动能较好地调整罪犯情绪,培育健康的氛围。六是“内归因”是有自杀倾向罪犯的主要思维模式,“外归因”是有行凶倾向罪犯的主要思维模式。改变思维定式,可以改变罪犯的心理倾向性。七是矫正措施组合有叠加和抵消的作用,要注意矫正措施的“配伍”问题。通常情况下“正刺激”和“负刺激”效果相近,但在同一语境下,正负刺激不宜混合使用。

   (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杨洪梅、陈治军在《“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证研究》(《人民检察》2015年第8期)中分析了“三类罪犯”的刑罚执行所存在的减刑快、减刑适用率高,职务犯罪罪犯和金融犯罪罪犯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和特点,并从完善和加强检察监督的角度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提出检察机关应当对刑罚执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司法审查”,建立检察机关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进行适度的司法化改革,并进一步强化查办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

   吴梦雅在《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假释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中论述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假释的必要性:一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性质要求;二是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三是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四是可以提高假释的适用率。作者进而又分析指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假释的可行性:一是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适用假释符合假释的实质条件。虽然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是由监狱直接监管、改造,但是并不意味着其脱离了监管和控制,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要遵守法律、法规中对其人身自由等方面做出的限制和制约,还要在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全面落实和日益成熟,社区矫正机构日常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足以掌握这些罪犯的思想动态和行为方式,因此对该类罪犯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的评价自然是有据可依的。而且在监外执行期间,他们面对的是真实、复杂的社会生活,社会中各种诱发、刺激违法犯罪的因素时刻围绕在这些罪犯身边,如果其仍能够遵纪守法、真心悔过而达到假释的适用标准被予以假释,那么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应该要比一直在监狱内服刑而被假释的罪犯小得多。二是有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上海市首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适用假释,证实了这一做法的可行性,也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假释提供了很好的实践经验。作者主张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适用假释,重点强调不应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一律排除于假释之外,对于符合假释实质条件者应当依法予以假释。

   陈志海在《我国保外就医制度的历史发展》(《犯罪与改造研究》2015年第9期)中将我国保外就医制度分为三个阶段:创立—1954年8月26日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

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保外就医”,标志着保外就医制度的正式创立,包含了我国保外就医的对象、条件、审批机关、刑期的计算、监督等内容。发展一一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我国的保外就医制度。随后,在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进一步明确、细化了这一制度。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总结实践经验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增加、丰富了保外就医制度的法律内容。这一时期,一系列相关制度相继出台。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我国保外就医制度有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重点包括:明确规定了保外就医对象条件、规定了保外就医的审批程序、设立了保外就医的检察监督制度、保外就医执行制度、设立了定期保外就医制度、设立了保外就医的收监制度。完善—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的推行,反腐力度的加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下,中央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对“有权人”和“有钱人”的保外就医更要严格规范。2012年3月以来,我国对保外就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使其不断完善,从制度上防止保外就医工作中的腐败现象发生。这一阶段修改完善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刑事诉讼法》《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等。这些规定从以下方面对我国保外就医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完善了保外就医的对象范围、修改完善了保外就医程序、修改完善了检察监督制度、修改完善了保外就医执行制度、在法律层面设立了不计人执行刑期的制度。文章最后指出,保外就医制度的完善是相对的,它将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改革完善。

   (五)监狱警察身心健康及行为方式研究

   冯瑶在《试析监狱警察如何通过管理情绪实现心理健康》(《法制博览》2015年5月(中》中提出了“监狱警察情绪管理”的概念。认为将情绪管理应用到监狱的心理管理过程中,并结合狱警工作环境、心理活动特征等为实现狱警的心理健康服务,就形成了监狱警察情绪管理。其具体是指在狱警工作环境的大背景下,对狱警的情绪状态进行研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运用相应的心理管理理论及方法,培养狱警的情绪调节和控制能力,以达到狱警清绪管理的目的,降低或消除负面情绪对狱警的工作、生活及身心健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实现狱警的心理健康。一是组织层面,包括提高对情绪管理工作的重视、建立起完善的情绪管理体系;二是个人层面,包括提高狱警对情绪管理的认知度、采取合理的情绪调控方式。三是环境层面,要为其打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

   时晶在《监狱警察“监狱化”的表现和原因分析》(《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年7月(下)第28卷第14期总第 156期)中指出在我国监狱人民警察工作环境具有高应激、高危险、高压力的特点,监狱工作可以说是职业紧张领域的典型代表,这样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会在长期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员身上打下深刻的印记。绝大多数监狱人民警察身上多多少少会有“监狱化”表现:职业倦怠情绪显著;“监狱化”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身体健康水平较低。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产生的原因分析:工作环境封闭、工作关系简单,工作内容单调重复;超长的工作时间、超负荷的工作强度以及超强的工作压力,工作难度日益增大。要想避免“监狱化”,首先监狱民警自身要认识到“监狱化”及其危害,展开自力救济,有意识的调适情绪、维持自己的身心健康。但是,仅仅依靠监狱民警的自力救济,对于监狱警察这一特殊职业来说显然是不够的,应该由组织成立监狱民警帮助机构,主动对监狱民警的异常迹象进行干预。以监狱为单位成立专门的观测小组,识别基层民警的早期身心危险信号;建立专门的监狱人民警察心理辅导机构;有针对性地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相关培训。

   郭际唐在《监狱人民誓察职业倦怠问题研究》(《犯罪与改造研究》2015年第7期)认为可以将监狱人民警察不同时期的倦怠划分为四个主要阶段:生理倦怠期、智力倦怠期、社会倦怠期、情感倦怠期。作者分析指出,导致产生职业倦怠的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三个方面:工作压力增加、缺乏情绪控制、诉求无法实现。文章最后,从两个层面提出了职业倦怠的应对策略:一是组织层面,包括勇于担当,为千警执法提供坚实保障。从优待警,不断改善工作生活条件。以人为本,制定公平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声望,增进干警的职业认同;旗帜引领,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二是干警个人层面,理性面对职业倦怠,努力适应改造工作环境;主动寻求帮助;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六)罪犯分类与风险评估

   罪犯分类与风险评估是对监狱服刑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基础和前提,这并不是今年新的研究热点,不过今年的研究成果较多地关注到关押分类的相关问题及思考建议。特别是有关罪犯风险评估工具智能平台的研究与开发,有助于促进科学分类的客观标准。

   姜洪涛、金青诗、郭庆军在《我国罪犯分类的思路与构想》(《犯罪与改造研究》2015年第4期)中分析认为现行分类管理模式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对罪犯科学分类重要性的认识OTA待提高,对罪犯科学分类的观念尚未形成。二是罪犯分类的标准较低,过于简单片面,容易造成深度感染,三是监狱内没有常设的专门罪犯分类机构。四是缺乏专业的科学分类知识和专门人才;五是罪犯分类过程中存在随意性、目的性不强,六是分类标准缺乏弹性,不能有效地激励罪犯。七是分类工作所遵循的原则重心偏移,对安全性的设计存在缺陷。作者提出了罪犯分类制度的思路和构想:第一,罪犯分类制度应体现几个特点,即分类应有明确的目的性、科学分类是一个系统工程、分类应当是动态的过程、科学的分类制度需要具有改造功能和激励作用。第二,应坚持四个分类标准,即安全层次、避免交叉感染层次、一般混押层次、罪犯改造的个体需求层次。第三,实施罪犯科学分类的流程,包括依据调查量表开展对罪犯的调查分类工作;基层监狱内设置不同层次关押单元,实施特色管理和教育;健全科学分类评估机制。

   姚学强、于福灵在《女犯分类及管理模式相关问题研究》(《犯罪与改造研究》2015年第7期)中指出,性别标准在罪犯初分类体系中处于较顶端的位置,但由于女犯人数相对男犯较少,除贵州、云南等少数省份外,大多省(市、区)只有一所女子监狱,由此带来诸多伴生问题难以解决。文章分析了单独建立女子监狱存在的问题:女监男干警和男监女干警作用难以发挥;单一性别干警队伍易形成岗位倦怠及同性矛盾多发;女犯单一性别环境导致性问题及社会交往障碍;女犯赖以生存的社会关系对其开展帮教工作困难重重:女警的家庭生活和警力资源的优化也受到制约。作者认为,监狱所依托的形势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构建由单独建制的女子监狱和混合关押的混合监狱共同负责女犯关押的复合模式更具科学性和必要性。作者进一步提出复合型女犯关押改造模式的基本途径:由单独建制的女子监狱(女犯数量少时也可收押男犯)和混合型监狱(在男犯监狱设置女犯监区)构成复合型女犯关押改造模式的基本框架,由省局统一调配和女犯自主选择来确定服刑监狱是提升复合型女犯关押改造模式实践效果的关键手段。基于复合型罪犯结构调整创新监狱的日常管理教育改造方式内容是实现复合型女犯关押改造模式功能作用的最终目的。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中国监狱罪犯分类理论与实务研究课题组与上海市青浦监狱和恒久泰公司联合开发了罪犯风险评估工具智能平台,课题组在该项研究成果《中国监狱罪犯分类理论与实务研究—罪犯动态风险评估的智能平台》(《中国监狱学刊》2015年第3期)中介绍了智能平台系统的核心功能:优化风险评估程序。能将一个或数个同类或不同类型的评估量表,即罪犯动态风险评估所需的心理、人格评估量表,防止狱内违纪违规的危险性评估量表,狱内防止罪犯自杀风险评估量表,假释或刑满释放时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等制作成网络版评估量表,部署在智能平台内。智能平台系统的特点,是集管理、评估、辅助优化量表以及检测比较(导人SPSS软件做信度和效度分析)功能于一身。罪犯动态评估智能平台彻底改变当前监狱系统使用电子版(单机版)量表,只能单个量表独立使用,数据采用文档保存不利于集中调阅、查看的缺陷.同时,也解决了原做统计数据或者优化量表时,不得不再将原始数据人工录人SPSS软件,增大人为误差的风险,进而直接影响罪犯风险评估的准确性问题。

   (七)关于罪犯教育与劳动的研究

   董大全在《论“个别教育”在罪犯教育中的应用》(《辽宁警专学报》2015年第3期总第91期)中认为罪犯个别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一是“重形式、轻质量”现象严重;二是“重管理、轻教育”问题突出;三是监狱民警专业素养不足影响教育效果;四是个别教育缺乏有效的效果评估机制;五是个别教育缺少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作者提出的对策:一是加强对监狱民警素质与能力的培养与提高;二是建立健全罪犯个别教育效果评估机制与法律机制。三是重视监狱关于罪犯个别教育经验的对外交流活动。

   聂晶在《罪犯劳动属性及劳动报酬结构研究》(《法制与经济》2015年1月刊总第400期)中认为,基于罪犯劳动矫正属性的罪犯劳动报酬构成部分,罪犯劳动的矫正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对其所犯罪行进行补偿,包括对因自己的犯罪受刑导致无法扶养的家庭成员的帮助,包括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而遭到伤害的被害人(这里的被害人是不特定的,应当包括其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中的相关人)以及社会关系,这种形式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视野下,是着眼于修复因其犯罪所破坏的与自身家庭成员的关系、与被害人的关系、与社会的关系。基于罪犯劳动经济属性的罪犯劳动报酬构成部分,在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下,认为给付罪犯劳动报酬并使其能够自身予以支配其中的一部分,是恢复他们人格的有效方法。基于罪犯劳动的属性,将罪犯劳动报酬结构分成3个部分,建议3个部分劳动报酬的分配为4:4:2,即泛指的罪犯劳动报酬的4/10归于国家,4/10用于补偿被害人、抚养罪犯困难家庭成员以及修复受损社会关系,2/10用于罪犯本人支配使用。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标准的划分,是建立在罪犯劳动报酬与社会平均收入相当的基础上的,因为劳动本身是没有差别的,只不过由于劳动属性的不同会导致劳动报酬结构的不同而己。

   (八)心理矫治

   鲁明辉、高北陵在《男性服刑人员心理健康状况调查}}《(绥化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中先从深圳某监狱随机抽取1074名服刑人员,用中国罪犯心理评估个性分测验、症状自评量表及人格障碍问卷进行筛查,再在筛查阳性的人员中随机抽取111人,由精神专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进行精神检查,并根据现行诊断标准进行分类诊断。结果发现,1074名服刑人员中,756人心理筛查阳性,阳性率为70.3%, 111名专家面询的服刑人员有78人(70.3%)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心理障碍或心理

疾病,其中包括有心理问题者54人(48.6%)。根据数据分析,他们的心理问题大多集中在适应不良、错误认知和不良行为三个方面,提示很有必要在服刑人员人监后及时对他们进行心理知识宣教,并针对存在心理问题的服刑人员进行团体或个体心理咨询,以提高他们的自信心,矫正他们的错误认知和不良行为,使他们能够较好地适应监狱生活,并有效减少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发生。文章指出,研究结果显示有21.6%的服刑人员有多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是指比心理问题程度更重的非正常心理状态,属于变态心理的范畴,大多数都有不良个性心理素质或遗传生化方面的基础,有的在人监前即已经形成,也有少数在监狱生活过程中发生,这些不正常心理通常需要专业人员用专门的方法治疗和处理才能获得一定疗效,且所需要的治疗时间往往较长,有的心理疾病需要在特殊环境下给予精神药物治疗后才能改善或缓解。结果表明,监狱需要加强心理卫生管理,不仅要有心理咨询师帮助服刑人员及时解决心理问题,还需要有精神卫生专业的医务人员和基础设施条件。

   张爽在《海南省监狱服刑人员心理健康状况调查及矫正对策研究》(《法制博览》2015年6月〔中〕)中对海南省四所监狱的服刑人员做了抽样调查,得出的结果是:相对于对照组,服刑人员各项因子得分明显要高很多,服刑人员出现心理问题的比例高达56.28%,其中45.32%的调查对象心理问题达到了严重的程度。此外,调查显示,未婚人士的心理问题要比有婚史的人更多,更严重;服刑时间超过60个月的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要比服刑时间少于12个月的服刑人员更严重。作者在对相关原因的分析中指出:服刑人员本身的身体健康状况,对预期生活的想法,以及和监狱管理人员的关系等因素,和其心理健康状况关系较为密切。

   (九)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预防重新犯罪对策

   李豫黔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剖析及预防重新犯罪对策思考)}(《中国监狱学刊》2015年第1期)中指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四个特点: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呈低龄化趋势,但仍集中在初中毕业后、就业前一段时期。二是暴力犯罪有所增长,团伙犯罪加剧,被引诱吸毒贩毒现象突出,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交织。以抢劫为主的侵犯财产犯罪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大多数。三是恶性犯罪有所增加,居于前五位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为抢劫、强奸、盗窃、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故意杀人,但多数犯罪恶性程度仍是轻微。四是未成年人犯罪时多发生在异地,远离本乡本土。面对这种新特点,作者认为我国未成年犯的教育工作还存在以下不适应:一是法治体系需要进一步建构和完善;二是衔接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三是教育保障需要进一步落实到位;四是教育矫治措施方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丰富。作者提出了多措并举力助未成年犯远离重新犯罪的思路和建议:一是进一步构建和完善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治体系;二是进一步矫正不良行为,挽救未成年犯上正途;三是进一步强化权益保护,感化未成年犯走正路;四是进一步加强教育矫治,引导未成年犯奔前程;五是进一步推进改革创新,提高教育改造工作水平。文章最后,作者建议,同心协力助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和国家形成合力,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更好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十)监禁行刑社会化

   王淑华、张海洋在《以回归社会为视角的监禁行刑社会化探析》(《辽宁警专学报》2015年第4期)中通过对辽宁省内某些监狱和部分地区刑释人员进行调查,对现阶段监禁行刑社会化工作和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保护工作之间存在的“映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以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保护为视角,探析监禁行刑社会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改革和完善监禁行刑社会化工作的建议:一是完善立法,使“监禁行刑社会化”和“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保护”在法律层面高度契合;二是大力推进狱务公开,为服刑人员回归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是改变传统劳动改造生产模式,做好服刑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刑人员回归社会适应能力。

   (十一)检察监督

   袁清彪在《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8期)中在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立法、司法现状和价值定位进行探讨之后,对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提出建议:一是立法应当明确检察机关的同步监督制度:应当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在程序设置上赋予罪犯参与减刑、假释的权利。将减刑、假释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引人减刑、假释监督的全过程,形成以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公开结果为主要内容的新模式,改变检察机关目前只对呈报减刑假释材料书面审查的单一方式,便于同步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司法公正。二是立法上要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保障权:将抗诉与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确定为检察监督的两种法定方式,赋予检察机关减刑、假释建议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刑罚执行处分权。检察机关可以启动撤销或部分恢复原有刑期的程序。对宣告“减、假、保”的罪犯,确定一个考察期。三是明确检察机关在启动纠错、救济程序上的执行效力。

   (十二)监舍建筑

   监狱担负着保护社会、惩罚和矫正罪犯并使之重返社会的重要功能,而保障其功能实现的物质形

态就是监狱建筑。在所有监狱建筑中,监舍因涉及罪犯的居住问题而成为设计的核心。张军杰在《中美现代监舍建筑比较》(《新建筑》 2015年第2期)中对中美现代监舍建筑进行了全面、深人的比较研究。作者认为,明确监管理念是体现监狱内部权力关系的关键,也是进行监狱建筑设计的前提。因此,文章首先从监管理念的比较人手,进人到设计的依据标准层面,进而重点对包括功能构成、活动内容、监室类型、面积指标及家具配置、基本物理环境等方面的监舍基本要求进行深层次、具体化的比较研究。此外,文章也涉及到中美现代监舍建筑在设计原则,区域规划和单体规划以及建筑细节设计等方面的比较研究。

   (十三)监所安防

   袁欢欢在《监所安防智能管理应用变化及走势》《(中国安防》2015年1月一2月下半月刊)中指出:现阶段监所安防应用需求应是结合原有的安防系统建设一套具备“智能监控程度高、应急响应速度快、综合调度能力强、数据分析速度快”等特点的智慧型监狱应急指挥联动系统。目前监所安防应用面I[}诸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监所安防整体规划差导致重复投资和上下级以及系统之间的信息壁垒,系统复杂无统一运维导致维护困难,太多太杂的系统人口导致基层使用不便,平台软件界面的不友好、功能的不实用导致平台利用率低等。作者主张,对于一些安防建设比较成熟的监所,当前主要以提升监所整体应急指挥能力和新技术探索应用为主,面对这类监所笔者认为今后的主要发展空间,一是能提高监所整体应急指挥能力的指挥联动平台;二是适用于监所安防且能提高监所安防整体智慧化程度的新技术和产品,使监所安防从最初的“全人工化安全防范”到今后的“智慧化安全防范+高效化应急处置”,减少监狱干警的工作压力,最大程度地发挥监所信息化的价值。而对于一些安防建设比较滞后的监所,当前主要以基础安防建设为主,结合安防应用较为成熟的监所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这类监所今后的主要发展空间还比较大,应基于整体考虑建设综合信息化平台,打好监所安防的基础,减少未来发展的壁垒。

   (十四)关于监狱网络舆情的研究

    龙治宇、贡太雷在《监狱网络舆情治理变革的策略性分析》(《犯罪与改造研究》2015年第2期)中指出从最近几年的监狱舆情网络报道来看,我国监狱网络舆情运行特征用“管控”二字比“治理”二字更加贴切准确。舆情的发布和表征是现代的网络技术,但是舆情的生产和运行流程基本上仍然是传统方式。作者认为,监狱网络舆情治理的目标就是实现从管控回应到合作治理的变革。从回应到参与的监狱网络舆情治理变革,不仅是下一步监狱改革治理的风险消化,也是监狱改革治理创新的契机和平台。监狱网络舆情治理从回应到合作的变革目标是监狱社会化、法治化、信息化推进的必然要求。

   三、对本年度监狱理论研究成果的体会

    (一)研究成果的突出特点

   1.跟随改革方向和政策及新规热点的研究活跃。无论是监狱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应用研究,近年来都延续着跟随改革方向和政策及新规热点的特点,研究监狱工作不同层面和不同内容相应的调整、跟进及相应的新情况、新动态等,反映出研究者与时俱进、服务大局的使命感和时代精神,他们的智慧将为推动改革发展,全面贯彻、落实新政、新规做出贡献。

   2.循证矫正仍然是关注度较高的研究主题。在本年度的研究成果当中,循证矫正相关内容延续了较高的关注度,研究的突出特点是更加注重针对实践应用中的相关需求,形成了一些更“接地气”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的实践转化值得期待。

   3.研究成果的主题既有聚合性,也有发散性。在包括教育、劳动、心理矫正等在内的所谓“传统的”研究热点依然活跃的同时,统一刑罚执行及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现实的”研究热点也有丰富表现,呈现主题聚合性特点。同时,往年并不多见的内容,今年也受到了一定的关注,例如,监所安防、监狱网络舆情、监舍建筑等,研究成果的主题呈发散状态,说明研究者对监狱工作的关注面更加宽泛,视角更加广域,这对于促进监狱工作整体协调发展将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4.研究成果总体水平稳步提升。在监狱理论研究领域既有科研院所及院校的专业工作者,也有大量来自基层实务部门的“业余爱好者”;既有初出茅庐的撰稿人,也有“书身等高”的资深者。大家对监狱理论研究工作既抱以兴趣和热情,更持有严谨、认真的态度,众多的研究成果注重原创、思辨与务实,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二)几点思考

   1.实证研究有待进一步推进。在本年度的研究成果当中,不乏实证研究内容,而且延续了以往针对性和务实性。但是,立足于对更高水平成果价值的期待,笔者认为,当下监狱工作领域的实证研究可以在以下两方面进一步推进:一是,根据研究目的和研究内容确定“抽样”的数量和条件,改变样本数量过少和“随机抽样”较为“随意”的现状。研究样本适量、适格是关乎数据分析结果信度和效度的基础要素之一,进而对实证研究结论也有不可小觑的影响。二是,针对实证研究数据库及共享平台建设的研究有待加强。近年来,随着循证矫正研究逐步推进,已有研究成果提出了相关数据库建设的思路,这是很好的开端,期待明年针对实证研究数据库及共享平台建设的研究能够受到更多关注,并有更多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与广大读者分享。

   2一些“冷门”内容的研究有待加强。虽然本年度的研究成果涉及面比较广泛,也呈现出一定的“发散性”倾向,但是在研究关注度上还是“分化”特征明显,一些“传统型”研究主题延续了较高的关注度,而也有些内容则相对较少见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例如监狱分级建设、监狱平面布局及物理环境建设、服刑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关于服刑人员群体特征方面的研究(针对不同犯罪性质、犯罪方式或者犯罪前身份等;是否累犯或者“多进宫”等群体特征的分类研究),等等。这样的研究“冷门”现象,不利于促进监狱工作相关领域的理论认识和实践发展。笔者注意到监狱工作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每年的征文活动中可见一些“冷门”的研究选题和研究成果,其作者绝大部分来自基层实务部门,有些文章在调研、分析和建议方面表现出“接地气”特点,有关的专业期刊可以搭建特殊平台刊发其中有独到见解或者水平较高的成果,以利于促进研究选题的丰富与活跃。

 

☆作者戴艳玲系本所监狱工作研充室主任、研究员

2016第1期《犯罪与改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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